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赖晴宇
近年来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网络数字资源越来越多,并且传统的纸质文献数字化不断加快,使得孤儿作品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孤儿作品已经受到国外很多国家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但是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来看,我国对于孤儿作品的问题仍然未有足够的重视,使得孤儿作品不能被充分地利用,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的同时也不利于我国法律体制与国际接轨。因此我国应该加强对孤儿作品问题的重视,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探索合适的保护方式,从而完善我国对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立法方面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文规定了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这一类型作品的处理措施,且对于这类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有了很好的改善,但是对孤儿作品的保护仍然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此条规定并不适用于解决所有的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上文中提到,孤儿作品不仅包括作者身份不明这一种类型,还包括能够确定著作权人但是无法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而得到著作授权的作品。此条规定仅仅是解决了无法确定著作权人的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但是对能够确定著作权人但是无法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而得到著作授权的作品的利用问题并没有详细的处理规定。
(2)此条规定不够全面,存在很多法律漏洞。对于“作者身份不明”这一表述既可以判断为作者未署名,也可以判断为不能够联系到著作权人。如果以前者作为判断的标准,即作者未对作品署名或者是署名为假的作品为“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这种判断显然直接忽略了作者的署名权。任何著作权人都有对自己作品进行署名或者不署名的权利,所以作者未对自己的作品署名或者署假名并非意味着作者就放弃了对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因此这种作品并不是“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如果以后者作为判断的标准,即作品的作者身份明确但是使用者无法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而得不到作品授权,如果依照此条规定对这种作品进行处理,即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作品除了署名权之外的所有权利,这显然是对作品原作者的侵权行为,对于作品的原作者极为不公。
(3)尽管此条规定能够解决很多孤儿作品利用的问题,但是依旧不够合理,缺乏公平性。因为除了作品的作者拥有作品原件之外,其他人可能会从其他途径获得作品的原件,从而绕过作品原作者直接享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作品的原作者就不是原件所有权人,而让其他人享有自己原创作品的除了署名权之外的所有权利,显然对原作者的合法权利造成了侵犯和伤害。
2.“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品。我国的《著作权法》以及《继承法》中明文规定,如果作品没有相应的权利义务承受人,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将归国家所有。但是实际上国家并未对这些作品的著作权进行公示。没有行使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也没有在其他使用者侵权使用这些作品时进行维权,这使得没有权利义务继承者的作品出现了诸多的利用问题。
(二)司法方面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孤儿作品的著作权纷争屡见不鲜,而著作权纠纷案中影响最大的是“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谷歌公司在实施该计划的过程中将大量未获得授权的孤儿作品录入其数字图书馆,引发国际高度关注。除此以外,2012年百度公司旗下的百度文库侵权案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这起侵权案中涉及到大量的孤儿作品侵权,直接反映出我国对孤儿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百度文库作为一个开放的文档分享平台,自其成立以来百度文库中的文档数量与日俱增,文档内容涉及诸多领域,其中就涵盖了大量的孤儿作品。尽管在百度文库侵权案中我国作家维权联盟对于百度文库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维护了部分作品原作者的著作权,但维护的只是具有明确著作权的作品,而对于孤儿作品的著作权无人维权,对其法律保护更是无人过问,所以对孤儿作品的侵权行为仍然频发不止。经过百度文库侵权事件之后,业界才注意到并开始重视对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
之所以我国孤儿作品维权困难,法律保护制度不健全,根本原因在于维权过程中诉讼主体不够明确且没有明确合理的诉讼程序,行政上没有足够的权利对孤儿作品进行保护,使得我国对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工作推进极为困难。
