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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与未来走向研究

时间:2024-09-20

叶杨

摘要:在当代社会中,金融与科技的高度融合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强大的动力。然而,高度融合的金融科技在推动金融行业革新的同时也给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了平衡为国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监管的问题,进一步推动金融科技的发展,我国也应该借鉴其他国家优秀的监管沙盒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沙盒模式。因此,本文以“中国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模式选择和制度设计”为主题,研究分析域外监管沙盒的运行机制和实践成果,力证我国引入监管沙盒的必要性。

关键词:监管沙盒;金融科技;科技监管

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与金融的结合情况下,催生了新的金融产品。金融与科技的高度融合重塑了金融业态,然而在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系统风险、监管套利等新型的金融风险,面对新型金融科技风险,现有的监管制度滞后于金融风险,一方面创新的金融科技由于无法判断适用的监管主体很容易导致监管真空,另一方面由于监管主体不太了解金融科技的潜在风险故而导致不能很好的掌握监管力度。为了更有效平衡科技创新与科技监管的问题,我国有必要调整现有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手段,弥补监管困境。

1.金融科技发展及其监管问题

1.1金融科技的内涵和发展现状

何为金融科技,《金融科技发展规划》将金融科技定义为技术驱动金融创新,即通过引用信息技术来提高金融业的效率。当今中国凭借人口红利的优势,在金融科技领域的话语权日渐提升。根据零壹智库不完全统计(如图1.1所示),2019年全球金融科技邻域共有1166笔股权融资,融资总额达2619亿元。其中中国有285笔金融科技融资,占全球24.4%,融资额达656亿元,占全球25.05%,仅次于美国融资总额744亿元,占全球28.4%。金融行业的生态格局在金融科技的影响下不断的改变,但随着金融科技模式的日益演进,金融科技监管滞后于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加剧了金融风险的发生。为了平衡科技创新和金融监管,金融监管者要在鼓励创新的同时防范金融风险。科技监管与科技创新是同步发展的,只有不断的完善监管体系,才能更好的稳定金融科技的发展。

1.2金融科技的监管困境

首先,监管沟通机制不完善,传统的监管中中央政府缺乏于科技创新企业沟通,导致在金融科技风险刚刚出现时监管者未能及时发现并解决,引发金融风险大规模恶化,冲击了整个金融市场的秩序。例如,很多消费者的权益在e租宝事件中受损,归根结底是由于监管者与测试企业缺乏沟通。

其次,固化的监管规则导致了监管的刚性,这要求制定监管规则的监管者对金融科技产品的性质做出精确的定义,而金融科技的混业经营又很难被精准的认识。如果不顾金融科技的特殊性,要求科技企业一味的按照固化的程序,将会提高企业的合规成本,这样很容易将小微企业排除在市场之外。另外,静态的监管规则导致监管者不能对科技产品进行实时监管,同时监管者往往通过信息披露来获取科技企业的经营状况,但是由于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使得信息披露难以覆盖营业的情况,加上科技企业对信息披露积极性不足,很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不利于监管者的监管。

最后,随着金融科技的高速发展,以往的“一行三会”因为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作用,故而,2017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设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次年,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从此“一委一行两会”成立。但是在职权和运作机制上法律并没有赋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相关的权利,并且,金稳会的办公室下设于人民银行,这将阻碍来金稳会在职能上的独立。同时,银保监会的合并仍处于过渡期,对分业监管的影响还没有产生很大的影响。

1.3监管沙盒在金融科技监管中的作用

首先,监管沙盒可以解决监管沟通不完善的问题,监管沙盒测试的运行流程中监管者与通过审核的企业协商沟通制定测试方案,在测试的过程中,监管者对测试企业实时监测,当测试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监管者及时给测试企业提供和建议调整创新的方案,与此同时,测试企业定期向监管者提交测试报告,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良性互动弥补了监管沟通不完善的问题。

其次,监管沙盒的引入改变了传统的静态监管理念,从以往的静态监管转变为主动监管,从事后监管转变为实时监管,从以往的对立监管转变为合作监管。在监管沙盒中监管者给测试企业提供合规建议主动参与企业的产品完善和推广并对测试产品进行实时评估。于此同时,测试企业则以技术经验回报监管者。监管沙盒改变了以往监管落后于科技创新的缺点,从以往的监管限制创新的被动监管转变为创新引领监管的主动监管模式。

最后,引入监管沙盒可以协调传统监管权力配置不协调的问题。从目前"一委一行两会“的监管体制中,分业监管依然存在,而金融科技具有混业经营的特点,如果依然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下设监管沙盒,必然会出现边界模糊、创新受限、多头监管的现象,不利于监管者更好的监管。从国外的监管沙盒制度中可以看到都有统一的监管机构,同时两会的合并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所以可以尝试在两会下设协调机制,协助两会监管。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的发展差异大,如果在全国推行监管沙盒机制容易引发中央和地方监管上出现冲突,因而,可以在一些科技比较发达的地区先行先试,例如,2019年12月,由中國人民银行引导的监管沙盒制度首次在北京进行试点。

