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7
陈 昫
残疾文化(disability culture)是社会文化的一项子体系,在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残疾文化受政治、经济、民族等多方面要素的影响,具有鲜明的异质性特征。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残疾文化始终是西方残疾研究学术界的热点话题之一,也诞生了一批较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对西方残疾文化研究的核心观点进行剖析,探查西方学术视域对残疾文化的解读方式,一方面可以为理清近几十年来西方残疾问题的研究脉络创造“管中窥豹”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有望为我国残疾人工作的推进起到交流互鉴作用。
如何从学术史的角度来分析残疾文化的研究变迁?早在半个世纪前,杰奎斯(Jaques)提出了残疾文化的本质,认为是社会对残疾、残疾人“态度(观念)”(attitudes)的变化[1]。所以,如果确实存在“残疾文化”这一概念,那么它所反映的必然是残疾人群体在被隔离、观察、研究、歧视、规训、组织化的社会背景下,与之伴生的一系列认同、表达等内容[2]。西方学术语境下的残疾文化研究,始于对内涵的探讨和争议,发展于对结构的辨明和解析,成熟于对功能的探索和赋予,创新于对未来的前瞻和再定义。
“残疾文化”的存在与内涵,是残疾文化研究的一项基本议题,也是其最经典、引发争论最多的议题。结合近二十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有两条主线贯穿其中。
第一条主线是残疾文化的“内涵”与“存在”的关系研究。残疾文化的“存在”,是决定残疾文化“内涵”的必要条件。一般认为,西方对残疾文化概念的初步探索始于20世纪中叶,系统的研究则到20世纪80年代才逐渐兴起。以约翰逊(Johnson)对残疾文化的论断为代表,她认为残疾文化的本质就是残疾人群体的认同需求,以及在落实这种需求的过程中所遭遇的阻碍等内容[3]。
内涵研究先于存在研究而出现,这一特征为批判性残疾文化研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95年,布兰农(Brannon)就残疾文化的“文化”属性提出质疑,认为残疾文化这种提法,不符合社会学和人类学关于文化的定义,而事实上更贴近“群体意识”这一内涵[4]。同一年,朗莫(Longmore)等学者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认为对残疾文化的概念定义应该慎之又慎,因为残疾文化包含艺术、行为、表达和社区生活等多方面内容[5]。有鉴于此,1996年,布朗(Brown)在综合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残疾文化的经典定义,认为残疾文化的基础是残疾人群体,是残疾人身份认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涉及残疾的艺术、音乐和文学著作等多种内容,实质就是要每一位残疾人“为自己身为残疾人而骄傲”,所以残疾文化的存在“理所应当”[6],残疾文化的实质内涵就是“残疾文化荣誉感”(disability cultural pride)。不难发现,布朗的定义体系兼顾“存在”与“内涵”两方面内容。
2002年布朗再次撰文,坦言对残疾文化概念内涵进行定义并非易事。因为残疾文化是一个组合词,其要素“残疾”和“文化”都具有典型的价值导向,残疾文化是一个建构性的概念。这标志着对残疾文化内涵的探索,由发掘文化自身的内涵,向赋予内涵的方式转变[7]。以弗雷泽(Fraizer)等为代表的学者,对残疾文化赋予新的内涵,即残疾文化代表一系列知识、观念和行为准则的传承、认同和规训。所以,残疾文化在情感和认知层面产生直接的影响,是一系列信仰、社会习惯、群体特征的代际传递[8]。这一界定模式获得了较为广泛的认同。事实上,自进入21世纪以来,讨论残疾文化“存在与否”的呼声在学术界已日渐式微,学者关注的重点亦逐渐转向残疾文化的内涵发展,“存在”不再是一项核心议题。
第二条主线是残疾文化的“文化”特征的变迁研究。经典的残疾文化研究要求重视“文化”这一要素在残疾文化体系中的地位,残疾文化必须有既定的内容和方向以指引文化的受众,也必须具有创新性和意义,可以传承和证伪。因此,残疾文化至少包含两个维度的内容:一方面,是涉及残疾人的各种准则、价值观、符号或图腾、语言及意识形态系统(科学、信仰等)的结合;另一方面,是对各种人类活动、意识和情感的表达与记录,即艺术。
