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7
■王灏晨 陈功 李宁 郑晓瑛
人类安全问题是受到重视的问题,在世界各国,伤害都是居民的第4或第5位死亡原因[4]。世界卫生组织1999年的报告表明,1998年约有580万人死于伤害,其中约380万人为男性,约200万人为女性[5]。交通意外及自我伤害是很多国家伤害致死案例的主要原因。根据最新统计,每年约有124万人死于交通意外伤害[6]。不仅如此,在考虑一个伤害致死案例时,还会伴有许多致残案例,会带来较为沉重的疾病负担。例如,美国1998年因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2600亿美元,到2001年,经济负担已达到5169亿美元。
根据对中国的伤害致死进行的覆盖1000万人的长期监测,推测全国每年死于伤害的人数为70万人,另有2000万人因伤害需要急诊和入院治疗。在伤害死亡中,自杀死亡率达到19.58/10万,为世界第一位[7]。交通事故死亡率由1991~1995年间的13.55/10万,降至2008年的5.56/10万人,但仍是男性的第一死因[8]。伤害致残情况也很突出,根据1987年调查结果推算,当时全国共有残疾人约5164万人,其中伤害致残占总致残原因的比例为9.16%[2]。根据2006年调查结果推算全国共有残疾人8296万人,其中创伤及伤害致残占总致残原因的比例为15.59%[3]。
伤害导致的人类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问题正在逐渐受到重视。世界卫生组织(WHO)已经将伤害与非传染性疾病和传染性疾病列为三大公共卫生问题并号召各国收集数据。凡因为能量(机械能、热能、化学能等)的传递或干扰超过人体的耐受性造成组织损伤,或窒息导致缺氧,影响正常活动,需要医治或看护,均称为伤害[1]。在WHO的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伤害被分为非故意伤害和故意伤害。随着伤害预防研究的增多,研究者发现曾经被认为是偶发、不可避免的“事故”的非故意伤害也是可以预防的。由定义可知,伤害可能造成永久性残疾或早亡,增加疾病负担,因此有必要对伤害致残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措施。
本文采用1987年第一次和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分析。1987年调查(以下称“一抽”)采用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在全国共调查1579314人,确定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五类残疾和多重残疾共77345人[2]。2006年调查(以下称“二抽”)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在全国共调查了2526145人,确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共161479人[3]。由于致残原因的制定标准从ICD-9变为ICD-10,对伤害的定义不同,因此对两次调查中伤害相关的致残原因予以匹配,重新编码,并进行分析。应用SPSS16.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使用描述统计方法及卡方检验进行不同性别、区域及城乡间的伤害致残差异的比较。
除了对全国性调查数据的分析,也应注意到近年来伤害致残的变动趋势及新的特征。因此,本文拟基于两次全国性调查结果的对比以及近年来伤害致残的一些特点,从人口学角度出发,分析伤害致残模式的转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不同伤害致残种类为图1中的九类。图1表示“一抽” 和“二抽”中经过匹配和重新编码后的不同致残原因对应的比例。
图1 a“一抽”和b“二抽”中不同伤害致残人员比例
伤害致残中,除包含了很多致残因素的肢体其他伤害一直占据较大比例外,中毒所占比例大幅减小,噪声致残、智力受损的比例也大幅降低,而肢体工伤和肢体交通致残比例增幅较大,需要引起重视,成为伤害预防的重点。
