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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共同富裕的三重逻辑

时间:2024-12-27

付鹏伟 葛忠明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百年奋斗历程,解决了困扰中国数千年的贫困问题,在这一基础上,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成为全国人民新的奋斗目标。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残疾人作为社会主要弱势群体,实现其共同富裕是我国共同富裕事业的重要内容,也是这一伟大历史征程的难点和突破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对残疾人共同富裕问题进行整体建构,充分梳理历史脉络,寻求理论指导,总结实践经验,理清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

1.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历史逻辑

残疾人共同富裕的思想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是凭空产生的。在古代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中,在近代中国谋求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的过程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谋求民族富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征程中,残疾人共同富裕始终以其一贯的历史逻辑发展和演进。

1.1 我国古代仁政思想主导下以救济为基础、就业为提升的政策实践

残疾人共同富裕的思想,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寓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脉络之中。

在儒家仁政思想的影响下,大同社会始终被视为理想社会的最高形态。《礼记》曾有记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在大同社会的构想之中,不同群体依照其特点而各安其位,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之一,为社会所供养。

我国古代自汉代以来,历朝历代皆以儒家思想作为官方意识形态,在仁政思想指导下,古代政府对于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弱势群体的政策基调是抚恤和救济,借助官方或半官方福利设施,旨在确保残疾人基本的生存权。唐代官方与佛教寺院合作,设立悲田养病坊,收养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弱势群体。继起的五代置“悲田院”“养病院”、宋代置“福田院”“安济坊”、金代置“普济院”、元明置“惠民药局”、清置“养济院”[1]。

官方对于残疾人的救济一直作为政府公共事业的一部分在延续,从制度层面保障了残疾人基本的生存权。除官方力量介入的正式组织之外,宗族、乡里等具有地方互助色彩的初级群体,同样承担着救济残疾人的职能,在《唐令拾遗》中就有明确记载:“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2]

救济和抚恤是古代中国残疾人政策的主要内容,但并非全部,官府同样鼓励有能力的残疾人以就业的方式提高自己的收入、发挥社会价值。早在先秦时期,政府便给残疾人安排职务,使其各尽其才。《周礼秋官·掌戮》记载:“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3]”《国语·周语》也记载了不同职能的盲人官员:“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蒙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4]”瞍、蒙、瞽都是对担任不同职业盲人的称呼,其中瞽、史即宫廷乐师、史官,常由残疾人担任,是古代历史的重要传承者,《国语》的作者左丘明据说就是史官。《史记》载,“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古代对残疾人的职务安排,基于一种“扬长避短”的心态,发挥残疾人在某一方面的优势,发展其劳动价值,而非单纯接受供养。

总体而言,我国古代对残疾人的救助与安置就业更多的是表现仁政关怀的手段,在覆盖范围和水平质量上都有所不足,并且将残障者视为非正常、病态的个体给予社会扶助,救济措施包含极大的社会隔离属性,缺乏将其作为独立人格对待的措施,仅仅关注其基本生存权而忽视发展权。尽管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但仍然要看到,我国古代残疾人事业以官方和宗教组织、宗族乡里等相结合的服务方式,以救助工作为基础、就业工作为提升的手段,这一思路在今天看来都不过时。这些历史经验中蕴含了残疾人共同富裕的思想萌芽,是中华悠久历史文化凝练出来的优秀结晶,对于思考残疾人共同富裕的行动主体、实现途径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2 新中国成立后对残疾人全面发展与共同富裕的探索之路

中国步入近代以后,追求共同富裕的尝试与拯救民族危亡的努力一同发展,不论是太平天国的“薄赋税、均贫富”“无处不饱暖”的口号,还是清末的“自强”“求富”运动,抑或孙中山提出的“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民生主义,都是这方面的有益尝试。但这些尝试,一方面没有把握当时中国的主要矛盾,无法从根源上解决贫困问题;另一方面缺少对残疾人的专门论述或政策实践,仅仅是部分延续了古代社会的慈善救济。因此仅具有一定的残疾人共同富裕色彩,探究残疾人共同富裕发展的真正历史脉络,还是要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新中国的残疾人社会政策实践中进行探讨。

