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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型网络金融商业模式的合规性

时间:2024-09-22

陈颖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飞跃,各式新兴的金融科技在企业经营以及银行业领域得以迅猛发展,金融服务范围也随即扩大。金融服务业务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和升级,形成了新型网络金融商业模式,提升了金融领域的服务能力。从现今的大环境看来,数字技术与金融创新的融合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本文将从新型网络金融发展趋势、新型网络金融商业模式合规性问题以及提升新型网络金融商业模式合规性的策略三个方面进行相关论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创新发展;网络金融;商业模式;合规性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然进入信息化的时代,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不同的行业与领域中,不仅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同时也促进了各行业的创新发展。对于金融行业也是同样的,面对我国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科技的融合推动了金融产业的创新发展,构建了新型网络金融商业模式,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活力,同时也促进了产业的优化升级。网络技术在促进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同时也为其带来了更多的金融风险,再加上当前新型网络金融商业模式合规性存在问题,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管机制,市场环境存在混乱的情况,导致网络金融模式的风险增加,危害投资者的经济效益。对此,金融行业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构建有效的金融服务以及管理机制,加强对网络金融行业的监管,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创造一个规范化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行业的持续发展。

一、新型网络金融发展趋势

(一)服务去中心化

笔者以商业银行为例进行服务去中心化的分析,对于企业来说,其开展信贷以及消费金融业务的时候都需要征信的支持,其中征信的核心就在于相关数据的收集以及数学的分析。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以及提供服务的时候能够收集客户的个人信息,并及时给出合理的风险定价,再根据相关数据的分析结果为企业以及个人提供贷款业务。在整个过程中,商业银行不仅是资金的供给方,同时也行驶了中介的职能。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分析技术以及区块链技术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数字驱动已经能够实现金融领域的去中心化发展。比如某金融产业或者服务使用了数字加密技术,该技术就能够保存用户的相关信息,有效解决双方信息不对等的问题,并帮助双方之间建立信任关系,进而顶替金融中介业务的作用,实现去中心化。

(二)数据多元化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已经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信息也成为了具有一定价值的工具。无论是银行还是企业,其后台服务与运营过程中都会收集到大量的信息数据,其中很多数据还呈现出指数增长的形式,如此庞大的数据自身具有较高的价值潜力,值得被分析与挖掘。而数字技术中的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能够实现对庞大数据的高效处理,进而提高金融服务与客户需求的匹配度。

(三)决策智能化

针对金融行业有关客户服务研究、投资管理以及风险管控方面的工作,数字技术能够帮助工作人员实现深度学习,这样就能够节省大量的时间成本。智能投顾就是数字技术决策智能化的一个重要应用,金融机构通过人工智能对客户交互的信息进行有效的分析,并将投资相关的理论与决策体系应用于数字技术中,这样就能够提高组合决策的能力。尤其是在金融风险管理工作中,知识图谱的应用能够满足不同实体关系网络的需求,并客观、正确评估存在的金融风险,帮助市场参与者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

二、新型网络金融商业模式合规性问题

(一)合规性体系不够完善

经过实践分析能够发现,当前市场存在的新型网络金融模式分类较多,增加了合规管理的难度。比如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尽管已经被我国禁止,但其仍然活跃在国际市场中,并被看做是一种新型的网络金融模式。网络技术发展以及科学技术创新势必带来行业的创新与升级,面对各种各样的金融商业模式,我国还未形成完善的合规性管理体系。笔者在此以P2P为例,其在发展初期呈现出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特征,然而在轰轰烈烈的发展中逐渐显露出了弊端,造成了极大的金融危害。总结来说,很多网络金融服务平台在最开始扮演的都是金融信息服务中介的角色,后期开始发展自融业务,这样就能够建立自己的资金池,同时通过这样的方式向借款人借出资本。由于缺乏合规性,很多平台在后期经营的过程中都出现了恶意跑路以及资金链断裂的问题,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新型网路金融模式体现出更大的金融风险,我国政府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针对P2P网贷出台了监管规范,比如明确借贷平台的中介角色,规定其不能够自融资金,不能够非法放贷以及销售金融产品等。然而在实际的发展中,新型网络金融始终存在放任金融风险自由发展的现象,一旦出现大型金融事故必将导致整个社会出现损失。

