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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旧建筑的保护、改造与利用研究

时间:2024-09-03

陈秀云

(黄淮学院 建筑工程学院,河南·驻马店 463000)

一、少数民族建筑文化空间的保护治理

少数民族旧建筑之“旧”既是对少数民族建筑时间维度层面的指称,又旨在说明少数民族建筑较长历史时期的空间固定性,即建筑是存在于一定社会关联系统中的固定结构形式,从这个角度去看待少数民族旧建筑,便能够理解少数民族建筑之“旧”代表的是少数民族原生社会的空间结构形态,对此大多数研究文献习惯于探讨对某种少数民族建筑类型的修复,这里我们要说的则是“对少数民族建筑所处的整体社会关联结构的还原”,[1]一般指向少数民族传统建筑村落文化空间的保护治理。

为什么对少数民族旧建筑的保护涉及公共文化空间治理呢,原因是少数民族建筑存在着其社会内部业已形成的公共特质,单论某类建筑特色无法揭示该建筑形态与少数民族聚落空间的公共关系。简而言之,少数民族建筑与建筑之间不能进行人为的社会解体,而这在主流社会建筑中则很容易做到,即使是中国20世纪80年代的城镇建筑一样可以分解为“原子化状态”(单一建筑类型)进行研究,少数民族村落建筑则不行。民族学家费孝通曾言,“每一座少数民族建筑都是为了满足村落公共精神、公共价值以及公共利益而生”。[2]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的村落“戎亢”建筑为例,“戎亢”是藏族新旧建筑交替并存时期绕不开的建筑形态,在建筑学视野中的“戎亢”只是当地称之为“公房”的房子,但是在藏族民间社区制度之中的“戎亢”是藏族群众定期举行宗教活动、节庆聚会,解决公共纠纷,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特殊建构物。从建筑的世俗功能来说,“戎亢”与甘南藏族民居建筑风格一模一样,都设有家庭议事房,保持着正房与侧房凹形围合成院的建筑空间布局,内部也毫无疑问地安置有土灶、嘛呢轮、毛坯坐垫、佛教神龛等宗教设施,但在藏族村落的公共文化建筑形象中,“戎亢”的嘛呢轮每天都会转动,桑炉香烟每天都会升起,油灯每天都会点亮,每天都有村民自发前来清理打扫,我们可以保全“戎亢”建筑风格,可以保全“戎亢”身上所具备的社会组织功能吗?可以延续藏民对该建筑付诸的精神寄托吗?

因此,少数民族旧建筑的保护并不单独的是对建筑风格与形态的修复和还原,“还应包括对建筑文化空间意义的协同化治理”,[3]即找到少数民族建筑与其民俗文化生成的契合点,哈贝马斯开创的建筑公共学通论,首先肯定的是建筑与其所在社会习俗之间的张力场,没有这个“张力场”,便没有真实的建筑形象,例如我们今天大力提倡保护青海土族之乡的旧建筑,真实的涵义是保护居住在文化空间里的土族。以土族旧式庭院的“庄廓”形态来说,土族“庄廓”与北京四合院相比,其围墙虽不够高,但“上部以土坯砌齐、麦草抹光,下部以土夯筑成,关上院门就是一座小城堡”,[4]保护这一建筑形态甚至复制该建筑形态都不是难事,难就难在对土族“庄廓”外围空间文化的复制。一般土族“庄廓”的院门前都有一个宽敞的“晒禾坪”,在当前土族旧建筑保护中这个“晒禾坪”往往被漏掉,因为它太占地方,岂不知“晒禾坪”正是对土族民居建筑“围龙”文化的反映,如果仔细考察会发现离“晒禾坪”不远的地方便是储水防火的池塘,池塘的半月形与“晒禾坪”刚好形成一个整圆,类似于现代风水保护中的“风围林”,寓意将祸害围困起来不入家门。因此,“庄廓”之内是建筑形态的修复,“庄廓”之外是建筑文化的修复,少数民族旧建筑保护的文化空间修复内涵是将少数民族旧建筑视为少数民族公共文化空间中的建筑去看待,离开这个概念,少数民族旧建筑的保护便和现代建筑保护一样仅仅是以建筑技术的眼光去衡量构筑物存在的物质依据,为什么当代少数民族建筑研究领域大力提倡以民族特色村寨的整体形式去保护少数民族旧建筑(例如高林瑶族村保护项目、柳州三江侗族古村保护项目等等),原因即在于以整体村寨的形式加以保护更有助于完整地还原少数民族旧建筑的文化空间意义,促使民族建筑文化大放异彩。

