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7
■赵 云
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是“保证人人享有他们为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尽可能牢牢掌握自己的命运而需要的思想、判断、感情和想象方面的自由[1]”。研究表明,妇女教育的提高与人口出生率和婴儿死亡率的降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家庭生活水平的改善密切相关,进而影响到下一代人的教育和生存发展来源。
教育公平是指公民的受教育权能通过制度性的保障而公平地得以实现的一种社会权利分配状态,它是社会公平在受教育权方面的具体表现[2],对于残障妇女这个受到双重歧视——残障歧视和性别歧视的弱势群体来说,教育公平存在着明显的缺失。
本文以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障人抽样调查数据、2007~2011年全国残障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分性别指标数据以及2011年中国残障妇女状况与发展研究调查数据为基础,从不同角度对残障妇女受教育状况进行描述与分析,深入研究教育对残障妇女生存和发展状况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建议。
虽然从总体上看,残障妇女受教育水平比较低,但是近10年来,由于政府努力增加残障人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以上教育的机会,残障妇女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的比例也随之有所提高。2011年,残障妇女中接受过义务教育的比例为48.7%,比2007年提高6.3个百分点;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为4.8%,比2007年提高了0.3个百分点(见表1)。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残障妇女中不识字或未上过学的比例在逐年降低,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在逐年上升,但是接受过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的残障妇女比例却始终徘徊不前,这与近年来中国整体人口中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和比例的不断大幅度攀升和残障人高等教育院校数量和招生数的逐年增加的两种现象相比,是极为不协调的。
不同年龄层的残障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有所不同。65岁及以上残障妇女的文盲率最高,达到78.3%,64岁及以下残障妇女的受教育状况逐渐好转(见表2),这与新中国成立后教育政策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但近年来青壮年(18~34岁)残障妇女的文盲率有所提高,青少年受教育状况出现了明显的下滑,这是值得关注和重视的现象,其具体原因有待于进一步的调查研究。
与其他年龄层残障妇女相比,35~44岁残障妇女的识字率与接受过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的状况较好。35~44岁残障妇女的识字率为66.8%,接受过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了66.2%,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为8.4%,这些比例在所有年龄层次残障妇女中是最高的。这与改革开放后国家开始为推动残障人事业发展采取的一系列重大措施密切相关。
城乡残障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存在着显著差异。农村残障妇女接受过义务教育的比例为42.2%,比城镇残障妇女低13.9个百分点;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仅为1.6%,更是远低于城镇残障妇女(10.5%)。2011年中国残障妇女状况与发展研究调查显示,有43.0%的农村残障妇女对于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明确表示不满意,比城镇残障妇女高8.2个百分点。而造成城乡残障妇女之间如此大的差距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教育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导致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缓慢,而我国的特殊教育学校都在城市或县城,使农村需要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大都由于经济等各种原因无力就读,再加上农村“重男轻女”的传统性别观念,最终导致城乡残障妇女受教育程度之间的极大差异。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加大了对残障人教育的投资力度,残障妇女受教育水平总体有所提高,但是与残障男性相比还是存在较大的差距。2011年,残障男性中接受过义务教育的比例为74.9%,比残障妇女高26.2个百分点;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为9.8%,比残障妇女高5个百分点;接受过大专及以上教育的比例为2.1%,比残障妇女高1.3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在教育上,残障人群体存在着显著的性别差异。与2010年中国整体人口中男女两性在平均受教育年限上仅相差0.3年相比,残障男女两性之间的这种差异应该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可喜的是,在接受过义务教育的比例上,残障妇女与残障男性之间的这种差距在不断地缩小,从2007年的29.7个百分点缩小到2011年的26.2个百分点。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上,残障男女两性之间的差距却略有逐渐扩大的趋势,从2007年的4.3个百分点到2011年的5个百分点。而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上,残障男女两性的差距几乎没有太大的变化(如图1)。
表1 2007~2011年接受各级教育的残障妇女比例(单位:%)
表2 分年龄段残障妇女接受各级教育的比例(单位:%)
图1 2007~2011年残障男女两性在接受各级教育比例上的差距(%)
