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6
关信平
论残疾问题的实质及残疾人去障碍公共行动
关信平
要推动残疾人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让全体残疾人能够平等地全面进入小康,首先应该对残疾问题的实质加以分析。本文认为,残疾问题的实质是部分社会成员(残疾人)与健全人相比存在更大的行动障碍。形成这些障碍的原因是由于市场机制和社会结构中的不平等机制等社会因素而导致的社会成员在全人类去障碍行动中的受益不均衡,残疾成员受益较少,因而仍然面临比健全人更大的障碍。所以,残疾问题是社会问题,是社会发展中对残疾人的社会排斥而导致的,是我们的制度不完善所导致的。社会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全面开展残疾人去障碍的社会行动,消除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障碍差距。本文提出,应该构建我国残疾人去障碍的目标及公共行动框架,完善残疾人去障碍的行动体系,从教育、就业、个人与家庭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开展去障碍行动,并通过加强康复服务、普及和提升辅具、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化去障碍服务、消除歧视和排斥,以及促进残疾人增能等多种方式提升残疾人去障碍水平。
残疾;残疾人;去障碍;公共行动
讨论残疾人去障碍问题要从残疾的基本性质说起。根据2011年发布的《世界残疾报告》,残疾是损伤、活动受限与参与障碍等的概括性术语,指患有疾病的个体与该个体相关的情景因素之间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消极作用。从基本性质来看,残疾不是疾病,是无法通过医疗来治愈的,而是由于先天或后天的某种因素而导致部分人的某些器官与其他人相比存在着功能差异,因而导致这部分人在常规的社会环境下会比其他人面临更多的障碍,出现更多的行动不方便情况,因而难以与其他人一样正常从事就业或其他活动。
从一定的角度来看,残疾问题在较大程度上都是社会建构的。首先,“残疾人”的概念是历史发展的,它反映出不同时期社会对残疾和残疾人不同的理解和态度[1-2]。在过去,人们往往将残疾看成是个人原因,主要在慈善的理念下对其提供帮助,而在当代社会中,人们更加重视残疾人的权利,强调残疾人应该获得与正常人一样的平等权利[3]。残疾概念的现代转型促使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去认识残疾。在传统模式下,残疾是个人的、偶然导致的和不可克服的缺陷;而在现代的残疾观下,残疾是由个体和社会共同导致的行动障碍,并且这种障碍是可以通过社会行动来消除或大幅度缩小的。
在一般的语境下,“残疾人”概念常常对应于“健全人”。这种概念容易导致将残疾人所面临的障碍绝对化。事实上,残疾所导致的障碍是相对的。从更宽广的角度看,整个人类的生理能力是有限的。人不能飞翔,无法长时间潜水游泳,人的身体灵巧和奔跑能力赶不上很多动物。因此,与鸟类、鱼类和许多陆地动物相比,人在某些方面都存在“残疾”。但是,人类靠着非凡的智力和双手,通过各种技术设备克服了障碍,实现了比动物飞得更高,游得更远,跑得更快。由此说明,整个人类都存在着因生理功能的不足而导致的行动障碍,但人类在各个方面的障碍可以通过技术设备而加以消除。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人类发展史就是一部不断地克服自身的各种障碍的历史。
但是,人类在克服障碍的过程中没有做到让所有人都同步地克服障碍,或者说人类去障碍过程的成果并没有同等地惠及每个成员。例如,人类发明的各种先进的交通工具使人们所面临的空间距离障碍大大缩小,但贫困群体却因难以支付其费用而无法享受现代航空、私人轿车等方面的技术进步所带来的便利。残疾人是人类总体中生理障碍更加严重的人,在全人类总体的去障碍过程中本来应该得到优先的和更多的重视,但遗憾的是,由于市场机制和社会结构中的缺陷,人类并没有很好地做到这一点。因此迄今为止,残疾人相对普通人来说还面临更多的障碍,残疾问题仍然是阻碍所有社会成员平等享有去障碍发展成果的主要因素之一。
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可以发现,导致残疾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原因,因此残疾问题从根本上看是一个社会问题。首先,尽管每个人具体的致残原因各不相同,具有个体性和偶然性,但从社会的角度看,许多个体致残原因的背后都有一定的社会性因素,如环境污染、交通和职业活动场所安全防护不够,以及战争和社会冲突等社会性因素。因此,个体残疾不能完全归因于个体,至少是个体与社会共同造成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完全是社会造成的。社会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第二,更重要的是,个体的某种生理缺陷本来并不一定会给其带来行动障碍,而目前残疾人遭遇障碍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在科技发展、工程设计、设备建造和制度建构(包括就业制度),以及各种服务提供中都主要考虑帮助健全人克服各种活动障碍,而没有充分地考虑到残疾人的需要。例如,为了帮助人们克服出行的障碍,各个城市的公共交通系统都越来越发达。但是,许多城市的公交系统却没有将这些方便延伸到残疾人,没有考虑如何使残疾人也能方便地乘坐地铁和公交。对残疾人来说,许多公共服务设施“最后一公里”的短缺导致他们无法平等地获得公共服务,使他们难以像普通人那样享有去障碍的便利。再如,人类去障碍行动主要靠科学技术发展,而人类技术发展过程中更多地关注普通人的需要,而对残疾人的需要考虑不够,残疾人所需要的消除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障碍的技术发展还相对不够完善。
