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祁永超,彭正坤,石 超
(云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侗族起源于古骆越,族人自称为“干”,主要分布在贵州、湖南和广西交界地带以及湖北的西南地区。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受特殊生存环境和民族自我认知的影响,侗族形成了独特的生计方式,并通过艺术化手法创造出表征民族身份的特色文化。其中,自然神灵崇拜、农耕的相关禁忌和习惯法的观念意识普遍体现在侗族人民的宗教信仰、生产劳动、日常生活等领域,展现出“溪峒”民族独特的生态智慧,并通过相关的物质实践,调适人与自然的关系,侗族文化中的生态智慧至今仍对当地的生态文明建设产生重要作用。
“人类是地球生命体系中首创以社会方式存在的物种,是地球生命体系的产物,同时还必须寄生于地球生命体系之中。”[1]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早期,受族群与社会环境特殊适应过程的影响,侗族对自然环境产生极强的依赖性,他们“同自然界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自然界的关系一样”[2]。既有的生产生活经验和带有原始性的思维方式让侗族人认为世上存有超自然神秘力量,这种神秘力量主宰着世间万物的存亡,是其对人与自然基本关系的初步认知。
自然物崇拜是侗族原始民间信仰的核心,包含着侗族人对自然的敬畏和感恩情绪。对于侗族人而言,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均有神灵主导,哪怕是小小的石粒和脆弱的稻草,“都可能同人一样拥有鲜活的灵魂”[3],它们与人类交融共生,是真正意义上的“邻居”。这种“邻居”意识源于侗族先民的“互渗律”观念,即人与自然万物有部分或整体的等同,二者能够通过仪式等方式实现互动,甚至在某些时刻人们通过巫师的祭祀仪式能与自然互换体验。在这样的观念影响下,侗族先民产生了个体拥有两种灵魂的认知,即“人类同时拥有自身灵魂与野生灵魂,其中自身灵魂留于人体,野生灵魂则化身动植物,故双方具有某种心灵感应”[4]48。这种认知使侗族人对自然的关注和感知超出敬畏或排斥的层面,达到平等且极富人性化的互动境界,这是侗族先民对人与自然同宗同源、互为一体理念的具象表达,也是其对自然生态深刻感知的产物。侗族《起源之歌》中讲道:“天地初开时,4个龟婆来孵蛋,孵出松恩(男)和松桑(女)。他们结合生出12个子女,其中虎、蛇、猫、狗等是动物,章良和章妹是人类。因此,松恩和松桑既是动物的祖先,也是人类的祖先。”[5]在这种观念的启示下,侗族人秉承“人神兽同源”的认知,自觉谋求天地人兽的和平共生,维护地区的生态平衡。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人们思想意识的变化,以“万物有灵意识”为基底,通过“互渗律”连接人与自然关系的侗族原始民间信仰开始深化发展。这种民间信仰指引人们不自觉地将动物、植物视为自身“灵魂”的泛化或肉体的延伸,客观上促进了侗族先民对自然生存世界的关注。侗族“人兽同源”的意识逐步升华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生命共同体意识。何丽芳指出,“受神灵意识保护的动植物,在侗族地区自由生长,其又反过来以神的名义为人类服务,使人们免遭灾难”[6]。吴景军认为,侗族人通过同自然生态的亲密互动,逐步意识到鸟类对维持自然生态及农耕稻作具有巨大价值,故而在日常生活中会保护各种鸟类,在村寨中诸如鼓楼、风雨桥等传统建筑物上也绘有仙鹤、燕子等图腾或标志[7]。“‘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8]在早期的侗族社会中,诸如“岜团人严禁破坏老祖母、老祖公栽下的树”①“房屋横河而建会被水神拿走‘财喜’和‘魂魄’”等带有功利色彩的生态保护观念指引着侗族人积极实施生态保护行为,这对保护侗族地区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健康具有重要作用。
概言之,侗族对自然生态的认知和理解经历了一个由感性到理性、不断深化的过程。侗族人基于万物有灵意识的原始崇拜“大多出于早期先民有意或无意地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目的”[9],它所展现出的“人与自然关系,不是人对自然的剥削、掠夺,也不是自然对人的凌驾、奴役,而是物质世界成员之间的交往、对话、共在关系”[10]。这种独特认知的形塑使侗族人在与自然的互动中保持着平等、感恩的心态,并在具体的实践中与自然建立起友好的关系。
