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7
梅运彬 张登成
平等和自由出行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碍于其身体缺陷,该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无障碍汽车的发展与推广则是实现其权利自由的重要载体。目前,无障碍汽车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政策标准尚不完善,市场化进程阻碍重重,难以真正发挥其服务效应,满足广大残疾人的出行需要,切实保证其权利自由。本文结合部分发达国家无障碍汽车发展的特点,对其发展的价值诉求及其中的权利导向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促进无障碍汽车发展的政策立法及推动其市场化进程。
无障碍汽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权概念进一步彰显的体现,是遵循合理便利原则[1]、确保残疾人出行自由、平等享受汽车出行的汽车产品。该产品的设计核心在于突出无障碍理念,最大程度上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平等。《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出台,规定了残疾人权利保护所需坚持的原则,这些原则是普适性人权在残疾人事业建设中的重要评判依据,更是残疾人平等享有权利和社会保障的关键所在。无障碍汽车的出现与推行,极大程度上保障了残疾人的社会平等地位,为残疾人提供了巨大的出行便利,充分体现了《公约》的一般原则,对残疾人群体而言,具有充分的权利保护价值。
无障碍汽车的权利保护价值首先体现在“无障碍原则”上。《公约》规定:“为了使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能独立地享有个人行动能力,无障碍地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及享受其他设施和服务。”汽车作为出行的交通工具,服务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为人们提供生活便利,就其本身而言,应是服务于整体社会群众,让所有人群共享社会出行的权利,共享交通便捷服务。但是残疾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因其身体缺陷无法像非残疾人一样搭乘汽车、驾驶汽车,享受汽车给生活带来的便利和乐趣。因此,无障碍汽车的推广便是一种“适当的措施”,具有全面化、适应化和大众化的社会特征,可以为残疾群体独立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让其无障碍地使用交通工具,享受社会公共交通服务并行使个人的出行权利。
不歧视原则是《公约》规定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保证残疾人群体享有社会平等待遇、获得合理尊重、充分展现个人价值的原则。不歧视原则的约定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和人权保护发展到新时期的具体彰显,无障碍汽车的设计理念则正是不歧视原则在残疾人交通出行领域的表现,对于残疾人的权利保护具有重要价值。首先,《公约》第九条规定“残疾人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无障碍汽车让残疾人群能够平等地享有汽车出行权利,改变大众的歧视心理。汽车出行以往在大众眼中更多的是为非残疾人群服务,残疾人尤其是肢体残疾群体,很少能够像非残疾人群一般乘坐汽车乃至驾驶汽车。久而久之,社会大众自然而然形成一种歧视的观念,无法接受与残疾群体共享汽车,甚至认为其驾驶行为会影响正常社会秩序。而无障碍汽车的出现则会较大程度上改变大众的这一看法,通过无障碍汽车,残疾人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出现在社会大众的视野中,让人们逐渐改变对残疾人无法享有汽车的偏见,以此实现残疾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2]其次,无障碍汽车的出现可以让残疾人享有正常的社会公共服务。无障碍汽车作为出行交通工具,一方面用于家庭服务,另一方面用于社会公共交通服务。就公共交通服务而言,无障碍汽车的出现改变了汽车专为正常大众服务的格局,融合了社会平等友爱的观念,让残疾群体与非残疾人群可以在互相体谅、互相包涵的氛围中共同享受公共交通服务,同时也保证了残疾人实现平等和有效的公共出行服务的权利,使其出行和享受公共服务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
