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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坚持底线思维 增强忧患意识(下)

时间:2024-09-30

4施工单位代表

代表 A

个人认为,商品混凝土行业风险的防控,无论是原材、配合比还是混凝土的过程管理,追根溯源与混凝土的技术合同有很大关联。

我是北京结构长城杯的评委,就我检查过的一些企业,关于混凝土技术合同出现的问题有:合同上规定的很多项目都是个范围;合同大同小异,一个合同用好几年,对所有的项目都通用;技术合同没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这些情况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初凝时间,有些工程的混凝土长时间不凝结,或者初凝时间不够,在现场表现为还没有进行收光、二次抹压就已经初凝了。再比如坍落度经时损失,目前外加剂的技术突飞猛进,对混凝土经损这方面大多时候可以控制得很好,但是也会因为季节因素、现场组织或道路交通等各方面原因,造成混凝土到现场后经损过大,有些施工单位会严禁操作人员往罐车里加水,搅拌站可能会采取别的措施,如让罐车司机带着外加剂调整,这是比较好的情况,但有些现场直接加水调整,造成混凝土的各种问题。

另外,还有一些资料上的问题。如在搅拌站开盘鉴定的数值与合同上的相关数值对不上。按照工程进度要不断地对混凝土做综合评定,综合评定与常驻现场监理的平行检验记录对不上。

还有一些特殊混凝土,比如高强混凝土、纤维混凝土、钢渣混凝土、抗渗混凝土等,这些特殊混凝土对所用的原材料(水泥、水等)会有一些特殊的要求(碱含量、氯离子含量等),并且针对不同工程、应用的不同部分,这些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因此,技术合同的制订要有针对性,不能拿一个合同范本“放之四海而皆准”。

其实施工总包与搅拌站是在同一条船上的,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确保混凝土质量、整个工程质量能达到设计的要求。个人认为商品混凝土技术合同是对商务合同的一个补充,确保技术合同的数据和信息清晰、准确、针对性强是非常必要的,可以防患于未然。另外,现在混凝土价格都是透明的,针对特殊混凝土用了特殊的原材料,在价格方面混凝土企业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要求,该要高价要高价,包括结算时出了问题,都有技术合同作为依据。

代表 B

我谈一下自己的感想。

因为法律上规定施工单位作为施工的一个主体,承担了整体建筑结构在设计使用期限内的终身质保责任,所以施工单位压力也很大,混凝土质量,尤其是混凝土强度,是施工单位要核心把控的项目,如果这方面把控不好,甚至会影响施工单位的生存。近年来总有一些这样的新闻出现:像因一个栋楼的混凝土强度不达标,导致整个项目所有楼都要砸掉,对于施工单位来说,除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外,还要承受由此而产生的负面的社会影响,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生存问题。面对这些质量事故,建设单位肯定会追究施工单位的主体施工责任,同样施工单位也会把责任分担到混凝土企业,最后可能会出现牵扯不清、对付公堂、两败俱伤的局面。这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像刚才专家提到的,施工单位和混凝土企业其实是坐在一条船上的,出现了这种事故对两方都是损失。

就近年来出现的这些问题,说一下个人的理解:一个是市场的因素。目前市场的竞争环境导致混凝土核心原材料的质量降低或者是产量下滑,进而导致了混凝土产品的强度保证系数下降,原来可能超过设计强度,现在勉强能达到设计强度,再有生产过程中的偏差或施工、运输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导致混凝土实际强度达不到设计强度。第二是技术的因素。有些搅拌站可能技术方面还有所欠缺,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上出现一些不该出现的问题。第三个是施工因素。这个主要是我们施工企业自身的方面。施工单位的整体监督管理可能存在不到位的情况;目前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工人的技术能力和数量都在下降。

最后还是想强调一下,施工单位和混凝土搅拌站是一体的,希望还是能互相多沟通。在混凝土的配合比阶段能够让施工单位介入,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搅拌站也能做一些现场的配合。大家能够共同看到问题,并更清楚自己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希望各自能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包括搅拌站对原材料、配合比和生产工艺的过程控制,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控,包括后期的养护措施。希望大家能够守住各自的底线,保证施工实体的整体质量,大家一起能够共赢。

