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09
陆善勇,云 倩
2021 年11 月22 日,***主席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 周年纪念峰会上发表题为《命运与共共建家园》的重要讲话,提出要与东盟共建和平、安宁、繁荣、美丽、友好“五大家园”,其中,在共建繁荣家园部分提出“中方将启动科技创新提升计划,向东盟提供1000 项先进适用技术,未来5 年支持300 名东盟青年科学家来华交流”。①***:《命运与共 共建家园——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周年纪念峰会上的讲话》,中国政府网,2021年11月22日,http://www.gov.cn/xinwen/2021‐11/22/content_565246.htm.这对中国—东盟科技合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方向。此前,***主席在第十七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开幕式上强调要建设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并明确提出“提升科技创新,深化数字经济合作”。②《***在第十七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开幕式上致辞》,中国政府网,2020年11月27日,http://www.gov.cn/xinwen/2020‐11/27/content_5565309.htm.共建繁荣家园正是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在经贸合作领域的具体实践,推进科技合作是中国和东盟的共同需求,也是共建繁荣家园的重要举措。共建繁荣家园的提出为中国—东盟科技合作赋予了新内涵、新使命,也为中国—东盟科技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中国历来高度重视与东盟的科技合作,自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建立以来,已取得了多项重要的科技合作成果。但由于中国—东盟区域内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成熟度存在巨大差距,全面开展科技合作的困难较大。在共建繁荣家园提倡的新指引下,创新国际科技合作模式,探索打造创新理念共鸣、科技成果共享、科技信息共通、创新链条共建、科技人才共育的中国—东盟创新共同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全球科技合作的不断深化,关于国际科技合作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也日趋活跃,尤其是2017 年《“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出台以后,相关研究成果随之增多。东盟跃升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后,中国—东盟科技合作更是成为研究热点。现有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国际科技合作模式的研究。刘秋生等构建了国际科技合作模式评价体系、评价方法和模式选择标准。①刘秋生、赵广凤、彭立明:《国际科技合作模式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年第2期。肖朔晨等以科技合作和技术转移作为重要指标,实证分析了中国—东盟垂直型科技合作模式的特征和不足。②肖朔晨、闫兴:《中国—东盟(CAFTA)垂直型科技合作模式研究》,《科学管理研究》2018年第1期。基于东盟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合作基础各不相同,阳国亮等提出要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的科技合作模式。③阳国亮、吕伟斌、程启原:《泛北部湾国际科技合作及其模式选择》,《学术论坛》2009年第7期。二是对深化中国—东盟科技合作对策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总体上是从合作机制创新、拓展合作领域、搭建技术转移平台、夯实配套支撑体系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廖文龙等提出要加强中国与东盟创新政策的良好对接,共建共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打造链接全球、辐射东盟的技术贸易市场,构建面向东盟的科技金融体系等。④廖文龙、翁鸣、陈晓毅:《“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东盟科技合作对策研究》,《广西社会科学》2020年第9期。闫新霜提出要构建中国—东盟协同创新网络、人才支持体系和金融支撑体系。⑤闫新霜:《关于中国—东盟科技合作现状及具体对策分析》,《营销界》2022年第3期。赵德森等基于技术势差理论、三优势模式理论,研究了中国对东盟技术转移的基本动因、典型特征及实现模式。⑥赵德森、黄晓晖、秦超:《中国对东盟技术转移的动机与模式研究》,《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5年第11期。此外,还有对具体合作领域的研究。王雯婧等提出临床医学、工程和环境生态学等应成为中国—东盟开展科技合作的重点学科领域。