社会参与原则是指残疾人能够健康融入社会生活、平等享有社会公共服务、正常使用社会公共资源的保障性原则,该原则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充分保障了残疾群体的社会人权。残疾人群体往往因身体缺陷,无法如非残疾人般顺利融入社会生活之中,对于政府机构等主体提供的社会公共资源、社会服务措施等均无法正常参与,其自身本有的如出行权、文化生活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无法正常行使。《公约》对社会参与原则的规定,使得一系列的社会建设、社会服务等均需以残疾人权利享有作为同一出发点,充分考虑残疾群体的社会资源享有问题,极大程度上解决了残疾人的权利实现问题。另一方面,提高了社会大众对残疾群体的公共认知。社会参与原则的坚持推动了整个社会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了残疾人更好地与大众生活的融合,进而提高大众群体对残疾人群的社会认知,使其能够摘掉“有色”眼镜,以正常的视角看待残疾人群,塑造平等友爱的社会环境。
无障碍汽车作为出行领域的特殊工具,是残疾群体参与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物品,在残疾群体充分实现其社会出行权、公共资源享有权、平等自由权等多项人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产助行器具,便利残疾人获得优质的助行用品,以低廉费用享有个人行动能力,充分融入和参与社区”。无障碍汽车的出现,实现了“残疾人可以在平等基础上享用为公众提供的社区服务和设施,并确保这些服务和设施符合他们的需要。”保证残疾人能够融入社区和更好地参与社区生活,更好地实现其自有权利。
无障碍汽车的发展相较于传统汽车,更具有技术标准的特异性和服务要求的独特性。在生产环节,由于零部件或残辅装置需要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无障碍汽车形成了高于普通汽车的安全性、便利性要求,技术标准呈现特异性。在使用环节,由于无障碍汽车的车型各异(无障碍公共汽车、无障碍出租车、残疾人专用车等),残疾人在使用无障碍出行服务时,由于自身能力和财力等因素,对服务要求具有一定的独特性,相关服务政策需要满足这种服务要求的独特性。
与普通车不同,无障碍汽车有一定的无障碍准入技术要求。无障碍汽车的准入技术是指无障碍汽车作为服务于以残疾人为主体的社会大众所需具备的技术标准,这一标准既需满足残疾人群体正常乘车出行的要求,同时能一定程度上满足其驾驶要求,为残疾人出行提供无障碍化环境。可见,无障碍汽车的准入技术是为了提高残疾人的行动能力,切实满足残疾人的权利需要,减少残疾人的出行障碍而独有的技术规定。无障碍准入技术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反复的论证、实验、使用、调整的过程中逐渐形成能够满足残疾人实际需要的成熟技术。在无障碍准入技术要求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国家层面的无障碍汽车的技术标准。
针对无障碍汽车的准入技术要求,不同国家均出台了相应的技术标准加以规范。首先,在车型层面,主要有“自驾式”和“照护式”。“自驾式”是由身体行动不便者自己驾驶的车辆,包括带辅助驾驶装置的汽车(包括只用手或只用脚驾驶)、电动轮椅、电动三轮车等;“照护式”是用于照护和接送身体行动不便者的车辆,包括旋转滑动式座椅车、升降座椅车、斜坡形或电动型轮椅升降装置车等。另外还有“低地板客车”和“带升降装置客车”等公共汽车。当然,不同国家对不同车型的定义有所差异。例如,日本在2015年出台的《家庭生活手册No.23》(以下简称《手册》)中将无障碍汽车车型划分为护理型和提升型,明确规定了其各自承重范围及服务特性,要求其“福祉车”必须适应残疾人的出行习惯,提供出行便利,减少出行阻碍[3]。其次,车身装置改造方面,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指南”或“手册”对相关技术标准加以严格规定。美国在《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中规定“关于运输车辆的无障碍指南作为美国运输部维护的适用于新车或再制造车辆的标准的基础,其基本要求是为残疾人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4]日本《手册》中强调,不同的车身车型及零部件的改造需结合残疾人身体状况加以改造,以期为残疾人提供最为便捷的服务。无障碍汽车的驾驶准入标准相对于常人要求更严,技术标准更高。 英国2010年颁发的《平等法》、美国的《ADA无障碍指南》、日本的《手册》均明确规定了残疾人获取驾驶资格的要求,同时针对其特殊性制定了相应的驾驶无障碍条件。
我国主要有四个无障碍汽车领域的技术标准。在《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对残辅装置做出四项规定,意在保证无障碍汽车的合理化运行[5],《GB-T 36125-2018 行动不便人员运送车》中限定了无障碍汽车的基本参数值,无论是斜坡型还是提升型车辆均需根据残疾人特点而提供相应服务[6]。以上这两个标准,对应的是9座及以下载客车的无障碍标准,其车型范围包括无障碍出租车/网约车、残疾人专用车。针对无障碍公共汽车,《CJ/T 207-2005无障碍低地板、低入口城市客车技术要求》和《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中也做出了明确的标准说明。如下表所示,我国对于无障碍汽车、无障碍公交车的车身结构、行动不便人员用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身、残辅装置设置均进行了相关标准的详细规定,虽未对某一具体类型如无障碍出租车或残疾人专用车进行专门的国家标准的拟定,但相关无障碍汽车均要遵循以上标准。由此可见,虽然我国在实现汽车的无障碍化、残疾人及行动不便群体的出行无障碍化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标准,但仍需要在具体的无障碍车型方面加大标准制定的力度。