主持人点评:原来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反倒没出现这么多问题,可能是由于当时混凝土组成材料简单、生产工艺简单,但更多的是因为“一个脑袋指挥自己的两条胳膊”,都是由一家管理。自从为了稳定混凝土的质量,而且出于环保的要求,把现场搅拌移到工厂定制化生产时,混凝土应该是越做越好的,但各种各样的矛盾就显现出来了。像刚才专家提到的混凝土坍损的问题、初凝时间的问题,混凝土的塑性状态不是想保持多久就能保持多久的,这是由混凝土的胶凝材料和配合比决定的,这时就涉及到两个字——沟通。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和现场技术人员、施工人员一定要有所衔接,沟通很重要。沟通是为了理解,理解是为了互动,沟通、理解、互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成效,即确保混凝土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

5特邀嘉宾(混凝土公司总经理)

首先,一个企业在创业时期,老板首当其冲要去跑市场、搞关系,否则企业也做不大、做不强,没有一个业务是人坐在家里别人找上门来就做成的,所以创业前期需要这样。但企业要长久生存下去,那还是要靠专业技术。一个企业若能够生存到 15 年、20 年甚至百年,那个老板肯定对自己产品了如指掌,对待企业都是像自己的孩子一样。所以我开始从销售型转换为技术型,不断地去讨教、学习,向各路人才、专家请教。专家来我都开诚布公,我有什么问题全都告诉他,这样才能找到问题所在,每个专家会从不同的角度来解答。所以老板也要努力学技术,不要觉得自己有钱,大不了多花钱请个总工,其实不是那么回事,总工是会走的。企业是自己的孩子,不管有钱没钱,自己的孩子谁都放不下。

第二步就是专家一直提到的交货检验。我家一直在做,因为我知道若出了事,交货检验是对自己唯一的保护。我们做了一个交货检验的牌子,施工人员要举着交货检验的牌子让我的工人在现场拍照。我的所有工人的手机上都必须要有水印相机或工程相机,照片里时间、地点全部都有记录,拍完照要上传。

第三个是规定司机对送到现场的每车混凝土状态都有视频回传,因为我要确保每一车料都是合格的。我有两百多名工人,不可能都那么听话,一方面规定回传视频、拍照片有补助,一方面要求任何照片以正面的、加水印为准。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须说明理由,由发料员监督。我还告诉我的客户,如果料不好一定要退还给我,不要明知不好还使用,加固的费用远远高于建造的费用。

第四个是严禁施工人员往混凝土中加水,办法是让我的工人在施工现场用水印相机拍摄加水的照片,我的工人拍到一张加水的照片就能得到 30 元补助,头一个月这个补助费用高达十多万元,之后慢慢就没有了,说明我的客户往混凝土中加水的现象越来越少了。加水对混凝土的性能影响太大了,如果觉得混凝土不好要么退还给我,要么就用外加剂调。

再一个,我们使用的砂石料是自己做的。以前我们70% 的砂石料是自己做,还有 30% 是从外面采购的,但外购的不太放心。今年开始,我们全部自己家做,当然很多搅拌站是做不到的。无论自己做的还是买来的,检测方法还是相同的,我们是一小时监测一次。如何监测?做试块肯定是来不及的,都做合格了再去使用,那是不可能的。我们用最土、最笨的办法,抓一把砂子,好不好心里就有个数。一个小时抓一把,如果不好,我们就重新洗一遍,顶多浪费一点电费,总比打进混凝土做成实体出问题强。

我一开始以为我做好混凝土就可以了,但我现在觉得最好是把混凝土前后相关内容都要学专业。上游的砂子、石子,我自己基本上都懂,能够掌控,再下一步学外加剂,还有去学施工。只有把一整套都学来,前前后后的环节都懂的时候,才有能力真正去把控混凝土,才能游刃有余。

