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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反思

时间:2024-09-21

摘要:低龄未成年犯罪现象的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关于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大多数学者持否定说,认为盲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从根本上预防其犯罪,刑罚对于心理不够成熟的青少年而言并不具有一定的正面作用。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风险,应当从社会、家庭等多个方面去矫正,而并非通过改变刑法来惩罚。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犯罪风险

1.引言

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频发生,诸如杀人、强奸等各种危害社会的暴行,而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绝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任何犯罪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论。有部分学者认为是否应当通过降低刑事责任能力的起点,从源头震慑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也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处罚力度。因此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仅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完全起作用,反而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2.关于理论界的争议

2.1肯定论

肯定论者主张,从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和保护被害人利益的角度来看,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他们认为,一方面,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够使一些严重性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得到法律的制裁与惩罚,能够让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心理上得到一定程度的抚慰,从而加大司法的公信力,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能使部分低龄未成年人基于刑罚的威慑与严厉性而免于走上犯罪的道路,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2.2否定论

否定论者主张,设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除了辨认和控制能力,还要考虑刑事政策等因素。随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刑法的稳定性相悖,刑法作为追究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合理地发挥其刑罚震慑功能。而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矫正方针是以教育感化为主,这也是与其身心特点相符合的,若以惩罚作为主要方式,则有可能适得其反。

笔者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应该只归咎于未成年人自身的年龄方面,而应从多方面考虑。盲目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达到预防犯罪和惩治犯罪的效果,反而会使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贴上犯罪的标签,而此时他们的生理和心理都不够成熟,刑罚很可能让他们失去良好的教育与社会的熏陶,并不利于他们的成长。反而很可能导致他们自暴自弃,不愿接受改造,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性。根据调查,青少年犯罪有如下特征:犯罪动机具有贪利性;团伙性以及犯罪行為严重;反复性比较严重。因此,对于此类犯罪,不能单单归咎于犯罪的未成年自身的年龄问题。事实上,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做法,也是与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的这一特点相符合的,对于14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刑罚的功能并不能有效发挥。

3.问题的解决办法

因此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预防与惩治,并不能单单依靠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应当从多个方面解决。

3.1家庭方面

大量的研究调查表明,大部分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家庭关爱的缺失以及父母的放任引起的。由于未成年人心智还不够成熟,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一部分父母并未意识到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重要性,从而疏于管教与关爱,若此时缺乏家庭教育,则很有可能使他们误入歧途。因此父母应当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加强与孩子之间的交流,多多了解他们的想法。有学者提出,可以建立涉罪低龄未成年人的亲职教育制。所谓亲职教育是指协助父母了解自己的职责,提供有关儿童、青少年发展的知识以及正确的教育态度,使其成为称职父母的教育过程。而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将其作出硬性的规定,而使得所谓的“亲职教育制”成为一纸空谈。

3.2社会方面

从社会方面来看,应当积极联合多个部门加强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与社会责任感,预防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之歧途。同时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根据未成年人犯罪起因、犯罪特征等建立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矫治为主的综合处遇制度,使其不与社会脱节,从而能正常回归社会。因而能够更大程度地降低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风险,维护社会的稳定。

4.结语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度并不具有一定的正当性。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预防犯罪、惩治犯罪的效果,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犯罪听之任之。而是希望国家通过制定青少年保护法规,以及通过社会、家庭多个方面的综合治理去共同防止其继续实施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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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郭芬(1998.3-),女,湖南常德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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