表1 我国无障碍汽车相关标准规范摘编
续表
综上所述,各国在无障碍汽车的车型技术、车辆改装、残辅装置等方面制定了差异性的技术标准,其出发点均在于减少残疾人因身体缺陷而带来的出行用车阻碍,从而营造无障碍出行环境,提高残疾人的出行能力。
无障碍汽车作为特殊的交通工具在为残疾人群体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满足残疾人出行的具体条件和特殊要求。服务政策的制定也应着眼于让残疾人享受更好的无障碍汽车出行服务,获得更好的认同感、满足感和尊重感。
从服务要求来看,无障碍汽车服务应满足残疾人社会出行与社会参与的需要,“便利残疾人按自己选择的方式和时间,以低廉费用享有个人行动能力”,彰显残疾人权利。一方面,无障碍汽车作为为残疾人提供出行服务的交通工具,能够有效地为残疾人提供出行便利,促进残疾人的社会参与,加深社会大众对残疾人群的了解,消除其对残疾人群的偏见和歧视眼光。另一方面,作为社会大众的一员,残疾人拥有和非残疾人一样使用现代化交通工具的权利和均等机会,但碍于身体缺陷无法正常使用之,无障碍汽车服务的推行则保证了残疾人群体享受系列服务的权利,为其使用社会资源提供了均等的机会并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从服务政策来看,由于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不一样,相关政策或制度的颁布形式也有所差异。西方国家大多以法案的形式呈现无障碍汽车或无障碍出行的相关政策。如2010年英国的《平等法》规定“残障人士在搭乘无障碍出租车时,司机必须为乘客提供合理所需的流动协助,保证其合理享受服务的权利,且指定的士或指定的私人租用车辆的司机,如未能遵守本条对司机所施加的责任,即属犯罪。”[7]美国的《康复法》强调“交通工具的使用要坚持人权均等化,残疾群体需享受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权利”。[8]日本的《交通无障碍改善法》强调“交通要实现无障碍改善,创造无障碍出行的环境,以保证社会公民包括身体缺陷者共同享有正常出行权利。”[9]《关于促进高龄者、残疾者等的移动无障碍化的法律》规定“加强‘软政策’的充实,促进国民将老年人及残疾人的困难感同身受来认识的‘内心无障碍化’”。[9]加拿大安大略省通过了《安大略省残疾人无障碍法案》(AODA),旨在到2025年建立一个无障碍省份,其中包括特别有利于残疾老年人的交通基础设施。[10]同时,针对其社会的老龄化现象,还出台了系列交通政策,其中就包括无障碍汽车的相关服务规定。[10]
我国的无障碍出行服务政策和无障碍汽车发展政策则多以部门规章或地方行政法规等形式进行具体、详细且具有操作性的政策规定。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无障碍出行服务政策和无障碍汽车发展政策也各有差异。如表2所示,我国不同地区在推行无障碍汽车发展时,均在相关政策中明确强调要加强对无障碍汽车的运行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完善无障碍汽车的服务模式等服务标准或服务要求。例如,交通部强调要完善无障碍出租车的布局,加大为老年、残疾乘客的贴心服务力度,加快服务模式创新,进一步提升服务的系统化、精细化水平,完善老年人、残疾人等乘坐交通运输工具的服务细则。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要创新无障碍出租车运营管理模式,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均等的出行服务。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欠发达地区,这一领域的服务标准尚未提上议事日程,只是笼统的指明了方向性的无障碍出行的服务要求。可见,严格的无障碍汽车服务标准的制定还需要历经一个从方向性的服务要求到规范性的服务标准的发展过程。北京、上海等地区的经验表明,在经济发达地区率先拟定无障碍出行的服务标准,可以为其他地区提供政策借鉴与经验参考。
表2 我国无障碍汽车发展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摘编
综上所述,无障碍出行的服务标准与服务要求逐步细化的过程,说明服务标准的制定是以实现不歧视和机会均等原则为纲要,并通过具体的服务政策、服务要求,实现残疾人出行便利化、平等化、自由化的发展目标。
优惠政策是指为促进某一客体的发展而给与鼓励和照顾的特殊规定。残疾人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在无障碍汽车及其服务领域应享受特惠型优惠政策。无障碍汽车是无障碍交通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其推广和发展有利于增强残疾人的个人出行能力,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无障碍汽车的推广与无障碍出行公共服务的提供可以满足残疾人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意愿。特惠型优惠政策的出台可以促使这一工具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残疾人群体,帮助其融入社会生活,让残疾人“有机会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各种社会服务及个人援助,以便在社区生活和融入社区,避免同社区隔绝或隔离”。
