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王玉振 徐 震
(1.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2.北京联合大学文理学院)
当前,环境政策对减少污染及资源浪费有很好的效果,随着时间的发展各国的环境管理政策也趋于更为详尽,更为严格,以便进一步控制环境污染。然而,不同形式的环境管理政策,对于不同行业及企业的绩效及竞争力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早期经济学者经过研究后认定,大多数环境规制政策对企业生产率会产生不利影响,生产率下降,成本上升,但负面影响程度较小。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波特假说”出现,关于环境政策对企业绩效影响的观点出现较大的分歧。部分学者通过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未必是负面的。我国的环境管理政策起步较晚,但也更多的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管理政策。因此,为了使环境政策给企业更为正面及有效的影响,应当深入研究环境政策。
关于环境管理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目前多部分经济学家倾向于认为精心设计的环境政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高企业绩效,但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及适当的激励措施,否则环境政策会导致遵循环境法规的成本成为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竞争力减弱。
环境保护政策产生早期,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其会对企业生产率造成负面刺激,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曾有经济学者以遵循环保法规所产生的成本来衡量环境政策对生产率及成本的影响,结果显示,遵循法规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例相当微小。进而得出结论,环境规制对企业生产率有较小的负面影响。在此之后,也有许多学者采用计量分析方法对环境管制与企业生产率关系进行研究,结论与前者大体相同。
20世纪90年代初,波特教授提出了著名的“波特假说”,该假说认为适当的环境管制将刺激技术革新,从而减少费用,提高产品质量,这样有可能使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同时,有可能提高产业生产率。此后,有关环境管理对生产率影响的观点开始有较大的分歧。一部分学者认为,环境规制对企业绩效与经济发展有正面刺激,那些鼓励环境研发、技术创新与传播的环境政策会给企业提供正确的激励,使企业避免环境损害,同时保持甚至提高竞争力。此外,基于研发补贴与创新激励的环境政策对经济增长亦有正面作用,且不会使公共部门的预算平衡恶化。但也有少部分学者认为,环境政策的实施给部分企业带来较大负担,如:化工业、制造业等等,他们认为严格的环境政策使企业生产成本增大,制定环境标准则增高了企业进入行业门槛等等,这会给企业竞争力和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环境政策的广义定义是不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直接政策目标但却具有环境含义,一般是由政府其他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或产业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
环境政策的狭义定义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在特定时期为保护环境所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计划、管理办法与措施等的总称。
我国对环境政策的定义是政府为解决一定历史时期的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战略,达到预定的环境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指导原则[1]。
2.2.1 企业经济绩效
企业的经济绩效主要指对经济与资源分配以及资源利用有关的效率的评价。衡量一个企业的经济绩效,主要看它们的盈利能力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盈利能力越高,对经济增长贡献越大,则认为该企业越有经济绩效,反之则认为该企业经济绩效低下。
2.2.2 环境绩效