残疾的文化中心性近年来受到以明得斯(Mindess)为首的多名学者的质疑,他们认为残疾文化的定义太过执着于“文化”的视角,而忽视“价值”在残疾文化中的重要性。残疾与残疾人的核心价值,应当是残疾文化内涵的最关键内容。其次,不应采用“标准化”的视角来看待残疾文化,对残疾文化的适用群体而言,不同的群体拥有不同的残疾文化[9]。对文化的感知,依赖于器官功能的发挥,所以盲人和聋哑人对文化的理解与认知,在形式上存在较为鲜明的区别。也有学者认为器官功能导向的文化内涵,是残疾文化庸俗化、局部化的体现[10]。针对残疾文化的研究,要有大视野、大局观,要超越“残疾”的边界,去剖析残疾文化对“残疾人”而言所真正具有的内涵[11]。
在福布-普拉特(Forber-Pratt)等学者的努力下,残疾文化的内涵最终定位于“独立”这一主题。残疾文化是以实现残疾人独立为主旨的思想、意识、舆论、制度、行动等多方面内容的复合体,其主旨有三:第一,不同残疾类型、不同残疾程度的人群,是相互独立的群体,“残疾人”这一概念必须具备异质性的特征;第二,残疾人是独立的社会群体,不依附于非残疾人,也不对社会福利形成制度性依赖;第三,残疾人和非残疾人享有同等的社会待遇,拥有同等的社会机会,参与同等的社会竞争[12]。
在两条主线的共同作用下,残疾文化证实了其存在与发展的客观必然性,为学术界对其内涵的探讨奠定了基础;残疾文化逐渐脱离“文化的表现形式”与“残疾人”框架的束缚,从对概念内涵的思辨性研究,逐渐向文化的应用功能转型,聚焦于残疾人权利、残疾人地位等多方面内容。
基本结构是残疾文化体系化、系统化的呈现,展现了残疾文化的基本要素和宏观架构,是残疾文化研究的内涵、溯源与功能三大研究取向的直接体现。该研究体系在早期具有碎片化的特征,随着时间的推移,结构导向的残疾文化研究逐渐形成两种研究方向:其一是从表现形式、特征等方面考察残疾文化的外在表征,例如涉及残疾的文艺作品、新闻报道等,这种分析的侧重点是残疾文化如何以“客观”的形式呈现,呈现对象是包含残疾人在内的普罗大众,属于残疾文化的微观架构;其二是从框架的角度分析残疾文化的支柱性内容,包括社会思想、社会规范、社会意识、社会舆论等多方面内容,属于残疾文化的宏观架构。
残疾文化的微观架构相对比较简单,巴恩斯(Barnes)等认为,公开出版物与广播电视媒体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残疾文化的两大核心性结构支撑[13]。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黑人民权运动和越战伤残军人权益争取运动得到迅猛发展,许多出版商敏锐地把握住“残疾人”这一新的宣传热点,残疾人自传类的著作在市面纷纷涌现,并逐渐形成一批稳定的读者群。著作的内容主要和残疾人分享身患残疾后的生活经历有关。客观地讲,这些著作对普通民众了解、认识残疾及残疾人,构建客观理性的残疾观念起到了推动作用,但这些著作通常强调残疾所造成的伤痛、不便、歧视与困境,将残疾视作一种阻碍,对残疾本质的态度依然是有污名化倾向的。
广播电视媒体在残疾文化中的介入晚于公开出版物,在构建残疾人社会形象方面发挥结构性的引导作用。以英国为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电视媒体逐渐在各种公开报道中更多地展示残疾人形象,而这些形象主要和残疾人争取权利的游行、示威、倡议活动有关。公开出版物、广播电视媒体由此而成为残疾文化的主要载体,并把残疾文化这一概念和“节目、自传”等表现形式等同起来[14]。
残疾文化的宏观架构包含两个方面,分别是承载型结构和功能型结构两种构架,但它们并非相互独立的。威尔逊(Wilson)等认为这种二元结构如同书桌,承载型结构如同书桌的桌面,主要涵括社会思想、社会文化等残疾文化的宏观表现形式;功能型结构如同书桌的桌脚,主要反映残疾文化的建立所依托的问题基础,即残疾文化的存在“是为了解决哪些问题”[15]。
承载型结构的残疾文化包含五项基本概念:第一,社会印象,即和残疾人紧密联系的描述性词语、社会舆论、态度等“标签”,它们在事实上决定了社会成员对待残疾和残疾人的基本态度与行为。第二,社会价值,即在学校、家庭、媒体以及其他组织之中传递的关于残疾的观点和看法。第三,社会准则,即社会舆论对残疾人群体的行为、观念、感受的客观期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舆论所期待的残疾人的形象。第四,社会弹性,即残疾人的地位和社会功能。社会对残疾人的态度等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这在实质上是残疾文化的动态属性的体现。第五,灵性(spirituality),承载型结构的残疾文化强调事物的普遍联系性,认为残疾人和非残疾人共同构成了社会的主体结构。
