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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票房收入相关会计问题研究

时间:2024-09-29

郭钰平

摘要: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消费结构的改变,人们对电影的消费需求也逐步上升。但由于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还没有对传媒等文化性行业的会计收入核算做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影视公司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业务特征,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对会计收入进行核算,这就使得在票房收入的确认和分类、成本的核算以及报表的披露等方面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本文从电影产业链的构成以及票房收入的确认入手,通过对光线传媒的分析,结合《泰囧》票房“缩水”的案例,依据会计核算的过程对光线传媒票房收入的相关会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积极的建议,希望对票房收入会计处理相关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票房收入;会计问题;收入确认时间;会计制度

1.光线传媒收入核算分析

1.1光线传媒介绍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线传媒)成立于1998年。其主营业务有电影的制作和宣发,电视剧投资与发行,艺人经纪,电视娱乐节目的制作以及互联网游戏等。光线传媒与各院线的收入结算采用的是分账结算的方式。传媒依照会计准则把电影产品视作存货来计量。光线传媒的存货所包含的项目有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等。

1.2《泰囧》收入确认引发争议的案例分析

1.2.1背景介绍

《泰囧》(全名为《人在囧途之泰囧》)自上映后,仅上映一周票房就达到了3.1亿,刷新了当年国产片的票房纪录,最终于以12.67亿元的票房收官,创造了当时的票房神话。光线传媒是《泰囧》最大的投资者,根据北京高华证券有限公司的估算,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光线传媒所应确认的分账收入约为3.7亿元,该影片的成本约为3000万人民币,因此税后利润应为2.7亿元。据光线传媒次年发布的2012年年报显示,2012年全年的净利润在2.81亿~3.16亿元之间。扣减去光线传媒在2012年前三个季度共1.36亿元的净利润,那么光线传媒第四季度的净利润应为1.45亿~1.8亿元,但这远远低于市场的预期。缩水的票房去了哪里?下面我们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对《泰囧》案例进行进一步分析。

1.2.2《泰囧》的会计核算过程

(1)《泰囧》拍摄完成

北京高华证券对《泰囧》的制作成本估算为3000万元,预计总收入为6亿人民币,那么按照计划收入比例法可以计算出《泰囧》本期应该结转的销售成本(截至2012年12月31日):(单位:万元)

借:库存影视片——《泰囧》          1850

贷:生产成本——《泰囧》          1850

(2)发行、销售等主营业务活动

光线传媒在对外发布的公告中提到《泰囧》的制作成本和宣发成本共6000万元。如果制作成本按照外界估算的3000万元来算的话,那么宣发成本也为3000万元。(单位:万元)

借:销售费用——《泰囧》          3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          3000

(3)取得票房收入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光线传媒已经收到各院线累计的票房结算单9.84亿元。首先需要交纳8.3%的税费,剩余收入即为可分账收入。(单位:亿元)

(4)缴纳所得税

经过上述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合计为4.02亿元减去借方发生额4850万元即为税前会计利润,共3.535亿元。(单位:万元)

借:本年利润          8827.5

貸:所得税费用          8827.5

借:本年利润          2651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6510

《泰囧》近2.7亿元的税后利润与光线传媒所述的1.45亿~1.8亿元相差甚远,高额利润去了哪里?该影片的税后利润应为2.57亿元。此外光线传媒占有《泰囧》90%的股份,那么最终所得的利润应=2.57亿元×90%=2.313亿元。就算如光线传媒所称,也不足以弥补近1亿元的利润亏空。因此,有理由怀疑光线传媒存在延迟收入确认时间、成本高估等会计问题。

2.光线传媒票房收入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2.1票房收入确认时间可人为操控

光线传媒将收到的票房结算单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然而各院线在给公司传送结算单时并不能排除人为操控的可能。实际上,公司的大股东并不希望公司的业绩有大幅度的涨幅,所谓“人红是非多”,所以大多数公司还是希望企业的业绩能够扎实平稳的增长。而《泰囧》这部跨期影片就使得公司有可能通过与各院线串通,故意推迟票房收入,以此来达到当期业绩平滑的目的。

2.2电影成本可以人为操纵

一部影片的成本到底有多少?由于电影成本项目繁多,涉及范围广,从工作人员盒饭到摄制成本,从演员化妆用品到导演、演员聘请费用,这些花费的确切数字我们都不得而知。虚报成本这一会计问题在影视行业已经成为一种惯例。究其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来夸大成本能够吸引更多的观众,从而获得更高的票房收入;二来,存在一些不法公司依靠投入较高的电影进行秘密洗钱活动,虽然表面看上去电影的成本很高,会导致公司亏本,但实际上违法得来的钱款都通过影视公司变成了合法利润;第三,不乏有影视公司通过对影片制作成本的人为操纵来调节企业的当期利润。

3.光线传媒票房收入会计核算的建议

3.1规范信息披露

影视公司的盈利具有特殊性。光线传媒仅凭借《泰囧》这一部影片所带来的收益就已经达到了当年前三个季度收益总和的三倍。因此,完善影视行业的信息披露势在必行。证券交易所可以细化对票房收入急剧增加的原因、对公司盈利实际影响和存在的风险等方面的披露,以避免影视公司有调节利润的空间。

3.2完善影视行业会计制度

在我国,电影产品被归类为流动资产,在影片上映后,一般会在较短的期间内完成成本的结转,这时该电影产品的账面余额几乎为零。但在影片完成结转以后仍然会有利益的流入。这种情况下,现行对电影产品的会计处理方法既不能真实的反映资产和负债的变动,也不能体现出收入和费用之间的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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