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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之法律对策

时间:2024-09-03

吴 静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法律系,甘肃 兰州 730046)

在2018 年新年钟声即将敲响的时候,大家的朋友圈都纷纷晒起了2017 年支付宝账单,这个账单主要显示了2017 年消费者自身网购金钱的去向。这是支付宝推出年度账单回顾的一个活动,大家看到自己的好友都在晒朋友圈,也纷纷打开支付宝查看自己的年度账单,并在朋友圈也晒出了自己的支付宝账单。之后发现自己莫名其妙签署了一个名为《芝麻服务协议》的电子协议,实际上这是支付宝年度账单为嘘头,大家在生成自己年度账单的过程中,商家就利用在网页左下方设置好的小字体以及接近背景色和默认勾选“同意”等的字样,大多数用户因为字数太多、字较小、颜色不清等情况下粗略地进行了浏览,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同意”接受芝麻信用这个协议。实际上大家都不知道有这样一份协议。当大家签署了这份被忽略的《芝麻服务协议》后,他就意味着芝麻信用可以把用户的基本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合作机构,并以此获得利益。与此同时,只要签署了这份协议即便你没有留下详尽的信息,芝麻信用还可以根据用户的现有信息搜索获取更多相关信息,并将获得的结果出卖给其他合作商,这样芝麻信用既可以给自己增加效益,还可以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与联系。之后好多合作机构就利用获取的信息不停地给消费者们打电话进行推销,这种推销电话没日没夜,他们从来不考虑是否给你带来了不便,只是一味地追求自身经济效益。

大数据时代不仅仅给人们带来了信息的实惠。实际上,像支付宝账单事件每天都能在媒体上看到,侵犯个人信息的案例层出不穷。面对支付宝发生的此类事件,有人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本身享有选择权,而不是由他人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选择,并且商家利用小字和背景色的行为明显是故意为之,作为消费者却很难留意到这些东西的存在。根据《互联网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以鲜明的形式或者醒目的字眼等来提醒消费者或者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让其注意到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条款[1]15-23。经营者在收集信息的时候,需要以明示的方式来收集,并应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告知消费者,在经消费者同意后,消费者自己做出“同意与不同意”的选择,而不应该像支付宝账单那样,利用其中一行很小的字和接近背景色的方式故意让大多数用户忽略了此条款,由商家自己主动替消费者作选择。

一、大数据时代的背景及其意义

(一)大数据时代的背景

大数据是高科技时代的产物,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大数据的应用越来越便利,应用它的领域也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广,如常见的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物流配送等,想要利用大数据来拓展自身发展的企业,正在借助大数据不断地拓展新的领域,发展新的业务,创新运营模式,来实现经济价值。有了大数据的存在,消费者的行为判断能力、产品销售量的预测水平、营销范围的精确度以及货物供应的情况已经得到全面的改善与优化,并正朝着精细化方向发展。具体来说,大数据是用来形容某个公司或者企业创造了大量数据的一个系统,它会把这些数据下载到一个名为关系型数据库管理系统中,主要用途是分析花费过多时间和金钱的一些工作[2]24-26。为了发挥大数据在当前的作用,我们经常会把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联系到一起使用,因为用大数据分析资料时,可以对成百上千台电脑进行工作分配[3],有效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工作效率,节省成本。

大数据的存在,使得各行各业可以对各种数据进行储存和综合分析,从而了解到客户的更多信息及个人喜好,便于产品的推广和销售。比如音乐播放器,如我们手机和电脑里常用的网易云、QQ 音乐等,都是运用了大数据分析对客户的兴趣、爱好等等进行了记录和筛选,根据用户的喜好进行每日推送相类似的音乐,做到了投其所好,使其更加人性化。但是,大数据的应用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就如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象变得日益严重,信息被侵犯实际上威胁到了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还比如:不少黑客热衷于侵入国家网站进行信息修改和盗取有关信息,对国家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目前最大的影响就是造成了用户信息的外泄,使得用户不断接到骚扰电话推销产品,这种骚扰电话屡禁不止。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引发了我们在大数据时代怎么保护个人隐私问题的思考,这也是一个新的挑战,也是亟待需要解决的难题。

(二)研究意义

在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隐私是值得探讨与研究的,它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研究此问题有利于推动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切实做到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使其不受无端的干扰。因此面对个人信息被侵犯所带来的困扰亟待解决。技术研发者应积极开发更加适应时代背景的信息检索平台,建立信息保护机制来保护大家的信息安全。