这一时期的残疾人社会政策因经济模式、意识形态的改变而发生变化,综合学界观点,可以梳理为三个阶段,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以前的居养型政策阶段、改革开放到2008年的庇护型政策阶段和2008年以后的发展型政策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基于仁政思想的救助政策得以进一步延续和发展,同时随着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建设的开展,残疾人政策也呈现出具有时代特色的新特点。一方面,对于严重残障、精神病人和麻风病人等无就业能力的残疾人,政府设置了伤残福利院、荣军院、精神病院与麻风村等设施集中居养;另一方面,对于有一定劳动能力但暂未就业的残疾人,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兴办了大量的手工合作社(农村)和福利企业(城市),以集中就业的方式加以安置[5]。且残疾人社会政策存在城乡二元分割的鲜明特征,表现出强烈的重城市轻农村、重国营轻集体、重中央轻地方、重大单位轻小单位的倾向和做法[6]。这一时期的社会政策被总结为“居养型”,强调的仍然是对残疾人基本生存权的保障,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开办、各级民政部门直接兴办、直属管理的公共福利设施实现,这种福利也被称为“民政福利”[7],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同时残疾人就业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拓展,超越了传统社会少数残疾人宫廷乐师、史官的小众模式,国家大力发展集中就业,通过福利企业的形式吸纳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产。但此时的残疾人福利企业不仅数量少、规模小,且依赖政府“输血”维持,自我存续和发展能力较弱,其主要目的也并非实现残疾人充分而高质量的就业,仅仅停留在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水平上。残疾人居于福利机构之中,社会隔离现象比较严重,乃至出现“社会退化”[8]。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残疾人社会政策也有所调整。最为显著的变化体现在残疾人就业政策上,“行善”思维被超越,将残疾人视为负担和累赘的思想开始转变,残疾人作为市场环境中的劳动力资源的观点得到重视。福利企业体制得以改革,更加注重经济效益。1985年9月的大连会议指出,社会福利企业本质上应属“企业”范畴,而非“事业”范畴,企业是其基本属性,要尽快实现从“事业”向“企业”的转变,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发展和巩固社会效益的前提,从根本上提高福利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力[9]。同时,残疾人就业渠道得以拓展,199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残疾人就业方式扩展为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和个体就业三种,残疾人的自主选择权得到尊重,多元就业格局逐渐形成。残疾人的康复、教育、预防工作也得以全面开展,这一阶段以培养残疾人自立能力为目标,致力于通过行政手段给予特殊保护,弥补残疾人能力上的不足,促进残疾人顺利参与市场竞争。相对于前一阶段的“居养”政策,这一时期残疾人政策更加尊重残疾人的自主能力,但残疾人仍依赖于政府的“庇护”。虽然强调残疾人就业,但更多是将其视为获取基本生存物资的手段,而非实现社会融入的途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权利日益受到重视。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推动残疾人社会政策的新一轮转型。这一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国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10]。这一时期的政策可称为发展性政策,以公民权利为基础,强调平等参与的实现,以“实现社会公平”为前提,以“非歧视”等现代政治理念为基石,以提升残疾人融入社会能力为目的[11]。残疾人不再被视为被动的受供养者,其人格独立性得到重视,政策实践不仅致力于提升残疾人本身的生活条件和可行能力,更注重消除社会环境中存在的阻碍因素。

1.3 残疾人共同富裕历史逻辑的两条主线与一个趋势

回顾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历史,残疾人共同富裕作为一条隐含的脉络,始终在残疾人事业发展变迁中得以延续,并日渐清晰。虽然具体政策不断变化,但残疾人福利水平整体呈现上升趋势,残疾人事业覆盖范围不断扩大。除了这些常规变化之外,把握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历史逻辑,需要把握两条主线,明确一个趋势。

第一条主线是政府主导,各类主体有序参与。在古代,受“仁政”思想影响,政府对残疾人负有道义责任,而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中国更是强调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残疾人的保护扶助工作由政府主导,允许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增加福利供给。这一思路是一脉相承的,在古代是官府主导下宗教、宗族等民间力量参与的慈善救济措施;新中国成立后,残疾人社会福利被纳入各级民政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体系,并在中国残联成立后,整合各方力量,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形成了残疾人事业的新格局[12],《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将之总结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