在万物有灵观念的影响下,侗族先民结合具体的生活实践,形成了规范个体与群体行为活动的民间禁忌习俗,并由此催生出彰显本民族精神风貌的地方生态意识和环保理念。它在侗族先民认知自然、努力与自然建立伙伴关系的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即通过精神指引与行为约束等形式,实现侗族物质生产与自然生态良性发展的动态平衡。
侗族人对超自然神秘力量的敬畏,构造出一个“敬畏之域”,生活其间的人通过相关的规约明确个体的权利与义务,在践履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与生态达成良性互动。例如,侗族人“不能在动物繁殖期狩猎,不能捕杀哺乳期的动物及幼崽,禁止捕杀屋檐下筑巢的燕子”[11];在日常生活中,侗族人正月初一不生火,不坐在门槛上吃饭,忌食龟、蛇、猫、狗;丧葬祭祀方面,不能乱砍村寨或墓地周围的古树,严禁砍伐风水林,任何人不得对风水林做出不敬行为等[12]。这种强制或半强制的习俗规范,让侗族人在亲近自然、利用自然中怀揣着敬畏,与自然和谐共生。
对超自然神秘力量的敬畏之情,使侗族形成了诸多民间禁忌习俗,这些习俗改变了侗族先民的思想认知,使其在具体的物质生产实践中尊重自然,自觉将个体活动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形成了适度开发自然、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行为准则。这在客观上促进物种资源的存续,维护了侗族地区生态系统的稳定。
“同属于社会文化范畴的生产与生活方式,构成了民族社会的基本文化特征和重要标志。”[13]生活在水、热资源充足的侗族人民,在漫长的族群发展历史中与自然良性互动,“形成了农耕稻作生产与多种经营长期共存互补的综合性社会生产体系”[14]。此种生产体系在维持个人存在和族群延续的同时,还以独特的生态实践发挥着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作为侗族主要生产方式的稻作农业,更是在民族文化标识塑造过程中渗透着朴素而深刻的生态智慧,至今仍对侗族地区生态建设有着重要影响。稻作文化,就是以稻作农业为生计载体衍生发展的融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与生活方式文化于一体的特色文化系统,它“包括了由稻作生产发生出来的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15],譬如农耕稻作的行为习惯、节俗礼仪以及由此形塑的民族心理与价值观念等。侗族稻作农业所蕴含的生态智慧,可从物质、精神与生活方式三个维度进行理解。
首先,从物质文化层面看,生活在山高谷深、溪峒密布地区的侗族人,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面对生存区域内的滩地、坡地、岗地,依照地形走势将河谷、溪滩、矮坡、山冲等划分为大小不一的水田。在开垦水田时,通过边坡筑垒、驳岸加固抬升、坎地平整等手段,保证稻田的引水耕种。在灌溉平坝田时,通过在水源附近修筑暗坝抬高水位的方法,实现水流与过水沟、水塘的自然衔接,不改变水源流向,保证了水稻生产,也保护了自然生态[16]。在水稻生长过程中,则利用牲畜粪便混合绿肥给稻田施肥,粪便给稻田鱼作食物,稻田泥土也成为周边林木的养料,形成了稻田—水稻—稻鱼—林木的有机系统。
其次,从精神文化层面看,侗族稻作农业的精神文化集中体现在侗族人的口头文学和农事习俗中。它在反映侗族稻作农业历史的同时,又表现了侗族人对自然的关注。侗族人认为,稻作是神灵和自然的恩赐,必须对自然神灵和“萨岁”②秉持敬畏和感恩的心态,否则水稻就会长不好,所以,侗族人会举行不同的仪式来敬拜自然神灵和“萨岁”。如侗族人在新年伊始挑第一担水时,要先在水井或溪流边焚香烧纸以表达对水神的感恩,才会担水回家。又如鱼、蛇、蛙、鸟等是与水稻生长有着紧密关系的动物,春旱时,侗族人会举行天、地、水等自然物及水牛、蛇、蛙等动物神灵的祭祀祈福仪式。再如桂北地区侗族人遇虫灾泛滥或久旱不雨的情况,会举行“舞草蛇”或“舞蛇龙”仪式,抬“草蛇”遍游受灾的田垌,请求蛇神吞虫或降雨,保佑禾苗茁壮成长[17]。
