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赵紫荆 韩晓涵 张晓燕
近十年以来,民用航空运输业成为全球范围重要的交通方式之一,而在民用航空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财产侵害行为屡见不鲜,但我国现行法律对民用航空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认定以及对被侵权旅客的赔偿制度并不完善且不成体系。当下,承运人侵权问题研究较少,以致民航工作人员在处理侵权问题时无法形成一个标准的规范和流程,当旅客遭受到突发的侵权事件时只能自认倒霉,无法在第一时间运用法律或合理制度来保护自己。
根据《合同法》规定,航空公司一方需要依照事先约定的路线进行运输、不依照个人意愿单方变更路线的义务;发生相关事件后的及时告知义务;运输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后及时救助伤亡人员、保障损失最小化的义务;安全运送旅客到达所约定的目的地的义务。另外,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一方还附有以下义务:及时接受托运人通过规定方式运送的货物;依照合同中的约定,准时地将所托的指定货物送达到合同中作出指定的目的地。承担侵权责任最常见的方式是对于造成损失的赔偿。赔偿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这其中还包括其他承担责任的方式,现行的法律中主要包含以下几种形式,如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消除带来的危险、恢复名誉以及消除负面影响等九种承担方式。
(一)客票超售问题。客票超售是通过卖出少量超出实际座位数的机票来减少行程空位,同时这也是大量航空客运公司用来降低座位空缺带来虚耗、提高其单次航班收益率、保证利润最大化的一项重要手段。这一行为本身并无任何问题,但是航空公司追求效益的前提是已经充分地考虑了消费者的利益。2018年刘女士购买了18日太原到重庆机票,但在5月17日,刘女士却接到了通知说“刘女士所购买的机票属于超售的机票,航班不能确定能否为二位乘客提供顺利出行的服务。当然,也有很大的可能不能顺利启程。”因此,刘女士只能获得200元赔偿并取消安排的活动。对比国内外对于超售赔偿的制度,美国的达美航空所规定的高额赔偿志愿乘客的做法,对主动让出自己机位的志愿乘客,能够提供最高接近一万美元的高额赔偿[1]。而我国,除了大部分情况都是被动通知以外,所赔付的费用往往也是象征性的。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航空公司的行为一是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是因为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相应的请求权。二是机票超售还存在违约责任的赔偿问题,这些损失都需要航空公司给予适当的补偿。
(二)航空公司黑名单制度。一方面,我国虽然在法律上针对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建立了严格的处罚制度,但是法律本身是有局限性的,其滞后性决定了需要事前预防的制度,事前预防制度能够从根本上减少机上人员伤亡,甚至机毁人亡这样严重后果的发生。所以,必须承认建立“黑名单”制度是现阶段保障民航安全的一项合理举措。另一方面,人们发现这一制度在被一些航空公司所滥用[2]。在2015年民航局研究提出并发布的《加强民航法建设若干意见》中,我国确认了黑名单制度的理论依据,即航空公司具有拒绝与乘客缔约的权利,航空公司有权在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和个体的缔约自由之间做出选择。黑名单制度中航空公司的责任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航空公司应该把列入黑名单的相关标准进行公示,让乘客能够以此来约束自己的行为,“黑名单”制度的初衷在于预防而不是事后惩治。第二,在乘客因为某些不适当或者不合法的行为被列入黑名单后,航空公司负有及时把信息通知到相关当事人的责任,避免乘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机票却又不能正常登机,这样无论对乘客的出行计划还是航空公司的信誉都是莫大的损害。第三,需要建立起相关的审查制度,对被划入黑名单乘客的不法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避免承运人的任意专断。
(三)旅客信息安全。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二百五十三条正式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我国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当人们在使用第三方订票软件订机票的时候,其实是在委托服务机构来为自己选购商品服务,使用这类第三方服务平台时,往往需要详尽地填写如身份证、手机号码等一系列公民个人信息,在这类格式条款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条款中重要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服务平台这样做无非是为了让自己处于合同关系中的优势地位,以掌握所谓的“合同解释权”。
2014年庞先生购票信息被泄露给诈骗公司,于是起诉了提供服务方“去哪儿”和东方航空[3],虽然最后结果只是判决了服务方进行赔礼道歉,没有支持庞先生的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但是庞先生敢于维权的行为是绝对值得肯定的。但是良好的法律不仅要求所制定的法律是良好的,更无时不刻在要求每一位公民成为法律的使用者。
第一,明确我国法律在各类民用航空运输侵权中的概念规范和细化我国法律民航运输中侵权责任的概念。第二,制定适行统一的航空公司赔偿制度。航空公司的具体赔偿制度,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有效的方式保证赔偿制度公平正义的实现。第三,完善相关民航运输中侵权责任的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民航运输业的起步较晚,发展速度却较快,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相关法律虽多,但法律条文中也存在许多冲突,并且未对于当前的发展现状做出相应的调整,许多法律规定并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前景和人们的价值观。第四,运用媒体手段对航空公司进行监督。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接收、传递、感知最新的信息,这一特点可以使被侵权旅客及时反映自己的情况,并尽快收到处理方法。第五,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补偿标准。我国在当时所制定的赔偿制度已无法顺应当今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第六,提高法律意识,营造积极健康企业氛围。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机器,调节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法律来规制,市场经济的运行也依赖法律提供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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