第二条主线是以社会保障为基础,就业工作为提升。这是实现残疾人共同富裕的两大主要途径。由于身体残疾、能力缺失和社会限制,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普遍低于国民平均水平,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满足基本福利需要,维护基本生存。同时,建立在救济、施舍等手段上的残疾人共同富裕是低水平的、不可持续的,因此,残疾人就业始终被作为提升残疾人水平的重要手段加以推进,并且劳动就业也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必要条件。

所谓主要趋势,是指残疾人逐渐成为“一个大写的人”。一方面,残疾人作为独立人格被尊重,不再被视为“残废”和家庭与社会的累赘,其发展需要日益得到重视,社会权利得到保障,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障碍不断减少;另一方面,残疾人本身在推进残疾人共同富裕过程中的主体性不断突显,不仅依靠自身的劳动能力改善生活水平,更作为公民主动参与残疾人政策的制定,并积极表达需要,争取权利。党的十八大以来,这种趋势越发清晰、明显。***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价值理念的重要论述,不仅充分肯定了残疾人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而且强调了残疾人的主体性和能力发展[13]。

2.残疾人共同富裕的理论逻辑

共同富裕本身是一个极富中国特色的提法,国外少见相关研究。虽然在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系统化的整合理论尚未提出,没有形成独有的解释框架。残疾人共同富裕领域的研究则更加稀少,是一个亟待挖掘的富矿。为了理清残疾人共同富裕的理论逻辑,首先需要对可借鉴、可参考的相关理论进行归纳梳理,构建坚实的理论基础。

2.1 残疾人共同富裕的理论基础

2.1.1 马克思主义理论

讨论残疾人共同富裕,首先要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中寻求理论源泉。马克思、恩格斯在继承、扬弃人类历史上对共同富裕的探索(尤其是空想社会主义)的基础上,指出了将共同富裕转化为现实的有力武器——科学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导致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剥削不占有生产资料阶级的劳动,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极少数特权者占有多数人的劳动成果,故而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富裕[14]。马克思、恩格斯明晰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要旨,就是通过暴力革命消灭私有制,剥夺剥夺者,还财于民,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终实现共同富裕[15]。马克思主义经典中并没有直接论及残疾人共同富裕,但其对社会主义道路上共同富裕的一般性论述具有极大的启发性,残疾人共同富裕的根本实现,需要残疾人参与劳动生产、掌握生产资料,无法仅仅依靠救济、供养实现。

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经过了漫长而系统的中国化过程,共同富裕的理论也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得以发展和完善。毛泽东首次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提出“共同富裕”的概念,指出:“实行合作化,……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16]这一时期对共同富裕的认识是寓于共同劳动之中的,共同富裕以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7]。江泽民同志提出,要“兼顾效率与公平。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18],注重效率的同时要强调社会公平,“高效率、社会公正和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决定的”[19]。胡锦涛同志倡导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2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同志继续完善中国特色共同富裕思想,将共同富裕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并明确提出了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命题。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21]。***同志进一步指出,中国将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22]。

应当意识到,残疾人共同富裕寓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之中,始终与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调整的过程共同进步。实现残疾人共同富裕,离不开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也离不开效率与公平并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2.1.2 公平正义理论

提及残疾人共同富裕与公平相关的理论,可以从罗尔斯对公平正义的论述着手进行分析。罗尔斯的正义论又被称作“公平的正义”,他推崇平等价值,但并不主张绝对平均主义,这对探讨共同富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罗尔斯认为,主观偏见和利己主义使得公共决策偏离了原始状态,难以形成一个统一而普遍的正义原则。为此他引入了“无知之幕”的概念,指在进行制度安排时,设置一层遮掩的幕布,使人们不知道有关自己及社会的任何特殊事实,并过滤掉所有能够影响其公正选择的功利性信息[23]。从“无知之幕”出发,他推导出两个重要的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公平的差别原则认为,社会利益的分配应该对“最少获利者”有利,试图解决自然天赋、社会因素的不同造成的不平等。罗尔斯认为,如果一种分配不平等且对最少获利者有利,那么这种分配就是正当的,他还具体说明了如何确定“最少获利者”,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中等收入水平以下,二是先天不幸或运气较差者,三是社会合作参加者[24]。

应当注意,由于残疾人的天然弱势,其在社会竞争中处于绝对不利地位,需要在利益分配上加以倾斜,实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在决策程序应当尝试引入“无知之幕”,排除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现象,并使残疾人这一“最少获益者”的利益最大化。