企业环境绩效指企业经营活动中由于环境保护和治理环境污染取得的成绩和效果。企业环境绩效评价是企业环境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但至今尚未建立起科学实用的评价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实施环境管理的积极性。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对环境绩效的定义为:一个组织基于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控制其环境因素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环境管理系统成效。这里,环境因素是指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环境管理系统成效则意味着组织通过加强环境管理而取得的综合绩效。
企业的环境绩效主要体现是,企业通过主观努力,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作出贡献抑或是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所形成的环境质量绩效。
环境质量绩效则包括环境法规的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情况以及生态环境损失情况等。此外,环境质量绩效并不局限于此,环境审计报告、未来展望等等因素均包含在内。事实上,凡是与企业的环境质量有关的、具备重要性特征的事项都可以列入到环境质量绩效的体系中来,可以灵活采用量化的或者非量化的方式来披露[2]。
环境规制政策的特点是可以有效地解决环境中的“外部性”问题,通过对规制政策的运用,将“环境的外部性”内部化,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通过各种环境规制政策工具的有机结合,不仅可以保证社会各相关利益主体对环境责任得到真正落实,而且还可以将环境污染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下[3]。
根据修正主义观点,环境管理主要被认为是“一个工业政策工具,旨在提高公司竞争力。”这句话的基本原理是精心设计的环境管理可以使企业寻求创新,导致私人和社会均有利可图。”波特自己强调,为了刺激创新,环境管理应关注结果而非过程(即只有某些类型的环境管理才能刺激创新),而且“妥善的环境管理政策,能刺激创新,使部分或更多的企业完全抵消遵守它们的成本”。
从这一论点出发,Jaffe和Palmer区分三个不同的波特假说的变种:
“弱”的假说版本,声称环保法规会刺激特定类型的环保创新,尽管还没证据表明这种方法或创新增长率对社会有益。
“狭隘”的假说版本,说明,灵活的环境政策手段,如排污收费或流通许可证,提供企业比指令性法规更有力的刺激创新,比如技术基础标准。
最后,“强”的假说版本,设计合理的管理可能引导创新而非补偿遵守法规的成本。
美国经济学家Lanoie等,测试了三个不同变种的“波特假说”的“因果链”的四个主要元素上的意义(即环境政策——研究和开发——环境性能——企业绩效)。使用在7个国家的约4200个设施得到的数据,他们发现强有力的实证支持“弱”“波特假说”以及较强的支持“狭隘”和“强”的版本。
有关环境管理的不同形式,我们可以找出三大类政策工具,取决于它们的比值(例如:“污染者自付原则”和市场导向的方法)以及强制性的程度:直接管理(命令和控制),经济手段和软手段。直接管理包括标准,命令和禁令,可以被分类为输入管理,过程管理和输出管理。经济手段包括职责以及排污权交易和环境责任。环境职责的形式可以采取税收,收费,会费,或者额外职责。它们的功能要么是增加国家收入,给予管理主体行为变化的奖励,要么是支持另一个环境法规的执行。最后,软工具包括行业自愿协议,通信和信息措施以及环保认证计划(过程和产品导向,例如ISO14001,EMAS,或者欧盟生态标签)。
多项研究表明,直接管理,包括综合批准,对于改善环境表现是有效的。该管理也被发现是实现积极正面成本效益比率的有效途径,通过减少与环境影响有关的负面外源。针对它们对竞争力的潜在影响,实证研究显示了有关创新效应的相反证据,污染者没有动力去降低监管标准下的排放,因为低于标准水平下产生的污染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反,也有学者说政策刺激创新的潜力取决于它特定的设计(例如标准对比现有最佳技术),纳入动态方面,覆盖面,以及实施效果(灵活性,执法等)。
有关经济手段方面,Jaffe指出,以市场为基础的方法可能随着时间推移,在发明,创新和传播理想的环保技术方面,产生比命令控制方法更大,更积极的影响。此外,基于市场的手段在内部化外部环境效果时是第一选择,且效果最好,因为它们可能会导致成本收益。
“软”工具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已经被许多研究调查过,大多数集中在环境管理系统与环境表现的关系。这些研究发现了大量证据来支持采用EMS(环境管理体系)的积极作用,同时还收集了少量的对比证据[4]。
3.2.1 直接管理
直接管理包括标准,命令和禁令,可以被分类为输入管理,过程管理和输出管理。对于我国而言,直接管理主要包括行政手段以及法律手段两种。
环境政策中的行政手段,主要是由国家环保相关部门制定行政控制措施以及相应的环境限制标准。该手段的最大特点是强制实施,以此来确保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得以实现。行政手段中包括几个重要项目:制定环境标准,如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技术标准等;行政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对违规企业进行逐步加重的警告、处罚、限期治理、暂停运营以及关闭企业等[5]。此外,直接管理还包括一些法律手段,主要是由国家政府机关对造成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破坏生态系统等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仲裁和惩处。
