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7
■于思川 杨保维 王家超 曹威
与健全运动员相比,残疾人运动员囿于身体或精神上的局限,他们在体育竞技活动中取得的每一点成绩和进步都要付出更多的汗水与努力。然而,在残疾人运动员追逐梦想的背后,往往陷入因常年封闭训练而导致的文化缺失和缺乏生存技能的窘境,面临着严峻的生存难题。
本调研组于2014年4~5月对云南省的两个运动训练基地的残疾人运动员展开了调研。在调研的时段这两个训练基地汇集了来自全国9个省区市10个项目的训练队,共采集了163个有效样本,其中籍贯为云南的有104人,非云南省籍贯的有59人。
当前,在运动员培养的“举国体制”下,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体育竞赛成就,但也客观存在着运动员就退役后面临生活困难的问题。通过对163名残疾人运动员样本的调研分析,认为目前残疾人运动员主要面临着教育难、就业难、生活难的问题,“三难”之间相互作用,致使残疾人运动员“难上加难”。
一般而言,残疾人运动员由于常年接受专业训练,基本没有多余的时间像其他残疾人一样融入到系统、完整的国民教育体系中,针对残疾人群体的特殊学校和特殊教育也基本与他们绝缘。通过实地调研得知,样本中163名青少年残疾人运动员的年龄跨度在8~23岁之间,正处于接受教育的适龄阶段,但由于长期封闭训练,多数人无法与同年龄阶段的残疾人一样接受系统的教育,知识层次偏低;而在对正在学校就读或函授学习的残疾人运动员在“角色认同”方面的调查得知,他们认为自己的第一角色是运动员,第二、第三角色才是学生,他们认为提高体育训练成绩远比增强知识储备更重要。在调研中发现了一个因为学历低不能实现良好就业的典型:郑T(化名),某届残奥会S6级100米男子仰泳冠军,符合“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第八条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省级以上文艺、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残疾人,优先解决劳动就业或者生活保障问题”的规定[1],却因为学历水平仅为小学的缘故,只能在退役后自谋生路。
在163个样本中,从文化程度上看,仅有7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仅占总体的4.29%;高中及同等学历的有21人,仅占总体的12.88%;其余的则为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水平,占82.83%。
残疾人运动员的就业出路十分严峻。由于常年封闭训练的原因,他们无暇进行谋生技能的学习,体育训练和社会用工需求二者之间发生脱节,缺乏专业技能是残疾人运动员群体自身层面影响其就业的主要因素。即便取得优异成绩好的运动员找到合适的工作尚属不易,而绝大多数残疾人运动员都属于成绩一般,他们既不能享受“残疾人优待规定”等类似规定的福利,也无法通过比赛获得较好的名次和奖金,就业更加困难甚至沦为乞讨为生。本文专门针对样本中云南省共104名在役残疾人运动员就业安置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截至2014年5月,已安置工作或已就业的有26人,占25%,未安置工作或未就业的为78人,占75%。
据了解,这些残疾人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期间的收入也十分有限,残疾人运动员一般都是半职业运动员,即在赛事举行前根据赛事级别确定集训时间,一般为2~6个月,也有12个月及以上的,比赛结束后又被遣散回家,没有编制。以云南为例,只有那些在全国性及更高级别赛事中获得前三名的极少数优秀运动员,才享有每月500元的生活津贴,成绩一般的残疾人运动员的津贴仅为每月150元,此外,由于运动成绩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一名运动员能否享有继续参加比赛的资格,而且运动员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一旦他们的成绩不能达到参赛水准,将连仅有的生活津贴都拿不到。
据调查,云南省的津贴标准在9个省市区的训练队中处于中下水平,有的地区没有获得比赛名次的残疾人运动员甚至不享受任何津贴。
残疾人运动员客观存在的生理或心理缺陷,在现有社会环境中,使这一群体面临着难以与其他社会公民平等发展的困境。加之社会心理认知层面对于残疾人运动员能否胜任工作岗位仍存偏见和歧视,认为残疾人运动员获得成绩较为容易,相关职业技能欠缺,用人单位往往不能一视同仁地对待健全应聘者和残疾人应聘者。
由于常年在外集训,大部分残疾人运动员缺乏家庭的温暖、关怀和引导,不能正确地对待自己的心理或精神缺陷,缺乏自信,普遍产生自卑、自闭心理,不能主动接近社会、融入社会,陷入“马太效应”的恶性循环。
残疾人运动员的就业期望值偏高。通过调研发现,大部分在役残疾人运动员希望在退役后获得事业编制身份或进入公务员队伍。对于进入企业工作,他们往往采取抵制态度,这也与部分企业缺乏对他们的人文关怀和工资水平较低等因素密切相关。