2.1.3 效率相关理论

效率相关理论同样应当成为残疾人共同富裕理论探讨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新自由主义所秉持的效率观点。新自由主义主张自由市场、经济效率和国家作用最小化,认为市场是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手段,只有在市场的自发作用下,社会成员凭借理性选择自由经营、公平竞争,促进社会财富总值的增加,在此基础上才能够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新自由主义对福利国家进行了反思和批判,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哈耶克认为,福利国家是“非经济的、非生产性的、无效率的、无效能的、专制的以及否定自由的”[25]。新自由主义者对福利国家的批判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平等主义和高税收摧毁了市场激励机制,导致投资不足,造成了低效的市场经济;二是国家对福利的过度干预,导致个人责任分散,缺少选择的自由,也缺少参与竞争的积极性。但新自由主义没有彻底否定福利国家,事实上,反思的结果不是否定福利开支,而是用社会投资国家的概念取代了福利国家概念,主张用工作福利代替生活福利。

借鉴新自由主义的观点审视残疾人共同富裕,需要重视残疾人作为市场参与主体的角色。福利企业的改革可以说明这一点,现有政策将福利企业纳入集中就业单位进行统一指导,进一步明确了其“企业”定位,推动管理体制“去行政化”,以间接干预的税收优惠取代直接干预的指令型政策,增强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新自由主义对福利国家的批判建立在资本主义框架之内,福利国家是对资本主义的调整和维护,过度的国家干预会适得其反。基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现实国情,固然要对过度福利的危害保持警惕,但现代中国还远没有达到担忧福利病的程度,当前的福利水平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并且新自由主义回归完全的市场经济的观点在实践中并不可取,国家仍然对经济发展和福利进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1.4 积极福利理论

回顾中国残疾人福利体系,积极福利理论对推进残疾人共同富裕具有相当的价值。吉登斯在《第三条道路: 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中正式提出了“社会投资国家”的概念[26],认为社会政策不仅仅是调整分配关系的手段,更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社会投资以社会风险管理、解决社会结构矛盾、促进经济发展、调和经济与社会矛盾为目标,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社区资本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27]。社会投资国家的福利供给是一种积极的福利,与传统的消极福利注重事后补救不同,积极福利强调事前的预防。

采纳积极福利的观点推动残疾人共同富裕,要注重人力投资,基于工作就业的基础上提供福利,加强残疾人教育、技能培训、健康康复等相关的高层次福利安排。要注重消除社会排斥,让残疾人群体得到社会整体的尊重和支持,以利于其自我价值的实现。要强调福利的多元主体,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残疾人个人都是社会风险的承担者,应当倡导多元主体分担的社会福利供给体系。积极福利的观点还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看待残疾人事业的新视角,即为残疾人提供的福利服务不是无回报的、消耗性的财政开支,其价值不仅在于残疾人本身福利水平的提升,更有利于社会资本的整体增长,会带来积极的社会效益。

现代权利理论是构建积极福利体系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现代权利理论由马歇尔提出,认为社会成员拥有民事、政治、社会权利,其中社会权利是指“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28]。“社会权利意味着对某种标准之文明拥有一种绝对的权利,它只以社会成员身份一般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它们的内容并不取决于权利承担者个人的经济价值。[29]”阿玛蒂亚·森进一步发展了现代权利理论,指出饥荒与贫困往往并非食物短缺和物质财富匮乏所致,而是产生于不合理的权利关系。与贫困问题直接相关的是“禀赋权利”和“交换权利”,间接相关的是整个社会的权利结构,全面考察整个社会的权利结构及贫困人口在其中所处的位置是洞察贫困问题的关键所在[30]。

在残疾人共同富裕进程中提供的社会福利和各项服务,不应当被视为一种慈善或者“施舍”,而是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与健全人应当享受的权利没有区别,且并不以经济贡献为前提。应当具有结构性的视角,认识到残疾人的弱势地位,不仅因为其自身的生理功能障碍,更是因为其权利未得到满足而被社会边缘化,不能受益于经济发展成果,没有享受到与经济发展同步的社会福利增长,进而陷入贫困状态。

