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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条约》对图书馆视障者服务的影响研究

时间:2024-12-27

■张熹

《马拉喀什条约》对图书馆视障者服务的影响研究

■张熹

《马拉喀什条约》是迄今为止国际版权领域唯一的人权条约,其通过加强缔约方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建设、推动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等条款来保障视障者的权益。《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有利于明确图书馆为视障者服务的主体地位,使图书馆正确掌握相关规范,向政府部门以及立法机关反映诉求,促进图书馆与其他被授权实体开展广泛的合作。

马拉喀什条约;视障者;图书馆;服务

【Abstract】Marrakesh Treaty is by far the only one related to human right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treaties,which aims to safeguar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visually impaired people by strengthening copyright limitation and exception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contracted parties,and promoting cross-border exchange of accessible format copy.The signing of Marrakesh Treaty is helpful to ascertain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library services for visually impaired persons.And the librarians should learn more about the treaty in order to reflect the appeal to the government and the legislature.Furthermore,libraries should develop widely cooperation with other authorized entities.

【Key words】Marrakesh Treaty; Visually impaired people; Library; Service

前言

阅读书籍是人们接受教育和参与文化生活的主要方式。然而,由于先天残疾、后天疾病或各种意外使部分人无法正常阅读书籍,其中既包括盲人,也包括视力低下虽经矫正却无法达到正常阅读书籍所需视力的人(统称为视力障碍者,简称视障者)。视障者群体要正常阅读则必须对作品进行格式转换,将正常出版的作品转换成盲文、大字本或有声读物等格式。然而,这样的无障碍作品非常有限。根据世界盲人联盟的数据统计,在发达国家仅有7%的印刷作品能够被转换为视障者可用的无障碍板式,在欠发达地区不足1%[1]。书籍资源的跨境交换受到了严格限制,这直接导致了世界上2.85亿视障者无法利用这些资源,其中约90%的视障者生活在发展中国家[2]。

许多国家的版权法对于视障人士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复制件制作和传播都设置了障碍。比如一个以布莱叶盲文制作的无障碍格式复制件,如果没有经过版权所有人的授权,将会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未经授权传播无障碍格式复制件构成传播权的侵犯。无障碍格式复制件的进出口同样能够造成侵权。版权法还具有地域性,特定管辖区内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通常不适用于已转化为无障碍格式的作品出口,即使在规则类似的国家之间也是如此。不同国家的组织要跨界交流特殊格式版或制作自己的资料,必须与版权人进行许可交易谈判,但这一过程成本高昂。尽管许多国家已经在版权法中为视障者或其他阅读障碍者进行了限制和例外,但无障碍版权作品的严重匮乏已经暴露了问题的所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认为,不应把设立视障者版权限制与例外的权力完全赋予各成员国,而有限的地域内法律合作与版权的全球化管理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必须在全球对版权法的框架进行修改。

2013年6月28日,与会代表们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城,共同迎来了关于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条约》)[4]正式签署的历史性时刻,包括中国在内的51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签字。《马拉喀什条约》是自1886 年《伯尔尼公约》缔结以来第一份为版权规定专有限制与例外的国际文件,缔约方就保障视障者阅读权利需要的版权限制与例外达成重要共识,强制要求缔约方针对视障者的需求在版权法中设置版权限制与例外,并致力于推动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制的建设,以保护视障者获取信息的权利。为公民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是图书馆的责任和义务,此条约文件的缔结生效必然对图书馆的管理以及相关服务工作带来新的影响。

