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 王宝玉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送达问题一直困扰着当事人及办理案件的律师,送达也成为法院立案的前置程序,如果无法将开庭传票送达至被告处,法院就不会将案件立案,将送达义务完全转嫁到了当事人的身上,使得案件办理期限无限期延长,给当事人及办理案件的代理律师增加多重诉讼成本。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很多被告也知道法院的立案程序,个别被告也是有意逃避法院的送达,使得案件无法正常进入到审判阶段,耽误权利人利益的维护。
(一)直接送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这是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最常用的送达方式,但是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各级法院、当事人、代理律师也都意识到了直接送达中存在的弊端,如在某一起离婚案件中,被告拒绝离婚,法院通知其到法院领取传票时,被告人也拒绝领取,并且被告人得知离婚的消息就马上去外地躲这场离婚诉讼。当当事人、代理律师向法院的送达组告知被告的下落,并且领法警找到当事人所在的位置,法警见到被告后,被告就是拒绝签收开庭传票,致使开庭传票无法送达。实践中,很多人害怕担责任不愿代签开庭传票或被告人拒绝签收开庭传票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就使得直接送达就显得苍白无力,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二)留置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是法律规定的留置送达方式。留置送达是在直接送达时由于受送达人或者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通过相关人员的见证后或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一种送达方式。司法实践中,留置送达应当邀请辖区内的民警或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在送达现场见证才能给予留置送达,法院也要求当事人自己去找做见证辖区内的民警或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如果没有人脉关系民警及社区工作人员往往是不会做见证的,这就使得当事人及代理律师送达面前又放了一座高山,留置送达也等于空谈一样。新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这为当事人、代理律师和法院都解决了很大的难题,使得留置送达不至于那么的空洞无力,至于拍照、录像的工具不知道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会有所限制,如果没有限制,那是对当事人留置送达最好的救济方式。
(三)邮寄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里说的是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实践中我们只接触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用当事人来回领法官到被告处跑,也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送达方式对于当事人比较简便。但是法院特快专递也存在一些弊端,面对一些稍懂法律或精明一点的人,见到是法院邮寄的快件还是会本能地拒签的。如果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邮政部门无权留置送达,只能退回法院以另外的送达方式再送。可见邮寄送达遇到拒签的受送达人还是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再重新选择其他送达方式也会大大延长办案的周期。
(四)公告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这是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前是很少用的一种方式,也是最难适用的一种方式,因为适用的条件太过于严格。适用此送达方式的前置条件是必须有公安机关和所在社区开具的下落不明证明后,法院才会采用此种送达方式,对于涉及到法院诉讼的证明,公安机关和社区害怕担责任等原因当事人根本无法取得这一证明,即使当事人的案件一年无法送达出去,没有证明手续法院也不会采用此种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往往使得此种送达方式流于形式。现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其他送达方式送达不了的,就可以适用公告的送达方式,可见放松了公告送到的条件,使得公告送达更便于操作。
(一)给予处罚或者采取强制的措施。司法实践中,对于逃避送达的被告人,法院并没有以妨碍民事诉讼给予论处,只是不了了之,使得受送达人拒接法院传票根本不当一回事。对于接到法院送达电话、邮件拒绝签收的当事人法院应当给予训诫、罚款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以刑罚,以此来震慑有躲避诉讼、妨碍送达之意的当事人,使其取消这一念头,使得更多的当事人知道逃避法院送达的后果。
(二)增加法院送达法警的见证职能。对于直接送达拒绝签收的当事人,送达的2名法警在现场就应当可以见证,直接使用留置送达方式,如果再找管区民警或社区见证人,可能受送达人就有意躲避起来,错过送达的最好时机。
(三)指定专人邮寄送达,增加邮寄人员留置送达的职能。既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邮寄送达的这种方式,就可以看出邮寄送达方式的重要性。但是实践中,由于受送达人法律知识的提升及对法院文书接收的慎重心理,使得邮寄送达更加不便于操作,使得此种送达方式更加空洞,因此,为了让该种送达方式便于操作,提高审判的效力,对于邮政人员遇到拒绝签收的时候其可以采取录像、拍照的方式将邮件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处,以视为留置送达。
(四)扩大送达的地点。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很多受送达人抓住法律的漏洞逃避送达,使得送达人无法找到其真正的住所,使得留置送达无法施行。因此,法律不应当对送达地点限制过死,除了当事人的住所,当事人的居所、工作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所、事务所都可以成为送达地点,即以能找到当事人的场所为标准规定送达地点。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送达程序的规定已经上升了一个档次,但是在司法实践操作的过程中还是缺乏一些实际可操作性,给法院办案的效率及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设置了一定的障碍。然而,确立科学合理的送达机制,对于保障诉讼效率和当事人权益的及时维护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因此,每个法律工作者都要为送达机制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宝贵意见,使送达机制不断完善,进一步使得整个诉讼程序得以正常有序、有效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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