第三,由于社会的组织方式、运行机制和社会文化中存在的问题,使得在残疾人去障碍过程中已经获得的技术和设备成果也很难为所有残疾人共享,残疾人去障碍技术对困难残疾人的可及性不够。尤其是社会制度和文化所造成的对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人为障碍使残疾人面临严重的社会性障碍,包括在教育、就业、社会交往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对残疾人的歧视和排斥,这些人为的障碍使残疾人所面临的障碍雪上加霜。
第四,残疾人所面临的障碍与其他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会使残疾人问题更加复杂,更难以解决。例如,残疾人问题与社会不平等和贫困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贫困和低收入残疾人面临更大的困难,并且更难以解决。在残疾人事业中,困难残疾人是政策和工作的难点;而在反贫困行动中,残疾人困难家庭的脱贫比其他人更加困难。
从上述分析看,残疾问题的实质是社会成员在全人类去障碍行动中的受益不均衡,残疾成员受益较少,因而仍然面临比健全人更大的障碍。导致残疾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市场机制和社会结构中的不平等机制等社会因素。所以,残疾问题是社会问题,是社会发展中对残疾人的社会排斥而导致的,是我们的制度不完善所导致的。因此,社会应该承担责任:在人类去障碍的发展中不应该排斥残疾人,在科技发展、工程设计、设备建造和制度建构中都不应该只考虑普通人而不考虑残疾人。应该加快发展适合残疾人的技术和设施,并且提高这些技术和设施对所有残疾人的可及性。此外,应该在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各个方面全面消除对残疾人的制度排斥及文化排斥和人为的歧视。
促进残疾人去障碍的行动应该落实到具体的市场和公共服务行动中。市场机制在促进技术、设备和服务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市场机制主要是按照交换原则而不是社会权利的原则分配资源,因此,在落实社会权利和社会关照方面有着天然的缺陷。在这方面,不是市场行动者不具备对残疾人或其他弱势者的关爱之心,而是在现实市场运行中的某些制度或情景会导致人们的关爱之心与市场行动的目标发生矛盾。例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果某一个企业单方面地为残疾人提供较多的便利,其额外的成本会导致企业产品的价格升高,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纯市场的情境下,单个企业或其他行动者往往难以实施残疾人去障碍行动,而只能通过公共行动的方式要求所有的企业或其他行动者分担残疾人去障碍的经济成本,从而落实残疾人去障碍的权利。这里所指的公共行动包括两个方面的行动:一是通过国家立法或行政法规的方式要求所有企业和其他行动者都为残疾人去障碍承担一定的责任,二是通过政府直接干预的方式为残疾人去障碍提供公共服务。这两类公共行动都需要政府的大力干预。换句话说,政府的干预力度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残疾人去障碍的速度和效果。
在分析各国残疾人去障碍的实际效果的时候,人们往往容易将各国和各地区之间的差异归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尤其是将发达国家残疾人去障碍所取得的突出成就简单地归因为其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带动的结果,而没有充分地看到发达国家政府和公众的态度、意识和公共选择在促进发达国家残疾人去障碍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更深入的分析可以发现,尽管经济发展水平是残疾人去障碍行动的重要基础,但一个国家的法制体系、社会政策、公众意识等方面对残疾人去障碍有着重要的影响。换句话说,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的成果更多的是在总体上促进整个国家全体国民去障碍水平的提高,包括当今社会在交通、通讯、互联网等技术和设施的发展,以及在教育、卫生、环境、居住条件等方面的全面改善,但这些成果能否同等地惠及残疾人,则更多地由一个国家所采取的公共行动体系所决定。
在我国,过去几十年里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残疾人去障碍的速度和效果远不如经济发展那么辉煌。迄今为止,不论从法规建设、资源投入、项目建设等行动来看还是从收到的实际效果来看,我国残疾人去障碍的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比都还落后很多。即使在东部经济发达的城市,其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可以与许多发达国家相媲美,但残疾人去障碍的水平却还差得很远。这说明我国目前残疾人去障碍行动相对落后的主要原因不是经济发展水平的问题,而是公共行动不够的问题。
应该看到,过去多年里我国各级政府在残疾人事业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这种努力和成效离理想的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我国残疾人的社会福利可及性仍然严重偏低[4],其主要原因是在此方面实际的公共投入不足。一方面政府在这一方面的要求不够高,目标起点较低。在残疾人去障碍行动中的目标没有像促进经济发展那样向“先进生”(发达国家)看齐,而时常满足于我们已经超过了一些“落后生”(穷国)的水平,因此缺乏在此领域不断做出优异表现和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动力。另一方面,公众对政府的公共行动也缺乏足够的督促、监督和评价,而这反映出公众对促进残疾人去障碍行动的热情也不够高涨。