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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宇(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

时间:2024-09-30

首先要明确除了强度等级外,设计部门事先对混凝土性能是否提出了具体的耐久性参数指标要求,并已提交给混凝土公司?比如:抗渗等级 P8、抗冻等级F150、抗硫酸盐等级 KS90、抗氯离子渗透等级 Q-Ⅱ、抗碳化等级 T-Ⅱ及早期抗裂性能等级 L-Ⅱ等等,其中的一项或几项参数指标要求?如有上述要求,那在混凝土交货检验时,相关单位按照设计部门已提出的耐久性参数指标进行取样检测即可。依据现行行业标准 JGJ/T 193—2009《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该项目参数检验结果评定合格即证明满足设计要求;如检验评定不合格,则由专家进行专项评审,并提出处理意见,混凝土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如果设计单位事先提出了耐久性能参数指标要求,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或技术交底时没有提交给混凝土公司,导致混凝土耐久性能检验数据缺失,或耐久性能检验不合格,可参照检验评定不合格的方式处理,混凝土公司必要时可以配合提供相关生产技术资料以供验证,但其责任及后果应该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与混凝土公司无关。

然而依据讨论实例的情况描述,设计部门似乎事先并没有对混凝土提出具体的耐久性参数指标要求。那么事后“设计部门要求混凝土公司对混凝土的耐久性能进行复议,并提出有效的耐久性能参数及检测数据”这个要求本身就不合理、责任错位、不符合逻辑,有推卸责任及刁难之嫌。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耐久性设计”是混凝土结构设计内容之一,包括:确定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提出对混凝土材料的耐久性基本要求、不同环境条件下的耐久性技术措施等等。与混凝土强度等级一样,混凝土需要满足哪些耐久性能参数要求及相应耐久性参数等级的设定,事先也要由设计部门在进行结构设计时提出,通常写在结构设计图纸说明上,通过混凝土采购合同或技术交底文件提交给混凝土公司。混凝土公司依据设计部门提出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耐久性能等级进行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和混凝土的生产,相关单位在交货检验时取样检验其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因此“提出有效的耐久性能参数”是设计部门自身的责任,并且应事先提出;而不可能是混凝土公司的责任,更不存在这种要由混凝土公司事后再自证清白的不合理要求。

同样依据现行国家标准 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的相关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对于常规品为强度、坍落度和设计要求的耐久性能;引气混凝土应测拌合物含气量。对于特制品除了上述项目外,还应按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检验其他项目。GB 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当混凝土有耐久性指标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件进行耐久性检验。这里“设计要求的耐久性能”和“有混凝土耐久性指标要求时”以及引气混凝土,也是指设计部门在进行结构设计时,依据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以及所处的环境类别和不同环境条件,所提出的对混凝土材料的耐久性基本要求和耐久性技术措施;而不可能是由混凝土公司事后自行凭空提出的。因为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同、所处的环境类别不同、环境条件不同,所要求混凝土材料的耐久性基本要求不同、指标不同、参数不同。既然设计部门事先并没有对混凝土耐久性能提出任何具体要求,那么混凝土公司事后又凭什么判断哪个耐久性能参数是有效的?检测数据达到多少能满足设计要求?

另外与混凝土强度性能不同,即使事后选择了某项大家都认可的参数指标,但目前没有对耐久性能进行实体检测的标准规范,耐久性能也无法事后再进行实体检测。混凝土耐久性能只能事先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验证,以及在生产时取样检验。并且 GB/T 14902—2012 规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质量验收依据。

综上所述,如果设计部门事先没有提出混凝土耐久性能参数指标要求,合同上事先也没规定耐久性检测项目,只要混凝土实测强度复核满足结构受力的要求,混凝土质量即满足设计要求,即可通过质量验收。不存在事后再选择某个参数进行检测以证明混凝土耐久性能达到设计要求,对耐久性能进行复议的这种不合理要求,更何况还要由混凝土公司自己选择某个耐久性参数进行检测。即使混凝土结构实体产生耐久性问题,其责任也与混凝土公司无关,必要时可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依据标准规范仲裁解决。

最后提醒混凝土公司注意,在签订混凝土合同时,应要求需方事先在合同或技术交底上明确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所处的环境类别以及耐久性指标要求和混凝土材料的耐久性基本要求,以免事后发生纠纷时陷于被动。即使没有耐久性指标要求,依据 GB 50204—2015 和 GB/T 14902—2012 的规定,混凝土公司也应提供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和碱总含量的计算书,对于引气混凝土还应检测含气量,但氯离子含量、碱总含量和含气量的限值同样也应由设计部门事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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