二、少数民族建筑民用结构的濒危改造

根据中国工商理事会发布的近十年来社会能源消耗报告,在中国各行业的能源消耗量中建筑物排名第一,而“少数民族建筑所耗费的能源资料不到城市建筑的十分之一”,[5]通过少数民族旧建筑改造控制中国建筑物能源消耗率这一潜在背景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少数民族旧建筑取材天然的核心优势同时也隐含着重大变数。以贵州少数民族旧建筑为例,贵州原初性民居建筑材料大多因地制宜,泥土、石头、秸杆、竹子均能成为建筑用材,即使是20世纪以后的贵州少数民族居民建筑耗材也是以当地的优质石料为主(石板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极其微小,然而其民用结构的变异与调整随时都会发生,例如贵州地区著名的苗侗“干栏式”吊脚楼依坡而建,非常灵活,但以石方作地基的承重部分由于坡度的起伏造成自身结构的不规则,钉、铆、梁、柱、板、椽、榫等建筑结构位置经常在变化。建筑学家刘敦桢曾说“少数民族居民建筑的不稳定性多存在于风格之中”,[6]从2012年贵州民族地区的农村危房改造可见,民族特色越鲜明的民居建筑,其民用结构的改造问题越突出,例如苗族旧式民居建筑中的“美人靠”是苗族吊脚楼的一大特色,但从功能上来讲已经完全失去意义,并且易导致房屋结构的安全隐患,而改造少数民族旧建筑的核心原则是对民族建筑符号的保全,因此少数民族旧建筑的结构改造与民族特色保全的矛盾先天存在,装饰材料的更换以及施工技术的影响都可能破坏构筑物的民族视觉符号,当前我国少数民族旧建筑的濒危研究领域引入了“立面视觉改造”概念,其目的便是区别对待少数民族旧建筑改造的结构因素与视觉因素,促使局部改造满足建筑支撑功能,且能经由立面视觉元素清晰辨认依附在建筑物之上的民族生产方式与宗教文化内涵。

以鄂温克族旧建筑的濒危改造为例,“斜仁柱”和“格拉巴”是鄂温克族最具代表性的传统建筑形体,由于它们都是“以圆木交错相叠而成,山墙部分也并不封闭,因此经常发生变形”,[7]一些研究文献建议放弃鄂温克族旧建筑的内部结构,选择应用圆心造型来替代原有的几何形体,但仔细追溯鄂温克族的建筑历史便会发现,早在“斜仁柱”“格拉巴”诞生之前,鄂温克族建筑中便已经出现过大量的圆心结构建筑,它们的向心性与对称性一点也不弱于现代建筑,那么鄂温克族人为什么会选择稳定性和耐用性都明显不足的“斜仁柱”与“格拉巴”建筑形体?根据史料记载,“鄂温克族是典型的游牧民族,一年四季都在迁徙”,[8]“斜仁柱”与“格拉巴”形体的灵活框架外加轻质表皮(桦树皮或兽皮)能够极好地满足鄂温克族人的移动性需要,他们可以在任何地方使用树杆绑扎连接搭建房屋,将表皮材料固定起来避风御寒,“斜仁柱”与“格拉巴”的生态适应性促使它们成为鄂温克族传统建筑的代表,因此鄂温克族的旧建筑改造可以考虑脱离形体改造的研究视野,迈入探索运用现代技术来满足民族移动性居住特征的新方向。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旧建筑改造都面临这一困境,即以结构改造来治理结构的成效并不明显,不如通过审视少数民族建筑的历史成因,促使结构问题向局部技术问题转移,在国外旧建筑改造中我们会发现最受欢迎的建筑材料恰恰是那些可拆卸的局部建筑骨架与轻型钢材,原因便在于整体性结构替换的代价实在太过巨大。

另外,无论是局部结构的技术突破还是整体性结构替换,都少不了通过立面视觉元素的提炼来保全少数民族濒危建筑改造的民族特色。一般说到民族符号元素都会将目光聚焦少数民族建筑的屋顶、披檐、窗楣、墙面、色彩、材料、阳台等重要地方的建筑风格,因此少数民族旧建筑改造常常会沦为“项目改造”,即对于少数民族旧建筑显露在外的表征性特征的复归,这里面有个基本事实被忽略,那就是少数民族旧建筑的民族元素符号呈现有时候并不单一地表现为所在民族的建筑文化特征。例如我国壮族旧建筑,由于壮族建筑历史上的土司统治以及汉族文化大融合,对壮族传统建筑中“小青瓦、坡屋面、马头墙、翘屋檐、漏窗花等民族元素的还原”[9]反而变得极不准确,也就是说,壮族“翘屋檐”应该是加入了汉族浮雕图案的翘屋檐;壮族“漏花窗”也应该涵括汉族纺织工艺的花样图案,具备对历史文化细节的记录才是真正还原建筑真相,显现少数民族旧建筑的“改造”之意。