法律知识也必须要懂。这是保护自己的“武器”。

现场互动

1、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到混凝土搅拌站去抽查混凝土的产品质量问题,包括混凝土强度、氯离子等等,其中有一个指标是混凝土出厂坍落度,多数搅拌站的出厂坍落度都超标(大于 210mm),就认为混凝土的质量不合格,要求当地搅拌站停工整顿,然后按照今年混凝土的产量进行一定比例的罚款。而相关标准要求混凝土工作性应该是在施工现场交货检验,当时有搅拌站向监督部门反馈了意见,但监督部门没有采纳,他们认为既然是产品,就应该满足产品的标准要求。想问一下这样是否合理,另一个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

观点一

政府部门的监管是对的,管对了是对的,但是,这么多年来,我们政府很努力地花了很多心思,想很多办法去管混凝土企业,但是管成了“猫捉老鼠”、“游击战士”。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混凝土材料本身有其特殊性。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不能单一地只关注一个指标。那坍落度到底应该是多少才合格?第一,以能够泵送施工为原则;第二必须考虑坍落度的经时损失。坍落度的大小必须要写到合同的文本里去,在坍落度验收的时候以合同要求为准。所以要再次强调,合同文本的规范性,注重合同中的技术文本。

观点二

首先,行政执法要依法执政。不知道当地有没有这个法规或政府条文说可以这样处罚,这是我第一个疑问。第二个疑问是,其实可以请律师以发函或者见面的形式约谈政府部门,如果得到的回复还是一样,那么建议请律师发起行政复核。这是我的一个想法,不知道是否正确,请律师来解答。

观点三

我赞同,实在没有办法,可以行使法律赋予我们权利,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走各种流程。但是我有一个顾虑,毕竟除了国企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民营企业,一般情况下,我服务的客户当中,国企相对于民营企业各方面的管理都是规范的,按标准的操作,但是很多民营企业因为条件不具备等原因,可能标准方案落实得还不到位。再一个,作为本地的搅拌站即使感觉本地的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问题,也不敢跟主管部门谈。

观点四

我国最早的搅拌站实际上是施工企业,可后来走着走着就忘了我们的初心。我们把自己当作建筑材料,其实我们根本就不是建筑材料。现在我提出五个证据:

1、混凝土企业有住建部发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2、国家统计局把混凝土归于工程服务领域而不是归在产品制造业,与水泥制品完全不相关。

3、混凝土的产品标准。C30 的混凝土,可能 24.5也是合格的。按数据统计方法 24.5 也是合格的,最低0.85 就能合格(但是 0.85 不一定合格)。

4、混凝土企业的主管部门是谁?技术监督局是将混凝土完全按照产品进行管理的,而事实上混凝土标准又这么复杂。其他的产品都有一个标准,比如一瓶水,对微生物、细菌都有严格的标准,一旦超标就是不合格的,但混凝土没有。

5、没有哪一个产品能像混凝土一样从出厂以后会越来越好。比如面包,从买到手它只能会越来越坏,它会变质,而混凝土浇筑后强度越来越高。

混凝土企业不要再把自己定位成一个纯粹的生产制造企业,还是要回归我们的本业。我们跟施工是一体的,不能再分彼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可能是混凝土原材料质量变差了,但实际上可能是混凝土企业的定位产生了偏差。大家可能很多时候觉得跟施工企业签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购销合同,事实上签的是定做合同。比方今天生产的混凝土是供应给这家施工单位的,那做出来只能供给这家,没法供给别人。就像饭店做菜,做的菜就是顾客自己指定的。所以说我们就是施工企业。只有承认这一点,我们才能远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大家才能安全。