无障碍汽车作为新兴的、以服务于残疾人群体为主的交通工具,由于其自身的独特性,各国在无障碍汽车发展的初期都制定了系列的特惠型优惠政策及行之有效的优惠措施。日本在《身体残疾人福利法》中强调“给与残疾人适当的优惠政策,享受政府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交通出行、必要的社会援助等”[11];《家庭生活手册No.23》中则明确规定“由残障人士、残疾人和维持生计的护理者所拥有的汽车,在满足一定的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请减免税金,给予各种补助”。[3]美国在1991年颁布的《残疾人法案无障碍纲要》中规定“随着车辆保有量的增加,相应增加残疾人车位,同时对于新增残疾人车辆,需给予其低于正常水平的福利待遇。”[12]
当前我国尚在无障碍汽车发展的孕育期,国家层面尚未明确规定给予无障碍车辆特殊的优惠政策,各地有关无障碍出行的特惠政策参差不齐,不同省市在推动其无障碍汽车发展的过程中出台了相应的适度优惠措施。如表3所示,如北京市残联发布的补贴政策京残发〔2016〕87号中规定“有本市户籍的持卡(证)肢体一二级残疾人在乘坐首汽约车的无障碍出租车时,对高于普通出租车车费的部分将会给予100%补贴”。[13]天津市、上海市等地区残疾人专用车出行可享受燃油补贴,乘坐无障碍出租车可享受优惠补贴。但由于无障碍汽车自身运营成本及残疾人群体的经济条件限制,当前的优惠补贴政策虽能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却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其发展和残疾人需求。由此可见,无障碍汽车发展的优惠政策仍需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加以改进和完善。
总之,无障碍汽车的发展和无障碍出行服务的进步是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应有之义,也是残疾人的权利之一。各国对无障碍汽车均采取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以推动其高速化发展,也是满足残疾人的权利需要的正义之举。不过,不同国家对于无障碍汽车发展的优惠措施仍存在一定差异,究其根本,还是由于世界各国的制度环境、经济实力、文化传统等差异所致。因此,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立足于保障残疾人的出行权利,加快无障碍出行服务等方面的政策制定,推动无障碍汽车服务市场的发展。
表3 我国无障碍汽车发展优惠政策摘编
无障碍汽车作为新兴的服务型交通工具,较于普通汽车更具实用性、服务性和便捷性,但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及其生产的复杂性,其发展过程较为崎岖。其次,国内无障碍汽车的发展因缺乏相应的政策补贴,难以实现长远发展。第八届全国残运会期间,杭州推出50辆英伦TX4新型无障碍出租汽车,因其运营成本过高,缺乏政策补贴,最终导致其运营难以为继,出现司机不愿承包、公司运营成本增加、残疾人群体出行困难等状况。2002年,全国首条残疾人公交线路在广州市133路线试运行。2004年,30辆低入口无障碍城市公交车在上海市淮海路926路投入运行。但由于底盘过低等结构问题及车辆投入成本问题,导致各地无障碍公交车均难以大范围推广和有效的发展。由此可见,必须发挥法律的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加强宏观把控,减少无障碍汽车发展和推广的阻力,以实现其更好的发展。一方面,加强国家立法,完善相应补贴政策,提高社会的无障碍化。国家立法机构必须加强相关引导性法律的制定,推出无障碍汽车的发展规划、无障碍汽车的入市运营标准等。全国人大、交通部等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应注重法律的指导性与实践性有效结合,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车辆购置税》《残疾人保障法》等法案中有关无障碍汽车的规定,并出台系列无障碍汽车运营补贴政策,真正为实现无障碍汽车的全社会推广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完善无障碍交通的发展条例。无障碍交通的发展建设离不开具体、细化的条例指导。中残联、工信部等国家部门需站在残疾人出行权利保护的立场上,推行《无障碍交通建设条例》《无障碍汽车发展指南》等法规,将无障碍汽车以行政立法的形式加以保护,为无障碍汽车推广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国内无障碍汽车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标准及规范严重不足。