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7
■何玲
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发展路径和特点研究
■何玲
【摘要】根据我国残疾人政策出台的时间、数量和内容,以1988年、2008年为时间节点,将残疾人福利政策发展分为平台期、发展期和快速发展期。经历60多年的发展,我国残疾人福利政策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残疾人社会福利基本实现了从补缺型福利向制度型福利的初步转变,由以往明显的人道主义色彩与伦理道德型福利向国家责任、公民权利型福利体系转型,残疾人福利政策呈现体系化、制度化发展态势,并逐步与国家顶层设计接轨。具体表现为残疾人福利理念从“问题视角”向“优势视角”转变,福利模式从“救助模式”向“赋权增能模式”转变,福利服务内容从“残疾人为中心”向“环境为中心”拓展,服务形式从“碎片化”到“体系化”转变,服务主体由国家支配向多元混合转型的发展特点。
【关键词】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发展;福利服务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少年工作系 北京 100089
残疾人福利是衡量国家发展与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指标。作为社会福利制度与福利时代的重要内容,残疾人福利制度一直是我国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残疾人福利及残疾人福利制度与政策在概念上没有统一的界定,往往和残疾人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等混杂在一起使用。在欧美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把由政府、社会组织等为主体的、旨在保障民众基本生活、提高生活质量的社会政策和社会制度统称之为“社会福利”,是一种包括制度性的社会保障、福利性的各类津贴、专业性的社会工作、网络化的社会服务、支持性的心理疏导等在内的“大福利”概念[1]。广义的残疾人社会福利内容包括以货币形式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也包括通过提供劳务、实物、机会和其他形式来满足残疾人社会需要的社会福利服务[2]。鉴于广义社会福利是国际通用的概念与制度体系,本文采用广义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概念,对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进行分析和讨论。
建国60多年来,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的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不同历史时期出台多个与残疾人福利相关的政策。
不同学者从各自研究的角度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发展完成了从税收优惠向全面社会保障的转变过程,经历了从“居养”到“参与”、从“人道主义”到“平等权利”、从“社会隔离”到“社会回归”的转变[2]。笔者在杨立雄[3]、刘继同[4]、李迎生[5]等多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残疾人政策出台的时间、数量、内容和重大事件,以1988年、2008年为时间节点,将残疾人福利政策发展划分为:
1.1 平台期(1949~1987年)
残疾人福利政策发展的筑底阶段。建国初期残疾人福利政策主要针对伤残军人的优待,福利企业税收减免和生产指导,属于典型的残缺补救型福利政策。文化大革命时期残疾人福利制度基本停滞。改革开放以后,残疾人的现实需求与西方福利理念开始融合酝酿。这一时期的残疾人政策思想基础为“仁政”,模式为“居养”,残疾人被收养于福利机构中,只能保障其基本生存,无法满足其发展需要,保障效果不佳。1987年全国残疾人调查显示我国残疾人保障水平较低,保障人数少,保障效果差。“居养”政策直到1988 年以后才有所改变。
1.2 发展期(1988~2007年)
以1988年中国残联成立为标志,其职能之一就是制定残疾人社会政策。这段时期残疾人政策以人道主义思想为主,以残疾人自立为目标,通过一系列倾斜性配置制度对残疾人发挥庇护作用。政策内容集中在特殊教育、康复、就业、福利行政和权益保障等方面:以就业为例,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2007年《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残疾人就业行为,明确了政府和用工单位的职责,扫清了阻碍残疾人就业的障碍,保障了残疾人就业的优先权,提升了残疾人就业率。在特殊教育方面,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出台,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到2007年我国形成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一体的残疾人教育体系,保障了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在康复方面,中国残联成立后,从白内障复明、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聋儿听力言语训练三项康复入手,逐步建立残疾人康复制度。1988年《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1992年)》出台,提出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200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推动了残疾人康复工作。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在这段时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残疾人的保障水平有所提高。