2.2.1 按东中西区域比较。图1表明肢体工伤和交通致肢体残疾的比例增加较多。对这两种致残原因及全体伤害致残原因按我国的东中西部进行分区域的比较(见表1、图2)。
表1 两次调查中致残原因的东中西部比例(%)
图2 两次调查中致残原因的东中西部差异及变动(%)
由图2、表1可以看出在东部或中部,总的伤害、中毒致残、肢体工伤或交通致残占三个经济区中的比例都在下降。而西部总的伤害与中毒致残的比例在“二抽”中略有上升,但工伤和交通致肢体残疾的比例在东中西三部分中上升幅度最大。该现象同之前的研究类似[9],即西部地区经济不够发达,但存在外出务工人员因伤致残返乡的情况。
2.2.2 分省比较。从全国角度看,伤害致残占残疾人数的比例在“二抽”中有所提高,各省情况类似。
由表2可知,每十万人伤害总人数都在增长,各省2006年的数值是1987年现况的少则一倍多(天津、北京),多则两倍多(四川、湖南)乃至近三倍(宁夏回族自治区),而且普遍是中西部省份增幅较大。工伤致肢体残疾增幅更加明显,从两倍多到十倍多(广东)。多个省份的每10万人工伤致残数达到100甚至200以上(甘肃),这反映了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务工风险大幅提高。随着公路、汽车等交通相关因素快速发展,交通致肢体残疾的数量在所有省份均提高数倍。原因可能包括地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汽车保有量增加但法律法规执行不严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包括外出务工人员因交通致残返乡。
对两次调查中的伤害原因进行分城乡的比较,除了噪声致听力残疾外,其他致残原因都在城乡间有差异,而且都是农村受伤害比例显著高于城市(见表3)。在1987年时,城市噪声损伤的比例高于农村,由于噪声和爆震属于工伤[10],当时城市的工业化水平相对较高,受到这种伤害的可能性更大,随着农村务工人员进入城市,户籍为农村的人口在这个致残原因上比例也有所提高。
图3 两次调查伤害致残原因分城乡比较(%)
从图3中看出,1987至2006年间,大部分伤害致残原因的城乡比例变动不大,但是肢体残疾的城乡比例有显著变化,特别是工伤和交通致肢体残疾两项,农村和城市所占比例的比值分别从1987年的1.23:1和1.16:1扩大为2006年的2.04:1和2.07:1。工伤致肢体残比例的增加说明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务工并提高了工伤致残的可能性,在按照户籍统计时计入农村伤害致残人口。交通致肢体残有两方面可能,一方面是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的数量增加导致交通致残提高,另一方面是农村的公路建设水平提高,农村人均拥有机动车数量增加。但是对交规的执行和管理力度较之于城市仍有欠缺,两方面共同造成农村肢体交通致残的比例大幅提高。
表2 “一抽” 和“二抽”中各省市每10万人伤害致残数量对比
已有研究已经显示,男性因工伤致残的比例大幅高于女性[10]。本研究中,1987年和2006年的男性因伤害致残的各个原因中,男性所占比例都显著高于女性(见表4、图4)。
图4 “一抽”和“二抽”中伤害致残原因的分性别比较(%)
通过以上图表可以看出,女性在外伤致视力残疾、中毒致听力残疾、外伤致听力言语残疾以及脑外伤致智力残疾等原因上所占比例降低,而在噪声致听力残疾、工伤、交通致肢体残疾及其他原因致肢体残疾上的比例上升。说明随着女性更多参与工作,受到工伤的风险增大。而更多女性驾驶机动车并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也提高了交通致肢体残的可能性。
表3 各类致残原因分别在两次调查中分城乡比例(%)
表4 各类致残原因分别在两次调查中分性别比例(%)
由于男性参与工作,特别是重体力、生产环境恶劣的生产及劳动较多,以及有更多的交通行为,因此无论是“一抽”还是“二抽”的调查都显示,男性受到伤害的比例总体上是远高于女性的。
图5 两次调查伤害致残人员年龄分布
