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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地区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时间:2024-09-30

一、数据采集

以2018年7月15日为时点、以2017年为裁判年份、以混凝土为关键词、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搜索在常州地区判决的案件,共有69个,剔除其他纠纷(买卖标的非预拌混凝土)的无效案件14个,共有55个有效案件,其中有两个案件,一审中被告提出反诉请求。

二、案件审理数据

1. 一、二审审结数据

55个有效案件中,一审审结的案件42个,一审审结率76.36%;二审终审的案件13个,上诉率23.64%。

2. 二审审理数据

二审审理的13个案件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9个,维持率为69.23%,改判的案件4个,改判率30.77%。

3. 审理结果

55个案件中,支持诉讼请求的有50个,占90.91%;驳回诉讼请求的有5个,占9.09%。

4. 案件具体事由

出卖方起诉购买方要求支付混凝土货款的案件53个,占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96.36%;购买方起诉出卖方主张混凝土质量问题索赔的案件2个,占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3.64%。

三、法院裁判观点

1. 关于混凝土价格调整

买卖双方签有调价协议,虽买方不认可调价协议中买方签字人的代理权限及否定印章非工商备案章,但是,结合卖方将调价协议交买方联系人签字盖章及买方联系人在还款承诺中签字及还款承诺上盖章的事实,法院认定调价协议的真实性,调价协议上确定的价格即为混凝土结算价格。

2. 关于混凝土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资料和文件上印章的效力

如果结算单、确认单、调价单、还款承诺等文件中加盖的印章非买方工商备案章,买方一般会提出印章系伪造、对盖章文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抗辩。但是,结合买卖/销售/供销合同、发票以及卖方送货单等凭证,还有卖方将相关文件交给买方联络人要求买方签字盖章的情况,认定章系由买方加盖,卖方没有义务对文件上加盖的印章是否与工商登记备案章一致进行识别和审查。非工商备案的印章有效,法律后果由印章所载公司承担。

3. 关于质量抗辩或索赔

首先,买卖合同约定,如发现混凝土有质量问题,应在收货后一定时间内通知卖方。若没有及时通知,买方过此质量异议时限再主张质量问题,必须要有更进一步的证据。其次,如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对混凝土质量有异议可选择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部门检测,无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非双方选择而系买方单方委托则无法证明混凝土质量问题。再次,如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必然存在及时返工或在工程验收时发现问题,在没有证据证明因混凝土质量问题发生返工且工程早已通过竣工验收、工程已交付使用后再提出混凝土质量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不予认可。

没有书面证据,仅有证人证言,难以证明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

生效判决文书确定承包人因混凝土质量问题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可以作为承包人要求混凝土出卖方承担损失的数额。发包人起诉承包人进行质量索赔的案件中,对混凝土强度质量问题的鉴定报告可以作为承包人起诉出卖人确认混凝土质量问题存在的依据。

因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通过验收,作为买方的承包人要求混凝土供应方承担其额外支出的检测费、工程加固费用及设计费等,法院均予以支持。

4. 关于买方主张卖方迟延供货的违约责任

因卖方迟延供货造成买方损失,买方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未有相关证据,诉求不被支持。

买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卖方供应混凝土(合同约定有提前1天或2天通知)。合同中约定了晚供货应支付的违约金,按照晚供货时间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超过1小时按1000元/小时),计算的迟延送货违约金,予以支持。会议纪要中明确载有因混凝土晚供货造成停工损失的金额,可以作为主张混凝土晚供货造成的停工损失。

5. 关于未开发票的抗辩

从买卖双方的付款及出具发票的进度看,买方的付款额度远大于卖方向其出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不能证明先开票后付款,所以,买方要求卖方先开发票再付款无依据。

合同未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付款条件,买方以卖方未开具发票为理由拒付货款不被支持。开具发票并不影响付款条件的成就,买方要求卖方先行开具发票的抗辩不予采纳。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卖方尚有涉案货款的增值税发票未予开具,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另行主张权利。

6. 关于违约责任、利息计算标准

55个案件中,除了5个案件诉讼请求被驳回外,其余50个案件,未主张利息的有11个;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利息计算标准的有18个;合同中未约定利息计算标准但起诉时主张利息的有21个,其中判按6%年利率计算利息的3个,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18个。