3.2.2 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是指国家政府利用价值规律,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控制生产者在资源开发中的行为,以便限制损害环境的社会经济活动,奖励积极治理污染的单位,促进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充分发挥价值规律在环境管理中的杠杆作用。其方法主要包括各级环境管理部门对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而在经济上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发放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排污费;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对排放污染物损害人群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排污单位,责令对受害者赔偿损失;对积极开展“三废”综合利用、减少排污量的企业给予减免税和利润留成的奖励;推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征税制度等[6]。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日趋完善,经济手段的优势日益凸显:合理运用经济手段可使环境管理行为直接与成本——效益相连,利用市场机制,以最低的成本达到所需的环境效果,并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达到市场均衡;灵活、多样的经济手段还为政府和污染者提供了管理上的可选择性,双方均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方案,可以极大地降低双方的管理执行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通过自主选择的空间越大,社会福利改善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经济手段还能对企业提供经济刺激,激发其进行污染控制技术、清洁生产、环保产品的创新,并实施生态管理[7]。
图1 环境经济手段概览
3.2.3 软性手段
软性手段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宣传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制定环保标签,绿色认证等等。
3.3.1 环境政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机理
环境规制政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对生产成本、企业进入以及技术创新这三方面的作用而传导的。
首先,由生产成本改变所导致的环境规制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本质是外部成本内部化。由于环境政策的作用,企业有必要提前对外部性的影响进行精确计量,以便全面性地考察企业效益。不同性质企业会使用不同的方式来对外部性的影响进行定性确认和定量计量,然后将量化后的影响计入到其生产成本中,使外部成本的内在化。因此,环境政策的实施,本质是社会性的外部成本转嫁到企业内部,这必然导致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生产率和利润率也随之下降,企业绩效也会降低。
其次,环境政策导致的技术革新也会对企业绩效产生影响。由于环境规制对企业的约束作用,企业为达到法规标准,生产成本定会上升,为了维持原有利润或追求更高利润率,企业会主动探求降低生产成本的途径(也有学者认为企业是被迫如此)。而既能满足环保法规又能使企业降低成本(或维持不增高)的一个有效方案便是技术层面的创新。新的技术可能提高企业的生产率,利润率,并使企业绩效提高。
最后,环境规制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还包括对企业进入限制的传导,由于严格程度越大的环境规制会抬高企业进入的门槛,致使在门槛内的企业可以维持竞争优势,降低了竞争激烈程度,从而提升了门槛内企业的绩效;但假如环境规制对某些污染企业的力度处于弱规制状态,则会造成企业进入门槛较低,导致新进入的企业瓜分门槛内企业的利润,削弱门槛内企业的竞争力和获取更多利润的能力,从而导致企业绩效降低[8]。