最后,从生活方式层面看,侗族稻作农业中的习俗,既是侗族人生活风貌与行为习惯的外显,又是民族观念的生动展现,也体现了侗族人的生态保护意识。杨庭硕曾言:“侗族的生存理念将他们所认识的各种生态系统都纳入人类均衡利用和多样化利用的渠道,致使他们的生态行为准则必然表现为在有限空间范围内保持多样化、多种生态系统的合理配置。”[18]譬如,作为背山靠水的民族,为保障农耕稻作生产,侗族人在选址建造房屋时会秉承“后倚来龙山,前有朝案山,左青龙右白虎护卫,明堂方广平畅,溪河似玉带环抱,水口紧闭”[19]的风水理念,在平坦舒缓的河谷地带,利用周围的草、木、竹等建造起全木的干栏式建筑。此种建筑占地面积小、通风透气、防暑防潮,底层养殖牲畜,人畜粪便可就近排入稻田积肥,中层住人,顶层晾晒和保存谷物。这是侗族人适应自然的主动选择,也可充分保障稻作生产。
侗族人在利用生存环境实现民族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对自然的感知和理解创造出具有民族特色的稻作农业文明。它既是侗族物质精神文化的缩影,也是人同自然亲密互动、共荣共生的真实写照,又是侗族传统生态智慧的集中展现,协调了地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对推进侗族地区的生态治理具有重要价值。
民族地区的习惯法常以乡规民约的形式出现,由乡老③组织乡民围绕本乡寨的生产、生活、安保、教育等问题制定规约,它作为地区集体意志高度统一的产物,具有类似法律的约束力[20]。渗透在乡民日常生活的生态习惯法,在约束乡民行为活动的过程中调适着人与自然的关系,使自然生态得以保持稳定。
在古代,中央王朝对侗族地区的政治控制相对松散,封闭的地理环境及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催生出以宗法观念为核心、血缘关系为纽带、父系家庭为基础、地缘关系为边界的侗族“补腊”④组织。“补腊”组织根据地区村寨的实际情况创造侗族习惯法——“侗款”来实现地区治理。作为侗族社会特有的产物,“侗款”不仅具有维持治安、协调人际关系的功能,还有保护侗族地区生态环境的作用。从目前已知的11部“侗款”生态习惯法[21]看来,侗族各村寨的约款内容不尽相同,但都含有保护森林、动物、水土资源的内容。在森林保护方面,为确保禁山期间林农不砍伐林木,“补腊”组织指导林农订立相应的“禁约”,违者将严惩。如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款约法》六面威规的六层六部规定:“若是哪家孩子违背习惯法,随意毁山毁林,被寨头的人告发或被寨脚的人责怪,乡老便可依照习惯法向其及家人论罪。”[4]83贵州黎平县侗族聚居区现存的同治时期的“侗款”石碑上也规定:“本村后山林木茂盛,风水绝佳,是天地造化的福地。为使子孙富贵绵长,村寨平安兴盛,全村聚集到大坪饮鸡血酒盟誓,约定本村后龙山与笔架山上的任何植被不得随意砍伐,违者根据款约处罚。”[22]侗族地区的习惯法以严苛的规约约束当地人的行为活动,使地区长期保持着良好的生态风貌。在动物保护方面,侗族人保护动物是其自然崇拜与功利性的生态保护思维作用的产物。如侗族人认为“百越深山中有一种形似鸠而毛色青翠的冶鸟,它是越人的祖先,能庇佑侗族兴盛不衰,而罗平鸟则掌握越人的祸福吉凶,敬畏它就能幸福安康,轻慢它就会灾祸降临”[23],因此侗族地区有了保护鸟类的“侗款”。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款约法》六面阳规三层三部就有规定:“若是哪家孩子违反规约,上山偷鸟,每只罚六钱。”[4]83这种明确要求保护动物的习惯法,对保护地区生物的多样性具有积极意义。在水土资源保护方面,侗族地区水土资源丰富,为有效保障地区水土资源可持续发展,侗族人因地制宜地修订保护水土资源的相关习惯法。如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侗款》五层五部中就规定:“水共一条沟,田共一眼井,两者要分清。上干下流有规定,严禁偷水截流,破坏水利设施。”[24]贵州都匀外套地区的石刻《禁碑》也明确规定:“我等地方不准毁田伐地。”[24]这些规约的制定与施行,有效地促进了侗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
总之,生活在相对封闭环境中的侗族人极度依赖自然提供的资源,民族的兴衰与当地生态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出于此,侗族主动立法,约束乡民的行为,形成了一系列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地区生态平衡的习惯法,对地区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自然生态环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侗族生态智慧与生态实践理念是古老稻作文明传承者——侗族同自然生态亲密互动的产物,对现代生态文明的发展、推进美丽中国的建设具有重要价值。