功能型结构的残疾文化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性,认为残疾文化伴生着三大问题:第一,傲慢。社会刻板印象对残疾人生活能力、工作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表示质疑,认为残疾人的能力受到残疾类型与程度的限制,难以像非残疾人那样完成日常的工作任务。第二,劣化与怜悯。因残疾症状的存在而把残疾人视作另类,认为先天残疾或者后天遭受残疾是命运的不公,所以残疾人群体是“不幸的人”。事实上,作为独立的社会群体,残疾人并不需要这种怜悯,这种怜悯的实质是对残疾人的污名化。第三,基于扩大效应的刻板印象。扩大效应是“完美主义”(flawless)在身体完整性层面的体现,认为聋哑、失明等会对残疾人功能的发挥同时起到抑制和促进的作用。以盲人为例,社会刻板印象认为,视觉受到抑制时,听觉就会明显提升,所以盲人的听力会优于非残疾人。此类偏颇的论断常出现在电视节目、文艺作品之中,也饱受学者和残疾人的批判。
功能型结构的残疾文化研究导向,引起学者的广泛兴趣。从残疾文化的内涵思辨向残疾文化的功能探索的研究转型,反映了残疾文化研究的发展与成熟。残疾文化主要具有反思、定位、赋权三大功能。
第一,在残疾文化的视域下,对残疾人历史地位和角色变迁的思考,是残疾文化的反思功能最直接的体现。文化需要历史的土壤和积淀,残疾文化的生存与发展,必须依托“残疾历史”这块土壤[16]。
残疾文化在欧洲盛行已久,并随着新大陆的发现而传播到美洲地区。在欧洲传统的社会文化中,鲜有对残疾人(特别是先天残疾人)群体的尊重,而是把他们视作“异类”(abnormalities)。残疾人常常成为社会舆论鄙夷的对象,或被视作笑料,或被视作潜在的危险分子。加兰德(Garland)经考证认为,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豪门家族,大多豢养残、跛、侏儒等身体外形异样之人,并以对其取笑为乐,这种“戏残”之风在欧洲大陆盛行千余年之久,并在中世纪达到顶峰[17]。
这种建立在羞辱残疾人基础之上的“戏残”风俗,事实上为早期残疾文化的成型奠定了基础。从中世纪后期开始,大量贫苦农民行走在城市边缘,向抱有猎奇心理的市民们收费展示先天残疾的婴幼儿。到了19世纪,此类展示被赋予一个新名称——“怪胎秀”(freak show),并出现三种新的特征:其一是组织化、团体化;其二是残疾类型的多样化,参与的残疾人由肢体残疾逐渐拓展到精神残疾和行为异常等人群;其三是活动类型多样化,由单纯地展示残疾特征,转向与马戏团表演、嘉年华活动或者其他娱乐活动相结合。这种以展示残疾而谋生的方式一直持续到20世纪早期。随着美国等国家相继颁布“丑陋法”(ugly laws),禁止以展示残疾为营利目的的表演,以残疾为噱头的表演遂逐渐消亡。但值得深思的是,这一系列法令并非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尊严而颁布,而是为了避免残疾人“败坏”城市形象,从本质上来说还是残疾歧视的一种表现。
因此,从历史传承的角度来看,现今所倡导构建的“残疾友好型”社会,让残疾人“为残疾而自豪”等理念,实质上是残疾文化随历史演进而在其内涵方面所发生的异变。残疾文化的反思功能,其实质就是对残疾文化的变迁历程进行反思,具有典型的阶段性特征。
第二,对“残疾身份”的界定与固化,是残疾文化定位功能的主要实现形式。残疾类型为残疾文化的人群定位提供了基础,残疾文化会加强残疾人群对残疾类型的认同,残疾类型与残疾认同共同作用并导致残疾“亚文化”的形成。这一观点在戴维斯(Davis)的“聋哑人文化”研究中得到证实。自18世纪以来,聋哑人对“聋哑”特征的认同,以及对“残疾人”的身份认同,都是在聋哑特殊教育中获得的。这种特殊教育最终推动“聋哑人亚文化”的形成,其直接体现就是拼写方式的改变。从“the deaf”变成“the Deaf”,即字母D的大写,强调了聋哑人的聋哑特征,即有别于非残疾人与其他类型残疾人群体的标志性特征[2]。
聋哑人文化带来了聋哑人群体的高度向心力,以及对该群体的高度认同感。不少聋哑人称自己为语言和文化上的“少数派”,并将自己类比为正处在消亡边缘的遭受社会排斥的少数群体,其原因就在于他们并非主流沟通方式(即口头交流)的使用者。这种将残疾症状作为残疾文化表征,将特殊语言作为残疾文化载体的做法,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逐渐走向极端:越来越多的聋哑人拒绝耳蜗手术复聪,也拒绝婚前检查以避免诞下聋哑后代。“聋哑”成为一种身份、归属的象征,通过固化的手段,聋哑人加强了与残疾人群体的捆绑关系。