2.2 残疾人共同富裕理论的内在逻辑

由于缺少残疾人共同富裕的专门理论,因此以上所梳理的国内外相关理论,仅从某一视角对残疾人共同富裕进行零散论述,或应当视作某种可以借鉴、参考的理论基础,而非残疾人共同富裕理论本身。因而应当对既有理论进行提炼、整合,从而构建起残疾人共同富裕理论。在此,本文尝试构建残疾人共同富裕理论的内在逻辑。

马克思主义理论从根源上对共同富裕的本质做出了界定,即在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变革中实现“人的解放”。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系列理论成果,不仅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共同富裕观,更是以实际行动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富裕做了实践注脚,超越了对以“资本”为中心的财富生产和分配逻辑,构建了以“人”为中心的中国特色共同富裕的话语体系,并在这一过程中,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向度,深刻把握公平与效率这对双生子的辩证关系。

现代权利理论为追求“人的解放”,提供了人之所以为人的学理基础。在一个现代国家,处于社会共同体之中的公民天然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不以任何经济贡献为基础,人应当是去商品化的。而劳动力的商品化正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剩余价值理论展开的逻辑起点,也是理解并突破资本主义剥削形式的关键。在现代权利的理论假设的基础上,积极的福利观点自然被引入,在范围上,由特定人群的福利转向全体公民的福利;在内容上,由生活福利转向工作福利;在责任主体上,国家对其公民承担最主要的福利责任。而对福利的所有探讨应当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上,即福利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本身,不应沉浸于福利主义叙事之中,而需要回归马克思主义对共同富裕的本质界定上,在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的变革中,把握残疾人的全面解放。

2.3 残疾人共同富裕理论应当回应的重要问题

在残疾人共同富裕作为理论问题被提出时,首先要回应两个重要问题,即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定位和成果问题,不讨论前者,则残疾人共同富裕缺少作为独立命题的合理性;不深究后者,则无法发展指导、服务于实践的残疾人共同富裕理论体系。

2.3.1 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定位问题

找准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定位,需要明确其与共同富裕整体格局的辩证关系,既要证明残疾人共同富裕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本质一体的,具有共同的前进方向,又要把握残疾人共同富裕进程中的特性,说明残疾人共同富裕作为独立命题提出具有深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残疾人共同富裕是紧密融入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大局中的,二者不是分离或对立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具有不可分割的共性。首先,都代表了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实现包含残疾人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公民不论天然禀赋如何、经济贡献如何,都天然享有免于匮乏的权利;都需要协调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平衡效率与公平,既应避免两极分化,也不应“等靠要”;借助福利和就业两大基本途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劳动就业对所有人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共同奋斗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

残疾人共同富裕问题,具有自身独有的特性,因此需要作为单独的命题被提出并得到重视。残疾人自身可行能力弱,同时受到的社会障碍与排斥较大,因此成为后小康时代相对贫困治理的重要主体。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意味着反贫困的重心将由“消除绝对贫困”迈向“解决相对贫困”的新阶段。相对贫困不仅指向收入、基本生活需要满足等经济维度,更涵盖了发展机会受限或能力剥夺等社会性面向。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在于治理相对贫困,而治理相对贫困的难点与重点在残疾人。并且,共同富裕不仅是物质层面的富裕,更是精神文化层面的全面富裕,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匮乏,远低于平均水平,因而需要格外重视、持续发力。

2.3.2 残疾人共同富裕的积极后果

必须认识到,将残疾人视为负担、将残疾人事业支出视为单纯消耗的旧有观念是不合理的,推进残疾人共同富裕不仅是全体社会的责任,更会造成全体受益的积极成果,具体表现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不同层面上。

残疾人共同富裕的政治效益体现在:有利于制度自信的确立,残疾人作为社会最弱势群体,其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得到满足,无疑会有力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经济效益体现在:为残疾人创造平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机会,推动残疾人政策由输血向造血的转变;降低福利负担,提高福利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增加劳动供给,刺激经济活力。

社会效益体现在:有利于新的残障观念的形成,推动公民意识的发展,促进社会平等,增进社会资本,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残疾人作为有为的公民积极参与各项社会事务,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实践逻辑

残疾人共同富裕始终是植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实践之中的,要想把握其产生和发展的逻辑,离不开对实践经验的回顾。因而,需要总结推动残疾人共同富裕的物质、制度与文化基础,剖析现阶段中国在推动残疾人共同富裕方面面临的主要难题,进一步明确实现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可行路径。

