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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美好生活的哲学分析*

时间:2024-12-27

宁全荣 杨 倩

前言

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当前中国已有8502万残疾人,其身心障碍决定了这一群体可能要付出更多努力才能过上美好生活。***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都不能少”,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应有之义。与非残疾人相比,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理想追求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特殊性诉求。这一崇高目标的实现,一方面要以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指导,避免空想社会主义的唯心史观错误;另一方面要从当前中国的现实出发,理论联系实际,不断解决残疾人生存发展中的种种问题。唯如此,残疾人的美好生活方能真正实现。

1.美好生活的哲学内涵

何谓“美好生活”?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就开始了哲学探讨。苏格拉底说“未经审视的人生是不值得过的”;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强调人要过有“德性”的生活,德性带来幸福;伊壁鸠鲁学派主张人有“趋乐避苦”的天性,人们总是在追求“身体无痛苦、灵魂无纷扰”的快乐,同时躲避各种痛苦。这种“快乐”与“痛苦”与欲望息息相关,生活的美好在于欲望的恰当满足。“当一种欲望满足以后归于消失,不再有那种欲望,那是纯粹的快乐。摆脱了痛苦是最大的快乐,这不能再加强了。超过这种情况而别有所求的欲望则是贪得无厌。”[1]斯多葛学派认为“快乐和幸福不是善本身,不是绝对的善,那是随行动而来的,不应该把它看作目的”。[2]在斯多葛学派看来,快乐是人“自我实现成功”的附属物,人生在世无须执意追求快乐,而应该在理性的指引下摆脱一切快乐、欲望、恐惧和悲哀的束缚,其理想是摆脱快乐、欲望、恐惧、悲伤四种激情或无动于衷[3]。可见,古希腊哲学家对于美好生活的种种论述以德性、幸福、快乐、欲望这些概念为关键词,直至中世纪西方普遍进入神学的统治,人的美好生活被设定在遥远的天国,此岸生活让位于彼岸世界遥不可及的幻想式的生活。

马克思主义既超越了古希腊哲人们的抽象思辨,也深刻批判了宗教神学的愚昧梦呓。科学阐释了人类美好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美好生活”是人作为评价主体对于生活状态的价值评价。马克思将生活状态区分为三种层次需要的满足: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发展需要。生存需要的满足需要一定的生活必需品,当人的生存需要尚且无法满足的时候,自然谈不上这是一种美好生活。“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4]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人逐渐衍生出享受生活的需要,历史上统治阶级过的基本都是奢华富贵的生活,恣意享受各种快乐。发展的需要则是一种对于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的整合与提升,这种整合提升使人从享受生活的状态中超脱出来,以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根本目的。

在马克思主义价值论视野中,美好生活一方面是个人的主观评价,因而何谓“美好”通常见仁见智,究其根本是因为每个人现实的需要是极具差异性的,每个人的生存、享受、发展所需要的物质精神产品必然形形色色,某个人觉得生活“美好”,在其他人眼中则未必如此;另一方面,美好生活的标准也有历史性、客观性。历史性表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美好生活被普遍认可的标准并不是亘古不变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正在不断使旧时奢侈品转变为生活必需品,人类赖以为生的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资料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虽然美好生活是主体的主观价值判断,但是这种主观判断又是在一定社会关系当中做出的判断。世上没有抽象孤立的“鲁滨逊”,人的美好感觉势必要受到与之交往的其他人的影响,在消费主义全球泛滥的背景下,攀比、面子、炫耀日益冲击着人们的幸福感与快乐感,沉迷于各种各样欲望的生活方式让很多人觉得自己的生活并不美好。显而易见的是,如果认为所有的欲望都满足了的生活才是美好生活,那么这种美好生活势必只能是个泡影。美好生活的标准看似极其个性化,但实际上这一标准也存在着普遍共识,即对于“不美好”的生活状态人们会达成共识,如今天人们会将奴隶制、种族歧视等社会现象视为不平等、不公正。换句话说,对美好生活的“下限”人们容易达成共识,而“上限”则充满差异。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明确指认了共产主义的崇高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美好生活的主要衡量标准就是人的发展程度,既包含物质层面的发展,如掌握的技术、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等,也包括人的精神层面的发展。在《资本论》系列手稿中,马克思揭示了人的享受有层次高低之分,精神享受相较于物质享受来说是“更高一些的享受”[5]。概言之,马克思主义认为美好生活是一种动态的生活状态,这种状态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高目标。