(二)网络金融监管不足

网络金融是一种创新性的金融业务模式,也是符合社会与时代发展需求的一种金融服务方式,由于该金融模式发展时间较短,我国当前并未形成有效的监管法规,难以实现对新型金融业态的调整。针对法律的滞后性问题,人们可以通过加强金融监管的方法弥补法律滞后的缺陷,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消除金融风险。然而我国当前体现出的网络金融监管理念并不明确,在新业态发展的背景下,政府首先采取鼓励与肯定的态度,站在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支持金融创新。然而在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体系中,其监督管理的理念并不明确,落实到监管工作中就变成了出问题才监管,不出问题不监管的情况,过于纵容网络金融创新。另外,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与职责都不够清晰。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企业出现了混业经营的模式,这也是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这样的经营模式同时也会增加监管工作的难度,增加金融风险[1]。

三、新型网络金融商业模式合规性设计

(一)完善网络金融合规性体系

笔者认为,金融商业模式的合规不仅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包含了行业的社会规范等内容。政府部门应该不断完善金融合规法律内容,而金融企业应当将法规规范作为自己经营发展的基本要求,不能够违背其中的规定。另外,行业以及政府同时还需要在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制定网络金融合规相关的行業准则与公共政策,规范金融企业的行为,促进新型网络金融商业模式的合规发展。

(二)强化网络金融监管制度

要想落实新型网络金融商业模式监管工作,首先应该明确监管原则,端正工作态度。完善网络金融监管原则。当新的金融商业模式出现的时候,政府应当从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制定金融监管规定,降低金融风险。对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的先进经验,针对金融监管制定统一立法,同时明确监管主体以及职责内容,提高监管法规的适用性。一旦金融企业出现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就能够及时介入并处理,纠正其违规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其次就是明确网络金融监管主体职责。当前负责我国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包括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与各地金融监管局。在新型网络金融商业模式发展的背景下,商务部、工商部门也应当参与到监管工作中。最后,监管部门还应该提升自己的监管能力,合理利用现代科技,利用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对行业金融风险进行预估,通过数据对比分析判定是否存在金融违规的行为,消除金融风险,净化金融市场环境。

(三)实现金融产业链业务贯通

数字驱动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的第二步就是实现金融产业链的业务贯通,具体来说就是以金融业投融资相关产业链为焦点,实现其上下游业态的聚合,并加强行业风险的管控。笔者以供应链金融为例进行分析,供应链金融是一种连接金融与实体产业的创新业务模式,由于其在实际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存在上下游企业结构复杂的问题,导致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参与主体存在信息分割以及风险增加等情况,最终导致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服务是面临更大的信用成本与风险。数字技术的充分应用能够有效推动供应链金融的转型发展,机构能够使用大数据技术收集更多的舆情信息,通過区块链技术传导债权凭证等关键信息,这样就能够解决信息隔离以及风险性增加等问题。因此,针对具有信息在上下游传导业务特征的金融机构,可以使用数字技术优化其底层结构,同时增强信用信息基础,这样就能够提高其业务效率,实现持续发展[2]。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型网络金融商业模式已经成为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数字科技的应用能够有效突破金融信息的壁垒,实现不同行业的协同发展,构建有效的金融服务“生态圈”。因此,各部门应该完善网路金融合规性体系,健全监管机制,在金融管理以及服务中融入信息技术,实现行业的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傅裕.新型网络金融商业模式的合规性研究[J].现代营销(下旬刊),2020(12):34-38.

[2]徐铭蔚.网络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创新的影响研究[J].现代商业,2017(21):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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