扶持残疾人运动员就业的政策难以落实,法律法规保障不力。一些单位和部门把安排接收残疾人就业当作额外的负担,宁肯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肯录用安置残疾人就业,使相关法律往往停留在纸面上,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指导性意见多,具体措施少,缺乏执行力度也是不利于残疾人运动员就业的原因之一。
针对目前残疾人运动员教育培训及就业支持渠道单一、有关方面帮扶力度不足的现状,应该以体校、特殊学校、普通高校为纽带,以政府为主轴,建立“个人-家庭-体校或训练队-高校-政府(以残联为主导)”五级联动纵向机制,从社会的各个层面全面关注残疾人运动员的教育培训及就业保障问题,这是解决以上问题的根本之举。
3.2.1 以文化培训、技能培训、实践培训为抓手,突出实用性课程,创新教育培训模式。针对各级残联训练经费紧缺,不足以开展残疾人运动员教育培训的情况,可由省级残联乃至中国残联牵头,会同教育、人社等部门及共青团委,进一步创新教育模式,组织普通高校和志愿者队伍深入到就近的残疾人运动员训练基地开展针对残疾人运动员的职业规划引导、文化课程培训、心理辅导等活动。同时,要引入和发挥相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例如,云南师范大学筹办了“爱心助力公益支教项目团队”,多次组织志愿者到训练基地与运动员交朋友,同学习,为他们提供教育支持。志愿者的服务热情普遍较高,也很受残疾人运动员欢迎。
3.2.2 以教育培训为核心,以实现良好就业为目标,大力支持残疾人运动员在训练比赛之余参加国民教育学习。首先,各级教练员或训练队作为运动员的直接管理者,应当积极引导、支持、鼓励残疾人运动员参加教育培训,使残疾人运动员变“要我学”为“我要学”,主动参与到提升自我的教育培训就业体系之中。其次,为吸引更多的残疾人运动员参与到教育培训中,各级政府应出台相关的激励保障措施,对于积极参与教育培训就业体系的残疾人运动员,根据其考核成绩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教育文化氛围,力求运动成绩与文化教育成果的双丰收。
以政府为主导,增强政策扶持力度和就业安置力度。对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应落实相应就业优惠政策;同时加大对成绩一般的残疾人运动员的扶持力度,为他们提供实用教育技能的培训课程和必要的经费补贴;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运动员发放一定数额的自谋职业奖励基金,提供创业无息贷款,贯彻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运动员就业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并在投资项目、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政策倾斜。
国家机关应率先垂范,在招录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时,同等招录条件下,残疾人运动员只要符合招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应该与健全人一视同仁。
以国家体育总局设立专门的健全运动员退役职业规划部门为参照,在各级残联增加专门的残疾人运动员教育培训就业职能部门,对残疾人运动员进行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一是通过联系专业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有学习意愿的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培训,并引导他们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二是联系用人单位,组织残疾人运动员招聘专场,对招录残疾人运动员的用人单位进行宣传和表彰。
加大对“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的执行力度,为残疾人运动员教育培训及就业提供法律保障[2]。立法时,注重可行性和实操性;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收残疾人参加工作的用人单位,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额,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整治、打击不良企业以聘用残疾就业者避税或歧视残疾就业者的行为,为残疾就业者塑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2001.12.1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2008.04.24.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