观点五

第一,市场监管局到底该不该管,是否有管理权?其实这要看当地有相关的文件,比如说广西,就允许16 部委联合发文来管理的。第二个,监管部门作为一个外行,他只能拿我们的条条框框来框我们自己。这其实不怪他。根据 GB 14902 里面产品的坍落度要求,市场监督局判定混凝土产品不合格是没错的,他的预判没有错,这一点必须要承认。那我们能做的是跟他尽量地去沟通。沟通什么呢?2012 年的标准,这么多年过去了,现在的工程与 2012 年的完全不同了,现在要泵送那么高,而且原来都用的是河砂,现在都不一样了,再拿以前的标准条款限制企业,存在不合理性。单看一个坍落度,但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否则合法不合情。这个“情”就是在当下的实际情况。所以说在标准没有修订之前,我们只能靠沟通。目前有很多不合适的标准,但我们混凝土人都没有特意督促着修订标准的人尽快完善这些标准。这是还需要努力的方面,否则会很被动。混凝土方经常抱怨:政府部门怎么这样?手里标准就这样,如果监管单位不按标准执行,若出了问题对付公堂,法官会判他渎职罪、失职罪。所以我个人认为双方要沟通,不要对立。

主持人点评:标准如果有问题,确实会造成很多困扰。标准上就是这么写的,监督管理部门按标准检测不合格,而后进行处罚、通报批评,质检站只是依据标准行事。所以我们行业该发声就得发声,与标准编制组及时沟通,督促他们尽快修改这些不合理的条款。

实际上,说来说去其实就是一个主题——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吃一堑必须要长一智,打铁还需自身硬。

2、如何能让施工方认识到交货检验的重要性,双方共同做好交货检验?

对于这方面,我做了差不多十年的努力。去年司长在接见我们检查组的时候,我就提到交货检验是非常重要的。但由于交货检验是由施工单位负责的,混凝土企业又是个弱势群体,施工单位不做的时候,对施工单位又没有约束的条款,所以搅拌站也只能被动地接受。司长就表示,交货检验非常重要,如果是因为这个原因执行不了,下一次出台文件就加一句:如果施工单位不组织或者不认真组织,导致没有办法对混凝土质量进行验收的时候,就视为所接收的混凝土是合格的。但是出台一个文件不容易,到今天还没见出来。但是今年一年,监督部门对交货检验的监督频率特别高。

但目前的状况是,混凝土生产企业自己对交货检验都不清楚,怎么能要求监管部门对交货检验理解得透?所以,混凝土企业还得做大量的工作,要多组织相关的培训会,把什么是交货检验弄清楚。

政府部门出台文件,之后一定会出台实施细则,到时候大家千万不要放弃自己的权力。搅拌站自己内部要统一,虽然这会增加很多的工作量,但是一定要让老板清楚,这是保护我们自己的法宝,不单是保护我们自己,对整个混凝土行业、整个建筑行业也是有益的。所以我们自己内部先统一,然后再想办法与监管部门慢慢沟通。即便出了相关文件,也不要指望马上能很好地实施,这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需要一个理解的过程。但是我们一定要共同努力,这个曙光已经看到了。

主持人点评:我觉得全国的商品混凝土平台应该做几件事情:1、要注意内部技术练兵。2、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让大家看看现实是什么样子。

也就是我们自身得自强起来。让自己漏洞少一点,身体好一点,免疫力强一点,才能有自信。

3、很多企业为了满足资质合规性的要求,会挂靠职称,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时,会是谁负责?

观点一

第一,搅拌线的出租或者说项目资质的挂靠本身就是违规违法的。

第二,不管怎么挂靠,不管是谁来做,最终生产的所有产品,至少在法律手续上都是从这个公司出来的,所有的验收资料、合格证、强度报告通通都是公司的,那么出了问题公司就应该承担责任。

第三,现在的建筑工程公司的相关资质在进行改革,其中核心的一条,比如张三,想要挂靠在某个建设公司某个搅拌站,有个条件,他的社保必须要在该建设公司交,该建设公司要给张三发工资。社保原来是在社保办,现在还是归社保办管,但是是由税务机关代征另缴的。这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归根起来,第一就是坚守底线,不要去碰红线。第二,万一触碰了,一个谎言将来要用更多的谎言去圆,将来就会犯更多的错误。

观点二

我们对法律一定要有敬畏之心。国家的监管越来越严,现在没人抓,不代表以后不抓,现在不追责不代表以后不追责。

4、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搅拌站抽查砂石骨料因级配不合格而进行大额的处罚,这是否合理?