⑦王雯婧、曾静婷:《东盟重点研究学科、产业政策分析及对中国国际科技合作的启示》,《科学管理研究》2020年第10期。曹玉娟等对中国—东盟农业科技合作进行研究,提出设立农业科技国际特派员计划、加强对边境草根科技援外的支持、构建多层次的多元项目支持体系等对策建议。⑧曹玉娟、杨起全、赵延东:《新周边形势下中国—东盟农业科技国际合作的广西实践》,《中国科技论坛》2015年第3期。对中国与东南亚个别国家科技合作的研究则主要有唐艺舟、谢舜等对中国与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等国的科技合作成效进行绩效评价,其提出可以在科技创新政策研究、科技联合研究与成果转化、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全球创新资源链接、加强区域公共产品供给等方面合作。⑨唐艺舟:《中国与东盟五国科技合作绩效评价》,广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2—34页;谢舜、刘凯:《中国—印尼科技合作的内在动因及其实现路径——基于区域公共产品供给视角的分析》,《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三是对构建创新共同体的研究,主要是对创新共同体的内涵、国内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思路、打造国际科技合作的创新共同体进行研究。如王峥等分析了创新共同体的概念、框架与模式。⑩王峥、龚轶:《创新共同体:概念、框架与模式》,《科学学研究》2018年第1期。张寒等认为科技创新共同体正在形成,科学家群体将发挥关键作用。⑪张寒、李正风、高璐:《超越科学共同体: 科技创新共同体的形成何以可能》,《自然辩证法研究》2022年第8期。宋宏、张瑾、赵菁奇等对长三角地区通过技术联合攻关、技术创新合作等建设科技创新共同体的路径进行了研究。⑫宋宏:《纵深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的考量》,《安徽科技》2022年第7期;张瑾:《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背景下的联合攻关路径思考》,《厦门科技》2022年第3期;赵菁奇、金露露、王泽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研究——基于技术创新政策效果评价的视角》,《华东经济管理》2021年第5期。赵超提出要构建分布式、共享型、开放式的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共同体。⑬赵超:《区块链+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共同体构建分析》,《学术论坛》2020年第4期。阮建平等分析得出“一带一路”节点城市的科技创新能力参差不齐,构建“一带一路”创新共同体具有必要性、可行性与现实性。①阮建平、刘煜旻、刘亚春:《“一带一路”创新共同体视角下节点城市的比较研究》,《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黄栋等对中美与东盟的科技合作模式进行比较,得出美国与东盟科技合作主要是为了维护美国的技术优势与产业霸权地位,中国与东盟的科技合作则是将中国—东盟视为一个整体,强调共同发展。②黄栋、张梦环:《中国—东盟与美国—东盟科技合作比较分析》,《南亚东南亚研究》2022年第3期。
上述成果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借鉴,但现有研究的系统性、全面性和深度不够,主要还停留在对中国—东盟科技合作现状、问题的分析上,从战略层面创新国际科技合作模式的探索和研究不足,缺少更深层次的系统性分析和创新性的政策性建议。目前关于创新共同体的研究仍主要集中在国内区域合作层面,对在国际合作中如何构建创新共同体的研究仍较少。并且由于共建繁荣家园的倡议提出时间较短,鲜有学者有针对性地从共建繁荣家园的视角对中国—东盟科技合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为此,本文将紧扣共建繁荣家园的目标,提出打造创新理念共鸣、科技成果共享、科技信息共通、创新链条共建、科技人才共育的中国—东盟创新共同体,并进一步探索和研究从战略层面构建中国—东盟创新共同体的路径。
共建繁荣家园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经济领域的重要实践,其将中国—东盟在区域经济中视为一个共同发展的整体,强调追求双方共同利益的联结和共同价值的实现,践行的是共同应对调整、共同谋求发展的全球价值观。共建繁荣家园的提出为破解中国—东盟科技要素流动性较差、科技信息资源共享程度较低、科技人才交流合作覆盖人数有限等难题提供了系统解决方案——打造中国—东盟创新共同体。打造中国—东盟创新共同体是共建繁荣家园在科技领域实践的必要举措,是深化中国—东盟科技合作的迫切需要,能为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提供坚强的科技支撑,是促进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提质升级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科技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借助科技创新提速经济发展、解决社会问题已成为东盟国家的普遍共识,尤其是在见证了中国科技崛起给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变后,东盟各国发展科技、推动创新的意愿非常强烈,期望能将高铁、新能源、5G 网络、人工智能、智慧城市等高科技导入东盟经济发展圈。共建繁荣家园倡议提出将“向东盟提供1000 项先进适用技术”,基于现有的中国—东盟科技创新模式和渠道难以高效完成此项目标,通过推进中国与东盟建设创新理念共鸣、科技成果共享、科技信息共通、创新链条共建、科技人才共育的创新共同体,有利于中国将积累的大量先进科技成果和优势技术有效输出到东盟国家,实现产能“走出去”,切实高效地为东盟国家提供所需的先进适用技术,使东盟国家能够共享中国科技成果和科技发展经验,带动东盟国家产业转型升级,为实现共建繁荣家园对向东盟技术转移的目标提供制度保障。