第三,追求残疾人和非残疾人的平等,是残疾文化的赋权功能的直接体现。这种赋权一方面强调残疾人和非残疾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另一方面则要求非残疾人消除对残疾人的刻板印象。威尔逊等学者认为,转变对残疾人的称谓,是实现残疾人和非残疾人平等的前提条件,需要推行“人在首位”(people first language)的方法。在英文语境中,传统的对残疾人的称呼,主要是disabled people(persons)、the disabled 等,而“人在首位”则要求将其转变为people with disability,由此注重体现残疾人作为“人”的本质属性,而非残疾这一病症属性[15]。以人为基础的残疾文化,并不是要通过残疾来定义人,而是为了展示人的一种特殊属性。
反思、定位、赋权三大功能是残疾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投影,反映了社会对残疾、残疾人认识的发展变化。正如劳森(Lawson)所指出,残疾文化存在的最突出的意义,就是凸显“文化”这一客观存在所具有的多样性,并阐明残疾人所应当具有的积极正面的形象[18]。
21世纪的到来为残疾文化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人”与“目标”成为新时代残疾文化的主要内涵。得益于统计技术的完善和统计口径的规范,残疾人群体的规模计算得到进一步的明晰。令人惊讶的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数量有了显著提升。根据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2016年的统计结果,2011—2012年美国的本科生中至少11%患有残疾[12],这应验了哈勒(Haller)等学者的预判,他们认为残疾人保障法案将会有效提升残疾人的福祉,使残疾人团结起来并保障其权利的实现[19]。
所以,发展残疾文化不仅是对社会压迫的反抗,同时还是多种符号和代表的象征。更重要的是,它是一种策略,教导残疾人如何生存,有效改善残疾人的福祉。残疾是一种刚性的模态,而残疾文化则是一种弹性的实践理念,二者共同形成残疾群体和日常生活之间的张力。由此,残疾文化发展的新目标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独立。独立是要满足残疾人的卫生健康需求,不仅是残疾辅助器具方面,更重要的是残疾人的心理健康,即逐步减轻其对外界支持的依赖。此外,应当有专人负责倾听残疾人的诉求,避免残疾人的社会边缘化。第二,社会公正。残疾人应当和其他社会成员一起,在社会参与、教育、住房、经济保障方面享有同等待遇。第三,实现互助式残疾支持模式的发展。“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此外,还需要在残疾社区中树立社区榜样,以成为年轻残疾人和社区新成员的模范。
残疾文化的这种“回归本源”的定义,从本质上确立了残疾文化的“规训”的内涵。残疾文化不仅向社会展现残疾和残疾人积极向上的正面形象,还规训、教导那些对残疾人知之甚少的社会成员,用客观、公正、平等、友好的态度认识残疾人,接纳残疾人。所以,反残疾歧视是残疾文化的前瞻性内涵的典型体现,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广大残疾人的支持。基于残疾文化基础上所形成的残疾社区(community),将成为残疾人与残疾文化生存繁衍的乐土[20]。
2013年,波兰社会学家渥兹涅克(Woźniak)在研究老年人与残疾人的社会支持问题时,就“如何针对策论性的研究主题作延展分析”提出一种创新性的观点,以社会政策为例,他将此类主题的研究范畴分为四类,分别是保障(protection)、塑造(shaping)、行动(actions)、臻善(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21]。保障是前提,是社会政策“功能性”的直接体现,建立在对社会政策内涵的明辨基础之上;塑造是研究发展的必然趋势,对社会政策的内涵、相关概念及命题的元素进行解构与梳理;行动具有两重意义,其一是辨明研究主题的本质,对有序且复杂的结构性内联要素(organized,complex,intersectoral)进行分析,其二则是指明研究成果所具有的社会效应;臻善是研究应达到的升华境界,任何研究都不应浅尝辄止,而是要根据社会、人口、经济等宏观环境的变化而持续地开展跟进研究,将已有的研究成果进一步完善,尤其是政策、制度、文化、思想等观念性的内容。
残疾文化研究的内涵、结构、功能与前瞻导向,具有因学者个人、团队而异的研究取向的弹性,也具有“探明残疾文化内涵与外延”这一研究目标的刚性;具有“微观解构与宏观归纳并存”的研究视角的多样性,也具有“残疾人、残疾文化本质、社会对残疾(人)的认知”等研究对象的核心性;既有以史为鉴的演绎性研究,也有着眼未来的归纳与展望性探索。看似异质性鲜明的研究导向,其实万变不离其宗,渥兹涅克的研究主题分类说,为探索残疾文化的深层联系与内涵提供了良好的理论依据。
