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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域下农民权益保护研究

时间:2024-09-30

尹仁伟

摘要:农民权益保护是我国新农村建设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亦是三农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农民权益保护需要法律机制作后盾,在经济法视域下怎样展开农民权益保护是当前社会发展的一项关键课题。基于此本文展开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探究,自经济法理论基础着手,剖析经济法和农民权益保护的关系,并深入研究经济法视域下农民权益保护的原则、现状等,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农民权益保护策略。

关键词:经济法;农民;权益保护

近几年,我国社会发展步速飞快,三农问题越发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中心问题。三农问题和我国广大农民密切相关,如何保障和维护农民的权益也是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自改革开放后,我国农业领域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农民收入显著提升,农民的地位也越来越高,社会竞争局势下,农民的竞争实力、就业率等稳步上涨。但相较于其他阶层,农民群众依旧位于偏落伍的状态。为了确保农民权益获得最大保护,我国必须要自法律角度来探究和实践,通过法律展开系统化工作规划,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多个部门都要联合协力,共同为保护农民权益贡献力量。

1.经济法简述

1.1定义

经济法指的是以社会责任、社会发展利益实现为目标,以协调和保障各大群体利益为准则,借助于对社会中各大经济主体间权益的平衡来推动经济的持续化、平等化、有序化發展[1]。在当前社会三农问题解决、新农村建设发展中,经济法必须要采用最先进的理念,理清各大群体间的权益关系,并通过各项制度的建立来最大化保障农民权益,为广大农民群体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扶持。

1.2经济利益-经济法和农民权益保护的关联性

农民权益是社会发展中不容忽视的一项内容,主要包含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两种。其中政治利益对农民权益具有根本保护作用,经济利益则对农民权益的达成具有关键影响作用。社会发展中,农民群体是一大支柱力量,更是未来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农民本身就是农民权益、经济法的结合交叉点。社会主义发展势头迅猛的背景下,农民的发展和权益保护需要政府的保护和支持。经济法可以对社会中各大群体力量权益加以协调平衡,是经济有序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肩负着推动社会更纵向、更深远发展的责任。

自法调整对象方面分析,经济法对特定关系利益的调整展现出经济利益的特征。经济法既能够用于调整改善经济架构,又可以对所关联到的各大利益主体间的关系进行协调[2]。自法的本质方面分析,经济法是社会总体利益的法律,是借助于对社会各方面各主体利益加以协调来实现社会经济总体的平稳发展,助力于社会的持续化进步。

1.3利益机制-经济法和农民权益保护的逻辑根基

农民权益保护上,经济法所展现的利益机制是以客观为前提的,自法理学层面看,经济法在确保农民权益时的基础机制是经济权益、义务,是具有利益激励作用的。从经济法视角加强农民权益保护,必须要对经济法研究透彻,尤其是社会转型期经济法的演变发展历程。经济法利益机制的规划上,要自法律角度来创建一种利益机制,使其对社会各主体利益进行公平、公正的协调和保护。

2.经济法视域下农民权益保护的准则

2.1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自经济法特征我们可知,经济法对于公共利益、弱势群体具有保护作用,因此农民权益保护上首要一大准则是公平,必须要真正立足于农民立场来考察和研究农民权益保护是否公平,而这也是对农民权益重视度提升的体现。创建利益协调机制时,要通过创设新制度来展现这种公平准则,尤其是在机会、分配等方面必须要做到公平。而在公平有限基础上还要顾及到效率指标,以便推动社会总体的高速发展,不然也会和经济法中对经济资源的分配等内容相矛盾。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想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提高,必然要在初次收入分配中展现效率性,这样才能刺激大家的积极性,形成多劳多得的积极局面。而在收入再分配中,则要考虑到全局、总体[3],在确保公平的基础上兼顾效率。

2.2极度促进、限制准则

新农村建设的不同阶段,农民权益保护问题也是截然不同的,因此经济法的补充和整合中,要注意遵循收放结合理念。法制机构要按照具体的农村地域发展实况,来对农民的权益进行明确,借助条文颁布的方式,最大化提高农民权益,令农民群体对自身权益维护有更清晰和全面的认知。为了确保农民权益保护的公正,可以对农民权益加以束缚,不过务必注意限制范畴、分寸要合理。而这种限制和束缚是为了将来整个农民群体的长远利益着想。实际运作过程中,保护好农民权益的最大促进准则、最小限制准则实际上是存在矛盾的,大概率是一种动态博弈的局面。法制机构要根据现实情况来调整这个尺度和分寸,不可一味重视眼前短期利益,但也不能为了长远利益过于制约束缚当下的农民权益。

2.3平衡协调利益准则

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益地位提高对于稳固国家经济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可是具体实践过程中,务必要遵循大局观念,建立为大局服务的意识,即如果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产生冲突时,要将个人利益放置于国家利益之后,有国才有家,国家稳定个人才能受到最大程度保护。保护农民权益是我国未来发展的一项重要课题,但不可为了少数农民权益而妥协让步,务必要在确保国家、集体利益不受损,大多数农民利益获得维护的基础上践行,实现利益间的平衡。