像被大家广泛使用的微信、微博、QQ 等软件,绝大多数人在聊天和发朋友圈的时候完全忽略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将其一些信息无意识地暴露在软件上。这就说明用户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不够强烈,还有就是其对此行为带来的危害结果的认识不足,完全没有认识到信息泄露会给我们带来哪些后果。因此增强公民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怎样加强公民的信息保护意识,提醒人们采取怎样的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都存在急迫性和紧急性。

二、个人隐私

对于我们来说个人信息是一个人的名片,是一个人向他人展示自我最强有力、最容易令人信服的资料。而面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大量的泄露,这就侵犯到了个人隐私,对个人正常的生活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通常情况下,所谓的隐私指个人觉得自身敏感且不愿意公开的信息。个人隐私分为四类:1. 信息隐私:是公民个人的基本信息以及信息的体现,如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消费和需求信息,网络活动踪迹等都是公民信息的表现;2.通信隐私:个人与其他人交流使用的通信方式,包括QQ、微信、微博等其他社交软件;3.空间隐私:个人出入的特定地域和空间范围,包括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场所;4.身体隐私:即保护身体方面的以及一些不想被人知悉的事情,如自己身体的缺陷等都是身体隐私[4]136-139。

通说认为,个人隐私主要是指个人在生活中不愿意为他人公开或者不愿意被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5]158-159,如我们的身份、联系方式、位置等相关信息。隐私范围可以是人身的有些基本信息,也可以是个人经常参加的活动及行为,或个人生活的空间区域这些之所以要保护是因为公民都不愿意过多地被人知晓。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都会存在个人信息,并且个人信息早已融入生活、工作等各个领域。比如在网络上可以搜寻海量的资料,但当我们浏览时也就留下了我们访问各大网站的足迹,这使我们的隐私更加容易泄露。就好比存在“第三只眼”时刻在关注着你的行为,现在好多人都喜欢在网上购物,认为这样省时省力,方便快捷。其中我们会经常用到淘宝、京东等购物网站,殊不知他们也在监视着我们的购物习惯,而百度、谷歌等监视着我们的查询信息、浏览记录;QQ、微博、打电话等都会窃取我们的社交关系网等信息,甚至有些软件还会窃取到我们的某些使用习惯或者位置等信息,广告商便根据我们的这些信息推送我们所需要的广告等。企业在获得了大量信息数据后,以此用这些数据来满足企业自身发展,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面对“第三只眼”存在的情形,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遏制我们被监视的现象,让我们能够心情愉悦地进行网上购物、搜寻信息[6]18-20。

三、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

(一)没有完整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框架

在法律方面,对于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在法律方面还仍有缺陷,即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保护公民个人的一些隐私,也没有针对侵犯信息的行为怎么样来进行处理。我们都知道,数据传递具有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我们应该把握这一特点对网站进行监督,现实情况是大多数网站在使用信息时对用户提供了一些保护说明,但它的内容都是空泛的,没有实际的使用价值,一旦问题出现,这个保护说明根本解决不了问题。更重要的是,用户想要使用用户保护说明来维权,但他们在这个说明里并没有作任何相关的安全承诺,以此规避法律问题,逃避责任。

(二)民众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对于公民而言,在没有感受到泄露信息所带来的危害之前根本没有足够的认识。除了商家的窃取外,另一种情况就是公民自己在毫无意识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这也是信息被侵犯的内在原因。比如在做一些有关信息方面的登记时,公民没有保护意识,经常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毫不保留地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对方,所以遇到侵犯个人隐私事件发生时消费者无法采取正确的方法来保护其权利,现在信息保护就面临内忧外患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考虑在什么时候应将自己的相关信息给对方,这样有时候会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行业管理不规范

公司、企业追求利益时利用大数据获得经济效益的途径在不断地增加。有些公司为了追求自身经济效益,利用提供的设备或者服务之便将登记的用户信息,投入自身的经营过程中。这对我们公民来说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大多数时候推销电话不断,公司和企业为了达成经济目的,完全忽略了公民自身的感受。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网络行业监管欠缺,没有正规的管理制度。正如支付宝年度账单事件的发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作为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履行企业基本职责和义务,合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并尽到明显提醒义务;对于用户来说,也应留意隐私条款,在下载新的手机应用、使用新业务时一定要注意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四、保护大数据隐私的相关法律对策