1.3 快速发展期(2008年迄今):这一时期国家密集出台、颁布和实施了多项以社会权利为基础,与残疾人福利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决定,建立发展性社会政策,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以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后从立法层面对残疾人社会权利进行了倾斜性配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签署和被批准使得残疾人权益保障被纳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以最高规格的文件形式就残疾人社会权利的实现路径加以规范为标志,完成了对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政策确认,实现了残疾人福利事业与党和国家总体规划的顶层对接,为加快建立现代残疾人社会福利提供了保障[6]。在这些政策的作用下,残疾人福利政策逐渐呈现体系化、制度化发展态势。2010年《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详细列出实现残疾人社会权利的主要路径,标志着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内涵得到大幅拓展,残疾人福利走上了社会福利保障与服务并重的发展道路。通过“两个体系”建设和一系列“普惠”(如《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加 “特惠”(如《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政策,使残疾人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要得到制度性保障,全面推进了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向制度型福利方向发展。可以说,2008年以来是我国残疾人生存和发展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的重要和快速发展阶段。
当前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以《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等作为具体领域政策的体系,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50多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专门性法规100余部以及大量的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政策内容涵盖残疾人康复医疗、劳动就业、特殊教育、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服务、无障碍设施等多个领域。以上种种表明:我国残疾人福利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初步形成,残疾人福利制度框架与福利服务体系的轮廓清晰可见。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已经基本完成从补缺型福利向制度型福利的初步转变,正在逐步建立与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相适应的现代残疾人福利制度。
尽管我国残疾人福利政策与福利服务体系有60年的历史,但长期以来,残疾人福利问题“隐藏和埋没”在“生活困难和职工救济”服务活动中,残疾是“个人麻烦”,残疾人福利长期没有成为“独立性”和“全国性”的社会福利政策议题。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关于残疾人福利理念、福利模式、福利服务形式等方面开始发生了可喜的转变,反映出我国当下残疾人福利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基础与理论基础发生了重大结构性转变,呈现出残疾人福利发展的中国特色。
2.1 福利理念从“问题视角”向“优势视角”转变
“问题视角”是以残疾人本身的劣势或缺陷为认知残疾人福利的出发点,把关注点聚焦在残疾人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上而开展的残疾人福利。在问题视角下,残疾人的理想追求、生活目标、人生价值等各种因素往往被掩盖,代之的是“机体残疾”、“行为偏差”、“家庭累赘”、“社会负担”等社会偏见,并渐渐凝固和结构化。问题视角加剧了残疾人对自身的悲观和失望,并使得残疾人福利服务提供者无法真正满足残疾人的需要。问题视角的思维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助人者与受助者之间的不平等,在“问题视角”下,受助者没有办法“保全面子”或“提升自尊”。
“优势视角”则是一种关注人的内在力量和优势资源的视角,把人们及其环境中的优势和资源作为社会福利助人过程中所关注的焦点。优势视角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解决问题的力量和资源,并且具有在困难环境中生存下来的抗逆力,即便是处在困境中倍受压迫和折磨的个体,也具有以前未曾意识到的、与生俱来的潜能优势。优势视角强调关注残疾人的优势,强调对残疾人的尊重,有助于残疾人对自身前景的乐观预期和展望,激发其在困境中奋斗的信心。同时,优势视角模式拉近了受助者与社会工作者之间的距离。受助者与社会工作者之间的平等有利于从残疾人的真实需要出发来制定各项残疾人的政策和福利,从而使涉及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能真正解决残疾人的问题。
优势视角为残疾人工作提供了全新的“助人自助”、“能力提升”等基本理念。通过强化、调动残疾人积极性、发挥其潜能,使残疾人的功能丧失减低到最低程度,最大限度地提高残疾人的生理功能;增进残疾人对于困难情境的自我处理和自我照顾能力以及向他人倾诉和沟通的能力;通过职业培训、评估等专业手段提高残疾人职业适应能力。在我国,除了采取“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三种模式相结合的就业保障模式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需要外,对残疾人就业和创业采取政府补贴、税收减免、小额贷款等扶助性政策。
我国残疾人福利政策正在建立优势视角下“积极性”福利政策框架。随着从“问题视角”向“优势视角”的思路转变,越来越多的机构和组织开始注重残疾人内在力量的开发,通过代偿性的训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功能的缺失,发挥残疾人的优势,为残疾人进一步接受教育和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基础。过去“问题视角”下的残疾人福利注重对残疾人进行生活救助,当下由“问题视角”向“优势视角”理念的转换,实践中不仅注重“生活救助”,更有针对性地开展“能力提升”和“就业支持”,有利于发展残疾人事业,提高残疾人福利。
2.2 福利模式从“救助模式”向“赋权增能模式”转变
福利理念从“问题视角”向“优势视角”转变必然带来福利模式的转变。关于什么是残疾以及如何对待残疾人,到目前为止有若干个模式。近年来,残疾的“人权模式”已经超越了残疾的“医学模式”“慈善模式”“经济模式”“社会模式”而发展成为残疾的重要模式[7]。
传统医疗模式下,残疾被看作是人的缺陷,残疾人是一个被动的、病态的、不能独立的、需要医疗和救济的群体,是个体的残疾导致了正常生活或活动的障碍,因此个体要为残疾负责。处理残疾的办法是“救助模式”——供养或者通过医疗手段或者辅助医疗方法及器具来解决病者困难。