繁荣家园是一个利益联结、共同发展、合作共赢、信念一致的共同体,共建繁荣家园的核心内涵是追求共同利益、实现互利共赢。中国和东盟国家的经济发展都需要强大科技支撑,双方在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以及加快数字经济、绿色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需求高度契合。与东盟国家相比,中国在装备制造、生命科学与健康、能源环境、农业等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中国与东盟各国在科技和产业发展战略对接等方面合作潜力巨大。在共建繁荣家园的大背景下,通过构建中国—东盟创新共同体,能够缩小中国—东盟区域内各国的经济发展差距,以科技合作引领和支撑中国与东盟各国开展更深层次、更广范围、更实效益的务实合作,增强中国与东盟科技合作项目的示范带动效应。
当前,经济、科技全球化使得世界各国的创新要素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流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必然要求国际科技合作进一步深化,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实质就是为了实现科技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最优配置,使科技产出达到最大化,增强科技合作效应和效益。在共建繁荣家园的新形势下,通过打造中国—东盟创新共同体,有可能从制度、物质和观念等多个层面提供国际科技合作的中国方案,能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和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科学合理配置,推动传统的科技组织结构和创新方式改革,提升中国—东盟间科技资源要素流动水平、优化科技资源要素配置。
科技交流与合作历来都是中国与东盟合作的重要内容,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科技合作不断深化,“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更是使得中国—东盟科技合作得到空前加强,规模愈来愈大,形式愈来愈多样化,已形成多种国际科技合作模式,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该模式是指中国和东盟国家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围绕国家确定的重大科技领域,整合创新资源,组织和协调各相关合作主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这种合作模式的级别和层次较高,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可持续性,是双方国家意志在科技方面的集中体现,以签订双边或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为主要方式,主要包括国际会议互动模式、国家级技术转移平台模式、国际科技特派员模式、引智模式、科技资助和科技援助模式等,具体做法和典型案例如表1 所示。
表1 以政府为主体开展中国—东盟科技合作的典型案例
该模式是指充分发挥中国和东盟国家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智库优势,通过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各种外事活动、科技洽谈来确立双方或多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这种合作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合作主体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双方政府不直接主导国际科技合作,而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来规范合作主体的行为,主要包括依托高校建设科技创新中心模式、共建联合实验室模式、联合研究模式、团队引进模式等,具体做法和典型案例如表2 所示。
表2 以高校、科研机构为主体开展中国—东盟科技合作的典型案例
该模式是指中国企业和园区基于不断进行新产品开发和商业化的需要,主动向东盟国家,尤其是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寻求国际科技合作。这种合作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企业长期跟踪市场和研究客户需求,能准确把握市场和技术的对接,具有较高的合作效率,能快速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产品化和商业化,主要有企业主导科技合作模式、园区引进科技创新中心模式、搭建创新合作园区模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模式等,具体做法和典型案例如表3 所示。
