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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4-09-03

据应急管理部网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5 号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规定》分为总则、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附则六章,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100 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根据《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规定》明确了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以及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100 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规定》同时明确了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义务, 以及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针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根据《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规定》明确,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其中,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 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

《规定》明确,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七种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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