综合上文可知,残疾文化研究始于对残疾文化内涵的探索,不仅是因为这一问题的寻解过程决定着残疾文化研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也因为残疾文化内涵的实质就是残疾文化的功能在概念层面的投射,决定着残疾人“何以享有、如何享有、享有哪些”文化权利;残疾文化在结构研究层面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既代表着相关研究逐渐走出萌芽期,并形成体系化的研究成果,也反映了残疾文化结构的“建构性”本质与建构过程,使残疾文化逐渐由思辨的内涵向实体的内涵转化;残疾文化研究是理论的、学术的探索,更是实际的、应用的反思,研究逐渐向“文化功能”转型,是“行动”导向驱使下的必然趋势;前瞻成为残疾文化研究的新方向,是残疾文化研究革新、蜕变的核心要求,既反映了这一研究主题方兴未艾,也间接体现了学术界在残疾文化研究方面所采取的全新的“赋值”研究取向,其终极目标重新落实到对残疾人权益的进一步完善与保护。
据此,内涵、结构、功能、前瞻在形式上代表残疾文化研究的四种不同取向,在实质上代表残疾文化研究发展与变迁的四项融合而又相互区分的研究阶段,在价值上代表对残疾文化进行探索的智力结晶,启示残疾文化研究特别是内涵与外延研究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必然要求。从系统的角度来看,这四项内容共同影响并构成“残疾文化研究”这一宏大主题,而探索“残疾(文化)”的内涵与外延则成为维系这一系统运作的核心机制。
从约翰逊对残疾文化的首次定义至今,西方残疾文化研究已走过了三十多个年头。西方学术界并未就残疾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大书特书,而是把目光投向残疾文化的内涵、结构、功能等较为抽象的方面。在学者们孜孜不倦的探索下,残疾文化的内涵得以廓清,残疾文化的结构得以呈现,残疾文化的功能得以确认,残疾文化的前景得以描绘。
残疾文化的发展史,是残疾人作为平等的“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历史。从被人玩弄与嘲笑的对象,到回归社会生活,再到身份、地位的重建,是残疾人身份回归的过程,也是残疾文化由历史性特征向功能性特征转变的过程,更是残疾文化走出思辨的囹圄,转而投身于实际社会应用的过程。由此,残疾文化脱离了“文化”框架的束缚,旨在体现残疾人的精神。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是残疾人最为本质的精神,同时也是现代社会中残疾人最具有其精髓的精神[22]。在残疾文化的发展过程中,人的精神得到了良好的体现。
几乎所有涉及“西方经验”的研究,都必须回答“该研究的启示意义是什么?”这一问题。同理,西方对残疾文化的研究成果,对我国相关研究而言具有哪些启示?对我国残疾人工作而言具有哪些可借鉴之处?笔者认为,要回答以上两项问题,必须做到“三个一”,即做好“一个辨析”、推行“一项整合”与认清“一种价值”。
“一个辨析”是要辨明,和我国相关研究、政策中所提到的“残疾人文化”等概念相比,本文所探讨的西方视野下的残疾文化有何不同。
在讨论残疾人文化工作的政策性内容时,我们通常以《中共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纲领性的文件作为重要依据,但事实上,该文件强调的是“残疾人文化服务”的概念,重在讨论以残疾人为核心的文化活动形式、领导与组织方式、建设方略等内容。奚从清发表于《残疾人研究》的《重新认识残疾人文化》一文,创造性地提出要对残疾人文化进行重新认识,认为残疾人文化包括制度性文化、物质性文化、观念性文化、文化工作和文化活动四方面内容[21]。相较之奚文,西方残疾文化在概念形式上不涉及“人”,但残疾文化的终极目标,是重新审视残疾“人”的社会存在,实现社会层面的平权;奚文所讨论的残疾“人”文化,其实质是文化的“活动与工作”范畴,即文化活动的客观表现形式、文化活动的组织方式、文化活动的政治与社会意义以及文化活动的社会功能等内容。因此,奚文和《意见》在主旨、立意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妙,从“人”的微观视角入手,讨论宏观的活动、组织、领导、功能等内容;而本文所讨论的残疾文化,是从“文化”的宏观视角入手,讨论微观的行为模式、残疾人权利、残疾人身份的历史变迁等内容。
综上,西方的残疾文化研究其实讨论的是“涉及残疾的文化”范畴(culture of disability),而当前的残疾人文化研究,其实质是“针对残疾人而设的文化(活动)”(cultural activities/services for the disabled),二者在视角、立意等方面均有着较大的差别。