表3 以企业、园区为主体开展中国—东盟科技合作的典型案例
1.国际科技合作机制缺乏约束力
目前中国和东盟之间的科技合作以政府主导为主,尚未真正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合作机制,以企业为主体自主开展的科技合作较少。一方面,从科技合作机制来看,中国虽与诸多东盟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科技合作协定和科技合作谅解备忘录,但大多缺乏强制约束力,且缺少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和相应的政策与机制。另一方面,从法律法规来看,中国科技立法尚不完善,对如何开展与东盟的科技合作,在法律层面并未有明确规定,这使得中国与东盟的国际科技合作缺乏行动依据。
2.国际科技合作的层次较低
目前,中国与东盟科技合作还未到成熟阶段,双方科技合作项目的选择缺少系统性、针对性、战略性。大多数合作成果只是停留在文章、专利等层面,进一步转换为实际生产项目的较少,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造成了创新资源的极大浪费。在科技“走出去”方面,由于大多数东盟国家的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都较低,中国与其科技合作多随投资进行,受制于东道国的生产水平较低,随着投资所进行的技术转移大多层次较低。在科技“引进来”方面,技术型产业领域的合作相对较少,在核心领域真正开展涉及关键性技术的国际科技合作更是少之又少。
3.国际科技合作模式创新性不足
从典型案例分析可知,中国与东盟在开展科技合作时主要以培训交流、参会参展、考察学习、举办研讨会议,联合培养留学生、合作办学、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等形式开展,部分科技合作的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高新技术合作基础薄弱,参与合作成员的主观能动性难以充分发挥。同时相较于欧美发达国家间的合作模式,中国与东盟的科技合作模式创新处于相对落后水平,未能紧跟目前全球国际科技合作模式的发展趋势。
4.国际科技人才交流项目覆盖面和辐射人数有限
虽然近年来中国已连续开展了多次面向东盟的科技人才交流项目,但是覆盖面和辐射人数仍然十分有限,且主要集中在高层次科技人才上。如“东盟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华入桂工作计划”实施5 年以来,受疫情的影响,仅成功引入60 多位东盟科学家,辐射人数有限。总体来说,中国与东盟科技人才资源共享程度较低,尤其是基础科技人才普遍缺乏国际交流机会,难以通过与东盟科技人才的广泛交流提升双方科技发展水平。
1.缺乏中国—东盟科技信息资源的共享平台和渠道
由于缺少获取中国—东盟科技信息资源的共享平台和渠道,能查找到的多为一些零散的碎片化的信息,各个信息源相互独立而且分散,彼此之间缺乏联系,信息资源不够系统、全面、准确,且存在一定的时滞性,各级政府关于国际科技合作的政策信息也难以及时全面传达到企业层面,中国科技创新成果信息与东盟技术需求信息未能有效对接,很难做到与东盟国家科技信息资源的全面共享。例如,农业科技合作主体最需要了解的东盟合作对象国农业发展状况、农业技术需求情况、政府科技支持政策、农产品市场发展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与供给就比较缺乏。
2.较难获取东盟国家科技供需信息
东盟国家绝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信息处理水平低、知识能力不足、人才匮乏等问题,缺乏统一的官方机构及团队负责搜集、梳理相关技术供需信息。据统计,自2013 年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搭建官网和网上技术对接系统以来,来自东盟国家主动录入的对接技术信息不到200 条,其余94%以上的信息均是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通过举办技术对接活动、会议展览、点对点拜访等方式进行搜集整理。
1.部分东盟国家的警惕性较高
东盟各国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复杂,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在二战后即进入了东盟国家,深耕东盟市场时间较长,东盟国家对其技术接受程度高。大部分东盟国家在外交上推行的仍然是亲欧美国家战略,不少东盟国家内部存在既想与中国合作又防备的警惕心理,没有完全信任中国。部分科技合作项目由于涉及海洋勘探、动植物种质资源等信息共享的内容,可能面临部分东盟国家政府设置的重重障碍,导致项目推进艰难。
2.大部分东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大部分东盟国家对国际科技合作成果的归属权不清晰,与东盟国家的科技合作容易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如由于缺少关于种质资源境外转移的明确法规和指导,中方在东盟国家展示的部分品种,经过3至4 代的分离就可得到与亲本相近的材料,如果东盟当地科研人员再找到相应的父母本资源,即可杂交配组出相近的品种,此类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就较难界定。
