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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我国税收管理问题研究

时间:2024-09-21

摘要:近年来,共享经济在我国发展势头迅猛,但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挑战。本文基于共享经济征税的必要性,对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比较了各国的税收管理措施,最终从完善管理体制、建立信息平台和加强宣传教育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共享经济;税收管理

一、引言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深度调整,共享经济的热度在近年来居高不下。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共享经济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以使用权分享为主要特征,整合海量、分散化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2020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约为33773 亿元,同比增长约2.9%;参与者人数约为8.3 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 万人,同比增长约7.7%;平台企业员工数约631 万人,同比增长约1.3%。

然而,伴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热潮,一系列问题也如海浪般层出不穷。其中,在税收问题上,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为国家提供了充足税源的同时,也给传统税收体系及征管模式带来了挑战。因此,在明确我国共享经济发展现状和现行税收征管状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完善现有税收制度,加强共享经济税收治理,才能为共享经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其有效有序健康发展。

二、共享经济征税的必要性

(一)维护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税收负担公平合理地分配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共享经济作为一种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持的新型经济形式,通過商业模式的优化使得供需双方交易的达成更加快捷高效,但本质上仍与传统经济模式下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没有区别,相应地也负有纳税义务。这既是对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也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促进传统经济与共享经济协调发展。

(二)防止庞大税源流失

近年来,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逐步扩大,发展速度稳中有升,2016-2020年,交易规模由14114亿元增长到33773亿元,2020年市场交易额同比增速达2.9%。可以看出,共享经济不仅本身创造了巨大的税源,同时有大量税源由传统经济领域流向共享经济领域,若不对如此庞大的税源征税,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税收的流失,对国家的财政收入产生影响。

(三)规范共享经济发展

经过多年发展,共享经济开始进入深入调整的阶段。一方面,平台的经营行为和理念更加理性,不再一味追求规模和速度,而是更多地关注质量和效率,注重拓展收入来源,提升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共享经济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规范共享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相继出台,力度也在进一步加大。共享经济的征税条件已日趋成熟,加快税制结构转型,完善共享经济税收体系,加强共享经济税收管理已成为必然趋势。

三、我国共享经济税收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税制要素不明确

税制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和税率。第一,纳税主体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共享经济涉及出行、餐饮、住宿等多个行业,形式多样,业务复杂,提供服务人员广泛,同时,其商业模式决定了主体涉及卖家、买家和交易平台三方,还可能涉及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主体数量众多,难以明确;第二,征税对象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在共享经济下,商品与劳务或服务的界限不够清晰,所得应当划入哪个税种也难以明确界定。以共享出行为例,提供服务的司机可能是持有从业许可证的专职司机,也可能是私人;车辆可能是政府许可的出租运营车辆、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或共享平台企业自产车辆,也可能是个人自有的私家车。因此,同一项服务可能涉及不同的形式,而不同形式服务的提供又会涉及到不同的税种或税目,例如,滴滴出行业务中,“滴滴出租车”和“滴滴专车”服务依托的是专职司机和专业车辆,而“滴滴顺风车”则依托的是私人和私家车,在此情形下,难以划分获得的收入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行为还是交通运输服务,为征税对象的明确带来了困难;第三,税率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不仅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由于共享经济涉及行业广泛,即便是同一平台也可能兼顾交通、现代服务业、租赁等多个行业,各行业的税率有所差别,且提供的商品、劳务或服务的成本也各不相同,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供参考,为税款的征收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二)税收征管难度大

共享经济依托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能够通过线上交易实现经营范围的快速扩展,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但同时也为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传统经济形式下,企业一般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然而,共享经济相关的收入往往来自全国各地,同时可能涉及多方主体,无论是共享经济平台所在地、劳务实际发生地还是供需双方所在地,可能都有合理的征税理由。纳税地点如何确定、一项交易该由谁来征税、是否存在税收管辖权的交错等问题,都会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数据获取漏洞多

