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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三维观照与未来展望

时间:2024-04-24

张桂丽 李艳花 赵红卫

【摘 要】 自20世纪90年代始,高校财务信息公开逐步成为世界高等教育强国高等学校的普遍实践。近年来,我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不断加快推进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成绩显著。但从现实维度看,在公共视野中高校财务信息正由“从无到有”的历史性突破陷入“有而无用”的尴尬境遇;从目标维度看,在高等教育资源委托代理中高校财务信息之于多元主体内源目标尚未达成;从实践维度看,高校财务信息在高等教育事务多元主体间的生成、传递、使用、增值、反馈和监管等实践路径尚未贯通。通过现实维度、目标维度和实践维度的三维观照,推进我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从“有没有”“用没用”到最终实现“尽其用”的目标递进。

【关键词】 财务信息公开; 实践路径; 高等学校

【中图分类号】 F239;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0)14-0057-06

引 言

知情权是人民行使一切民主权利的重要前提,信息自由是实现人民知情权的重要制度安排。基于对知情权的广泛认同和重要性,联合国明确宣示:“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所追求的所有自由的基石。”[ 1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第492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根据世界信息自由倡议网络(Freedom of Information Advocates Network)统计,截至2017年10月,世界上制定信息公开立法的国家和地区数量已增加至119个[ 2 ]。高等学校承担着国家公民教育的公共事业,在高等教育领域推进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自然延伸和必然要求,是持续完善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社会对高等教育事业的有限介入、实现社会制衡高校权力的有效途径,同时也对高校提升自身办学形象,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大学自治起到重要作用[ 3 ]。

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是高校理财民主化水平的显著标志,是高校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高校办学各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公众了解、监督高校财务管理状况的有效途径[ 4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深入推进,高校筹资渠道逐渐多元化,高校财务信息公开能够保障资源相关方的知情权,提升高校资源配置和管理決策能力的社会公信度,甚至影响高校从政府获得绩效拨款和从社会获得资金资助的多寡。因此,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在高校信息公开工作中重要性强、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成为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对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2010年以来,教育部先后发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29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教办函〔2014〕23号,以下简称《清单》),对推进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近年来,经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的共同努力,我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进,取得了巨大进步。

一、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现实维度

美英等世界高等教育强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时至今日,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强国大学的广泛共识和普遍实践。近年来,随着我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和教育部《办法》《通知》《清单》等要求,加快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成绩显著,高校财务信息首次实现了在公共视野中“从无到有”的历史性突破。然而,国内研究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的已有研究表明,我国部分地区高校信息公开的现状仍不容乐观,一些高校财务信息不公开、晚公开、少公开,甚至逆公开现象仍然存在。无论与世界高等教育强国,还是与教育部《办法》《通知》《清单》等要求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

从现实维度看,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遭遇可谓冰火两重天,高校利益相关者之间财务信息共享的路径仍未融会贯通。一方面,政府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强调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各高校高度重视,投入大量人财物资源,工作推进红红火火(如图1中左半部分);另一方面,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公众和中介机构在进行高等教育资源配置、高校财务绩效评价、高校财务公众监督时,对公开的高校财务信息关注度不够、依赖度极低,高校财务信息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公众、中介机构之间的信息通道尚未有效贯通(图中√号表示该路径已经贯通或基本贯通,×号表示该路径尚未贯通)。各高校在编制财务预算和财务管理时也很少比较分析本校和外校的财务报告信息,高校财务信息终被束之高阁,少有问津,遭遇冷落(图1中右半部分)。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由“从无到有”的可喜进步陷入“有而无用”的尴尬境遇。

二、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目标维度

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目标,不应该是“为公开而公开”的形式公开,而应是“为使用而公开”的实质公开;不是要达成高校财务信息文本的“有没有”,而应该追问高校财务信息到底“用没用”。“使用”信息比仅仅“公开”信息更能突显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价值追求,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急需实现从“公开”到“使用”的华丽蜕变。从目标维度看,高校财务信息公开重在探求高校财务信息“为什么”必须公开,或高校财务信息“不公开不行”的理论之基。

(一)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关涉多元主体间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

尽管委托代理滥觞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它非企业所独有,而是广泛存在于社会各类组织管理中。由于代理人(或受托人)具有天然的信息优势,致使委托代理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极易产生信任冲突和代理风险,导致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这就需要一种能够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信任冲突和代理风险,协调委托代理关系中多元利益目标达成的妥协机制,最大程度解除代理受托人的受托责任。