在一些发达国家中,残疾人社会运动在促进政府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而此类社会运动在我国很难开展起来。在我国的各种公共论坛和社交网站上,讨论残疾人议题的也不多。学术界对残疾问题和残疾人事业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其社会影响和政策转化都较为有限。另一方面,我国在评价政府残疾人事业发展政策时的标准和指标也不够科学。官方统计数据和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总结报告中往往缺乏较为准确和精确的数据,并且缺乏基于准确数据的工作总结及科学评价。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要实质性地提高我国残疾人去障碍的水平,必须有综合性的努力,大幅度提升在此方面的公共行动。首先,应该从“去障碍效果”的视角去审视政府的残疾人政策,将消除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障碍差距的程度作为评价残疾人政策力度及效果的重要指标。“残疾人与健全人障碍差距”可以体现在几乎所有的经济与社会指标上。例如,在全国和各地,在人均收入(或平均工资)、人均受教育程度(或各级学校的入学率)、就业率(或失业率)、人均住房面积等方面分析残疾人与社会总体水平之间的差距及其逐年缩小的情况。其次,政府应该大幅度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政策的目标高度,一是要使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目标真正达到“小康社会”的水平,二是从发展的角度看应该以赶超发达国家为目标。如果近期还难以在全国全面赶超发达国家水平的话,至少应该先在经济发达地区率先提出这一目标。再有,应该在全国和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的规划及实施中都绑定残疾人参与和分享的要求及指标。例如,对于所有新的建设项目,都应该像有环境评估一样要求有社会公平评估,而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残疾人能否公平参与的评估。尤其是对于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交通、通讯、教育、卫生、公园、居民小区等,应该有更加严格的标准,保障残疾人能够和普通人一样使用,并且有同等的方便程度。
从具体行动的角度看,残疾人去障碍需要有一个复杂的行动过程。其行动体系包括全面的去障碍内容,多方面的去障碍方式,以及多维度的社会行动。残疾人去障碍行动应该在多个方面全面展开,其中主要的内容包括教育去障碍,就业去障碍,以及在个人和家庭生活、社会交往及政治与社会参与中去障碍。
3.1 教育去障碍是残疾人去障碍的重要基础
接受正规教育是个人走向社会的重要通道,是形成人力资本的重要途径,并且会对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产生重要的影响,也是决定个人一生中社会机会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因素。对于许多残疾人来说,在一生中遇到的第一个重大挑战就是平等接受正规教育方面的障碍。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残疾人有同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但在现实中,许多残疾人接受教育仍然面临着比其他人更多的困难,而这些困难成为残疾人受教育的障碍。因此,目前在残疾人教育去障碍方面,应该通过更多的公共行动从两个方面落实法律所规定的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一是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受教育的机会,二是实现平等受教育的质量。落实事实上的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是指残疾人有获得平等受教育的机会。这种机会不仅是在义务教育阶段,而且还应该延伸到非义务教育阶段。为此,各地应该认真分析本地特殊教育的资源配置情况和对所有残疾人的可及性情况,以及从幼教直到高等教育的普通教育体系中接纳残疾人,在设施与服务上为他们提供便利。实现平等受教育的质量是比一般性的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各级普通教育机构中都存在着较大的质量差异,而这种质量差异会对毕业生将来的就业质量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必须要防止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人受教育的质量的系统性低下。为此,除了要全面消除残疾因素对学业竞争的障碍之外,还应该向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服务,以弥补或抵消他们在学业竞争中比非残疾人更多的付出,保障他们不会因残疾而降低学业竞争能力。对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人也应该全面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以尽力提高其人力资本的实际水平。
3.2 就业去障碍是残疾去障碍的主战场