“一项整合”,是要注重残疾文化和当前我国残疾工作实践的整合。在讨论西方经验对我国相关学术研究、实务工作的启示时,最基本也是最困难的方面,就是找到“契合点”。笔者认为,西方三十年来对残疾文化的研究积淀,对我国残疾研究和残疾人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启示价值,其内涵有三:
第一,阐明了“文化”在残疾研究中的重要地位,残疾人社会地位的提升、社会权益的保障、社会活动的参与,与残疾文化的形态、内涵等多方面内容有着密切联系。残疾人问题研究,在形式上是残疾人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问题研究,在本质上其实是在探讨“残疾人群体自身的文化体系建设”与“针对残疾人的文化体系建设”两大问题。
第二,西方残疾文化研究成果,赋予“残疾文化”以脱离“文化”框架的新内涵,也昭示着残疾文化研究应当在思路、理念等方面注重创新,注重结合残疾人社会问题的新趋势,及时地对残疾文化的内涵进行提炼、修正。
第三,西方残疾文化的研究成果,在注重形式多样化、内涵拓新化的基础上,其研究理念具有鲜明的“回归性”特征,即回归探索残疾文化本质内涵这一主题。对我国残疾文化研究而言,这也昭示着相关研究可以采取转型的思路,不仅探讨残疾文化“何以可为”,更要探讨残疾文化“何以而为”。
“一种价值”是要从我国的残疾工作入手,发掘西方相关研究的“本土化”价值,其内涵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阐明了残疾文化内涵在残疾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不断深化。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残疾人的社会地位随着法治体系的不断健全而逐渐提升;从规训的角度来看,涉及残疾人的社会舆论、对待残疾人的态度随残疾文化的充实而得到改善;从功能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的进步,残疾文化起到连接残疾人和社会文化的作用。所以,残疾文化自身是一项动态的概念,在残疾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得到深化,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依靠。
第二,残疾文化为残疾工作的目标制定、模式设计、成果落实等方面提供了非正式的参考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巩固特殊教育的发展,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大力推进信息无障碍等工作目标,“使残疾人无缝对接社会生活”。这既是残疾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残疾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投射。
第三,在工作理念方面,应尝试实现从“残疾人文化”向“残疾文化”的过渡。残疾人工作不仅要打造“适合残疾人的社会文化”,更重要的是形成“适合社会的残疾人文化”,即残疾文化和社会文化的共生、共存、共荣。从这一角度来看,西方相关研究成果为我们今后的工作重点留下不少启示。
第四,应重视发掘残疾文化所具有的共同价值。2007年3月30日开放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其中文版全文共有16处提到“(残疾)文化”,并强调建设无障碍的文化环境、促使残疾人平等地参与文化生活、从文化层面抵御“基于残疾的歧视”、实现残疾人所应享有之文化权利、保护残疾人特有的文化和语言特性。2016年7月7日,时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纪念《残疾人权利公约》通过十周年大会的讲话中亦明确指出,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要保障残疾人参与各自国家的公民和文化生活。残疾文化既是广大残疾人群体社会活动、社会形象、社会功能、社会地位与角色的直接写照,也反映了残疾人对基于“平等”的基本权利的不懈追求。所以,随着世界各国残疾人工作的有序推进,残疾文化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以残疾为核心,以残疾人为对象,以残疾人权利为考量,以残疾文化的内涵、形态与功能为切入点,结合中外残疾人工作的经验与教训,发掘残疾文化的共同价值,应成为我国残疾人研究和实务的一项关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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