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在民主社会里,知情权是社会公众的一项基本人权,公众应当有权利知晓政府在做什么、为什么这样做。恰恰相反,政府则具有天然的保密倾向,这是由权力的特性赋予的。斯蒂格利茨(Joseph E.Stiglitz)指出:保密背后蕴藏的是行将终结的全能主义政府理念,这样的保密观念不仅与民主价值背道而驰,也损害了民主过程;这样的保密观念前提预设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彼此的不信任,同时又进一步加剧了彼此的不信任[ 5 ]。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基本保证,就是信息公开。那些保有较多信息的政府,必然负有将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义务,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相应地,社会公众具有信息的知情权利,必须从信息保有者那里获取信息,是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于是,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便自然产生了双重主体——公开的义务主体和公开的权利主体,正确处理双重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信息公开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不断限制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保障信息公开权利主体的知情范围、获取途径和便宜选择,最大程度地公开信息,成为世界各国信息公开的普遍趋势。

高等教育事务中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多层面的委托代理关系。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中指出,“高等学校应拥有管理其内部事务的自主权,但同时必须有明确和透明的责任制,向政府、议会、学生和整个社会负责”[ 6 ]。社会公众、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等共同组成委托代理关系的多元主体,多元主体间存在着基于国民公共教育和教育资源配置的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一层面,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存在着高等教育资源的委托代理关系。社会公众是国家教育资源的最初提供者,政府作为高等教育资源的受托代理人,受社会公众委托管理高等教育事务,应向社会公众公开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信息。这样,社会公众就成为高等教育资源信息公开的知情权利主体,政府则是高等教育资源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第二层面,政府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存在着高等教育资源的委托代理关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高等教育资源的受托代理人,从政府部门获得教育资源,受各级政府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向各级政府公开高等教育资源信息,政府成为高等教育资源的公开权利主体,教育行政部门则成为高等教育资源的公开义务主体。第三层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高等学校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高校作为高等教育资源的受托代理人,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直接配置消费高等教育资源,为社会公众提供高等教育服务。高校应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高等教育资源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成为高等教育资源的公开权利主体,高校则成为高等教育资源的公开义务主体。第四层面,社会公众与高校之间同样存在着高等教育资源的委托代理关系。高校的学费等一部分财务资源,直接受自社会公众,为社会公众提供高等教育服务,高校自然应向社会公众公开财务资源信息。社会公众是高等教育资源的公开权利主体,高校则是高等教育资源的公开义务主体。第五层面,社会公众、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之间同时存在着高等教育资源的委托代理关系。高等教育事务中如此复杂的多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有时表征在单向度的两元主体间,有时表征在多向度的多元主体间;就其中某一主体而言,有时仅仅是单一的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有时则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二)公开义务主体致力于解除本体公共受托责任的内源目标

财务信息作为一种公认的低成本的信任机制,是委托代理双方消解信息不对称的最便宜选择,财务信息公开对代理人解除受托责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相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作为承载公共受托责任和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都是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致力于通过公开高校财务信息而解除对社会公众的公共受托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致力于解除本体公共受托责任的内源目标。

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既是公开义务主体——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头脑感知中,主动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大学治理的意念表征,也是公开义务主体头脑感知之外,深入贯彻《条例》《办法》,提升高校财务信息质量的符号表征。无论从意念表征,还是符号表征,既需要来自高校财务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内源目标的主动愿意,也需要来自高校财务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外部的规制强迫。“愿意和强迫是相反相成的,是矛盾的统一,要使愿意与强迫在自觉的基础上统一起来”[ 7 ],因为自觉,所以自愿。只有认识了理的不得不然,有了自觉,便会自愿[ 8 ]。这就使得“理”在自觉自愿的行动中显得格外重要:它使得基于“理”的决策具有正当性,进而对这种决策的执行具有高效率[ 9 ]。这里的“理”,就是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必须清醒体认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理论内涵,高度自觉自愿地致力于解除本體的受托责任内源目标;这里的决策就是基于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理论内涵的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法律规章,因此具有了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决策的正当性,进而推动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决策的执行具有高效率。

(三)公开权利主体致力于维护本体信息知情权的内源目标

美国的《信息公开法》明确将公开权利主体宽泛地界定为任何个人、合伙人、公司、社团或公共及私人组织,而且包括外国政府和外国人在内。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并没有要求申请者的申请动机必须恰当(proper)。除了仅有的两种狭隘的例外情况,申请者的目的或动机对于是否对其开放文档的决定并不重要。仅仅是出于好奇,或者希望寻找竞争优势,或者只是想为难或伤害别人的目的,人们也都有权获得他们想要的信息[ 10 ]。美国正是通过这样既宽泛又严格的立法保护,赋予了学者和恶棍查询联邦文档以同等权利,不断扩大信息公开程度和缩小公开例外范围,最大程度地限制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中的自由裁量权。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公开权利主体,应当是包括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在内的任何社会公众或团体组织,他们应致力于通过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满足本体知情权利的内源目标,而无论其争取信息公开的目的或动机。