3.部分东盟国家的政局不稳定
近年来,泰国、缅甸等部分东盟国家政局动荡,不稳定的政治和动荡的社会环境都给国际科技合作的前景带来莫大风险,也造成极大不确定性,一旦政治产生变数就可能影响经济合作,也严重影响科技合作。以泰国为例,1932—2014 年泰国共发生了20 次军事政变,其政治稳定性和延续性较差。2020 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泰国经济进一步萧条,“挺巴育”阵营与“反巴育”阵营之间的对立与冲突越来越严重,泰国各地发生的示威行动至2020 年9 月已达200 次。①《泰国抗议示威集会愈演愈烈,乱局背后是哪些势力》,《环球时报》2020年10月22日,https://www.chinanews.com/m/gj/2020/10‐22/9319178.shtml.频繁的游行示威对泰国现行的政治体制、经贸合作、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国际合作政策的延续性也难以得到保障。又如缅甸,在政治转型十年后,国家重归军人管制,2021 年2 月1 日,缅甸军方因不满大选结果,接管政权并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国内政局动荡将使缅甸经济发展不确定性大增。
4.部分东盟国家科技实力相对较弱
根据2021 年9 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2021 年全球创新指数排名,新加坡的创新指数位列全球第8 位,位居东盟国家之首。马来西亚紧随其后位列第36 位,泰国居第43 位、越南居第44 位、菲律宾居第51 位、文莱居第82 位、印度尼西亚居第87 位、柬埔寨居第109 位、缅甸居第127 位,老挝未列入排名。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内容提要》,2021年9月2日,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zh/wipo_pub_gii_2021_exec.pdf.从上述排名可见,东盟各国在创新领域的排名差异巨大,科技发展水平差异显著。总体来说,新加坡的科技实力较强,远超过其他东盟国家。马来西亚和泰国已具有一定的科技基础,在某些科技领域也取得了突出成绩,处于迎头追赶的阶段,但是在大多数领域还存在短板。老挝、柬埔寨、缅甸等大多为农业国,整体科研实力较弱,研发型人才严重缺乏,甚至在大多数领域不具备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研发的能力。
合作双方应紧密结合共建繁荣家园倡议,从顶层设计、差异化合作、服务体系打造、金融支持、人才支撑等方面提升中国—东盟科技合作实效,探索打造创新理念共鸣、科技成果共享、科技信息共通、创新链条共建、科技人才共育的中国—东盟创新共同体。
1.出台《中国—东盟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规划》
在中国与东盟合作的大框架下建立有效的科技合作机制,出台《中国—东盟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规划》,明确重点任务、重点项目、细化举措、保障措施等,通过优化服务、出台政策,创造推动中国—东盟科技合作的良好环境和条件。
2.积极推动在国家层面共建科技合作平台
根据共建繁荣家园倡议中提出的“科技创新提升计划”,通过广泛的沟通与谈判,积极推动与东盟各国科技部在国家层面签订有利于促进中国—东盟科技合作的专项协议,共同搭建更多国家层面的科技合作平台,构建具备专业性、多层次、立体化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体系。
3.建立完善科技合作协调与管理机制
一方面,建立完善中国—东盟科技合作协调机制。借鉴中国—东盟博览会的运行机制,在广西设立中国—东盟科技合作秘书处,负责科技合作项目的运营管理协调。推动设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借助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与创新合作大会发布合作需求、推介合作项目。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科技合作管理制度。完善现有双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科技联委会工作组的作用,建立严密的联络负责人制度,明确所有合作方的职责分工,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对中国—东盟科技合作项目立项及实施进行全程科学管理。
4.营造有利于国际科技合作的政策环境
加强与东盟各国的沟通与谈判,力争在科技人员往来、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彼此更多便利,着力完善激发创新市场活力、降低科技市场准入、增加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科技交流合作的有关政策,营造有利于中国—东盟开展科技合作的良好政策环境。
东盟各国的经济基础和优势资源各不相同,中国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地区的科技实力和经济基础也有较大差距,要根据不同的目标国家、不同的项目类型,组合选择差异化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
1.开展中国—东盟科技合作模式创新