“人权模式”(Human rights model)是《残疾人权利公约》所采纳的模式。《公约》支持残疾的“社会模式”,并在“社会模式”的基础上明确地指出残疾问题是一个人权问题。《公约》认为,残疾人首先是一个人,一个与其他人平等的人,一个与其他人一样享有全部人权的人。残疾人享有固有的生命、自由和尊严。《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的残疾人权利保障的“人权模式”肯定了残疾模式的转换,确立了残疾人的人权主体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赋权增能”就是在“人权模式”的基础上鼓励残疾人“自我决定”的一种全新方式,重在通过“赋权增能”实现促进残疾人成长的目的。“赋权增能”不仅是“我给你权力”,更是“我相信你有能力,藉由更多机制的协助,引发更多的能力”。由于残疾人“赋权增能”的社会模式要求通过法律、政策、意识、行为等的改变而改变社会结构,所以这个模式又被称为残疾的“社会—政治模式”。
作为《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在法律和福利实践中采纳《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人权模式”,为增加残疾人的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针对我国特殊教育整体水平不高,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特殊教育提升计划》,从教育规划、义务教育、教育资助、教育机构、教育环境五个方面进行残疾人教育的统筹安排,对残疾人享受与健全人平等教育机会的权利进行了制度保障。该计划对新形势下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做了全面部署,努力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机会,达到“赋权增能”的作用,在实践中针对残疾儿童大力鼓励“全纳教育”,随班就读;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教育,鼓励残疾人和健全人共同就业等,在一定程度上显现出我国残疾人福利向“赋权增能模式”的转变。
2.3 福利服务从“残疾人为中心”向“环境为中心”拓展
残疾的社会模式认为“损伤”(impairment)与“残疾”(disability)是不同的,损伤本身不是残疾,社会不能容纳这种损伤、歧视具有这种损伤的人才构成残疾[8]。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残疾人所面临的障碍不是由损伤带来的,而是由社会的消极观念意识和社会物质障碍带来的。真正把残疾人置于不利地位的是社会对残疾人的反应,是社会未能有效地包容人与人之间在身体、精神和智力等方面的差异。按照残疾的“社会模式”思维,残疾人从本质上来看不是因为其自身状况而成为残疾人,而是我们这个社会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社会结构、思维观念等使他们成为残疾人。
残疾社会模式颠覆了传统残疾观,认为残疾现象的本质是“社会问题”与社会风险,而非错误地认为是“个人倒霉”与“个人麻烦”,一定程度上扩展了福利服务的外延,即不仅仅局限于个体功能障碍,而是要求社会观念和态度、建筑环境、教育、健康、社会照顾、医疗、就业、社会保障和福利、休闲、政治生活有所改变。20世纪70年代后,残疾人福利领域开始引入环境因素的观点,它在解决、分析问题方面不仅关注残疾人本人,而且还关注残疾人环境中的关系网络、互动情况和社会变化等因素[9]。尤其在20世纪90年代后,残疾人生活方式出现变化,从以机构为中心转变到以社区(家庭)为中心,强调社区(家庭)参与的社区(家庭)辅助模式、社区(家庭)合作模式、生态学结构主义等新理念,导致从“以残疾本人为中心”到“以残疾人社区(家庭)为中心”的转型。
我国残疾人福利服务以前多“以残疾本人为中心”,为个人不幸实施补救性服务,现在开始向“环境为中心”拓展,关注影响残疾人发展的环境。开始“以残疾人社区(家庭)为中心” 采取社区照顾方式。《残疾人保障法》强调积极发展以“社区为基础、康复机构为主干、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模式。与传统思路不同,这种服务模式不要求残疾人改变自己来适应已有的社区环境和服务模式;而是要求社区调整环境和服务,排除障碍来满足残疾人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指出“社区康复是以社区为平台开展残疾人康复的一项工作,是国际上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主要形式”,也是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我国系统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改造市、县数由2010年的726个提高到2012年的1084个。截止2013年底,全国901个市辖区和2014个县(市)开展了社区康复工作,累计已建社区康复站的社区总数21.4万个,配备37.9万名社区康复协调员。随着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服务覆盖率自2007年的14.3%上升到2013年的44.3%。与此同时,自2007年以来,残疾人接受过康复服务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2013年至少接受过一项康复服务的比例为58.3%。这表明不断宽松的社会环境,不仅有利于残疾人减少限制,低成本便捷地获得相关福利服务,也有利于有效整合社区内卫生、教育、社会服务、就业和社区活动等资源,为残疾人提供融合发展的机会和条件,提升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政府与社会提供福利服务的能力有所提高,残疾人受益面扩大。
2.4 福利服务形式从“碎片化”到“体系化”的转变
以前的残疾人福利服务方式主要是以服务提供者为中心,所以服务形式是碎片化的。因为分散在各个地方的机构存在浪费残疾人及家庭交通费用和时间的问题,使残疾人感到给各类服务机构提供信息重复与繁琐,服务的绝对不足令人感到需求不能满足,所以服务效果也是差强人意的。在这方面,欧美发达国家制度化、系统性的病残预防实践模式说明病残伤害预防的最有效方法是社会福利制度化和社会福利一体化,为我国残疾人福利服务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碎片化服务效果不好主要原因包括机构之间信息沟通不流畅、提供的服务雷同或不足、机构各扫门前雪、态度不友好和机构主导服务等问题。碎片化服务针对残疾人的问题和提供相应服务的设计很少考虑残疾人的感受,较少关注影响残疾人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并且不关注预防问题,这种服务不能较好地为残疾人家庭提供预防和康复服务。
系统的观念,体系化的设计,一体化服务的出现很自然地产生并满足残疾人需求的变化。以残疾儿童服务为例,为解决碎片化和效率低下问题并强调适当服务传递体系的背景下,一站式购买服务模式应运而生,它不仅为残疾儿童,也为抚养者提供所需的保健、精神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注重残疾儿童家庭能力的建设,通过对抚养者进行心理疏导、康复指导等系列培训,提高残疾儿童家庭抗逆力和实际看护康复能力,创建和谐积极的家庭氛围,直接间接使残疾儿童受益。