三、少数民族建筑历史景观的再生利用

少数民族旧建筑还包括历史景观建筑,这类建筑与纯粹旧建筑的差异在于“前者直接利用后者来进行景观文化置换”,[10]这里面包涵了两层意思:第一,少数民族建筑的历史景观可以是置身于其他建筑之间的中心构筑物,并与周围建筑发生了文化映衬关系;第二,少数民族建筑的历史景观首先是“景观”,其次才是“建筑”,它们具有鲜明的公共建设属性与商品经营属性,不是任何少数民族旧建筑都可以作为“历史景观”被再生利用。值得注意的是,少数民族建筑的历史景观打造是少数民族进入城镇化建设以后才有的概念,目的是在少数民族现代化生活方式中保留与聚集那些具备深刻民族文化特质的建筑承载物,因而其公共建设属性与商品属性揭示的是它们作为少数民族文化基因被延续的两种基本手段。

一方面,少数民族历史景观的再生利用旨在通过旧建筑来记录历史变迁与传统精神,此为公共建设手段,一般选择对象为少数民族城镇中心区的公共建筑,例如碉楼、官寨、寺庙、雕像等处于空间“节点”,能够起到映托空间格局作用的标志性建筑。以我国羌族的碉楼为例,羌族碉楼不仅有与汉族“镇风水”如出一辙的历史渊源,还是“集羌族军事、宗教、礼俗文化于一身的民族象征物”,[11]那么既然“碉楼”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社会文化身份,又何来“再生”一说?“再生利用”的“再生”是对少数民族旧建筑原有意义的派生,即“碉楼”的社会文化身份需要通过“使用”被派生出来,同时促使其物质机体容纳更多的精神生命。因此少数民族建筑历史景观的再生利用途径既是将其与具体的历史事件、文化事物相联系,引发人们的文化认同感,又是为其赋予新使命的过程。例如近几年来的羌族旧建筑使用选择处于中心地理位置的羌族碉楼作为现代羌族博览馆、图书馆的文化场地,其存在的本身能够自然唤起现代羌族人对传统历史文化的缅怀,又赋予文物建筑以新的使用活力,使其与现代羌族社区群体生活相融合。

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历史景观再生利用旨在通过旧建筑来进行产业化经营,此为商品经济手段,一般选择对象为依附少数民族自然环境,能够以“点”带“面”,满足人、建筑以及传统地域文化共生诉求的旧建筑类型。例如凤凰古城的河岸吊脚楼建筑即是由湘西少数民族打造的历史人文景观,湘西凤凰古城的河岸吊脚楼不仅符合人与自然的共融性原则,其干栏式造型完全因地制宜,是湘西特殊地理资源孕育而成的天然建筑形态,充满依山傍水与诗情画意的恬静氛围,此类少数民族原生态建筑聚落最适合与民族地区旅游产业的经营相结合,但少数民族历史景观再生利用的基本途径并不是开发少数民族历史景观的美学特征,而是利用少数民族建筑历史景观的美学天赋来复苏与提供现代人的“反秩序生活”体验。例如恢复凤凰古城吊脚楼建筑的泊船码头,让习惯了马路的游客改走跳岩石桥,乘船过到对岸才能买到食材,“打造与巷道、河岸相连并延伸入水的埠头”,[12]促使游客享受河岸取水、洗衣、嬉戏的亲水平台等等,围绕该历史景观搭建出一个多功能的水上生活广场,提供游客少数民族村落社会居民才有的生存经验。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实际出现过城市社会文化与村落社会文化两种生存经验形态”[13],少数民族旧建筑蕴含的村落社会生存经验代表的是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初始支配能力,而纪念这种能力并使其启迪城市生活是少数民族旧建筑保护、改造与利用的根本价值所在。

[1]金 钢.公共建筑设计与地域文化保护[J].城市建筑,2013,(8).

[2]李 苗.通道侗族村落建筑风貌的保护与传承研究[D].湖南大学,2011.

[3]陈继奇.镇远青龙洞古建筑群的建筑元素探析[J].贵州民族研究,2012,(6).

[4]茹克娅·吐尔地,潘永刚.特定地域文化及气候区的民居形态探索——新疆维吾尔传统民居特点[J].中国建筑,2010,(4).

[5]焦 凤.浅谈羌族地区人居环境改造与羌族传统建筑形式的保护[J].民族研究,2012,(2).

[6]董文英.川西民居构成形态与环境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0.

[7]何彪.贵州民族地区农村危房改造中的传统建筑文化保护[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8).

[8]康 锐.论鄂温克族濒危建筑文化保护[J].中华建设,2013,(1).

[9]李 娜.旅游驱动的少数民族建筑景观变迁研究——以九寨沟为例[J].时代建筑,2010,(3).

[10]焦 凤.民族地区旅游经济发展与羌族传统建筑资源保护[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3,(6).

[11]邓阿岚.从“异化建筑”现象看民族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管理问题[J].贵州社会科学,2012,(5).

[12]罗淳.论边疆民族地区小城镇建设的特点、模式与路径[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

[13]蒲泽敏.历史名村文化保护与改造策略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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