3.1 实现残疾人共同富裕的现实基础

3.1.1 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前提条件

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论证了共同富裕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根本冲突,西方社会从福利国家到新自由主义再到社会投资国家的实践进程也证明了,在不触动资本主义制度的情况下对经济社会体系进行调整和修改,难以真正实现共同富裕。只有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变,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始终向着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方向发展,才不会走向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的贫富两极分化,这是残疾人共同富裕的根本条件。而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证明了坚强的领导核心是社会主义事业继续前进的根本保障。实现残疾人在内的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正是这一历史起点上的时代课题,也必将在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事业这一前提下继续前进。

3.1.2 经济发展带来的雄厚物质基础是基本支撑

我国经济总量和增速走在世界前列。2021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1143670亿元,中国经济总量占全球经济比重预计超过18%,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预计将达到25%左右。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8万元人民币,按年均汇率折算为12551美元,超过世界人均GDP水平,接近高收入国家人均水平下限[31]。中国经济保持了多年的增长趋势,经济的发展反映了生产力的进步,保证了“做大蛋糕”,是支撑残疾人共同富裕事业的物质基础。

3.1.3 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是制度保障

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作为再分配手段,是实现“分好蛋糕”的制度保障。我国已经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残疾人领域,“十三五”时期,我国1076.8万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90%以上城乡残疾人参加医疗、养老保险,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超过95%,资助8万多名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54.7万贫困残疾人得到医疗救助[32]。习总书记指出,坚持实事求是,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上,不脱离实际、超越阶段[33]。促进残疾人平等享有均等化、专业化、个性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了均等化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的目标,致力于解决残疾人公共服务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衡、质量效益不高的问题,满足残疾人就学就医、康复照护、无障碍等多样化需求[34]。在再分配领域,我国执行的残疾人政策是务实的,没有超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时,也应当是不断完善的,织密扎牢残疾人民生保障安全网,改善残疾人生活品质,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3.1.4 残疾人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共同奋斗是根本动力

共同富裕先要共同奋斗。“共同富裕虽强调人人享有,但绝不是靠政府大包大揽,更不允许出现‘养懒汉’‘等靠要’等现象,共同富裕必须依靠全体人民共同奋斗,一步一个脚印地从低层次共同富裕向高层次共同富裕迈进。[35]”不应将残疾人共同富裕视为纯粹由外力推动的事业,残疾人共同富裕更不是残疾人自己的问题,残疾人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共同奋斗,残疾人共同富裕的成果也同样由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共同分享。为此,通过工作福利代替生活福利、建设社会投资国家取代福利国家,充分保障残疾人参与社会劳动和经济建设的权利,发挥残疾人促进经济繁荣的重要作用,保证残疾人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残疾人共同富裕强大的也是根本的动力。

3.2 残疾人共同富裕面临的现实考验

共同富裕事业面临脱贫攻坚成果尚需巩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阶层固化趋势日渐凸显等现实挑战[36],同时,由于残疾人领域的特殊性,残疾人共同富裕不可避免要面临一些独有的考验。

3.2.1 残疾人群体基数庞大

中国有8500万残疾人,约占中国总人口的6.34%。残疾人本身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处于收入水平低、社会参与程度低、精神文化生活匮乏的境地,迈向共同富裕进程中的起点极低。残疾作为“家庭事务”,不仅对残疾者本身有影响,也会对家庭产生重大影响,有残疾人的家庭约7050万户,占全国总户数的17. 8%[37]。残疾人家庭承担着残疾人经济供养、健康保障、生活照护的责任,在家庭开支增大的同时往往伴随着劳动力的丧失。实现残疾人共同富裕必然要考虑建立在庞大残疾人基数上的残疾人家庭。

3.2.2 结构性相对贫困问题显著

在传统的扶贫工作中,遵循精准定位贫困个体、精准识别脱贫需求、满足贫困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的思路,即政策重心在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上。在这一过程中,对贫困的理解往往偏向狭义,简单归因于个体,于残疾人而言即为“因残致贫”的观念。相对贫困则更强调结构性视角,固化的社会阶层、广泛存在的社会排斥和不平等的发展机会越发凸显。而这些结构性因素并不能简单依靠经济发展来解决,研究表明,经济发展可以带动残疾人家庭收入持续增长,但不能缩小残疾人家庭与一般居民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38]。