1 《条约》保障视障者的阅读和获取信息的权利

1.1明确版权法的限制与例外

版权限制,是对版权的例外规定。版权法在规定版权所有者享有权利的同时,通过规定几种不适用法律一般原则的情况,对权利的行使做出某种限制。由于在本国版权法中无法为视障者利用版权作品提供版权限制与例外政策[3],这严重阻碍了无障碍格式图书的生产与传播。《条约》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明确版权的限制和例外,鼓励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复制、发行及利用。首先,关于版权限制与例外的具体方式,《马拉喀什条约》在第4条中明确:“缔约各方应在其国内版权法中规定对复制权、发行权和《WIPO版权条约》界定的向公众提供权的限制或例外,以便于向受益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WIPO还要求其成员“毫无拖延和适当谨慎”地处理视障者的需要,确定增加作品获取渠道的方法与手段。这在《条约》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体现:“应允许被授权实体未经许可地制作无障碍格式版,或从另外的被授权实体获得无障碍格式版,并以非商业性目的出借或以有线、无线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或者为达此目的采取中间步骤。”由此确保缔约方能履行法定义务[5]。

同时出于对各方利益的考虑,《条约》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一至四分项对被授权实体的例外权利也作了反限制,包括:被授权实体有为视障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法定资格;被授权实体对作品的修改仅限于满足视障者的需要;无障碍格式版只向受益人提供;被授权实体的活动属于非营利性。这些规定从某种程度限制了部分不法商人对作品版权进行侵害。但是“反限制”规定严格,某种程度上却影响了条约的实效力。比如在日本,为视障者的“音译服务”只适用于盲文图书馆,其他图书馆制作录音图书时,或者把录音图书外借给因身体残疾而无法正常阅读的人,都必须得到版权人的授权[6]。又比如按照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法律[7],图书馆等被授权实体为视障者提供点字本、大字本和录音本等必须适用“商业检验法”,只有市场上无相同版本流通和销售时,图书馆的行为才被认为具有合理性。尽管版权反限制规定较为细化,但是相关条款正在减少,约束性规定已弱化,总体上还是有利于保障视障者的权利。

1.2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

版权保护具有地域性特征,一方面并非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允许无障碍格式版的出口,另一方面各国版权制度的差异无法在不同区域达成共识。将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这一过程涉及一系列受版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将作品转换成无障碍格式版是复制行为,以销售或赠与方式向视障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复制件是发行行为,通过网络以交互式手段向视障者提供则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分别涉及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视障者的版权限制与例外,英国《视障者版权修正案》适用于已发表和未发表作品,而美国、中国的法律都规定只适用于已发表作品[8]。西班牙、加拿大等国家法律规定,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与传播只能具有非营利性,而日本版权法则认可对无障碍格式版的盈利目的使用。

各国的无障碍格式版制作能力也有很大差异,同为西班牙语系的智利、哥伦比亚、墨西哥、尼加拉瓜和乌拉圭这5个国家总共制作了8000余种无障碍格式版,而西班牙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却多达10余万种。由于视障者的经济状况相对较差,如果转换无障碍格式版要支付许可费,将导致许多视障者无力购买作品。而且这些被转换的作品当中经常有重复,如果区域和国家之间能够自由传递互相使用,必将减少很多人力物力财力。但许多发达国家的版权法并不允许将本国的无障碍格式版向外国视障者提供。因此《条约》建立起一个鼓励作品开放跨境交换的机制。第5条规定:“缔约方应规定,如果无障碍格式版系根据限制或例外或者依法制作的,该无障碍格式版可以由一个被授权实体向另一缔约方的受益人或被授权实体发行或提供。”作为国际版权制度的补充,这一规定为服务于视障者的各种组织之间的跨境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使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资源共享成为国际共识[9]。条约同时呼吁各缔约方就此积极开展合作和分享信息,使得视障者可以较低成本跨境获取信息,并且资源共享,该项提议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2 《条约》对图书馆视障者服务的积极影响

2.1有利于明确图书馆的被授权实体地位

“被授权实体”是《条约》里一个很重要的核心概念,根据《马拉喀什条约》第2条的定义,“被授权实体”是指得到政府授权或承认,以非营利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教育、指导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渠道的实体。被授权实体也包括其主要活动或机构义务之一是向受益人提供相同服务的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条约》的精神和诸多任务都要依赖被授权实体去贯彻和实施。在《条约》讨论中,非洲集团、南美洲集团的提案都认为,应该将图书馆、档案馆等都包括在限制与例外适用的主体范围之内。按照《条约》对“被授权实体”的界定,公益性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公立高校图书馆等) 具备成为被授权实体的条件。但是,并非所有的公益性图书馆都可以自然成为被授权实体,其资格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标准予以认定。《条约》对“被授权实体”的规定将明确图书馆的服务地位,让图书馆合理合法的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