2016年,北汽约车推出首批无障碍网约车,车型和成本有所改善,服务范围和运营利润空间均得以加强,较大程度上改善了残疾人出行不便的现状,但网约车尤其是无障碍网约车行业,相关行业运营标准、服务规范、制度保障尚为缺乏,内在的商业属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公益性质的服务质量,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有关无障碍汽车的标准制定,推进无障碍汽车的规范化发展。首先,加强无障碍汽车的技术标准制定。无障碍汽车的运行是为了保障更多残疾人,尤其是患有肢体障碍行动不便者的社会参与,相关职能部门须严格管理,加强无障碍汽车的技术参数统计,切实将残疾人状况与无障碍汽车紧密结合,根据无障碍汽车的用途如无障碍私人护理车、无障碍公共汽车、无障碍出租车等,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确立无障碍汽车的行业和车型规范,为无障碍汽车的生产、运行、管理提供指南。其次,完善无障碍汽车的服务准入制度。无障碍汽车的运营推广是以提供有效性服务为目的,因此要推动其市场化、大众化发展就必须建构一套完善的服务准入法律体系,制定并完善无障碍汽车的运行服务标准,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其对无障碍网约车的服务标准规范等。以此规范服务主体的服务行为,增强服务客体的用户体验,发挥无障碍汽车的服务效能。
地方政策的促进和推动是保证无障碍汽车切实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在地方激励政策的切实推进下,无障碍汽车的生产、运营和推广才能打破阻碍,加快市场化进程。首先,制定相应的产业发展政策。无障碍汽车的市场发展与推广要以其产业化发展为基础,地方政府必须以国家无障碍汽车及相关残疾人保护法案为蓝本,结合地方实际需求,制定适合当地无障碍汽车促进的产业政策,加快地方的无障碍汽车产业化培育,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化效应。其次,出台相应的配套设施建设指南。地方政府要明确无障碍汽车发展建要求,通过法律文案的形式加以规范化,制定如《无障碍交通建设指南》等配套设施建设指南,明确规定残疾人用车的车道、车位优先等规定,既保证无障碍汽车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同时也为其建设提供法律参考和建设依据。最后,制定系列优惠政策。需出台相应的鼓励和激励政策,如出台无障碍汽车的税收减免政策,降低其车辆购置税、燃油附加费,加大其购车优惠力度,加快无障碍汽车的市场培育,引导市民对无障碍汽车的正确认识,扩大市民的用车需求,以此增强无障碍汽车的市场需求量,促进其更好的发展。
无障碍汽车作为服务于特殊群体的服务载体,其效用的发挥和发展的程度均取决于作为服务主体的人。2016年广州无障碍出租车发展陷入困境,除运营成本过高,另一重要因素在于无障碍出租车难以被普通大众所接受,“残疾人乘用车”理念深入人心,以至于残疾人用车率低、普通人接受率低的“双低”效应频现。因此,加强无障碍汽车的推广需要有相关的参与政策为保障,鼓励人们加入无障碍汽车的生产、使用和运营的各个环节,共同推进无障碍汽车的发展和推广。一方面,出台产品运营的优惠政策。无障碍汽车的推广,除家庭使用之外,更多的将是用于服务型组织,如出租车公司、共享汽车企业及部分社会组织。所以,必须出台相应的运营优惠政策,如团购优惠政策、运营补贴政策、服务奖励政策等,帮助相关服务型单位能更多地使用无障碍汽车,提高其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存量。另一方面,增加使用的引导性政策。无障碍汽车的目的在于服务于个人、使用于个人、造福于大众。只有通过政策引导,如为残疾人提供定期的免费使用政策,鼓励大众对无障碍汽车的试乘、试驾政策,以此帮助大众去使用、接受、享受无障碍汽车带来的便利和乐趣,让无障碍汽车成为生活常态化产品,加快无障碍汽车的发展和推广进程。
时代性是无障碍汽车发展的一大主要特征,要实现无障碍汽车更好更快的市场化进程,服务广大社会群众,促进残疾人群社会生活的合理便利,就必须始终坚持时代化发展目标,坚持融合吸收时代性要素。国外众多国家的无障碍汽车发展起步更早、经验更为丰富、技术更为成熟,我国无障碍汽车的发展必须充分借鉴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取其精华,结合我国实际需要,打造出适合我国无障碍汽车发展的模式。一方面,要学习国外无障碍汽车发展的支持政策,出台适合我国发展的政策体系。国外众多国家无障碍汽车发展都经历了漫长的阶段,政策体系完善,如前文所述美国的《残疾人法案》《残疾人反歧视法》,日本的《家庭生活手册No.23》等都对无障碍汽车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我国对此明显不足,因此后续的发展必须加强切合时代特征的支持性政策制定。另一方面,学习国外无障碍汽车的技术发展模式。技术是无障碍汽车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在长久的发展过程中,国外的相关技术参数更为完备,水平更高,虽然我国近来无障碍汽车发展具有极大进步,但仍需借鉴、学习、引进国外更为成熟和紧贴当前时代需求的技术模式,以此推进我国无障碍汽车更好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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