3.3.2 不同类型环境政策工具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首先,对于企业绩效的概念,国际社会有不同的观点和分析层面。围绕企业层面,绩效的测量涉及很多方面,比如维持市场份额的能力,维持市场上的独立存在或“正常”水平的盈利能力及回报等等。依据文献,我们将企业绩效由三个关键变量呈现:市场表现,创新能力和无形资产。一般而言,环境政策对社会的影响会再分配收入流,而且会对生活水平有影响。文献和实证的企业绩效注重生产要素价格与成本的发展以及其他可以潜在影响经济利益增长的参数,如市场份额及目标行业的公司竞争力。
最“传统”的环境政策形势是直接管理,例如制定技术指标、限制排放等等。制定技术指标对企业生产活动有较大正面影响,使企业提高技术创新的投资,增加无形资产(尤其是技术员的能力)。直接管理通常依靠指标和规定,一般集中于环保表现(如限制排放),可以通过不同技术解决方案达到,最近的调控管理形式(如IPPC指令),他们直接引用BAT(最佳可用技术)给行业。结果,企业倾向于通过增加清洁技术的投资和培训技术员来回应这类管理。
技术指标与经营绩效之间的正向关系与其他行业的一些创新直接管理,如IPPC管理的成本效益研究结果相一致。如果排放成本被看成是生产投入,那么一个以科技为本的管理绝对导致生产效率提高。减排所带来的成本增加可以被能源效率的提升抵消大部分,并且对经营绩效产生积极影响。这种关系实际上不是单义的:例如近年对爱尔兰制药厂的一项调查发现,在广泛的贸易范围内严格执行直接管理(欧盟IPPC指令),通过“公平竞争”引导企业提高竞争力,但部分受访者认为这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负面影响[4]。
从成本角度看,新经典经济理论表明,直接管理对污染者施加私人成本,以减少社会外部成本。它强调额外成本会影响盈利能力、价格、需求动态、创新、生产力以及受影响行业的投资决策。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欧盟的建筑建造业(B&C),大多数国家GDP的主要贡献者,并且它在其他经济指标中也占有重要份额,比如国家附加值和就业。此外,其最终产品,在生命循环的角度来看,它占所有产品主要环境影响的20~35%,诸如全球变暖,非生物枯竭,人类生活所产生的“环境毒素”,臭氧层耗竭等。更严重的是,这个行业,常常被认为受到威胁,因过于宽泛的能源和环保法规影响建筑及建造相关活动,从而使其失去竞争力,降低该行业内企业甚至行业整体的绩效。但事实恰恰相反,严格的环境标准推动技术革新,而由此所派生的动态竞争力理论被波特(“波特假说”的提出人)所揭示,该理论表明,通过推动革新和提高能源效率,环境监管实际上可以提升竞争力并且弥补成本,以提高企业绩效。
其次是经济手段,西方发达国家环境政策的经济手段主要有两种,即庇古手段与科斯手段,其对经营绩效以及实现绿色商机亦有正面影响。这些手段(例如输入或输出税),在庇古税理论方面的设想,应该能刺激公司提高资源利用率,不过由于缺失了“投资创新”的关系,明确显示出它们仍然不够有效。因此底线是,允许这些手段产生较高成本(生产输出的庇古税),但应该导致刺激企业创新。相对于“波特假说”,它强调一个设计不够优秀的经济手段无法正面影响企业绩效。换句话说,任何环境税及关税都意味着单位生产成本更高,对经营绩效可能有负面影响。
最后,经过证实,环境政策中,即使是软手段,也大多能影响企业的创新能力。此外,由欧盟委员会以及一些成员国政府如意大利最近推行的GPP是不完整有效的,该政策在公共机构及私人企业间被鼓励传播。最重要的是,即使软手段(GPP,同样可以说成认证计划)通过市场动态激励创新,他们对市场相关的竞争力影响也很有限。这些手段唯一能强烈影响的竞争变量是企业的声誉与形象,但它们不能真正促进市场表现的提升(比如提高售价及市场份额)。
传统经济学观点认为, 环境政策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有负面影响。有许多证据可以证明该理论的正确性, 一个显而易见的实例就是企业接受环境规制后,必须要为环境行为分配一些企业资源,例如更多的工作量, 加大资金投入等来降低污染,这从企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会降低企业的生产效率,多数企业决策者认为环境政策对经济而言是没有效益的。
然而,波特和林德认为, 传统的观点对于企业对环境规制的反应是从狭窄、静态角度来分析的。实际上, 企业面临较高的减排成本, 会投资于创新行为来寻找新的方式去满足新的规制需要。新的生产程序或新的产品标准会降低污染,同时降低生产成本或增加产品市场价值。这些好处通常会弥补甚至超过起初由于规制带来的成本。很明显, 这里环境规制的本质是很关键的。它们应该足够严格, 能激发企业修正它们的生产过程, 但在如何达到环境目标上, 能为企业提供足够的空间。波特假说的因果关系是严格而有弹性的环境规制能够使企业研发增加, 研发增加一方面通过过程补偿使成本降低,另一方面通过产品补偿使产品价值增加, 最终使得企业的竞争力与获利能力增加[9]。
对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被提出的“波特假说”,经济学界的观点也有较大分歧,许多经济学家对波特假说进行了理论性和实证性的验证后,大多持怀疑或否定态度。对波特假说的怀疑有很多理由,其中重要一条是在实现技术革新和提高生产率的过程中,将涉及到企业之间的竞争、企业和管理当局之间的战略性行动、需求条件、政府的经济援助措施等被“波特假说”所忽视的、环境管制以外的各种周边因素。还有一些即使采取管制措施也不可能进行技术革新的领域,即便在这些领域里加强管制,也无法提高其生产率和竞争力。另外,从实证的观点来看,各种因素错综复杂,要提取环境管制所带来的直接影响的数据,是非常困难的。