总体上看,就业领域的障碍是成年残疾人面临的最大障碍。一方面是因为就业对个人和家庭生活水平、经济与社会地位,乃至恋爱婚姻和社会交往等方面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对残疾人至关重要;另一方面是因为就业领域往往存在比较多的障碍,并且总体上看去障碍的难度较大。与教育去障碍一样,残疾人就业去障碍也可从就业权利去障碍和就业质量去障碍两个层面加以分析。其中就业权利去障碍是基础,而就业质量去障碍更能体现去障碍的水平。在就业权利去障碍方面,我国法律已规定了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及相关的保障措施,但仍然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加以落实。一是要落实所有用人单位平等录用残疾人和按比例就业的义务,尤其是应该鼓励党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在此方面积极带头。二是要用人单位与政府及社会相结合,消除残疾人就业存在的行动障碍,其中包括在交通和就业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以及围绕着就业所提供的去障碍服务,如残疾人就业所需要的特殊辅具开发、特殊信息服务、特殊健康服务以及特殊后勤服务等。三是要求用人单位为残疾人提供适宜的岗位,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制定岗位职责和相关要求,并为残疾人提供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培训和其他条件。四是重点维护残疾人在就业中的各种权利,包括同工同酬、福利保障、休息休假、安全健康等。在就业质量方面,应该采取各种办法努力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质量,防止残疾人的就业质量出现较为严重的系统性低下。提升残疾人的就业质量一是应该“从娃娃抓起”,即从最初的教育质量抓起;二是应该从“优质用人单位”抓起,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优质企业在录用残疾人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三是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抓起,全面消除对残疾人的排斥和歧视,提高全社会对残疾人接纳和重视的程度。
企业在残疾人就业去障碍中的行动是有成本的。企业为此而付出的额外成本可能会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关系带来一定的影响,为此需要政府的介入、协调和分担。政府介入可以有多种方式,一是通过更加积极的残疾人人力资本建设来提高残疾人对企业经营的贡献,并相对降低企业在残疾人去障碍行动中的成本;二是通过立法和行政法规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同等地承担残疾人就业去障碍的责任,并在实践中切实落实这种责任,以便使企业在承担残疾人就业去障碍这一责任的同时也不破坏相互之间公平竞争的条件;三是通过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进一步降低企业在为残疾人服务方面的成本。
3.3 在个人和家庭生活中的去障碍是残疾人去障碍的重要方面
残疾会对个人和家庭生活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在个人和家庭生活中的去障碍对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因此,应该认真研究各类残疾人在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障碍,并有针对性地开发各种产品,提供相应的服务。例如,除了一般性的功能康复和通用辅具开发之外,还应该针对各类残疾人个人日常的需要,开发各种专门的日常生活辅具和居所内外的特种设施;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娱乐休闲和体育锻炼的设施、器具,以及便于残疾人上网的各种电子信息产品。同时,针对重度残疾人生活照料的需要,开发适宜的产品,并且应该重视将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应用到残疾人照料方面,如开发机器人照料服务等。再有,应该加强对重度残疾人的长期照护服务。目前全国已经普及了对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但目前的补贴力度还不足以满足重度残疾人的需要。而如果采取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现金的方式去满足重度残疾人的护理需要,总体支出水平将会非常巨大,目前的护理补贴数额远远不够。因此,重度残疾人护理服务的发展方向应该是重视开发平均费用低、效果好、效率高的适宜公共服务项目,如残疾人居家照料、残疾人社区照料及社区托残所等服务项目。
3.4 在社会生活中的去障碍是提升残疾人社会融入、社会参与和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
扫除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障碍是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获得有尊严、有品位生活的重要条件,因此也是残疾人去障碍的重要方面。首先,应该大力消除残疾人社会交往和参与社会活动中的各种障碍。导致我国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障碍是多方面的,各种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落后和维护不善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还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的服务不够,甚至存在各种形式的歧视、排斥等情况。其次,我国残疾人在政治和公共事务的参与中也存在一定的障碍。我国残疾人政治参与的机会和质量都存在不足,不仅在各级党政机构、人大、政协等政治组织中残疾人的比例很低,而且在各级组织负责人位置上的比例也较低。这说明残疾人在政治参与方面存在着障碍。残疾人政治参与的障碍是一种综合性的障碍,它既是教育障碍、就业障碍和社会参与障碍的后果,同时也反映出在政治体制中存在着对残疾人不利的障碍。因此,应该重视消除残疾人政治参与中的各种障碍,并纳入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议题之中。