2.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制度的构建建议

2.1制定相关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不完善,导致在金融科技监管者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监管法律依据,除此之外,只有相关的运行规则监管沙盒才能够有效的运行。然而现实中监管沙盒只是对现行的监管规则进行调整,并没有专门的监管沙盒运行规则,在这样的情况下,迫切的需要制定监管沙盒的法律制度。除了制定法律制度之外,制定行政法规成本更低且更具快捷性和灵活性,因此在现阶段,更好的方法是制定行政法规。具体而言,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监管沙盒金融监督管理规章》,而证监会、银保监会则制定相应的金融监管制度和设立相应的监管沙,在法律和运行规则上为监管沙盒制度提供保障。

2.2明确监管的实施主体

在监管主体上,转变以往的行业监管到功能监管,形成“一委一行两会”的监管体系。目前,我国的监管主体已经比较成熟了,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像英国那样专门设立金融行为管理局,我国可以借鉴香港的模式,在固有的分业监管下,各个监管机构分别设立各自的监管沙盒,“一行两会”对传统的金融结构进行监管。由于“一行两会”与传统的金融机构有较多的沟通,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这样可以减少监管成本,分业监管可以适当的避免混业经营,提高科技监管的效率。与此同时,“一行两会”可以分享监管报告,交换有效的监管经验弥补在金融监管中的不足之处。同时应该在地方设立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准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地方优势有利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时对风险进行检测和控制。最后,金稳会监督“一行两会”和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防止监管主体谋取自身利益。

2.3规范监管沙箱的准入标准

為建立与我国现阶段金融科技发展水平的监管沙盒制度,监管机构必须设立规范的准入标准。以英国、新加坡为例,英国具有较宽松的准入标准,规定任何创新项目和创新理念都可以进入监管沙盒测试,在创新方面,英国则是“实质性创新”及对现有的科技具有突破;而新加坡则设立了严格的准入标准,仅允许金融科技领域进入监管沙盒测试,在创新方面则是采取“监管空白”的措施,即新的产品是现有的金融产品中没有的。我国在设立准入标准时,可以允许传统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进入测试,例如新出现的网络借贷平台。传统金融机构在社会影响力和经济实力上深受大众信服,所以这些机构所推出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而且在监管沙盒的测试下所推出的金融产品更容易被接受。相比较而言,“准金融机构”由于缺少跟监管部门的沟通原因,金融监管机构很难发现并评估创新产品的潜在风险,而且往往不清楚监管的底线,只能小心翼翼的试探,“准金融机构”参加监管沙盒有利于促进监管部门的良性互动,且可以减少准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减少时间投入。

2.4设立监管沙盒运行流程

运行流程可以借鉴英国监管沙盒流程的设置,首先,在申请阶段,创新企业向“一行两会”提出测试申请,“一行两会”进行审核,筛选出符合标准的企业,并共同制定测试方法。在测试的过程中,“一行两会”对各自设立的监管沙盒实时监管、密切联系,并给测试企业提供合规性指导。对搜集的测试数据进行最终的评估,与通过测试的企业商讨是否向市场推广,对为通过测试的企业可以继续寻找创新点。

2.5加强消费者保护机制

首先,在立法中要加强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法律制度,由于消费者具有不同的水平,其资金实力、专业程度、投资经验等参差不齐,当金融科技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的金融企业也相继出现,如e租宝、ICO等金融诈骗,消费者权益收到了很大的伤害,所以要健全金融科技监管的法律体系,在制定监管法律制度时,制定者要加强对信息的披露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另外,要向消费者充分告知测试产品潜在的风险和可选择的补偿性,同时参与沙盒的测试企业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承担金融消费者的赔偿或补偿。做到不仅能够保护消费者应有的权益,而且能够到达消费者在金融科技发展中受益的层面。

3.结语

金融科技步入了发展阶段,为了在金融创新和金融科技监管间达到平衡,我国在保持原有的监管体制下,设立了新的监管制度,改变了以往的硬性要求和过强的行政干预,给初创企业或创新产品一个提前检验风险的机会,放松以往的监管规则,给创新产品和服务提供了一个创新实验的空间。通过研究境外较成熟的监管沙盒机制,我们可以知道监管沙盒制度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推动金融科技创新,使金融创新产品提前进入风险测试并进入市场。

参考文献:

[1]柴瑞娟:《监管沙箱的域外经验及其启示》,《法学》2017年第8期.

[2]李仁真、申晨:《监管沙箱:拥抱金融科技的监管制度创新》,《辽宁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6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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