(一)确立孤儿作品强制许可使用模式。孤儿作品的强制许可使用模式就是使用者要使用某孤儿作品时,要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提交使用申请,在得到相关部门的准许之后向相关部门预付相应的作品使用费之后才能够合法使用孤儿作品。该模式能够有效保证使用者以及作品原作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这种模式下使用者可以合法使用孤儿作品并不必担心作品著作权人的控诉,而著作权人也不用担心自己的作品受到侵权或者是得不到作品使用费。
在强制许可使用模式下,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要对使用者提交的使用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待核准无误之后才能够准许使用者使用孤儿作品,让孤儿作品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不至于被浪费。如果使用者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仍然无法查找到作品的权利人,就可以认为作品的权利人并没有对该作品进行利用的计划,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强制许可使用模式对作品进行正常使用。这种模式下使用作品就必须要提前预付作品的使用费,从而有效保障了作品权利人的利益。
尽管就现阶段我国具体国情而言强制许可使用模式在运作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阻力和困难,但是对孤儿作品采取强制许可使用模式只限定在报刊社以及使用者对作品进行数字化这两种情形,所以在这个前提条件下,我国版权制度并不会因此而受到较大的影响。
(二)完善孤儿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备案制度。孤儿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备案指的是使用者经过勤勉查找之后仍旧无法确定作品的权利人或者是与作品的权利人无法取得联系时,使用者就应该把该孤儿作品向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相关部门再对使用者提供的孤儿作品所处状态进行核实审查,如果经核查情况属实则将该孤儿作品的所有信息录入孤儿作品登记备案系统中,如果未来该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人、所有权人、其他权利人以及作品使用者想要查询该孤儿作品的有关信息时方便查询。所以完善孤儿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备案制度是完善孤儿作品法律保护制度的重要环节,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对此加强重视。对孤儿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登记备案,既可以建立孤儿作品信息数据库以便查询相关孤儿作品的相关信息,还可以帮助和促进孤儿作品的使用者与作品的相关权利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后续使用者想要使用孤儿作品时可以先在孤儿作品信息数据库查找相关作品的信息,如果能够查询到相关作品信息,就能够让使用者省去很多时间精力,也能够让后来出现的作品相关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由于孤儿作品的登记备案工作相对而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所以国家版权局应该聘请专业人员新建一个专门进行孤儿作品登记备案的下属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能就是登记备案孤儿作品的信息并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由于国家版权局日常事务众多,且人员配置并非十分宽裕,因此建立专门的孤儿作品信息登记备案部门能够减少国家版权局的工作量,并且专门的部门负责登记备案不会造成孤儿作品信息登记备案的重复或者混淆,能够显著提升工作效率。此外成立专门的部门还有利于孤儿作品的信息集中管理,可实现孤儿作品信息定期统一公示,对于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所有权人行使对作品的权利有一定的提醒作用。
(三)明确“尽力查找”义务标准。对于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而言,“尽力查找”意义的界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只有通过尽力查找之后找不到或者联系不上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所有权人才能确定无法确定或联系不上作品权利人的事实,只有这样才能够将该作品视作孤儿作品,才能对该作品采用孤儿作品处理办法对其进行处理。由此可见界定“尽力查找”对于孤儿作品法律保护的重要性。第一,作品使用者对于想要使用的作品必须要在使用之前进行查找,不能先使用后查找,也不能在使用的过程中查找。第二,使用者必须要穷尽自己的所有查找渠道以及查找手段,比如向相关部门以及机构提交查询申请,在报刊或者网络上向全国公众公开征询等。第三,使用者在尽力查找无果之后要保留有“尽力查找”的证据,以此证明自己确实尽力查找而无果的事实。第四,作品的不同对于“尽力查找”的判断标准也不尽相同。所以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该对不同作品的“尽力查找”制定相应的标准,以便判断使用者尽力查找是否符合标准,有助于界定作品是否属于孤儿作品。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以及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难免会出现大量的孤儿作品,所以完善孤儿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的孤儿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孤儿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应该采取强制许可使用模式、建立专门的部门对孤儿作品的信息登记备案、根据不同作品制定相应的“尽力查找”的标准等措施,旨在为我国孤儿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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