3.2.3 适度普惠的福利观点有待转变

适度普惠是一个制度先行的概念,是从传统的补缺型社会福利向普惠型社会福利过渡的形态。2007年,民政部提出建设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指导我国福利制度改革的目标。所谓适度普惠福利,在福利对象上是普惠的,意图覆盖全体社会成员,但在福利内容上是适度的,在社会福利责任主体上,政府的责任也是适度的[39]。这一理念长期指导中国的福利实践,但其受到发展主义思想影响,倾向于假设高福利是经济发展的负担,而政府首要责任是发展经济。适度普惠福利观念是基于当时中国现实做出的判断,但已无法满足发展残疾人共同富裕的需要,适应新形势的福利模式尚有待探索。

3.2.4 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非均衡性

残疾人事业发展表现出极强的非均衡性,从地域差异看,经济发达地区掌握较为丰富的可用资源,残疾人事业发展较快,而经济落后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缓慢,但这些地区的残疾人数量多、基础设施落后,恰恰需要更多的资源投入。最为典型的例子即为残保金的征收。残保金既是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和保障残疾人生活质量的重要资金来源,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40]。从城乡差异看,农村残疾人占残疾人总数的70%以上,但是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水平与就业、教育质量均与城镇存在较大差距[41]。残疾人事业在地域、城乡发展的非均衡性严重制约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实现。

3.2.5 残疾观念与社会排斥

传统的残疾观念从个人属性出发,认为缺陷必定导致某些生理机能的障碍,残疾人就是需要接受援助甚至需要进行治疗康复的个体,这被称为残疾的“个体模式[42]”。残疾的个体模式具有悠久的历史,并往往伴随着对残疾人的污名化。在古希腊时期,身患残疾的人被认为是“劣等”的;新教改革者认为,弱智者和其他残疾人是被撒旦所控制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者反对国家向贫穷人口和残疾人士提供援助,并认为保留“不适合的人”会阻碍自然选择的过程[43]。将残疾视为个人问题的观念在中国也十分常见,甚至可以说主导了一般民众的认知,造成了对残疾人自觉或不自觉的社会排斥。

3.3 实现残疾人共同富裕的现实路径

3.3.1 推动残疾社会模式的树立

不同于个体模式,残疾的社会模式更加强调社会环境中的阻碍因素,认为单纯的生理功能损伤本不应阻碍残疾人社会功能的发挥。应当致力于残疾社会模式的推广,排除社会对残疾人的成见、歧视与污名化,进而消除残疾人在社会中的各种障碍,保障残疾人社会参与与社会融入的权利。

3.3.2 促进福利体系的积极福利转向

在积极福利理念下,应当摆脱发展主义话语体系,促进政策目标从追求经济发展转向为社会正义,价值取向从效率优先原则转向公平原则,干预策略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在具体行动策略上,国家要承担比适度普惠福利模式更多的责任,致力于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应当推动社会投资国家的建设,采用积极的福利政策,用工作福利替代生活福利,使福利资源倾向于残疾人的教育、就业等,增进社会整体人力资本,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实现,并强调“无责任即无权利”,福利受益者有责任回报社会。

3.3.3 发展社区康复事业

社区康复是一项社区整体发展战略,涵盖了残疾人发展的健康、教育、生计、社会和赋权等领域,以残疾人社会融合为最高目标,强调社区在残疾人发展中的基础作用[44]。在政策实践中,往往倾向于将社区康复窄化理解为“在社区获得的医疗康复”,忽视了社区作为行动主体的资源整合功能。推动残疾人共同富裕,应当大力发展社区康复事业,促进残疾人恢复或重建其社区生活能力。

3.3.4 促进高质量就业实现

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参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实现残疾人的经济独立,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更能通过参与社会生产劳动获得社会的认同和尊重,在共同奋斗中实现共同富裕。在推动残疾人就业过程中,应当着力解决残疾人就业水平和质量较低问题,落实残疾人就业各项法律法规,优化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和环境,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增强残疾人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实现残疾人的高质量就业。

3.3.5 发展第三次分配,促进社会参与

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捐献等非强制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45],是由社会机制主导的资源配置活动。发展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就是要充分调动国家与市场之外的社会力量,通过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开展残疾人服务,并注重培育第三次分配所需的利他主义文化,增强第三次分配的可持续性,建立起残疾人共同富裕的社会化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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