一是离岸创新中心模式:在新加坡等科技强国设立离岸创新中心。吸纳新加坡等国技术和高端科技人才等科研资源在当地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并且与国内研发创新体系紧密结合,构筑全球化的协同研发体系,提升先进技术引入效率,帮助中国追踪世界先进技术,抢占国际市场最前沿,实现创新资源的全球配置,具体发展模式如图1 所示。重点推进中国—东盟创新中心新加坡分中心建设,围绕重点产业,以“线上+线下”的综合渠道,推动双方科技园区、研发机构、创新载体,以及智库等方面的双向互动合作,加快技术转移,以科技为纽带促进产业创新合作不断深化。
图1 离岸创新中心模式
二是哑铃型合作模式:成立中国—东盟国际科技合作联盟。以“功能互补、两边一体”为原则,在国内、国外两地同时建立研发机构、辅助机构、合作资源数据库和合作需求数据库,充分利用国内外优势科技资源,做大、做强国内外两端的合作网络,并使两个网络结构结合得更紧密,实现中国—东盟研发互补和需求无缝对接,从而高效地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先进科学技术,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三是技术二次开发模式。中国企业和科研机构根据自身生产和技术发展需要,从部分具有核心技术的东盟国家引进相关成熟的尖端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通过消化、吸收,或更深层次的开发,进行技术优化改进和再创新,二次开发出实用性更强的新技术。通过技术二次开发省去各种前期研发成本,加大技术开发深度,降低技术开发风险。①吴崇伯、张媛:《构建“一带一路”利益共同体——企业利益相关者视角》,《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五期。
四是国际创新合作高地模式:建设中国—东盟科技城。积极探索跨国联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双边合作开发机制,支持东盟国家与中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合作,打造一批主体功能突出、外资来源地相对集中的,集技术引进、推广、孵化、交易直至应用示范为一体的国际创新合作高地,推动技术成果集中转化。可以充分运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在广西、云南等省区率先高规格规划建设中国—东盟科技城。以广西为例,如图2 所示,可以在中国—东盟科技城中规划共建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园、高端装备制造创新园、数字经济创新园、国际生物医药创新园、中国—东盟科技创新综合孵化园等国际创新园和孵化器,将中国—东盟科技城建设成产城融合、科教融合,集聚全国与东盟国家科技创新力量、高度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支撑各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综合体。
图2 国际创新合作高地模式(以广西为例)
2.对东盟不同国家选择差异化的合作模式和合作重点
根据东盟各国科技成熟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中国科技合作的需求和科技资源流向,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的新合作模式和合作重点。如表4 所示,在合作模式选择上,对科技资源输出型东盟国家,可以选择离岸创新中心模式、技术二次开发模式,以充分利用东盟优势科技资源,如从新加坡等国获得中国短缺的技术要素,补足中国科技、产业、人才等方面的短板,加速东盟先进科技成果在中国转移转化;对技术资源互换型东盟国家,可以选择哑铃型合作模式、技术二次开发模式,以推动优势资源互换,共同突破技术难关;对大多数东盟国家,可以选择共同参与建设国际创新合作高地模式,以增加对东盟的高新技术、产品工艺出口,实现中国产能“走出去”、科技“走出去”。在合作重点领域选择上,充分考虑东盟各国对推动科技发展、推动创新引领的强烈意愿,在继续深化农业、基础制造业、环境保护、海洋开发等传统科技合作领域的基础上,拓展智慧城市、5G网络、人工智能、电子商务、大数据、区块链、远程医疗、高铁、新能源等更多新的合作领域。
表4 东盟各国支柱产业、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及对中国的科技合作需求
3.对国内不同区域选择差异化的合作重点和合作模式
中国东部地区在先进科技领域具有一定优势,且有丰富的资金支持,可以采取在新加坡设立离岸创新中心的模式,提升自主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也可以采取哑铃型合作模式、技术二次开发模式与马来西亚、泰国等具有一定科技优势的东盟国家开展合作,在某些领域集中发展、重点突破,引进或输出极具潜力的未成熟技术或创意进行二次开发。中国中西部地区自身科技发展水平与经济能力有限,资金也有限,可以集中力量打造中国—东盟科技城等国际创新合作高地,在中国—东盟科技城汇集全国与东盟国家科技创新合作的力量,在科技城实现技术引进、推广、孵化、交易直至应用示范全过程,详见表5。
表5 中国—东盟科技合作选择
1.建立中国—东盟科技合作交流基础数据库
加强与东盟国家的数据库建设合作,共同开发和维护国际科技合作专家人才数据库、科研机构数据库、重点企业信息资源数据库、学术团体数据库、中介机构数据库、投资机构数据库、科研成果数据库、标准数据库、国家政策法规数据库、专利文献数据库、翻译人才数据库等中国—东盟科技合作交流基础数据库。
2.建立中国—东盟科技合作项目数据库