虽然我国《宪法》、《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都提出为视障者提供服务是图书馆的职责,但是在版权法体系内,图书馆被授权实体的地位并未得到明确[10]。我国法律应明确被授权实体的范围和义务。建议将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盲文出版社、中国盲人图书馆、各公共图书馆中设立的盲人图书馆或阅览室、非营利性的开展视障人士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机构列入“被授权实体”的范畴,并对其制作和开展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等方面的义务进行详细的规定。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被授权实体”管理机制,确保其建立服务资格审核机制、无障碍格式版转换制作机制,对“被授权实体”实现资源整合利用,促进无障碍信息的发展。

2.2全面深入研究与正确掌握相关规范

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那么其行为就将受到《条约》相关规定的制约。版权制度在为视障者、被授权实体提供便利的同时,必然通过反限制措施来规范图书馆等被授权实体的行为。图书馆要认真学习领会《条约》精神,研究条款内容,掌握相关规则,使为视障者的服务有法可依。

根据《条约》的规定,图书馆应履行下列义务和责任:第一,按照《条约》第二条第 (三) 款的规定,图书馆应确认其服务的对象属于《条约》第三条规定的“受益人”;第二,尊重受益人的隐私;第三,无障碍格式版只提供给受益人和被授权实体;第四,在制作无障碍格式版以替代原作品时的修改,仅限于本目的之特定需要;第五,有义务阻止非经授权的复制、发行和提供行为;第六,要开展登记、保存、利用等档案管理,对作品复制件要妥善处理;第七,对无障碍格式版采取的技术措施,不能影响视障者的权益。为了帮助图书馆理解《条约》指导使用,2013年8月13日北美三大图书馆协会之一的美国图书馆联盟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LCA) 发布了《〈马拉喀什条约〉使用手册》[11],向图书馆解释《条约》的各种条款以及有关版权例外的实质性义务。在这方面,我国图书馆界也有成功的经验。比如,2010年7月,中国图书馆学会就曾发布 《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指南》。建议中国图书馆学会借鉴LCA的做法,制定相关的政策指南,指导图书馆实践。

2.3向政府部门以及立法机关反映诉求

政府在为视障者服务中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为了深化图书馆为视障者的服务工作,政府应加强对图书馆的政策倾斜度,增加资金投入,改善服务设施和资源状况,通过立法对视障者的权益予以强制性保护。另一方面,从我国立法看,《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 (十二) 款只是规定了可以未经授权地将已经发表作品改为盲文“出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 (六) 款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未经授权地以视障者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除此之外,对视障者的版权限制与例外无其他规范。

2011年中国图书馆学会针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多次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立法建议。目前《著作权法》( 第三次修订) 还在征询意见当中。图书馆界应向立法机关提出补充建议,首先要明确图书馆的被授权实体地位,其次建立认定图书馆被授权实体的条件和程序,不将“商业供应检验法”适用于图书馆,为视障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图书馆可不向版权人支付报酬[12],应增加图书馆出于“馆际互补”目的的复制权限制条款,将图书馆目前一定程度存在的此项业务合法化,同时对图书馆制作、提供,以及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提供详细的可操作依据。

对于数字作品的传播、获取、使用和保存,应适度扩大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建议赋予图书馆等法定信息保存机构主动采集、保存数字信息资源的权力[13]。明确图书馆可以保存开放式电子资源、复制收藏或购买的电子资源此类著作权限制,以供用户个人学习、研究,学校教学、科研之用。

