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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调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海砂 7.3 万/公顷

时间:2024-09-30

2018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标准里根据国民经济增长、资源价格变化水平,并考虑海域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海砂开采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为:海砂7.3万元/公顷。

该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含养殖用海征收标准)制定工作,应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

并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1.离大陆岸线最近距离2千米以上且最小水深大于5米(理论最低潮面)的离岸式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

2. 填海造地用海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占用自然岸线的该宗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120%征收;

3.建设人工鱼礁的透水构筑物用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

4.地方人民政府管辖海域以外的项目用海执行国家标准,海域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养殖用海标准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征收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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