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杜明慧 王振华 蔡雅丽
摘要:如今,网络购物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因网络购物引起的各种立法漏洞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等法律的颁布,不断得以解决。然而,立法的完善绝非意味着所有问题的终结。网络购物引发的侵权问题频发,如何使被侵权人快速得到救济在网络购物背景下似乎成了问题。本文就致力于探讨网络购物中产生的侵权问题,厘定其中的法律关系,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结合海峡两岸的司法实践,指出当下的维权困境并探索解决之道。
关键词:网络购物;侵权责任;法律关系;消费者保护;比较法
网络购物侵权,因网络的虚拟化的特征,一般情况下是建立在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发生的,可能的合同关系有:买卖合同关系、赠与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关系等。最常见的还是买卖合同,包括《民法典》明文规定的试用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的请求权寻找思维,既然有了合同关系,为何还需要界定侵权关系呢?其回答是合同关系的相对性确定了其只能调整产生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侵权问题。而且,一般情况下,以侵权作为请求权基础可以额外请求抚慰金,即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不同,还体现在:1.归责原则:侵权行为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所谓过失,是以抽象轻过失为准;而合同违约责任,在中国大陆不以过错为要件,在中国台湾地区以故意或过失要件,但过失之责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轻重。2.举证责任:侵权行为的被害人应证明行为人的过错、损害及因果关系;而违约责任的举证,仅需证明债务不履行及损害及因果关系即可。3:保护的权益:侵权法保护的权益更广;4.赔偿范围: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得请求抚慰金,即非财产之损害。5.抵消:因故意侵权行为而负担之债,其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但合同之债可以。
1.网络购物侵权法律关系界定
既然要厘定法律关系,首先要确定一下基础法律关系,即网络购物的存在,一般都会有买卖合同的存在。根据电商法第49条的规定,网络购物合同的订立,是由用户选择商品并提交订单(承诺)成功的,这里隐含的是卖家的商品橱窗则认定为要约。
1.1主体
1.1.1加害人认定:卖家、平台、生产者
出现网络购物的标的物侵权问题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卖家即销售者求偿,则卖家可以成为网络侵权责任的主体;同时,民法典亦规定,生产者也需要对侵权责任负责,除非销售者对之有过错。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存在内部追偿问题,不过内部责任分配不得对抗外部的被侵权人。
关于平台的责任,《民法典》侵权编和电商法,特别是电商法对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规定详尽,平台经营者未尽义务的,也需要承担责任。
1.1.2被害人认定:买家、第三人
根据网络购物买卖合同,限于合同的相对性,其只能保护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买家,即如果买家为被侵权人,其可以选择依照合同编或者侵权编的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但是,如果是除买家外的第三人,比如寶妈网购婴儿奶粉,如果发生侵权,一般来说被侵害人都是孩子,例如2008年著名的三鹿奶粉事件,显然,该被侵权人即孩子,不能够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以及合同编的规定作为请求权,其只能依照侵权编的规定进行维权。
1.2客体
一般来说,常见的网购侵权客体有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有疑问的是,如果是网购的电饭煲或者电视机因故障发生爆炸,使得他人受伤,明显可以得知的是,受伤之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属于被侵害的客体。问题是,电饭煲或者电视机自身的损坏是否属于侵害了所有人的所有权呢?该问题涉及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根据英美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理论来看,一般认为,电饭煲或电视机因瑕疵造成的其自身损坏,不属于侵害所有人的所有权,盖其物本身并未灭失,只是因瑕疵损坏而无法使用,即使用功能的丧失,属于典型的纯粹经济损失,应当通过合同关系解决。
1.3内容
侵权之债,涉及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问题。本文在此不展开论述,感兴趣者可参考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和王泽鉴《损害赔偿》,内有详细论述。
2.网络购物侵权的请求权竞合问题
有关竞合的理论,民法理论上有三种:1.法条竞合说,该说认为债务不履行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侵权行为的规定为一般法,合同违约的规定是特别法,法国民法采之。2.请求权竞合说,该说认为一个具体事实同时具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时,其所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择一行使。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该说是王泽鉴教授提出,认为一个具体生活事实符合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两个要件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而是产生一个请求权,但具有两个法律基础,一个是合同关系,一个是侵权关系,其内容应结合二个基础规范加以决定。
2.1《民法典》侵权编
《民法典》侵权编第1194至1197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即本文中的平台。侵权编第四章产品责任,则一般性的规定了产品责任的规范。
2.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保法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别法,对消费者的权利规定详尽,倾斜性的赋予了消费者保护。何谓消费者,我国消保法规定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人。中国台湾地区的消保法,规定的是消费者是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商品者。关于消费者的界定,因知假买假事件的在中国的发展,使得司法实践倾向从宽认定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的资格。
消保法第7条到第15条,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应认为此为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有具体规定,则应当适用具体规定。
有关消保法内的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有学者认惩罚性赔偿违背了民事法律损害赔偿的完全填补原则,破坏了法的内部和谐,即私法向公法扩张,使得消保法具有刑法之惩罚性质。该问题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感兴趣者见上文笔者列举的书目。
2.3《电子商务法》
