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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探讨

时间:2024-09-20

殷海芳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混合经济模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混合经济的发展的两个产物:经济法和民商法,这两种法律之间存在一些差异,又相辅相成,这也使经济发展更加多元有序。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

我们知道,没有规则就不能很好的完成工作,国家不能缺乏法律法规,各国都有适合其国情的法律和法规。同样,我国也有许多法律规定,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可靠的保护和支持,同时,对人们的言行等进行了明确的限制。经济法和民商法是我国众多法律中的两种,它们的主要功能是控制公共生活中各种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中,经济法从整体的角度调节经济生活,捍卫共同的社会经济利益。民商法从个人的角度调节经济生活,以保护个人的利益。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两者之间又有一个互补关系。

1.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

1.1民商法和经济法大的区别

第一,民商法主要保护个人经济利益;经济法在社会层面进行宏观调控,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第二,民商法注重的是自治,是属于私法,也就是说,民商主体可以自由组织谈判,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协商和制定行为准则;经济法必须确定对象是否影响了国家的利益或集体利益,根据法律,强行制定。此外,民商法对所有事情一视同仁,所有金融代理人都拥有相同的合法权利,个人权力没有差异。民商法的接触的是部分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不同层次、不同角度、不同力度的法律保护的责任,更加重视保护欠发达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经济和谐与发展。最后,民商法更为稳定,因为它是根据人们自愿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的;经济法会适应不断变化的时代,不断安进行优化,这些是专门根据经济问题设计的法律和法规,非常灵活。

1.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最初,民商法和经济法是不同的。民商法最开始比较注重保护社会人民的个人根本利益,但经过不断的成长和发展,开始重视社会的普遍整体利益。最初,经济法只专注于保护弱者,然后民商法也开始特别关注弱者。由此表明,它们的发展方向基本一致,在调控的范畴这一方面,也有所相同。

2.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互补关系

2.1民商法和经济法在责任性质方面的互补关系

如果平等的主体之间没有依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产生冲突或分歧,通常,通过商定的冲突解决程序或者协商来解决问题,但其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有些个体会利用合约中的法律漏洞来谋求个人利益,损害另一方的个人利益,在民商法中,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解决个人之间的经济问题。如果发生民事纠纷,民商法一般要求赔偿金钱损失,而很少通过承担法律责任来解决问题。但是,从理性的角度来看,这种形式并不能為社会的整体利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有些人会钻法律的漏洞,而经济法刚好可以填充民商法的不足。经济法从社会的利益方面出发,如果有任何侵犯社会经济利益的对象都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因此,责任主体在受到惩罚时,对其他主体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可以防止他人犯罪,有效的填充了民商法法的不足之处。

2.2归责原则上的互补

在社会上的各个主体由于民商事出现各种问题而产生分歧时,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是故意或过失对他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损害,则民商事主体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此外,除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少数无过错责任外,大多数民商事无过错责任,其中侵犯了他人的权益的主体一般是通过赔偿解决问题的。然而,这些民商事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在社会中的合法权利,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危害了整个社会的普遍利益,但是民商法的责任原则又无法很好的解决此类问题,此时,经济法的严格责任原则就可以为民商法提供充分的补充。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如果行为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直接根据法律判决其需要承担的责任,而不是考虑他主观上是否有罪。例如,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的,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与产品相关的问题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民商法可以帮助消费者维护权益,但达不到惩罚生产者、保护全社会经济利益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经济法采用强制手段追究违法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有效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2.3经济法利用法律责任来弥补民商法约定责任的不足

平等个体通常根据个人的真实意图进行谈判以达成妥协,在合作过程中,法律责任也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通常,民商事责任是一种书面协议形式,与经济法相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相对较少。 经济法经济法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和强制性,经济法明确规定了人们的任何违法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民商法的不足。如果一个社会主体触犯了法律,不是通过钱财进行协商解决的,而是被依法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也可以看到,经济法是对法律责任的进一步改进,也是对民商法的补充。

2.4责任追究启动程序上的互补

因民商事纠纷引起的违约责任的追究是被动的,大多坚持“无投诉、无反应”的原则。当出现无法解决的争议时,民商事行为者通过法律途径诉诸法庭或寻求仲裁,然后再启动上诉程序。经济法采取积极主动的问责方式,即使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没有被利益相关者追究,国家也会积极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这种问责方式与民商事法律不告不理原则相互补充,这些原则保护了个人利益,同时确保了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

3.结语

总而言之,经济法和民商法是互补关系,可以更广泛地解决经济纠纷,保护个人利益,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更严格的法律服务与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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