诚然,美好生活是主体自由的自我选择,但如果对于美好生活的理解限定在个体领域,切断了个人与社会的联系,那么美好生活就会嬗变为利己主义式的价值观,每个人追求私利的满足。当代自由主义便主张政府应当保持“价值中立”,民众会自行追求各自满意的生活方式。然而正像亚里士多德所言,人是政治的动物,人只有在共同体里才能过上美好生活。在马克思看来,共同体同样是人的自由实现的基础,“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6]从共同体的视角看,生活美好与否绝不仅仅只是物欲能否满足,而是人与人关系是否融洽合理,也即个人尊严能否体现、个人价值是否被认可、个人合法权益有无被保障等政治活动的事宜。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相同之处在于都肯定个人自由的重要性,都追求人的“自由个性”,不同之处在于马克思主义主张只有扬弃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人的自由个性才能真正实现。也就是说,美好生活这一崇高目标的实现不仅要求个人具备一定的能力、素质、思想境界,也需要政府与社会培养平等、正义的政治环境,这样美好生活才可能真正到来。

2.人类美好生活的普遍性特征

现实的人无时无刻不处于社会关系之中,由此导致美好生活绝非一己之事。当代,人类美好生活的下限是拒斥种种不公正、不平等、不正义的社会现象,体现人之为人的价值,活出自我的尊严,维护合理权利。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价值的衡量标准在于人们的实践活动,这些不同形式的实践活动是人本质力量的外化,而不在于人的种族、肤色、出身、阶级等与人的力量无关的因素。人之所以具有不同程度的价值,是因为人们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活动满足了自己或其他人的需要,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体现了人的自我价值,满足了社会需要的活动体现了人的社会价值。满足需要的程度越高,其价值就越大,反之其价值就越小。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正体现在人与物、人与人的关系性结构中,人的劳动创造了各种产品,满足了人的某种需要,劳动是价值形成的重要源泉。由于人的价值涉及满足社会需要的环节,因此,它就存在能否被社会认同的问题。某个人的活动通常能满足某一部分人群的需要,这部分人群通常就会认同此人的价值,然而对于未曾满足需要的人群而言,就可能会觉得此人没有什么价值。对于纯粹满足自身需要的人来说,他无异于一个自私的“利己主义者”,而对于致力于追求满足其他人的需要的人,他更像一个“大公无私”的人。在现实社会中,绝大多数情形下,只有当个人的生存需要得到满足,才能进行享受与发展人作为“类”的活动,也就是说,人一定程度上既“利己”又“利他”。衡量一个人的价值,应当以“现实的人”为出发点,既不能任意提高道德要求,进行道德“绑架”,无视一个人的自我价值;也不能仅仅考察某个人的自我价值(如仅仅关注他的物质财富、社会地位等个人特征),忽视人的社会价值。

每个人都有尊严,每个人对于尊严生活的观念不尽相同,有人可能会觉得奢侈的生活、放纵的享受是尊严,有人可能会认为“颐指气使”“盛气凌人”是尊严,还有人可能会觉得拥有权力才有尊严……诸如此类的想法实际上只突出了自己的尊严,而不愿意让其他人有同样的尊严。马克思指出,“尊严是最能使人高尚、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更加崇高品质的东西,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出于众人之上的东西”。[7]人的尊严是使某个人受到众人的无可非议的钦佩的品质,这就是说,在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中,尊严体现为彼此互相尊重,尊严体现了平等交往的价值诉求,尊严的实现需要权利的保障。人的尊严与人的权利密不可分,人应当享有的某些必不可少的权利是人的尊严的现实基础。人的价值如果得不到充分尊重,人的尊严就自然难以得到保障。很难想象,在人的权利被任意践踏的地方,人们居然能够有尊严地活着。诚如罗素所言:“自尊,迄今为止一直是少数人所必备的一种德性。凡是在权力不平等的地方,它都不可能在服从于其他人统治的那些人的身上找到。”[8]

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是人的行为之合法性、合理性的证明,这种证明在历史上通常通过不同的形式得以完成。最初是通过宗教的形式,同为上帝的子民,众生平等,人具有生存的基本权利;到了中世纪,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流派从拟定的人的存在状态(即“自然状态”)出发,这种状态或是虚构的,或是被认为在历史上真实存在,在自然状态中,尽管人有自然权利——保障生存的权利、自由的权利,但人的生存充满威胁,由此人让渡人的某些权利,形成了公共权力与国家[9]。