四、总结

1. 混凝土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1)由于大多数混凝土买卖合同都约定了按月结算,停止供货后几个月内结清货款,所以,欠款数额大都比较明确,容易确定,诉讼中举证证明买方欠款数额相对比较容易。作为混凝土供应方,有合同、有送货单、有结算单、有发票,主张货款在一般情况下证据都比较充分,且能够相互印证,即便购买方对送货单上收货人的身份不认可,对印章的真实性不认可,但结合其他证据,交付混凝土的事实基本都能确认。

(2)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利息标准的,只要不是过高,法院都会支持。即便过高,调整后的违约金或利息标准也远远高于无约定时获得的违约补偿。没有约定违约金或利息标准,主张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按6%的年利率计算,基本上也能得到支持。所以,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金或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违约金或利息,过高部分可以由原告自行调整,也可以由法院调整。没有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也应当主张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大都会得到支持。不主张利息的,法院只会按照诉讼请求判令支持欠款,不会有额外的利息补偿。

(3)被驳回的5个案件中,有3个因为未签订买卖合同,而其他证据又不充分,最终因主体不对或不能证明存在买卖关系而被驳回。可见签订书面合同及保留送货单等相关证据的重要性。

(4)有1个案件因为过了诉讼时效被驳回,在此提醒权利人,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一定要及时维权,不能超过诉讼时效。否则花了时间花了精力花了金钱,最终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主张权利的通道完全被封死。

(5)若以未开具发票作为不支付货款的抗辩,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次付款前卖方应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给买方,不开具发票,买方有权不付款。若合同中无此约定,买方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到期应付的混凝土货款。

(6)关于价格调整。混凝土合同价款约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每个品种规格都有固定的单价,另根据信息价进行调整(目前为止,只看到调涨的,没看到调低的);另一种是按每月信息价下浮一定的比例确定单品单价。在定价、调价方面,卖方比买方有优势。理由是,一方面,买方不同意调价,卖方随即停止供货;另一方面,买方想要换混凝土供应商也比较麻烦,需要重新找卖家谈价格、签合同、备案。大多数情况下,一旦签了混凝土供应合同,很少再更换供方。

2. 关于混凝土质量索赔问题

因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买方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举证难度要远远高于卖方向买方主张货款的举证。如何向卖方主张因质量问题产生的违约责任,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买方关注:

(1)不少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收货后在一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混凝土质量合格,有约定一个月的,有约定十天的,也有约定七天的。如果在这个约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质量问题,而是在此后发现质量问题怎么办?所以,第一,收货后提质量异议的时间应当尽量长一些;第二,如果在此期限内未发现质量问题,不能当然视为混凝土不存在质量问题。由于混凝土的特性,不可能通过外观和短时间的观察就能发现质量问题,而是在使用、浇筑后一定期限内才会发现一些质量问题。有些质量问题 1~2 周会出现,而有些质量问题要两三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才会逐渐出现及发展,很难一刀切地约定质量异议时间。即便有出厂合格证、试块检验合格依然不能保证使用在工程上的混凝土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2)鉴于质量异议期并不能完全发现混凝土存在的质量问题,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解决质量问题的响应时间,即买方发现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在向卖方发出通知后,卖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并到现场实地查看、商讨解决方案。即买方发现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将通知、协商过程和商谈结果落实到书面文件中。

(3)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必然会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不只是买卖双方应解决的问题,发包人等必然也会参与,可能还会组织工地会议,商讨如何解决混凝土存在的质量问题,在会议纪要中尽可能描述、明确混凝土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可预估的损失情况。

3. 迟延送货的违约责任

虽然混凝土买卖合同的主要纠纷为货款,其次为质量,但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买方除了关注混凝土质量外,还应对卖方的送货时间及晚送货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予以约定。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方要履行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卖方要履行及时向买方交付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

结论: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买方质量维权的难度高于卖方主张货款的难度,但质量问题不仅仅是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也关乎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对于卖方,要尽量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标准,提供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混凝土产品。对于买方,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通知、尽快解决,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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