(一)构建网络个人隐私保护体系,完善行业间立法规范

针对个人隐私被侵犯我们最应该考虑的是构建网络个人隐私保护体系,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目前,随着“互联网+”大数据被广泛应用,以及个人隐私被不断地侵犯,使得保护公民网络个人隐私与大数据产业发展之间有了制约关系。首先,我们仍然要积极鼓励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同时完善立法规范,建立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协调国家利益与个人隐私利益、商业利益三者之间的平衡,在风清气正的环境中促进经济稳健发展,提升人民生活的幸福感。其次,我们不能仅仅依靠行业来规制自己的行为。但是仅仅依靠行业自律也达不到实际效果,并且将会导致侵犯个人隐私事件频繁发生。长此以往公民将会对大数据的使用性产生怀疑,甚至使用率会下降,将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所以需要行业实施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在利用大数据产业的强大自主性的同时合法合理使用个人基本信息,实现自身效益的同时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我们形成大数据的保护体系,才能保护好我们的个人隐私。

(二)对公民加大立法宣传力度,贯彻执行现有立法

保护个人隐私最重要的还是需要立法层面的保障,这样才能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已经有一系列关于保护个人隐私方面的法律,我国《宪法》的第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也将信息收集、使用规范、安全保障措施、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我们在立法的同时应当加大宣传力度,这样才能够实现立法规范的目的,更主要的是我们要将现有立法贯彻执行,才能起到立法的作用,才能有效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早在2013 年2 月1 日起已实施。该保护指南一大亮点就是规定了经营者想要获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时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或者有明确的授权方可合法。从整体上看,我们不是没有相关的立法,而是没有把相关立法与行业规范之间衔接好,有的行业甚至不知道有相关立法文件的存在,在制定自己的行业规范时只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而没有依据上位法的要求,有的甚至违背了上位法的规定,制定了自己的一套相关规定。这就使得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时没有统一标准,从而导致了公民对执法机关没有信心,认为其保护的力度不够、执行力不强,这也是现实存在的现象。所以加大对现有立法文件的宣传,形成完整统一的执行标准,使其得到强有力的贯彻执行,同时这也需要我们的行政机关明确自身职权,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三)提升公民自我隐私保护意识

除了立法宣传和贯彻执行外,公民也要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意识,尤其是对方要求其提供个人信息时,我们要考虑哪些可以提供,哪些不能提供。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使用网络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浏览网站时发现存在风险要立即停止浏览,尤其是在是用别人电脑或者公共场合的电脑时切记适用网站的浏览清除功能,给他人不留可乘之机,这样也能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需要我们提供个人信息时,一定要谨慎填写,并仔细阅读网站隐私保护说明,特别注意一些不易被发现的字体或者标识,尤其是没有隐私保护的网站不去填写个人真实信息。第三,使用浏览器或者其他APP 时记得关闭浏览足迹和定位等功能,这样不良网站很难有截取用户信息的机会。只有我们自己提高了警惕,不法经营者获取信息的途径就会越来越少,我们的个人隐私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

(四)加强行业规范

除了建立保护体系、提高公民自身保护意识外,对于各行业也应作明确、具体的要求,来规范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依靠网络设备收集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是大多数经营者获取信息的最主要途径。侵犯网络用户个人隐私的重要渠道就是通过网络设备,制定规则、准则来管理行业,尤其要针对网络运营商和服务供应商,它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比较广,能够接触到大量的个人隐私,特别加强对这两个行业的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7]26。建立良好的网络环境,积极鼓励各行业严于律己,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使其产生震慑力与强制力。

(五)加大行政部门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

行政机关行使好行政权力,监督好、保护好我们的个人信息不被侵犯,尤其是我们的网络警察应该扩大监管范围和保护力度。想要个人隐私不被侵犯首先必须加强统一管理,加强网监部门管理大数据的职能,明确其职能,责令其发挥应有的职责。其次,应当建立一个监测系统,要求行政机关定期进行检查,保证行业能够受监督,形成一个良好的网络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机关和个人的健康有序发展。

结 语

目前,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都在依托网络、大数据资源,所以在利用大数据资源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在移动支付盛行的当下,更应当提高自身的警惕性,不要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也不要毫无保留填写自己的全部信息。要加强防范意识,降低风险。随着大数据的到来,也出现了数据窃取、数据非法收集、数据非法买卖等这类新型的犯罪,且利用大数据信息的电信诈骗也日渐严重,无论是公民还是企业都应当认识到法律后果,做到自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将大数据积极投身于最需要的地方,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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