有关环境规制对经济产出影响的研究结果并不十分确定,这促使一些学者对影响环境规制与经济表现关系的其他因素进行考察,如企业本身的特征(例如,企业规模)、企业的市场势力、技术因素以及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等。Schmutzler通过分析认为,若要环境政策提高企业期望利润率,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研究认为创新补偿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政策类型、技术因素、市场环境与企业结构,没有证据显示来自创新补偿的利益一定会超过成本[10]。美国经济学家曾考察了有关工厂的技术水平与环境规制和生产率二者关系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污染减排成本高的工厂生产率显著较为低下,工厂的技术水平对其有很大影响,综合性工厂(含纸浆流程)生产率受到的影响较大,非综合性工厂则可以忽略不计。Lee (2008)认为环境规制对生产率的影响与市场份额有关。该研究考察了1983~1993年韩国15个制造行业中国家环境政策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与市场份额的关系,结果发现,环境规制导致样本企业生产率平均下降0.14%,但不同产业受到的影响不同,产业市场份额越大,其生产率受环境政策的影响越轻[11]。
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中国的环境政策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949年到20世纪70年代初期以前是第一个阶段,这个阶段中国已经存在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但是由于对环境问题缺乏认识和国内政治大环境的影响,中国环境政策发展非常缓慢,只是刚刚起步。当时还没有用法律规定环境政策,环境政策大多规定在各种政府法规和共产党的政策性文件中。环境保护政策比较零星分散,内容比较原则和粗糙,指导性内容多,可操作的内容少。
1972~1992 年,是中国环境政策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中国环境保护政策的基本地位、战略目标和步骤、制度框架等都得到基本确立,相关环境立法已基本完善,开始形成一个相对严密和完整政策体系,从而奠定了其后中国环境保护政策发展的基础。但是本阶段环境保护工作还是以防止环境污染为标志的,以行政控制干预为主,对于运用经济手段、民间力量,市场机制来保护环境的力度不够。
1992年至今,中国环境保护政策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也就是可持续发展等理念指导下进行环境保护的时期。环境问题得到进一步重视,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大量出台,使中国环境政策的总量大大增加,质量明显提高。大量早期的环境政策得到修订,更符合中国现有的环境状况。环境政策的指导思想、基本理念得到升华,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理念,经济发展要与环境保护协调进行,环境安全、生态文明、环境治理要依靠法治等这些理论和原则成为中国当代环境政策的重要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另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环境损害赔偿等现代化的环境治理制度也开始建立[12]。
图2展示了1982年至2007年我国环境政策颁布数量及强度变化。
图2 1982~2007我国环境政策颁布数量及强度变化
表1显示了中国环境政策颁布实施的加速过程,1982~1995年,中国年均颁布的环境政策仅有3.29项,最低的年份仅有1项,最高的年份也只有7项。但在1996~2007年间,随着经济发展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更多的管理部门介入,平均每年颁布的环境政策激增到31.83项,约为前一期的10倍,最高的年份达到47项,可见政府对环境政策的高度重视。从政策强度来看, 早期的环境政策对环境创新的发展影响不大,政策强度较低。1996~2007年间颁布的政策的年均强度为57,约为1982~1995年间的8.39倍。所以,无论从环境政策的数量还是强度来看, 中国环境政策在过去的25年中都保持着高速增长的势头[13]。表1如下:
表1 不同时期我国环境政策颁布数量及强度对比