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既是公开权利主体——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包括高校本体和其他高校)的教师、行政和其他人员,在校的、潜在的学生及其家长,债权人,捐赠者,科研机构,用人单位,社区等——头脑感知中,主动唤醒本体的权利意识、积极维护知情权利的意念表征,也是公开权利主体头脑感知之外,提升本体阅读理解高校财务信息能力、推动高校财务信息价值增值,发挥引导、评价、监督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符号表征。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社会进程的加快推进,公开权利主体对高等教育公共事务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意识将不断增强,对高校财务信息的阅读、理解和利用能力将不断提升,会对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供给高质量财务信息造成巨大压力,由此有效保障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权利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形成良性循环。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同时也是公开权利主体维护本体知情权的内源目标。

综上所述,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是高校财务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致力于解除本体受托责任内源目标,以及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权利主体致力于维护本体知情权内源目标的多元主体间共同目标达成的内源机制。

三、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实践维度

信息公开既是目的,又是手段。财务信息公开是通过将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以市场参与者能够理解和信赖的方式呈现出来,从而在解除会计主体受托责任的同时,为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提供科学管理决策依据。具体到高校财务信息公开而言,高校财务信息供给的质量如何,信息需求者能否便宜获得并且有效使用高校财务信息,能否依据高校财务信息对高等教育资源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体现在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实践意蕴之中。

(一)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实践路径

政府部门财务信息是政府部门会计活动的最终产品,是政府不同公共政策经济后果的替代指标与量化反映[ 11 ]。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客体——财务信息,是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多元主体间互通的桥梁,多元主体间正是通过生成、传递、利用、增值、反馈、监管公开的高校财务信息,解除公共受托责任,满足知情权利诉求,引导高等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

从我国高等教育事务委托代理关系看,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主要市场参与者包括政府、高校、社会公众、中介机构等,共同构成了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多元主体。多元主体围绕高校财务信息的主要载体——高校财务报告,形成信息生成、传递、利用、增值、反馈、监管等环节的封闭循环,共同勾勒出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实践思维导图(图2)。

如图2所示,以高校财务报告为核心的高校财务信息公开主要包括六大板块和十条路径。第一板块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关系板块:路径①表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进行财务信息公开规制,路径②表示高校按相关要求实施财务信息公开。第二板块是高校与高校财务报告关系板块:路径③表示高校生成财务信息并按要求进行公开,路径④表示财务信息对高校资源管理和决策的影响。第三板块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财务报告关系板块:路径⑤表示高校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路径⑥表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高校财务报告进行高等教育资源宏观调控和配置。第四板块是社会公众与高校财务报告关系板块:路径⑦表示高校财务报告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路径⑧表示社会公众主动获取并使用、反馈、监督高校财务报告。第五板块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与社会公众关系板块:路径⑨表示社会公众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教育资源配置决策进行参与、表达和监督,路径⑩表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众公开高校财务信息及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决策信息。第六板块是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高校、高校财务报告关系板块: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有效参与高校财务管理、高校财务信息开发利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评价监督,促进高校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和财务信息价值增值,评价监督高等教育资源市场配置。

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目标达成和实践指引,依赖于实践思维导图中十条实践路径的有效贯通,依赖于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多元主体间的协调合作。然而,从图1和图2的对比可以明显看到,当前我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实践路径总体上尚未有效贯通,高校财务报告尚未得到市场主体的有效使用,高校财务信息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高校財务信息公开的便宜选择

单就理论分析而言,公开义务主体和公开权利主体都须为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目标价值的实现而共同努力,是多元主体共同承载的公共责任。一方面依赖于公开义务主体,公开义务主体作为信息供给方,是否能供给高质量的财务信息,满足财务信息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可理解性等质量特征;另一方面依赖于公开权利主体,公开权利主体作为信息需求方,是否能主动获取公开的财务信息,提升财务信息的获取、阅读、加工、增值、使用和监管能力。

“条条大路通罗马”。然而对于社会实践活动,不同的实践主体选择不同的实践路径,付出的成本代价显然不同。为达成同一个目标,当不同的实践主体基于不同的立场,在不同的实践路径之间互相推诿各自应负的责任时,矛盾就出现了。经济学的规律告诉我们,应由付出社会成本相对较低的实践主体一方首先担负社会责任。

就高校财务信息公开这一实践活动而言,毋庸置疑,提高整个公开权利主体对高校财务信息的获取、阅读、加工、增值、使用和监督能力所需的社会成本,与公开义务主体供给高质量高校财务信息产品的社会成本相比,前者要远远大于后者;另一方面,短时间内提升公开权利主体对高校财务信息的获取、阅读、加工、增值和使用能力,要相对困难得多,而且几乎是不可能的。