充分发挥中国与东盟各国双边技术转移中心的作用,力争双边技术转移中心覆盖东盟十国范围,逐步建立中国—东盟科技合作项目数据库,包括中国—东盟合作需求项目数据库、技术和产品输出项目数据库、科技合作重点项目数据库等,同时推动建立中国—东盟科技合作与技术转移平台。
3.建立多领域、多语种创新资源信息网络
充分利用广西、云南等省区在东盟小语种方面的教育资源优势和专业人才优势,建立多领域、多语种创新资源信息网络,为中国与东盟科技合作收集科技和经贸信息,使其成为中国—东盟科技合作信息发布、流动和获取的重要平台。
1.设立中国—东盟科技合作投资基金
探索与东盟国家联合设立科学合作种子基金、合作创新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中国与东盟科技合作专项资金,建立完善相关配套专项管理计划与管理机制,专门为中国—东盟科技交流合作提供必需的考察费、培训费及产品技术研发费等。同时,积极拓展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在财政投入的基础上,注重有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提高中国—东盟科技合作资金投入保障水平,确保科技合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增加对中国—东盟科技合作的财政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对中国—东盟科技合作项目的经费支持,尤其是对广西、广东、云南等重点省区推动的中国—东盟科技合作项目给予更多的扶持。各省区地方政府也要同步增加对自身与东盟科技合作项目的经费支持,将国际科技合作经费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并按一定比例逐年增长。
3.提高金融服务与中国—东盟科技合作的结合度
注重将财政补助、相关金融优惠政策、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科技贷款、科技保险、多层次资本市场等一系列的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和金融服务与中国—东盟科技合作相结合,促进科技研发、科研成果转化,让金融资本参与创新活动,分散科技合作的风险、分享科技合作的收益。鼓励开展科技金融创新,加快构建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搭建覆盖东盟国家的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探索建立跨境金融和跨境结算机制、跨境科技金融管理协作体系、科技金融稳定评估系统,开展中国—东盟科技金融风险联合监测,注重将科技创新券、风险投资、风险补偿、科技担保、科技贷款、科技保险(如专利保险试点)、专利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多层次资本市场等全链条科技金融业态和工具与中国—东盟科技合作相结合,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和信贷产品创新。
1.加强科技合作复合型人才培养
建立完善复合型科研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科技和语言培训,提供国内外进修、培训及留学的机会,培育科技合作骨干力量。尤其是,可以充分发挥广西和云南开展小语种培训的优势,将广西和云南打造成为面向东盟科技合作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培育一批既通晓中国与东盟国家语言,又具有专业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2.合作培养青年科技领军人才
积极落实在共建繁荣家园倡议中提出的“未来5 年支持300 名东盟青年科学家来华交流”动议,结合中国科技部的“发展中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华工作计划”,继续深入实施“东盟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华入桂工作计划”,探索开展“东盟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华入粤”“东盟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华入滇”等工作计划,加大经费投入,鼓励东盟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家到中国开展短期工作,合作培养青年科技领军人才。
3.开展面向东盟国家的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
推广云南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的经验,结合东盟国家的科技需求,依托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对中国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经个人申报及职能部门审核,将具备一定国际合作交流工作能力的人员认定为科技合作特派员,向东盟国家派遣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服务,并给予法人国际科技特派员和个人国际科技特派员每人20 万—50 万元的经费补助,用于开展科技合作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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