社区(家庭)支持模式强调环境综合性干预的必要性,强调支持服务是一体化的服务、以家庭需求为中心的服务、以社区内正式和非正式支持体系为基础的服务。社区(家庭)支持模式是在残疾人的教育、医疗、福利机构服务的碎片化问题逐渐突出的过程中,其“综合服务新模式”的重要性被进一步强调。社区康复服务模式颠覆了传统的以医疗机构为基础的康复服务观念,我国多地如深圳市龙岗区遵循国际社区康复原则,按照《社区康复指南》要求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CBR)试点工作,突破了长期以来的以医学康复为主的单一模式,对多领域(健康、教育、谋生、社会赋能)服务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体现了中国残疾人体系化福利服务特色[10]。
2.5 福利服务主体由国家支配型向多元混合型转型
中国正式和官方的残疾人福利政策实践与服务体系建设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事情,在此之前,我国残疾人福利服务主体主要由国家支配。改革开放以后,1983-1992年联合国残疾人十年活动的全球性推广和国际社会尤其是西方福利国家残疾人福利制度广泛多样,福利主体上由国家支配型向多元混合型转型的深刻影响,是中国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重要动因和推动力量[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包办福利的功能日益弱化,而残疾人对社会福利的需求总量日益增长,需求的个性化、多元化发展趋向日益明显。面对新的形势,原有的单纯依靠国家支持和配置残疾人社会福利资源并供给福利服务的单一福利主体模式显然无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依靠国家、市场和非营利组织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的多元化混合模式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客观必然选择。
1984年3月15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遵循“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残疾人事业”的原则,截至2013年12月,30年来累计筹集款物53亿元人民币,以“集善工程”为品牌,倡导、推行开展“扶残助学春雨行动”、“启明行动”、“助听行动”、“助行行动”、“助困行动”、“信息无障碍行动”等1000多个旨在帮扶残疾人的公益项目,促进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使上千万残疾人受益。此外,还有诸多民间基金、团体、协会、个人也在开展残疾人帮扶工作。
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标志着“正式、官方和全国性”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福利政策框架、康复工作队伍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应运而生。中国残联着力培育专门协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协会坚持“残联领导、部门配合、协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两者形成良性互动,推动创新,得到残疾人和社会的好评。目前全国市区(县)两级残联已建立专门协会1.5万个,占应建的94%,4000多个协会进行了社团登记,占28%。各级残联驻会的盲人、聋人理事增加了28%。
2010年中央文明办、中残联将每年7月6日设为“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主题活动日,带动全国的志愿助残工作,把志愿助残行动纳入各地创建文明城市的指标考核体系。计划用4年左右的时间,组织建立5万支基层志愿服务团队,与持残疾人证的465万余名残疾青少年及其家庭建立结对服务关系。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到,我国残疾人福利服务主体由国家支配型逐渐向多元混合型发展。
综上所述,可以总结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正在经历以下变化:
第一,在福利理念上,由旧残疾人观向新残疾人观转型。传统的旧残疾人观是问题视角,认为残疾人是一个被动、病态且不能独立的群体,不能正常参与社会活动,主张残疾人社会福利应以维持和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为基本目标。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物质财富的积累和思想文化的进步逐步推动残疾人福利理念由旧残疾人观向新残疾人观转型。新残疾人观认为残疾是固有的社会现象,残疾人是人类社会多元生态的表现形式之一,是社会大系统中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残疾人是平等的权利主体,残疾人具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和能力,社会应为其“平等参与”创造制度的、物质的、环境的条件。与新残疾人观对应的是残疾人社会福利的优势视角,即社会参与模式与潜能发展模式。新的残疾人观的确立推动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的根本转型。
第二,在新的福利理念下,福利模式也相应的从“救助模式”向“赋权增能模式”转变。福利目标上,由满足基本生存型向社会发展型转型。传统残疾人社会福利立足于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问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残疾人生活水平的提高,残疾人作为有独立人格和社会价值的公民,他们的需求层次也出现较大变化,正在由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向多层次的社会发展权益转变。残疾人社会需求的日益多样化正推动残疾人社会福利由基本生存型向社会发展型转变。这就要求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针对残疾人社会发展的各个需求层面来设计社会福利制度,注重开发残疾人的自身潜能,逐步提升残疾人福利制度发展水平。
第三,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残疾人对社会福利的需求总量日益增长,需求的个性化、多元化发展趋向日益明显。面对新的形势,我国残疾人福利服务一改过去单一模式。服务的内容不仅关注残疾人本身,还关注影响残疾人发展的环境因素,从“残疾人为中心”向“环境为中心”拓展,服务形式从“碎片化”到“体系化”的转变,解决了效率低下和服务传递问题;服务的主体由国家支配型向多元混合型转型。