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商法,因我国电子商务业如火如荼般的发展,导致出现了诸多问题,为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规范行为,维护秩序,促进发展,因此,特地制定了该法,弥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电商领域的空缺。
但是,电商主要是规制电商平台经营者,并没有太大消费者的维权之请求权基础。
2.4传统民法与中国民法的侵权法与消费者保护法关系辨析
传统民法上,参考中国台湾地区,盖消保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关于侵权的规定为一般规定,而消保法之规定为特别规定,二者均为法律,处于同一位阶,故特别法之适用应优于一般法。
但是,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中,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将消保法作为经济法学以及经济法的子部门。笔者参考了国内主流的一些经济法学教材,无论是张守文的《经济法学》,李昌麟的《经济法学》还是顾功耘的《经济法教程》(笔者此番教材的选择,正好代表了中国经济法学界几个学派的观点,恰好在地理上的分布,也是北方、西南和华东),都将消保法的内容纳入了经济法体系。
参考海峡两岸之不同,可能是因为,消保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倾斜,打破了民法所谓的平等地位,故其纳入经济法。但是笔者认为,消保法的倾斜性规定,无非是法政策的考量罢了,不能因此否定销售者与消费者平等的法律地位。若依此逻辑,则经济法也应该纳入行政法领域,即大行政法学说,因经济法的作用离不开行政行为,则经济法应属于行政法乎。
此问题也能看出来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不协调问题,即民法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特别规定竟然是经济法?此为笔者研究时之不解。
3.网络购物维权之困境
我国目前的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一定程度上说做得还算完全,例如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建立等等。但是,仍然摆脱不了诸如天猫618、双十一双十二等购物节的套路。各种花样“骗局”层出不穷,各种擦边球诸如叠猫猫叠到最后入不敷出等“恶心”消费者的套路,各种消费券和折扣券叠加,各种先提价再降价的操作,使得消费者“乱花渐欲迷人眼”。
网购维权事件中,层出不穷的当属“标错价型合同纠纷”,有关问题,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张永健教授在其最新著作《社科民法释义学》中,提到了台湾戴尔电脑网络购物网站标错价案与苹果公司线上商店mac、iPad mini标错價案,张教授就两起案件之判决进行了详细分析,详见参考书目注。
鉴于篇幅和研究难度,本文暂且不讨论这些内容。本节将着重讨论“七天无理由退货”问题,内容如下:
3.1七天无理由退货期内
目前,我国网络购物行业,普遍遵守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之规定,该规定也写入了2013年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除了不适宜退货的商品,一般商品都适用该规定。尽管看起来如此倾斜性保护的规制对消费者十分有利,但是如何界定不适宜退货的商品,话语权被商家牢牢掌握。就笔者在某品牌电脑公司调研期间,发现电脑行业,普遍对消费者称电脑激活系统后便不可以退货,不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然而,如果电脑系统不激活,该电脑与砖块无异,不激活系统便无法发现电脑的硬件或者软件存在的问题,商家此举做法相当于剥夺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在笔者于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中处理的几起网购电脑退换货的案件里,笔者注意到,此类问题,消费者面临的不仅仅是退货/换货难的问题,还面临商家与快递公司踢皮球的问题,导致消费者维权过程中,身心疲惫,电话费见涨,事不见进展。
如此看来,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尽管旨在保护消费者,然而现实中,由于消保法第25条采取的是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导致了商家的“法律规避”行为。此类问题,解决的方法除了联系消费者保护协会或者购物平台监督方介入外,还有提起诉讼。就消协介入来说,一般消协或者说市场监督管理局仅处理本片区的问题,网购不属于管理范围内除非商家的实体店处于该区域内。就购物平台监督方介入看,一般解决效率不高,而且容易碰到机器人式敷衍。就诉讼来看,提起诉讼成本太高,还需要商家配合提供其身份信息,这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因此就需要先诉诸于平台,要求平台提供商家信息,这也会是无尽的麻烦。
3.2七天无理由退货期外
七天无理由退货期外的维权,才是真正的困难。首先是举证,即证据搜集问题,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如何搜集证据并非易事;其次是维权途径,上文中笔者也列举了七天无理由退货期内的维权途径,皆适用于该期限外。但是,碰到的问题也是相同的。
不仅如此,如果是商品造成了第三方损害,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会更多。现实中,多数网络购物商品侵权问题皆属于此类。除了商品侵权外,网购侵权其实还包括了一个难以被发现的侵权问题——侵犯隐私权问题。大量消费者的信息被商家收集贩卖,就此问题,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法律保护,甚至在《民法典》中专门规定了隐私权的保护,以贯彻宪法基本权利保障之精神。然而目前为止,笔者尚未发现影响力较大的该类侵犯隐私权问题的案件,盖此类保护的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毕竟实际执行的难度太高,成本过大。
4.总结
网络购物侵权事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其侵权类型也将不断变化,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权利,成了司法实践中值得研究的问题。事实上,笔者认为这也是经济脱实向虚,或者说实体经济遭受网店打压带来的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弊端,如何处理,还有待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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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属于安徽财经大学2020年度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创新训练项目《网络购物维权的困境及法律救济——以淘宝购物品台618购物节为例》(项目编号:S2020201378477)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杜明慧(1999-),女,汉族,安徽广德人,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学历,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学。
王振华(2000-),女,瑶族,广西桂林人,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学历,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学,
蔡雅丽 (2000-),女,汉族,安徽舒城人,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学历,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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