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中国政府为寻求环境政策能被企业更有效的落实,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这使许多企业意识到,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将极大的制约企业的生产及经营活动,且制约程度会不断增大;主动实施良好的环境行为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利润,提高其行业竞争力。自1994年以来,我国的环境标志、清洁生产、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生态工业园等等环境相关政策迅速发展。在我国加入WTO以及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后,很多家用电器、日化产品、纺织业、建筑建材以及制造业等领域以环境标志为核心,积极响应国家的绿色认证计划,现在无论是日常生活用品,还是生产制造业的大型产品,多数都获得了环境绿色标志。同时,全国范围内多个行业内的领军企业积极实行清洁生产审计,并将国家环境管理政策与企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改善了企业的管理、生产、经营制度,企业绩效得到提高。可以说,我国目前在企业追求更高经济效益与政府追求更好环境保护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使双赢得以实现。
尽管我国的环境政策取得了很大发展,企业对政策的落实程度也在逐步提高,但我国的环境政策仍有诸多缺陷。
首先,由政府颁布的环保法规是约束企业,阻止或降低其进行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建立起相对较为健全的环保法律、法规。但现实情况却是,部分地区经常出现环境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情况,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将区域经济增长作为提升政绩的唯一手段,放松对经济增长有较大贡献企业的监管,使企业间的竞争毫无公平性可言,同时,守法企业遵循环境政策的发展方针,使其内部化的环境守法成本体现在生产成本及产品价格上;而受监管不力的企业,或是违法企业,其产品成本和价格中环境成本较低甚至完全没有。毫无疑问,违法企业产品价格比守法企业更具优势,这极大削弱了守法企业的行业竞争力,直接影响其经济效益,守法企业的环保积极性也因此降低,甚至危害到守法企业的发展以及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也正是由于我国部分地区这种畸形的环境政策执行手段,使守法企业越来越少,相对的,只追求经济利益而罔顾环保法规的企业却有愈发增多之势。
其次,我国目前的环境政策,还无法有效提高绿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环保产业在我国尚属新兴产业,其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也愈发重要,然而,环保产业严重受到环境政策的引导,环境政策对绿色环保产品有很大拉动作用。但目前,我国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虽然数量在增加,其经济效益却并无优势,绿色环保产品的成本目前普遍较高,而国家对与这些绿色产品相竞争的非环保产品却并无强制性技术指标或是制裁措施。这就导致了环保产业与非环保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很难取得有利地位,甚至很多环保企业因此而倒闭。
再次,也是独属于我国的政策缺陷,即政府与企业关系。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与企业大多属于协作关系,一个典型例子就是每当政府需要制定环境政策时,并不是简单发布命令,而是提前与企业协商,认真调研行业内的技术状况,并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等,使企业更快达到环境政策所制定的目标。而我国的政府在制定环境政策时,企业很难参与其中,使一些政策过于苛刻,脱离实际,企业对新政策无法认同,进而很难落实政策,最终成为违法企业,然后接受政府的各种处罚,大大损害其企业绩效。这种政策缺陷也是相当致命的,它不仅使政府的政策无从落实,企业竞争力减弱,还使得企业与政府间关系僵化,对未来的环境政策实施造成更大阻碍。
最后,我国的企业缺乏相关信息渠道。以欧盟为例,其2003年通过的《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办法》在互联网公开征求各国企业的评价和意见,而我国企业对此一无所知,而国家相关环保部门也未提出任何意见建议,这对我国当时的化工产品出口企业造成了不利影响。我国企业普遍没有获得相关信息的渠道,无法对国内外的最新政策提早做出调整,只能被动应付,企业的效益受损几乎是无法避免的。
有关环境政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有所不同。
首先,在西方发达国家,以欧盟为例,更严格的环保法规,可以推动投资、增加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创新的产品;此外还可以刺激技术性人力资源质量的提高。另外,根据欧盟环保组织近年来的调查证据表明,潜移默化的环境监管有助于促进绿色产业的实现。
在西方学者所研究相关文献中发现的许多成果清楚地表明,直接调控会对一些企业的竞争力表现有直接和显著的影响。更确切地说,直接监管会影响企业的创新能力。此外,严格的监管和控制力度可以有效推动企业落实环境规制政策,这将会改善环境,而且有机会提高企业竞争的绩效。一些新的形式的直接监管,更侧重于技术而非排放限值标准,似乎对提高竞争绩效特别有效(例如IPPC指令的方法)。这意味着,决策者应坚持贯彻一种最有效的直接环境管理政策。因为一个精心设计的直接管理手段可以对企业竞争力产生积极的影响。