在17—18世纪欧洲的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人的权利得到进一步明确。美国《独立宣言》中将人的自然权利概括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即俗称的《人权宣言》)认为人的权利有“平等、自由、安全、财产”。客观言之,资产阶级的自然权利思想对于冲破封建世俗势力以及中世纪宗教置于人的藩篱,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作用,但同时也表露出了其历史局限性。马克思曾深刻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所谓“人权”,指出“任何一种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作为退居于自身,退居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与共同体分隔开来的个体的人”。[10]无论是社会契约论者,或是历史早期激进的资产阶级,其人的权利学说的根基都是“利己的人”,所主张的各种权利实际上代表了资本家的利益,“自由”并不是追求人的解放;“平等”不过是统治阶级制定出法律,然后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权”保障了作为寄生虫的资本家的财产,从而为资产阶级社会贫富分化进行合法化证明。马克思主义与社会契约论者一样,认为国家的形成是基于人的权利的让渡,但不同之处在于马克思主义以唯物史观的方法论为根据,主张人的权利是人们实践活动、交往活动的范围扩大之后,为调节“社会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出现的价值规范。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人的权利表现出抽象的、对抗性的特征,牺牲了工人阶级实质的自由、平等、劳动产品的分配权,换来了资产阶级鼓吹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祥和幻象。

3.残疾人美好生活的特殊性

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有生存、享受、发展的需要,有自由全面发展的“人的使命”,有自己的价值、尊严、权利。残疾人的价值和作用理应得到充分的肯定。残疾人,是人类多样性的体现,同样是人类大家庭平等的成员,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残疾人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不得不付出的一种代价,是一部分人的残疾,换来了更多人躯体和心智的健全,换来了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由于身心障碍,残疾人在生活上遇到了不便,社会给予物质上的便利和立法上的考虑,保障残疾人的权益,这是社会的责任与义务。作为人类的一个组成部分,残疾人不仅有自我肯定的需要,而且有享受生活、自我超越、实现人生价值的需要。

人无完人,而且人的能力的运用都会遇到某种障碍,因而“残疾”“残障”是人类的普遍性体验。残疾人的价值的体现与健全人完全一样,残疾人的尊严同样是使他受到众人的无可非议的钦佩的品质,这种品质表现为残疾人的各种能力,而不是客观的物品。也就是说,残疾人的尊严并不体现为个人所拥有的物品、金钱、名声、地位等外在因素,更根本的是体现为个人的能力的运用。尊重残疾人,是对于残疾人人格的尊重,是对于残疾人价值的肯定,其本质是对于残疾人“令人钦佩的品质”的认同。残疾人的尊严包含两方面:一是残疾人的自尊,也即残疾人的自我认同;二是他人对于残疾人的尊重,也即残疾人的社会认同。邓朴方先生倡导广大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自尊表现为对于自己人格、能力与品质的自我确证与自我认同。人格的自我认同表现为认识到残疾人与健全人人格上平等,是人类的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是整个人类都无法回避的问题;能力与品质的自我认同表现为认识到残疾虽然是人体的一种缺憾,但它并不构成贡献的差异。他人对于自己的尊重建立在自尊的基础之上,不知道自己尊重自己的人必定不会获得他人的尊重。人道主义的新残疾人观认为残疾人并不是“前世罪孽”的因果报应,更不是只能向社会争得怜悯与救助的角色,相反,残疾人可以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尽力全方位发展自我的能力,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残疾人的尊严表现为他人对于残疾人人格的尊重与价值的肯定。无论健康还是残缺,生命都是平等的。既然残疾人同健全人一样,都是芸芸众生当中的组成部分,有着整个人类所共通的各种需要,有着共同的幸福目标,那么健全人就不应该居于某种所谓的心理或生理的优势去歧视残疾人,因为歧视残疾人就意味着歧视自己。残疾人的确会有某方面的不足或缺陷,然而其他方面与健全人可能完全相同,甚至更强。邓朴方先生曾明确强调,“残疾人事业从实质上讲是人权保障事业”。[11]这里的人权是指人的合法合理的权利。联合国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宣言》中明确宣布:“残疾人,不论其缺陷或残疾的起因、性质和严重性,应与其他同龄公民享有同样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享有的权利为残疾人寻求有尊严的生活奠定坚实基础。