根据对两次调查的残疾人年龄分布进行描述可以看出,“一抽”中因伤害致残人员处于残疾状态的比例,在34岁前的年龄组中大于“二抽”对应年龄组残疾人的比例。说明在两次调查期间,婴幼儿、青少年因伤致残得到了较为有效的控制,有了显著的降低。在35岁之后,“二抽”中因伤害致残人员处于残疾状态的比例较高,说明中年人及老年人受到伤害的风险更大,特别是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在伤害致残人员中所占比例大幅提高,需要引起注意。
同伤害致残人员年龄分布不同,残疾发生或发现年龄可较好反映残疾发生时的特征,利用假想队列,对不同类型伤害致残人员的分析见图5、表5。在两次调查的0~4岁婴幼儿组的情况,“一抽”中,该组的主要致残原因是中毒致听力和智力残疾,两种中毒致残比例共占约70%,脑外伤致智力残疾也占到伤害致残的约15%。“二抽”中有类似现象,但两种中毒的比例共占约60%,而脑外伤上升到约20%,听力言语因伤致残和肢体伤害的比例增加,交通致肢残的原因在这一组中出现。因此时婴幼儿一般由家庭抚养,致残原因可能与家庭照顾的疏忽有一定关系。而且在2006年随着家庭轿车数量增加,0~4岁组婴幼儿在乘车中也受到交通伤害的威胁。
图6 “一抽”不同伤害致残原因发生年龄分布
随着年龄的增长以及同社会交往的增多,由外界社会活动造成的伤害致残比例增加。“一抽”中,因工伤致肢体残疾和噪声致听力残疾这两种工伤致残的残疾人比例在15~59岁这个工作年龄呈稳定上升的趋势。工伤致肢体残的比例在退休后较快降低,而退休后仍有其他噪声造成伤害。交通致肢残的比例在20~29岁年轻人中比例较高,随后较为稳定,一直延续至80~84的高龄老人中。因外伤和中毒致听力言语残疾不只出现在某一职业或年龄段的特定人群,因此在发现年龄上都一直保持较为稳定的比例。其他肢体致残原因的比例随着年龄增长而增大,特别是老年人,由于骨质疏松的影响,在跌倒或摔伤时,容易产生残疾的后果。外伤致视力残疾也随着发现年龄的增长而增加(见图6、图7)。
图7 “二抽”不同伤害致残原因发生年龄分布
“二抽”中,工伤致肢残从10~14年龄组出现,在20~34岁期间占各年龄组中不同致残原因的最高比例。根据伤害致残原因城乡分类可知,这同20年间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并受到工伤威胁有一定关系。噪声致听力残疾所占比例在60岁退休之后开始有大幅上升。这可能是由于城市中车辆及其他噪声源增加,噪声伤害从工伤转化为生活中的噪声源伤害。交通致肢体残疾的比例在20~39期间达到一个较高比例,有研究表明,不少交通伤害是因未遵守交通规则驾驶或摩托车驾驶员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及护具所致,而在高龄老人中出现,可能是由于老年人身体状况改善,可以出行的比例提高。外伤和中毒致听力言语残疾的情况类似于“一抽”,在各年龄段都有分布。其他外伤致肢体残疾的比例随年龄增长而增加,特别是高龄老年人,在注意控制其他类型伤害风险的情况下,其他外伤带来的风险日益凸显。
“一抽”中,中毒致智力残疾比例随年龄增加而降低,脑外伤致智力残疾比例在5~14岁这个自控能力差但个性很活跃的时期较高,随后逐步降低。“二抽”中,中毒致智力残疾比例降低较快,说明人们提高了预防有毒物质的意识并采取了措施。但是脑外伤致智力残疾的比例却一直维持在一定水平,说明意外伤害伴随着每个年龄组的人群,特别是85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存在受到脑外伤后智力受损致残的风险。
近年来一些调查及报告,也反映出伤害致残的变化特征。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工伤致残数量逐年增加。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008~2012年度统计公报,每年评定为工伤致残的人数,分别为38万、39万、41.9万、51万和51.3万人[11]。青壮年致残占较大比例。2009年柳州的青壮年残疾人占当地残疾人的56.11%,其中肢体残疾达到60.2%[12]。上海的调查显示,男性工伤住院费用支出集中在青壮年残疾人,占82.3%[13]。交通事故致残的危险性需得到重视。2010年在广东省的调查中,交通事故致残比例达32.53%,为各致残原因之首[14]。2011年上海杨浦区15~39岁青壮年人群主要的致残因素也是交通事故[15]。工伤致残、交通致残占据了当前青壮年伤害致残原因的主要部分。这些人中三、四级残疾较多,如果加强他们的康复和培训并提供机会,可以有效减轻青壮年残疾带来的影响。