3.经济法视域下农民权益保护现状

3.1农民经济权益居于弱势地位

伴随着当前经济的深度改革与发展,农民经济权益越发处于弱势地位,而且改变难度相当大。一则土地所有权上农民地位较弱势,土地法当中,很多内容都不够精细化、明确化,农民土地使用权并不分明,土地收益权也较为笼统,土地处分权也界定未明。同时土地使用权上,农民的地位也不高,尤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中,农民权利履行并不如预期中顺利,反而遭受诸多伤害。

3.2农民经济权益自主性难以发挥

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运行,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法律设计内容上的不足,这使得资源政策的支配度大大下降,农民经济权益无法得到合理发挥,自主性大幅降低。

3.2农民经济权益存在不平等性

近几年,我国政府极为重视三农问题,将农村建设发展摆在非常靠前的位置,而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模式成为不容忽视的一大问题。农村集体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公有制经济,而国家公有制经济制度的建立,只有法律文本上的财产权益[4],换言之,真正的农村集体经济下,农民是没办法享受到切切实实的权益的,而且还会引发经济机制匮乏、管理体系不够分明等问题。

4.经济法视域下农民权益保护策略

4.1解决土地归属问题

土地是农民生存发展的最关键的保障,可是土地征收管理中,农民的地位却一直较为弱势,倘若某些地区政府机构通过公共利益名义侵占和伤害农民土地、权益,那必然会加剧社会矛盾。所以土地归属上,政府机构要进行合理科学划分,高效约束政府机构对公共权益的滥用,规避侵占农民土地的现象发生[5]。具体来说,可以明确土地归属,确保农民在土地上的承包权,采取诸多积极举措来调动农民土地的招商引资力,借助于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来对土地价格进行科学设立,大大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率。同时政府机构要对农民住宅基地加以确切规划,健全农村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在拆迁等事项上不可伤及农民权益。

4.2健全经济主体法律制度

首先,健全政府管理主体。这方面指的是要增强县乡政府管理主体能力,充分发挥他们在保障农民权益上的功用和责任。政府是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力量,也是农民权益关联的经济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主体。所以健全经济主体法律制度要让政府机构主体责任认知不断提升,自我约束,以防发生权力滥用现象。另外还要健全政府政绩观,把政府机构当作农民权益保护的一大主体力量,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在农业平衡、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投资等多方面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

其次,健全村委会主体制度。村委会是农民群体的自治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它可成为全村村民的代言,也有权行使相关权利。村委会在农民权益保护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不过为了预防其异化,要秉持民主原则展开村委会成员选举,确保议事程序、机制整个流程的平等、民主。

第三,加快社会中间层主体制度的发展。比如辅助政府机构工作的组织,这是一种当前时代背景下出现的全新经济法主体,他们具备国家、市场双向职能,可对市场主体、国家主体展开管理。在农民权益保护中,也要重视和发挥该主体的职能和力量。

4.3健全农村市场发展法律制度

农村市场发展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也是较为关键的一项内容,该制度的发展必须坚守以人为本准则,自源头和本质上来整肃农民制度适用环境,降低不健全的农民市场主体力量对农民权益造成的侵害,明确并提高农民发展主体地位。农村市场发展法律的健全,要自理念上明晰和重视农民特征对经济法的影响,务必要考虑到这点,还需秉持以农为本准则,对农民生存环境加以优化革新,确保农民财产权、发展权、平等权的正常履行。

4.4健全农业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农村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两类重要方式,宏观调控运用到经济法中可大大改善其他部门法的弊端,提高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力度。农业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借助于较强的政策施行力度,既可以大大减轻甚至遏制市场保护农民权益失衡的现象发生,又可以规避政府机构在农民权益保护上的职能失灵,从而更好地协调各大利益主体间的关系,以防发生矛盾冲突。农业宏观调控法律制度需秉持少取、放活准则,建立制度评价机制,以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不断推进。具体实践上,要重视和监察三补贴、两减免等政策措施的践行程度,充分利用一切积极因素来提高农民生产发展的自主性、能动性,为农民收入增加、农业产量提高提供必要支持。

4.5健全可持续化发展法律制度

可持续发展制度主要分作两类,一部分是自然可持续发展制度,一部分是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度。前者又包含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法,其根本目标在于不断健全农民权益相关法律,例如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政府机构也要适度加强对农业环境改造的支持力度,尤其是资金扶植,这样才能确保农民权益保护具有坚实的根基。后者则包含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其对农民权益的协调和保障,需秉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等准则。比如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需包括养老、医疗、教育等基础内容,依据不同农村地区订立合理资金保障机制,灵活化方式提高农民参保费用补助额度,从而更好的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最后,要开拓农村区域金融组织形式。

5.结语

总的来说,经济法和新农建设中农民权益保护密切相关,对于推动三农建设、社会秩序稳定具有关键性作用。所以要对社会经济发展实况展开研究,在经济法律内容前提下,全面了解经济法和农民权益的关系,掌握经济法视域下农民权益保护准则,解决土地归属问题,确保农民土地权益,健全经济主体法律制度、农业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等多项制度,全方位维护农民权益,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持续化发展,为新时期背景下新农村建设的穩步发展奠定根基。

参考文献:

[1]王晓燕.基于经济法视角分析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权益保护[J].法治博览.2018(02) :43-46.

[2]李伟,李昌鉴.新农村建设中我国农民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发展研究[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8)57-59.

[3]林子雄.经济法与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权益保护[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14)

[4]张忠.论农民权益经济法的保护[J].扬州大学.2019(3)

[5]宋晓雪.试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J].现代经济信息.2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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