结合国家统计局小康监测报告数据,我们不难发现,随着残疾人福利制度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残疾人福利状况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数据显示,残疾人生存状况指数由2007年的51.2%上升到2013年的75.7%,提高了24.5个百分点。2013年数据显示,在监测的17项指标中有11项指标指数有所提高。这些提高说明伴随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现突破,残疾人生活得到较大的改善,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文化体育和无障碍等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升,逐步走上制度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的轨道[11]。
笔者进一步分析2007~2013年残疾人监测数据发现,尽管纵向比较残疾人生活状况2013年比2007年有了很大提高;但横向比较就会发现,残疾人生活水平普遍低于同期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趋势比较也显示残疾人小康发展速度总体上还是低于全国人民小康发展的平均速度。因此,目前来看残疾人仍然是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特殊群体,距离“残疾人与全国人民同步小康”的战略目标还有一定距离。即尽管目前残疾人福利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距离残疾人的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正面临战略性与结构性转型,仅靠一项或几项惠残福利政策措施难以解决问题,无法实现残疾人与全国人民同步小康的战略部署。必须客观面对当前残疾人社会福利发展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和科学性,确立与国情相适应的发展战略,从积极福利视角,在价值理念、制度设计、政策制定等方面,加快残疾人由“生存型”保障到“发展型”福利转变的进程,通过推进残疾人社会福利的理念,构建以需求为导向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推进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均等化,发展政府、非营利组织与市场合作协商的社会福利供给模式[12],变“事后型”、“补救型”、“消极型”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为“事先型”、“预防型”、“积极型”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大力发展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残疾人社会福利,以更大的力度、更多的投入和更加周到细致的制度安排来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逐步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努力提升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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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Development Features and Path Selection of Disabled People’s Social Welfare in China
HE Ling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issuing time, amount and content of the policy on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in China,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elfare policy is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 the platform period (1949-1987), the development period (1988-2008)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period (2008 till now).After more than 60-year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he framework of law system and social welfare policy of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has been set up in China and almost completed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residual welfare to institutional welfare.The welfare system has transformed from humanitarian and ethical perspective to state responsibility and citizen’s right perspective and becomes systematic, institutionalized, keeping on the pace with the national top-level design development trend.The view of “disability” has shifted from the problems perspective to advantages perspective and the welfare model has changed from assistance mode to empowerment mode; Welfare services have expanded from the disabled people to the environment, from fragmentation to systematization and welfare service principal has shifted from state control to multivariate mixed provider.
【Key words】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Social welfare; Policy development; Welfare services
作者简介:何玲 博士 副研究员;研究方向:福利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3.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10(2016)21-00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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