观点一

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是否能生产出合格的混凝土?个人认为这个是伪命题。因为现在很多关于原材料的标准都在修订,比如粉煤灰标准原来规定细度是 25,现在改成了 30,机制砂的标准马上也改了,石粉含量也要扩大了,按现在的标准是不合格的,那在新标准中就是合格的;国内的标准与国外的标准都有差异,那是说用这样的原材料就不能生产出合格的混凝土吗?

我也确实搞不清楚监管部门的处罚依据在哪里。如果换成我,我可能也会申请行政复议。

观点二

砂石就两个标准,一个国标、一个行标。不管用哪个标准,砂石的级配都是禁不起检验的。河砂级配都很少有合格的,监督部门出具相关报告都会有风险,所以我们是写“除级配之外,检测都合格”。不能直接写砂石不合格,省得施工单位为难,但是也不能写合格,不合格就是不合格,国家标准就放在这儿呢。怎么处理这样的矛盾呢?实际上还是沟通问题。第一,“围墙”内的事,由建筑部门负责。砂石是极其特殊的,为什么混凝土还要有配合比?说明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是能解决砂石的级配问题配制出合格的混凝土的。而且拌合物还不是最终的,也还是能调整的。第二,砂石本来就是产品,它都没有一个真正的主管部门来管,买来的砂石质量不合格,搅拌站怎么能让它合格?这是不合理的。这些要去解释。目前就是这样一种状态,除非全部停工,如果因为这个导致全市停工,监督部门还敢罚吗?他们判为不合格一点都没错,但是合法不合情。

观点三

首先完全同意这个说法,不合格就是不合格。但是处罚要有依据。上海监督管理部门现在的做法是,先公布抽查结果,如单向结果指标不合格,然后要求闭环,就是要求我们证明,应用这些材料的所有工程都没有出现问题。能够闭环后,这件事管理部门也就完成了。

我非常理解施工单位,出现问题我会先为施工单位说话,再为原材料部门说话,我跟他们有合同,再和监管部门沟通,也有据理力争,然后打官司的时候我会为律师提供我的专业知识。我是这么回避这些问题的。

主持人点评:几位专家都谈到了沟通,沟通有前提,前提是一定是个明白人才能沟通。所以说来说去,本次沙龙的目的,还是让大家做业内的明白人。

加强对砂石行业的管控和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倒逼砂石行业快速地形成质量控制意识、产品质量意识。经常人有说,用不满足标准的原材料不也能生产出合格的混凝土吗?对于混凝土产品质量保证来讲,这是一个过程,不是某一次合格就好。作为质量控制,我们肯定是希望用合格的原材料去做合格的产品。如果说用不合格的材料做合格的混凝土很正常,那标准还有什么用?标准就是保证我们的产品稳定的、长期的质量,并且质量不仅要合格,而且还要优良。所以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说,加强对砂石行业的管控,才能促进砂石产业的发展。

产业链应该是相互促进的,混凝土对上游的原材料提出要求,上游的原材料可以从工艺制造、装备等方面进行改进,同样,下游对混凝土提出更高的要求,可以促进混凝土行业技术的进步。这都是相辅相成的。

结语

· 外加剂企业并不仅仅是给客户提供单一的产品,还要向客户提供服务,所以要苦练内功,争取从源头上控制整个产业链的风险。

· 建立一个风清气正的预拌混凝土行业生态链,这样我们就可以共同发展。

· 心存敬畏,守好底线,经常出来充充电,做个明白人。

· 客户是上帝;各司其职,换位思考;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要为我们产业设路标不要设障碍。

· 希望混凝土人能做个真正的内行。

· 引用总书记的一句话:与天下同利者,天下持之;擅天下之利者,天下谋之。既然往后余生,我们注定要与商砼一起度过,祝福各位,我们一路同行,共攀高峰。

· 生产出符合建筑标准要求的成品,各自完成自己的责任,大家一起光明正大地赚钱。

主持人总结——规矩、规范,自律、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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