对于经济手段,它对不同企业的经营绩效也有重要影响。西方国家早期研究者的传统观念是:他们对经营业绩产生负面的影响。这个“假说”在欧美国家被多次提出与考证,并且该假说在数据模型上得到支持(尽管不多)。这重点说明了使用经济手段(尤其是庇古税),要考虑到它们可能会妨碍企业的经济绩效。因此,这些政策手段应包含补偿的措施,如对“环境政策敏感”的企业补贴(例如中小企业、制造业、化工业等等),或对在环保行为方面做得出色的公司进行奖励。
从21世纪初期,软性手段开始对绩效产生较为明显影响,但他们的影响力依然不是很高,特别是在那些与市场动态最相关的问题上,他们应该要有更深刻的影响。软性手段能够刺激企业增加创新能力和“无形资产”,例如在消费者中的声誉和员工技术能力。但他们并不能够改变市场趋势及需求的动态(软手段使企业倾向于生产更有可持续性的产品)。虽然环境政策被设计出来提高参与企业的竞争力,但目前还没有它转化为实际的经营绩效改善的证据。导致这个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政府没有大力支持,导致同行业存在许多相互竞争。“软性手段”的失败是在于其缺乏公众认知和缺少可持续操作性。因此,决策者应该加强“软性手段”的使用和传播,还要加强需求方面:为可持续发展产品和服务的中间和终端市场创造“需求力”(例如:通过公共信息和宣传活动的方式,制定市场有关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机制,等等)。
“波特假说”认为,恰当合理的环境政策会激发企业技术革新,从而产生竞争优势,提高企业经营绩效。但“波特假说”在中国并不具有一般性,该假说建立在严格的基础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对于我国而言,环境政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仍然集中于企业生产成本以及产品价格的方面,企业面对环境政策所表现的态度、采取的措施都会影响政策的实施程度。
有关环境政策对中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分析表明,环境规制政策会直接给企业带来各种成本费用负担,同时,为了应对成本上升带来的损失,企业会寻求生产等技术的革新,并以此来抵消部分或全部遵守环保法规消耗的费用,因此,环境政策可以在减少污染的同时提高企业的生产率。此外,我国的环境规制政策中,排污收费对企业绩效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虽然具有负面刺激,但排污收费在遏制企业进行环境污染中作用十分重要,以此获得环境收益的同时,排污收费政策对中国经济增长以及就业率的不利影响十分有限。
对于环境政策给企业带来的成本上升,这在中国确实给企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负担,西方国家在颁布环境政策后,政府会对企业进行引导以及补助,而我国这方面有所欠缺。所以,企业面对环境成本,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方法是将成本内部化,并不将这种成本上升反映在产品价格上,这也是大多数国有大型企业的做法;第二种方法则被多数中小型企业使用,即以价格加成的方法,将由成本上升所带来的负担全部转嫁给消费者。这种方法的可行程度受市场竞争的性质以及强度影响,从竞争性质角度讲,如果企业所生产的绿色产品与市场内其他产品相比功能相同,且普通非绿色商品对绿色商品具有较强替代性,那么该方法的转嫁能力则较弱,反之,绿色产品具有独特性,市场中与之竞争的产品无法或较难替代,则该方法成功将环境成本转嫁于消费者。竞争强度则是由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与需求动态来反映,若是竞争产品的供给弹性较大,企业在将环境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时,经济利益损失较大,因为国内消费者更关注产品价格,与环境友好产品竞争的很多价格较低的产品而消费者对该种类的环境友好产品并无较大需求,都会导致企业无法将环境成本转嫁,进而导致企业绩效降低。
对于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政策工具,在刺激企业革新环境技术上并不比直接管理(如:命令和控制)更有效,尽管我国对采用环境友好技术的企业有补贴政策,但依然无法弥补企业的成本上升,这点与欧美国家相比较为落后。而环境税与排污权交易使一些环境技术先进的企业可以从其他企业处得利润,相对的,污染密集型企业则支付更多费用来弥补其过高的环境污染,导致其生产经营的成本上升,企业绩效降低。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的环境政策确实并不完善,无论是在控制企业环境污染还是对企业施加的经济负担方面。这也是由我国国情所决定,大型企业面对环境规制中的行政及法律手段,即使违法也有经济实力应对国家的惩罚,导致环境政策对某些企业约束力较弱,但大多数中小型企业面对环境政策实施带来的成本上升以及生产率下降还是无能为力,导致企业绩效降低也无法避免。环境政策中的经济手段在我国有较好效果,例如排污权交易制度给不同环境技术层次的企业带来不同利益,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及其产业竞争力,并刺激企业进行技术改革。