导致残疾人障碍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因此残疾人去障碍也应该多管齐下,从多个方面展开,其中主要包括加强康复服务、普及和提升辅具、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化去障碍服务、消除歧视和排斥以及促进残疾人增能等多种方式。
4.1 加强康复服务
康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康复是指应用医学的和其他多方面的途径和手段对残疾者进行治疗和训练,以便恢复或提高其丧失或弱化的身体功能,以消除或缩小其面临的各种障碍,使其提高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康复的目的不是治疗疾病,而是消除或缩小障碍。其最大的好处是可以使残疾人残缺的功能自身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康复的作用大小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发展,一是通过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康复所能够达到的实际效果;二是康复服务的普及,使更多的人能够获得必要的康复服务。要使康复在残疾人去障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4.2 无障碍环境建设
无障碍环境建设包括辅具配备和使用及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无障碍环境建设在残疾人去障碍中具有重要的作用[5]。其中,辅具配备可直接提高残疾人的活动能力。辅具在残疾人去障碍中的作用也是取决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和辅具配备对所有残疾人的可及性。与康复和辅具相比,无障碍设施建设更多的是“公共品”,需要以公共服务的方式来提供。目前,这一领域中的市场机制还比较弱,这对无障碍设施建设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它少有市场机制所带来的可及性分化问题,但也难以获得市场机制所提供的动力。因此,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水平主要取决于政府和公众的意愿及态度。在我国,城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水平还比较落后,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4.3 针对残疾人的去障碍辅助服务
在公共场所,再多的无障碍设施有时也很难完全消除残疾人的所有障碍,满足他们所有的需要,因此,在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同时,还应该在商业和公共服务及其他公共活动中加强对残疾人去障碍的辅助服务,包括行动服务、信息服务、沟通服务等。为此,应该将为残疾人去障碍服务纳入各行各业(包括商业服务和公共服务)的服务规范中,对各行各业服务人员都加强残疾人去障碍服务的培训,一方面提高他们的助残意识,另一方面也使他们熟练掌握残疾人去障碍辅助性服务的规范和技巧。
4.4 社会性去障碍
鉴于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面临着大量的社会性障碍,因此,消除排斥、歧视等社会性障碍对于残疾人去障碍至关重要。社会性去障碍既需要消除日常交往中的排斥和歧视,同时也需要消除商业和公共服务(尤其是后者)以及大众传媒等对残疾人的排斥和歧视,并且还需要在政治、行政和各类法规与政策的制定中消除对残疾人的排斥和歧视。为此,需要全社会都提高反对排斥和歧视的意识,尤其是党政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众传媒等应该带头做好。同时,建议中央和地方各级残联建立“公共政策与法规残疾人去障碍审查机制”,对各级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及商业部门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规则等的制定过程加以审查,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对残疾人排斥和歧视的条款。
4.5 残疾人自身的增能
残疾人自己的自强自立是残疾人去障碍的重要基础。因此,应该加强残疾人自身的增能。其中既包括生理能力的提升,同时也包括心理素质、知识技能和社会参与等方面能力的提升。其中,心理素质的提升是最为基础的。残疾往往会对人的心理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从而加剧残疾所带来的障碍。许多残疾人有很多的潜力,但如果心理素质不强,其潜力也很难调动和发挥出来。因此,残疾人首先要有坚强的心理素质,以积极的态度和坚强的毅力去克服各种困难。此外,残疾人应该加强对自身能力的认知和开发,尤其是要注重知识技能的提升。在当代知识生活中,残疾人知识技能的提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其他功能残缺所带来的障碍。同时,残疾人不能自我封闭,而应该更多地融入社会中,多与人交往,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并在其中不断消除自身的障碍,提升自己的能力。
