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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化背景下推进主动侦查

时间:2024-09-03

□汪 洋

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互联网时代的互联互通,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文化娱乐的丰富多彩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犯罪手段的革新,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提高。公安机关面对新挑战、新要求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在不断提升自身素质的同时,提出了公安信息化建设。随着公安部“金盾工程”的一期二期工程建设后,在信息化建设没有完成时,社会在发展,科技在进步,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与时俱进。“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侦察工作顺势而为建立了“大情报”平台、“天网”工程等一系列应用系统。

一、主动侦查的含义

主动侦查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其作为被动型侦查的相对概念,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主动型侦查模式和被动型侦查模式按照实施侦查措施、采取行动是否具有超前意识而划分的。所谓主动型侦查是指侦查人员对正在进行或者将要实施的犯罪,通过监控或者精心设计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犯罪机会的方法,查获并缉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方式。传统的主动侦查包含:卧底式侦查、诱惑式侦查以及监控式侦查。原来主动型侦查是为了应对一些侦查对象明确的案件,通过物建特情、直线侦查甚至是技术侦查。但是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对主动侦查尤其是监控式侦查有了全新的认识,“大情报”平台的建立,海量数据的汇总,对人的监控已经不局限于摄像机下的监控区域,人口信息、住店信息、航班信息、用水用电数据、电子信息、虚拟信息等各种各样数据的整合,让人们意识到监控其实无所不在。因此,主动侦查不再局限于侦查对象明确的案件,更加着眼于对仍未既遂的犯罪的防控。

二、主动侦查的深度剖析

如果说反应型侦查模式是防守型的话,那么主动型侦查模式无疑是进攻性的[1]。因侦查权的行使要谨慎,主动型侦查不能将所有人、事、物列入侦查范围,主动侦查人员需要借助现代信息传输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将公安网平时采集的各类案件、人员、物品信息以及其他社会信息进行综合关联查询、比对、挖掘和分析研判,从而发现线索或犯罪嫌疑人;利用视频探头发现行为异常人员;利用密拍密录设备获取犯罪证据。

(一)完善社区警务,是开展主动侦查的基础。《孙子兵法》曰:“先发制人,后发制于人”。主动侦查即实施防患于未然的侦查,要从社会服务入手,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因为犯罪的根源在于社会,公安机关只要牢牢把握住作为社会单位存在的社区的治安情况,犯罪数量将大大减少。建立社区防范体系,通过与群众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参与性。群众是社区中一份子,来源社区、熟悉社区、关心社区,社区防范工作关系到其切身利益。无论是通过视频监控发现可疑线索,还是通过“大情报”数据研判发现疑点,归根到底都要将发现的可疑情况到现实社会上去核查。没有社区群众的配合,将无从查起,核查将陷入僵局。

(二)拓展侦查人员的逻辑发散思维,是实现主动侦查前提。主动侦查是具有超前意识的实施侦查措施或采取行动的行为。在主动侦查中强调的具有超前意识,相对于传统的被动侦查,警察承担了更多的工作和责任。他们组织公众及时发现社会的隐患问题,超前施策,把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将犯罪终止在预备阶段。

(三)利用情报主导警务工作,是采取主动侦查的关键。信息时代所有的人、事、物都可以用数据信息表述出来,信息以几何倍数增长,信息之间关联、接触、碰撞的概率也随之提高。一些看似无关的信息经过重新组合可能就会为打击犯罪提供有效线索。

现在的数据库建立越来越繁杂,如何将海量的数据运作起来为预防和打击犯罪服务?通过对相关数据的模型建立,通过对计战法的创新和应用,真正实现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工作,这才是采取主动侦查的关键。

三、主动侦查在现阶段的应用

(一)主动侦查在大型活动安保中的应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际社会地位的提高,近年来我国举办的体育赛事、国际会议等大型活动越来越多。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也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的安保可以运用城际卡口信息系统,铁路、民航信息系统,将城市人员流入流出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涉恐重点人员进行报警;对于场所要进行危险品排查,排查过后设定责任区负责人,对场所进行看守;对于出入场所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检查。同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员进行化装侦查,混杂在观众或参会人员、服务人员之中,有效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理。

(二)主动侦查在恐怖性质犯罪中的应用。昆明“3.08案件”标志着中国恐怖犯罪已开始向全国蔓延。昆明“3.08案件”、天安门的“10.28案件”以及近期法国发生的“IS事件”证实暴力恐怖犯罪危害的危害远远大于其他犯罪,它所导致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尤其是社会恐慌是不可估量的。反恐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暴力恐怖犯罪在全球范围内每天都在发生。主动侦查是防控暴力恐怖犯罪最直接的途径。通过建立涉疆涉恐重点人员数据库,通过对辖区内可能信仰伊斯兰教人员的排查,及时发现宗教极端份子。运用跟踪监控、场所监控等主动侦查措施严密防范,杜绝暴力恐怖犯罪的发生。

(三)主动侦查在毒品犯罪中的应用。毒品的种类已经从鸦片等粗制品发展成为海洛因、病毒等精制品以及其他新型毒品[2]。我国已经形成了过境贩毒、国内制毒、吸毒人员消费系统的犯罪体系,尤其是由于毒品犯罪案件一般无特定的被害人、报案人,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结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给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造成了极大挑战。公安机关经常采用诱惑侦查的方法约购毒品,从而在交易的过程中抓获犯罪嫌疑人。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一般都会运用特情人员或采用卧底侦查。

(四)主动侦查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应用。如果一个团伙具有较稳定的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这个团伙可能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必须采取主动侦查,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时间长,涉及空间广、成员众多、结构严密。在侦办的过程中既要揭露组织违法犯罪行为,又要揭露“保护伞”,因此必须采用“复合式”的侦查模式,即主动侦查与被动侦查相结合。

四、积极开展主动侦查的意义

伴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人口流动性加大、信息传播加快,形势犯罪活动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流窜化、组织化、智能化趋势日益突出,犯罪产生的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开展主动侦查不仅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更避免了犯罪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恶劣社会影响,为人们提供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侦查人员如果能及时利用手中资源,积极开展主动侦查,就能将案件扼杀在萌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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