残疾人群对于“美好生活”的价值评价既蕴含着人类整体的普遍性价值追求,也必然包括区别于健全人的特殊性诉求。特殊性表现在:一是由于身体部分机能的缺失或障碍使得残疾人比健全人需要更多的设施才能享受美好便捷的生活,只有提供充分的无障碍设施,才能保障残疾人群能够自由出入各种场合。“任何人权利的实现和能力的发挥都离不开社会的补偿条件。健全人登高需要台阶,大家习以为常,但坐轮椅的残疾人对台阶就没有办法,他需要一条坡道,没有这个补偿条件,他就有障碍。一般人乘电梯不会有什么问题,盲人如果没有语音提示,就不知道电梯到了哪一层。还有,如果影视节目没有字幕,听力障碍者就难以看懂。没有适应的假肢,失去腿的运动员也没办法跑出好成绩。残疾人需要平等的机会,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和能力的发挥,需要特别扶助和消除障碍。”[12]二是残疾人的美好生活需要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的隐性、有力支撑。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将残疾人视为“上帝惩罚”“不幸”“厄运”的非人道主义残疾观,残疾人的作用得不到认可,权利、价值、尊严得不到应有的承认,在这样的形势下,自然谈不上生活的美好。今天,我们认识到残疾是人类的普遍性体验,是人类社会发展付出的珍贵代价。当代国外政治哲学研究者也大多使用“残障”概念,意在强调残障并非个人原因,如果社会为残疾人士提供充足的无障碍设施,那么就能够帮助残疾人消除各种与社会的隔阂,这一点已成为普遍性共识[13]。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在许多方面将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对待,残疾人越来越多地享有多方面的社会资源,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异质于传统前工业社会对于残疾人的鄙夷、漠视,而是以平等为主色调,“平等·参与·共享”的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因此,残疾人美好生活的最高的理想追求是残疾人的特殊性诉求被社会文明事业不断趋于消解,残疾人能够享受到与健全人相同的权利,其尊严与价值能够得到社会承认,如此一来,残疾人的特殊性价值诉求就被消解,“残疾”就变成了人类整体的共同生命体验,这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最高目标。这一崇高目标的实现需要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不断消除残疾人与健全人的落差。对于残疾人群的帮扶是政府的固有责任,也是社会正义的呼唤。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残疾人群体是人民群众的有机组成,为社会的发展承担了很大的代价,属于社会阶层的弱势群体,残疾人的生存状况直接反映了文明的发展程度。

笔者认为,为促进中国残疾人过上美好生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以培养残疾人的综合能力为宗旨,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构筑美好生活的物质保障。相对于怜悯、同情而言,残疾人需要的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人的价值。帮扶残疾人的福利制度应当致力于促进残疾人综合能力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样才能从根源上解决残疾人的贫困问题。

其次,残疾人的能力的培育与运用需要教育机制、就业机制的健全完善。毋庸讳言,目前我国距离残疾人与健全人的权利平等的目标的真正实现,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长期以来,残疾人受到种种歧视,包括就业、教育方面的歧视在内,这些歧视是残疾人权利的严重障碍,克服歧视残疾人、对残疾人状况漠不关心等不合理的观念与行为,需要多种因素共同发挥作用:“残疾人要求的是机会平等,没有有效的补偿措施,他们始终会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残疾人状况的改变,靠人们观念的改变,靠发展残疾人事业,也要看社会物质文化条件的改善。没有扎扎实实的工作,没有无障碍环境的实现,调子唱得再高,人权还是空的。”[14]

结语

时下,推进残疾人与健全人的权利平等仍是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建设的重要内容。残疾人与健全人的水乳交融的直接体现就是残疾人最大程度接近健全人的水准,使其可以自由出现在公共交通场所、商场、饭店、剧院,甚至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如果我国85200多万残疾人能够从容融入社会,社会不再对残疾人群体进行“区分式”的“照顾”——如隔离式的“特殊教育学校”,这才是残疾人权利的真正保障。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是人类整体的一部分,都是某种程度上功能有所欠缺的个体。残疾人事业未来的最高目标就是消解“残疾”概念本身,如果再无健全与残疾的区分,那么也许残疾人的权利、尊严、价值就彻底得到了解决。相信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推进,随着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理念的深入人心,残疾人权利平等的目标将会逐步实现,残疾人的美好生活也会美梦成真。

参考文献:

[1]梯利.西方哲学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08—109.

[2]梯利.西方哲学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20.

[3]梯利.西方哲学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21.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54.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7.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99.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58.

[8]罗素.权威与个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65.

[9]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94—101,128—132.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84—185.

[11]邓朴方.人道主义的呼唤选编.北京:华夏出版社,2016:245.

[12]邓朴方.人道主义的呼唤第四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2:229—230.

[13]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纳斯鲍姆.正义的前沿.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14]邓朴方.人道主义的呼唤选编.北京:华夏出版社,2016: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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