生存环境是民族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在传统社会中,侗族人生存在溪峒遍布的环境,生产力低,虽然对自然未有科学、系统的认知,但凭借民族既有的生产生活经验,侗族人形成了独特的处理天人关系的方式。侗族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与环保理念渗透在侗族人的民间信仰、禁忌习俗、生计方式等诸多方面,无论是对自然万物的崇敬之情,还是稻作农业的生产实践,都是表现出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生态的可持续,既是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又是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生态环境是一个结构严谨的系统,自然、社会和人类,任何一方的缺失都无法达成和谐共生的目标。侗族人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始终保持平等对话、互动交流的原则,积极同自然建立“邻居”和“伙伴”关系。如此看来,侗族传统生态智慧和环保理念确实具有保护生态可持续发展的价值。
侗族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与理念,是侗族人与自然交往经验的凝练和升华,是长期以来侗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实践的优秀成果。侗族人在农耕生产生活的过程中,充分认识到水、土、动物、植物对维持族群发展的重要性,自觉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修订保护自然资源环境的习惯法,规定乡民的权利与义务,限制乡民对自然资源的掠夺,为人与自然共荣共生做出重要贡献。而在溪峒发展的稻作农业,则在维持民族发展的同时,又有效调适人与自然的关系,维持了地区生态的平衡。这些维持生态平衡的智慧与理念,值得其他民族地区借鉴、吸收。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25],民族生存发展离不开自然。侗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孕育出诸多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这些文化处处渗透着侗族人敬畏自然、理解自然、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的理念和智慧,这是侗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宝贵精神财富,能为新时代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的建设提供实践指导。
综上,在漫长岁月中积淀而成的侗族传统生态智慧和环保理念,是侗族人与自然互动的产物,也是侗族人绿色、环保精神的表现。深入挖掘侗族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及生态实践理念,继承、发扬其精神内核,对于推进侗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家园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曾有岜团人因醉酒误卖“祖母树”,后遭遇大火,差点村毁人亡,村寨不安宁,自此,岜团人订下此规。
②“萨岁”是侗族宗教文化中最核心的内容,传说杏妮(死后被尊为“神女”)生前带领乡民反抗封建剥削压迫,最后被迫跳崖化为石像。后人为纪念这位女首领,尊她为“萨岁”进行祭拜。
③乡老又称宁老或寨老,一般由村寨中德高望重或有一技之长、勤劳善良的老人担任。一个村寨的乡老人数不等。
④“补腊”为侗语的汉译音,意为父亲与儿子,汉语中习惯称为房族。“补腊”是南部侗族村寨广泛存在的一种基层自治组织,建立在父系血缘之上,对侗民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