在两次调查间,我国伤害致残的状况具有以下特点。
4.1.1 伤害致残占全体残疾人比例有所上升,绝对数量也大幅增加。伤害致残占比由“一抽”时的9.16%增加至“二抽”时的15.59%,绝对数量增加60余万。
4.1.2 不同致残原因所占比例变化不同。中毒类伤害致残占总体伤害致残的比例大幅下降,说明对损害人体的物质的防控得到了加强。伤害致肢体残疾的比例大幅增加,尤其是工伤,所占比例增加近一倍,而交通致残所占比例增加近三倍,远高于其他类型的残疾。这种情况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有密切联系。
4.1.3 伤害致残发生呈现较大的地区城乡差异。首先是区域变化较大,中西部各省因伤致残比例增加。在工伤和交通致残残疾人中,这些区域和省份每10万人中残疾人数量大幅提高。四川、河南、江西等劳务输出大省的工伤数量大幅增加可以认为是外出务工人员因伤返乡。山西省这一数值的增长同近20年来煤矿事故的增多不无关系。交通致残呈相似情况,且增加的比例更高,这同道路交通建设快速发展,居民汽车保有量快速提升,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相对滞后有关。其次,城乡差异明显,农村伤害比例较高。在两次调查中,感知器官、智力因伤害致残的比例,普遍是农村占比远高于城市。肢体相关伤害的比例变动很大,从“一抽”中的农村比城市略高,变为“二抽”中农村占比大幅超过城市,这同外出务工人员受伤致残返回农村有一定关系。
4.1.4 性别差异较大。男性总体比例较高,女性在伤害致肢体残疾方面的比例有所上升,在视听等感官方面受伤害致残比例降低。随着女性越来越多地参与工作及道路交通相关活动,受伤害的风险增加。但由于男性从事包括建筑工人在内的高风险工作的职业暴露更高,男性总体上受到伤害的比例仍高于女性。
4.1.5 不同年龄阶段面临不同伤害风险,风险程度不同。伤害致残在青少年阶段相对“一抽”时降低,而在成年至老年阶段比例增加。中毒比例有所降低,肢体工伤向更低年龄延伸,听力噪声和交通致残向高龄方向延伸,交通致残发生年龄甚至出现在最高龄组。发生肢体意外伤害的比例在高龄组大幅增加。
表5 两次调查伤害致残人员年龄分布(%)
针对以上现状特点,需要重视伤害致残并建立预防、救治和扶助体系。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4.2.1 树立“伤害和中毒是可防、可控”的意识,开展全国性的伤害致残调查,掌握总体情况。加强伤害致残监管系统建设,及时统计伤害致残情况,并加强对行业、区域的调查、评估。
4.2.2 社会保障、安监、交通等多部门协同监管,监督企业等生产机构加强安全预防,避免生产事故,减少工伤发生风险,加强道路安全监管,降低交通致残风险。
4.2.3 对全人群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为不同年龄段,特别是青壮年群体提供预防工伤、交通伤害的方案。
4.2.4 帮扶伤害致残人员,关注青壮年残疾人的培训康复和再就业工作,为他们提供便利,以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减轻个人及家庭的经济负担。
4.2.5 帮助因伤致残返乡的外出务工人员,由输出地和流入地政府建立伤害致残补偿机制,缩小区域、城乡间残疾人的保障差距。
[2]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 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概况.http://www.cdpf.org.cn/sytj/content/2007-11/21/content_30316013.htm. 201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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