本文认为,残疾问题的实质主要是由于社会的原因而导致残疾人在各种行动和社会参与方面存在着比健全人更大的障碍,因此残疾人事业的关键是要从各个方面开展残疾人去障碍的行动。残疾人去障碍是一个复杂的行动体系。为了加速我国残疾人去障碍的进程,应该加强和优化在此领域的顶层设计,全面规划残疾人去障碍的行动体系和方案,从教育、就业、个人和家庭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认真分析残疾人还存在的障碍,在此基础上从各个方面全面开展残疾人去障碍的社会行动,并且通过加强康复服务、普及和提升辅具、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化去障碍服务、消除歧视和排斥,以及促进残疾人增能等多种方式提升残疾人去障碍的水平。全面提升残疾人去障碍行动,应该落实残疾人的权利和政府与社会各方的义务,在政府负责和主导下调动全社会的重视和参与。当前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府的社会政策体系并加强公共投入,促进公众的社会参与,加强对残疾人的培训,培育残疾人的组织,改革对残疾人去障碍行动的评估,以及加强残疾人去障碍的社会工作服务。
[1]王纪明. 残疾人概念的文化解读. 临沂大学学报. 2016,38(6):91-96.
[2]聂翔. 论残疾的现代性. 残疾人研究. 2015,3:51-55.
[3]杨立雄. 中国残疾人福利制度建构模式:从慈善到社会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3,2:11-19.
[4]万国威. 我国残疾人福利可及性的实证研究. 人口学刊. 2014年,6:89-102.
[5]朱图陵,王保华. 论残疾、无障碍环境与辅助器具.残疾人研究. 2016,3:37-42.
The Real Essence of Disability and the Public Actions of De-obstacle for the People with Disability
GUAN Xin-ping
To have a better development of the people with disability and their equal achievement in entering into the“well-off society”, it is necessary to analyze the real essence of disability. According to this paper, the real essence of the disability lies in the bigger obstacles in their actions than others. The obstacles result from the inequalities in market circumstances and social structures that cause different people to get different benefits in the process of obstacle elimination, in which people with disability get much less than others and as a result they have bigger obstacles than able-bodied people.Therefore, disability is a social problem, caused by the social exclusion in our society, and is a result of the incompleteness of our society. Taking the above factors into consideration, the society should shoulder the responsibility for creating the de-obstacle process for the people with disability, and eliminate the gaps between the disabled and the able-bodied. For this purpose, the author indicates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set up goals and public framework for the de-obstacle actions, improve the public action system, and implement the real de-obstacle actions in education, employment and various aspects such as personal, family and social life. Moreover, it is necessary to reinforce the de-obstacle effects by various provisions, including better rehabilitation services, more assistant appliance, completed nonobstacle facilities and services, anti-discrimination and exclusion, and more empowerment services for the people with disability.
Disability; The people with disability; De-obstacle; Public actions
C913.69
A
2095-0810(2017)25-0043-07
南开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 天津 300071
关信平 教授 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中国社会政策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城乡贫困问题及反贫困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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