在立法方面,可以学习英国《版权·视觉障碍人士法案2002》的经验。还建议借鉴WIPO“全球资源访问中间托管项目”(Trusted Intermediary Global Accessible Resources,TIGAR)的做法,建立视障者易读格式的作品访问平台。

2.4与其他被授权实体开展广泛的合作

按照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条约》第二条第 (三) 款设定的条件,主管残疾人工作的政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教育培训组织、相关的基金会、档案馆、美术馆、博物馆等机构或组织都有可能成为被授权实体。只有视障者、被授权实体组织和政府机构之间相互联系,有机整合,才能展现出一个信息无障碍体系框架[14]。图书馆应与其他被授权主体之间建立互信、共享机制,加强合作,共同促进无障碍资源的制作和利用。

图书馆还应注重与国外被授权实体的合作。按照《条约》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鼓励缔约各方自愿共享信息,帮助被授权实体互相确认。《条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缔约各方彼此应加强合作,一方面在被授权实体之间共享信息,另一方面缔约各方应互通有关政策和做法,还要与国外被授权实体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帮助被授权实体互相确认,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按照《条约》第9条第1款的规定,WIPO将建立信息联络点以促进不同缔约方之间的合作。

2014年7月27日,由国家图书馆、中国图书馆学会筹办的全国图书馆信息服务无障碍联盟成立,充分体现了我国图书馆界对信息服务无障碍的资源和服务共享机制的重视,同时也关注到残疾人联合会和特殊教育学院和图书馆等“被授权实体”之间合作的重要性[15]。《马拉喀什条约》是迄今为止国际版权领域唯一的一部人权条约,是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图书馆将会在为视障者服务中担负起更加重要的使命。

[1]IFLA.FLA Welcomes WIPO Treaty for Blind and Print Disabled People[EB/OL].http://www.Ifla.org/node/7811.2015,05,01.

[2]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Visual impairment and blindness[EB/OL].http://www.who.int/media centre/factsheets/fs282/en/.2015,05,01.

[3]王春华.视障者无障碍阅读国际条约获通.http://news.xinhuenet.com/legal/2013-06/29/c116338277.htm.2013,08,18.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EB/OL].http://www.ipo.int/ac2013/zh/.2013,07,30.

[5]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WIPO&US 版权局课程解决视障人士获取版权作品事宜[EB/OL].http://www.ipr.gov.cn/guojiiprarticle/626559.html.2013,08,28.

[6]南亮一.图书馆与著作权[M].中日图书情报学研究进展.康东元,译.北京: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 61.

[7]章忠信.听觉与视觉障碍者合理使用著作之检讨 [EB/OL].http://www.docin.com/p-413199610.html.2014,05,20.

[8]屈华.便利图书馆为视障者服务的版权制度建构研究[J].图书馆杂志,2014(11):29-33+98.

[9]樊佳怡.推动无障碍阅读的版权立法动向[J].图书馆界,2015(5):51-54.

[10]肖希明,郑燃.国外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数字资源整合研究进展.中国图书馆学报,2012,38(199):26-39.

[11]图书馆组织发布WIPO《马拉喀什条约》使用手册[EB/OL].http://www.bj12330.com/bj12312/bzdt/gjxw/815824.shtml.2013,09,13.

[12]林敏.新的国际版权立法对图书馆为视障者服务的影响——基于《马拉喀什条约》的思考.图书情报工作,58(10):74-78.

[13]张军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问题及送审稿可适用于图书馆之著作权限制条款修改建议.图书馆,2015(11):26-31.

[14]张赞王月.面向视障用户信息需求的国际研究案例探析.图书馆建设,2009(6):66-69.

[15]蔡琬琰.《马拉喀什条约》与视障者阅读权利的保障——兼议对图书馆的影响和对策.图书馆,2014(2):8-10,17.

The Impact of Marrakesh Treaty on Library Service for Visually Impaired People

ZHANG Xi

C913.69

A

2095-0810(2016)23-0028-04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武汉 430072

张熹 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无障碍信息服务,阅读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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