不同于传统经济的“以票控税”,共享经济的便捷性之一就是无纸化——交易活动几乎都在线上完成,业务信息和财务数据多以电子数据信息的形式存在。这一存储形式加大了取证难度及人为伪造、篡改和破坏的可能性,为不法人员提供了偷逃税款的空间。交易活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无法保证,税基确定的准确性也易受影响,容易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共享经济从业者规模庞大、构成复杂、地区分散且收入处于动态变化中,在互联网平台的支持下,人人都可能是商品或服务的需求者,同时也可能是提供者。众多的自由职业者、个体经营者缺乏进行税务登记的意识,部分纳税人甚至有隐藏交易、逃避缴税的动机,税务机关很难全面地掌握交易参与者的各项信息。再加上共享经济下的交易往往具有“单笔金额小、业务数量大”的特点,可利用的漏洞较多,无形中增加了税收征管的成本和稽查的难度,导致税收效率下降。

四、共享经济下税收管理措施的国际比较

201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征管论坛发布了一份名为《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对平台销售商实施有效税收征管》的报告,报告介绍了各国的税收管理措施及经验,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对共享经济参与者进行纳税义务的宣传、教育及培训。一些国家通过官方网站宣传、媒体推广、与平台达成合作等方式,出台了一系列诸如纳税义务指导、相关税收规定、处罚方式等通知公告,旨在提高纳税遵从度,降低税收征管难度。

二是简化税收程序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针对复杂多样的共享经济业务,一些国家在原有基础上出台了一些简化的税收政策,通过降低税率、提高免征额、定额征税等方式降低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为纳税人提供程序上的便利。这类政策主要集中在房屋租赁领域,如意大利允许短期房屋岀租人选择21%的固定所得税税率,由支付中介平台代扣;丹麦则把通过第三方平台向税务机关报告房屋收入的免征额从2900欧元提高到了5300欧元。

三是实施源泉扣缴。由于共享经济交易的完成往往依托于网络平台,因此,不少国家实行由平台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政策,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优势,也使得税收征管相对简便。例如,美国稅收政策规定,参与共享经济的经营者所获得的收入采用预估预缴税款的方式申报纳税,相关的合理成本和费用允许扣除。

五、共享经济下税收管理相关建议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像“共享经济”这样的新兴经济业态未来也将不断涌现。税制作为社会经济环境的产物,应当积极主动地适应这种变化,这就要求有关部门调整工作思路,不断增强灵活性与适应性以及时应对各种挑战。

(一)完善税收管理体制,推进税制改革优化

尽管共享经济是一种新型商业模式,但究其本质,涉及到的税制要素结构与传统经济相比并未发生改变,征税对象依然是商品、劳务或服务,只是纳税主体的数量和对象及税率的选择有所区别。因此,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大部分能够覆盖共享经济的业务,只是存在一些诸如规定不明确、条则不清晰、依据难界定等问题,导致在税收执法过程中面临“无法可依,有法错依”的情况。因此,除出台新法之外,还可以根据共享经济交易业务的特点,在传统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调整,不断完善共享经济的税制建设。此外,应当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推行纳税人识别号等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适用于我国共享经济发展的税收征管标准,在改革中不断优化相关制度,严格规范的同时大力推动共享经济的发展。

(二)建立数据信息平台,搭建协同综合治税体系

“大数据”时代下,新兴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共享经济,同时也为税收管理提供了新思路。首先,税务机关应当与共享经济平台开展积极合作,建立协同信息采集机制,实现信息层面的“共享”,确保业务发生时能够及时实现税收管控。同时,还可以与社会机构、相关部门、交易参与各方形成联动,全方位、多角度地监控税源,实现有效征管,加强税收监督,逐步实现“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

(三)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

共享经济相关从业者行业跨度广、人员繁杂,为税收管理带来了一系列挑战,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不失为一个普及税收知识、宣传依法纳税义务的良机。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在各大共享经济平台中设立一定的税法知识学习模块,必要时对共享经济企业进行培训,拓展普及范围,加强宣传教育。同时积极推行网上税务登记制度,依托于现行征信体系开展各项税收业务,多管齐下,多策并行,形成共享经济辐射效应,从而带动整个社会提升纳税遵从度,强化纳税意识,为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国家税收事业高质量发展而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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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雅楠(1996—),女,内蒙古乌兰察布人,汉族,硕士研究生,职称:无,工作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研究方向: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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