换言之,当前,提升高校财务信息供给侧供给高质量财务信息的能力和水平,供给产出公开权利主体能够方便获取、容易理解、直接使用的高校财务信息,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贯通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实践路径、提升高校财务信息公开质量和效益的便宜选择。一是要加快建立完善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法律规章体系;二是要尽快转变观念,主动自觉自愿公开,深度整合、加工、产出高质量的高校财务信息;三是要加快推进各级各类教育智库建设,培育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发挥教育智库等社会中介机构的重要作用。

四、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前景展望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实现基础就是要建立起有利于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而市场体系的完善,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十九届四中全会继续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在我国,高等教育资源具有公共事务资源属性,应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高等教育资源市场,并按照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高校财务信息公开,为市场在我国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撞破了制度坚冰,必将在未来的高等教育事务管理决策中大有作为。

财务信息规范理论认为,财务信息是公共产品而不是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应对会计过程实施公共干预,从而弥补市场失效的损失[ 12 ]。高校财务信息具备公共产品的属性,有必要加强公共干预。因此,我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面临双重困难,一方面要加快形成高校财务信息市场,另一方面要对高校财务信息公开进行公共干预,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前行之路仍面临重重障碍。

(一)高等教育资源的博弈将长期存在

“高等教育是中国计划经济的最后一个堡垒”。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均衡性与旺盛的高等教育资源需求之间仍会有很大的缺口,且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长期存在。在我国,高等教育资源实现市场化配置之前,政府起到的作用仍将远大于市场的作用。然而,仅靠政府宏观调控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做法,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低效配置和资源浪费现象,阻碍着高校财务信息市场的创建和作用发挥,在民主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已明显不合时宜,需要加快培育市场的力量。

当前,随着我国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积极引导高校参与市场竞争,市场开始介入我国高等教育资源配置领域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应清醒认识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依然强大。政府部门会运用宏观调控手段来决定在哪些领域、对哪些事项采用市场体制,高等教育领域的市场竞争机制仍可能只是政府调控高等教育发展的一种补充性机制[ 13 ]。

展望未来,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控保障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基本公平”的前提下,应着力加快构建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财务信息要素市场,让高校财务信息引导高等教育资源流动和分配,形成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对财务信息要素的功能依赖。

(二)教育决策咨询的市场培育尚不成熟

1948年,西方思想库的先声、美国著名的智库公司兰德公司从美国空军道格拉斯飞机公司独立,成为专业的世界性咨询公司。此后,思想库开始在世界各国的各类决策咨询中大放异彩,催生了一大批世界著名的思想库[ 14 ]。时至今日,思想库、智库团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公共决策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发展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它们在各国的公共决策系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国自1993年开始强调要重视教育决策咨询。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许多教育咨询机构仍然依附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短时间内很难摆脱或避免受到政府部门的干预,难以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 15 ]。当前,我国教育智库“跟不上、不适应”教育管理决策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以高等教育发达国家教育智库的标准和要求来衡量,还存在较大差距,必须大力支持和创新教育智库的体制机制,努力打造“信得过、用得上、离不开”的中国特色新型教育智库[ 16 ]。我国各级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在加快建构高校财务信息要素市场的同时,支持培育一批非营利、半营利、营利性的教育决策咨询第三方研究机构市场主体,通过第三方市场主体对公开的高校财务基础信息进行整合、挖潜、加工,产出易于利益相关者阅读、理解、使用的增值财务信息。

(三)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现实效应呈现尚待时日

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是高校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研究表明,尽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政府财务信息公开过程中仍存在着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披露难理解、披露不及时、披露不具可比性、披露不可靠、披露不连续等诸多方面的弊病[ 17 ]。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中这些问题同样存在。

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解除本体公共受托责任和满足公众知情诉求的民主进程中掀开了崭新的篇章。应清醒认识到,我国的法治基础、民主进程、公开文化、公民意识等都与西方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这样的现实基础决定了我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不可能一蹴而就。高校财务信息在短时间内能实现最大程度地公开,或者公开的高校财务信息在短时间内呈现良好现实效应,都是不切实际的奢望。

美国休斯顿大学的Lindita Camaj[ 18 ]认为,信息自由立法的积极效果高度依赖于公民的信息需求和国家监督体系,并强调公民社会和公众媒体等非政治制度在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即使美国在许多方面为其他国家信息公开树立了榜样,但从1946年的《行政诉讼法》到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再到20世纪90年代初历时近半个世纪,《信息自由法》的实施一直不尽如人意,曾被形容为“一只没有牙齿的野兽,被政府机关无耻地踢来踢去”[ 19 ]。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英美等国家才实现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我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需要秉承“面向未来、面对挑战,不忘初心,继续前行”,突破高校財务信息公开“有没有”的底限困境,瞄准高校财务信息“用没用”“尽其用”的价值目标,在未来我国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甚至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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