在软性手段方面,中国环保相关部门投入大量资源对社会公众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求民众有自主保护环境、使用环境友好产品的意识,例如环保认证以及环境标签就是典型的宣传手段,在产品价格相差不大时,公民倾向于选择环境友好型产品,这使进行了环保认证的企业更具竞争优势,企业绩效上升。最后,尽管我国环境政策起步较晚,但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案例,并且政府与环境保护部门也在探寻更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对企业造成经济负担低,同时更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规制政策。
2001年年底,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使我国的本土经济发展趋向于经济全球化,企业的环境污染成为一个企业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随着环境政策与企业竞争力之间的关系愈发密切,企业与政府都希望能实现环境保护与企业经济发展之间的“双赢”。我国目前的环境政策与企业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还未完全实现,在这之中仍有许多问题与障碍,鉴于此,提出以下建议:
(1)适当加强政府部门对于环境法规的执法力度以及环境管理的监察强度,力求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而我国目前的现状则是“立法严,执法松”。部分地方政府单纯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对于创造高经济效益同时也造成重环境污染的企业开绿灯,这实际已经造成了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性。只有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严格按照环境法规进行惩处,对于地方政府,将环境保护纳入政府部门的政绩考核指标,才能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守法企业的环保积极性,同时保持竞争的公平性。
(2)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与协作。目前我国的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关系是完全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样的关系对于政府制定法规与企业执行有很大阻碍,所以应当在政府与企业间架设沟通桥梁,政府在制订政策时,让企业有机会参与决策,新法规出台后,政府应积极向企业提供信息及指导,同时与企业进一步沟通,以便了解政策合理性及有效性,对企业效益的影响程度等。在保证环境要求的同时,力求企业能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对于为了达到环保指标而进行各种技术革新的企业提供补贴、税收减免等等激励措施,使企业对环境政策的应对态度更积极。
(3)对中小型企业实施灵活度较高的管理政策以及适当给予扶持补助等。由于我国中小型企业普遍资本不够雄厚,环境政策的实施会对其造成较大负担,所以政府应当为其提供一些扶持及补助,并对中小型企业落实环境政策给予较长的过渡时间,如过渡期之后仍不能满足环保指标,则依法对其处罚;如果符合环保指标,也应对其给予鼓励性奖励。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顺应国际产品环境友好化的趋势,提升本土产品竞争力。自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政府对企业产品的环境指标逐步与国际接轨,国际标准对我国企业而言更为严格,导致多数企业无法达标,因而产生了“绿色壁垒”。所以我国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环境谈判,争取使国际社会对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进行差别待遇,以便消除绿色壁垒,提高本土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获得更多效益。
(5)加强宣传教育以及企业的内部管理。宣传教育作为环境管理的软性手段之一,虽然无法在短时间内对企业绩效有明显刺激,但可以使公众环保意识更强,对绿色产品认可度更高,从而提升绿色产业的经济绩效。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环保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环保素质,或直接学习发达国家的有效环境管理战略,使更多企业以可持续发展为经营理念,将落实环境政策与企业内部改革甚至产业调整等等有机结合,全面提升企业的经营绩效与环境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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