据2010年中国第三期妇女地位调查[4]和2010年全国残障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分性别指标数据显示,残障妇女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仅为4.5%,比妇女整体低29.2个百分点;接受过大学专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的比例更低,只有0.8%,比妇女整体低13.5个百分点。在城镇,残障妇女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为10.0%,比妇女整体低44.2个百分点;接受过大学专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的比例为有2.2%,比妇女整体低23.5个百分点。在农村,残障妇女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为1.4%,比妇女整体低10.2个百分点;接受过大学专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的比例为有0.1%,比妇女整体低2个百分点。从这组数据中可以看出,虽然城镇残障妇女的受教育水平比农村残障妇女高,但是与农村相比,城镇残障妇女受教育水平与整体城镇妇女之间的差距却要更大。由此可见,残障妇女不仅是残障人群体中的弱势群体,还应是妇女整体中值得关注的对象。
工作是一个人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获得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主要方式,是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必要途径。不同职业对教育程度有着不同的要求,因而教育程度是影响人们进入不同职业的决定因素之一,所以劳动者的工作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
不同受教育程度的残障妇女的在业率存在着显著的差异,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残障妇女的在业率都有明显的提升。特别是受教育程度从小学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在业率都有明显的提升,特别是受教育程度为大学专科及以上的残障妇女的在业率达到了82.4%,比受教育程度为高中的残障妇女高53.8个百分点,即使是受教育程度为高中的残障妇女的在业率也达到28.6%,比受教育程度为初中的残障妇女高16.6个百分点(见图2)。由此可见,教育对于残障妇女获得基本经济资源——就业机会是至关重要的,而高中或中专教育则是保证残障妇女拥有一份体面工作的最低要求,大学专科及以上的高等教育则使残障妇女更容易进入如今日益饱和的劳动力市场。
图2 残障妇女分受教育程度的在业率(%)
残障妇女的受教育程度与就业结构也有着明显的关系,残障妇女受教育程度越高,就业层次越高,即从事体力劳动的比例就越小,从事技术工作的比例也越大,进入管理层的人数也就越多。在受教育程度为不识字或识字很少、小学的残障妇女中,分别有94.9%和88.5%的残障妇女从事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只有极少数从事商业服务业和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受教育程度为初中的残障妇女情况略好,有69.0%从事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从事商业服务业和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的比例增加到了14.9%和12.9%,虽然专业技术人员和办事人员的比例略有增加,分别达到1.5%和1.3%,但仍是较低。与受教育程度为不识字或识字很少、小学和初中的残障妇女相比,受教育程度为高中的残障妇女的职业分布状况略好,专业技术人员和办事人员的比例增加到了7.2%和8.0%,但是仍有38.4%的残障妇女从事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并且单位负责人的比例也只有1.9%。值得一提的是,受教育程度为中专的残障妇女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达到了39.3%,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的比例降到了13.4%,这显然是我国近10年来大力推行职业教育的丰硕成果,也是提高残障妇女就业层次的重要途径。受教育程度为大学专科及以上的残障妇女中,单位负责人的比例提高到了3.1%,专业技术人员和办事人员的比例分别为58.1%和26.4%,与其他受教育程度相比,残障妇女的就业层次有了明显、较大幅度的提升(见表3)。由此可见,教育对提高残障妇女的就业层次、优化残障妇女的就业结构是至关重要的。
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残障妇女的比例就越低,其收入也呈现逐步提高的趋势。受教育程度为小学的残障妇女中,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比例为86.1%,受教育程度为初中、高中、中专和大专及以上的残障妇女中的这项比例分别为80%、66%、62.6%和23.5%。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这项比例越来越低,但与此相反的是,靠自己的工作或劳动收入生活的残障妇女的比例却越来越高。受教育程度为小学的残障妇女中,靠工作或劳动收入生活的比例为4.2%,受教育程度为初中、高中、中专和大专及以上的残障妇女中的这项比例分别为9.0%、19.6%、18.8%和58.8%(见表4)。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残障妇女的年平均收入仅为1753.28元,而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和大专及以上的残障妇女的年平均收入分别比其高出554.4、1493.2、3241.3、2849.2和 7794.0元(见图3)。由此可见,残障妇女受教育程度越高,就越容易找到工作,收入越高,不依赖于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家庭其他成员的供养,从而减轻社会和家庭的负担,有助于改善和提高家庭生活质量。
图3 残障妇女分受教育程度的年平均收入状况(%)
健康和康复状况是衡量残障妇女生存状况的一个重要方面,残障妇女健康水平直接影响到其社会经济活动状况,从而影响其生存质量。调查显示,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残障妇女认为自己健康状况较差和很差的比例逐步降低,其接受康复治疗和有病马上就医的比例在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在受教育程度为大专及以上的残障妇女中,认为自己健康状况较差和很差的比例只有11.8%,分别比不识字或识字很少、小学、初中、高中和中专的残障妇女中相应的比例降低了52.4、40.9、39.2、29.3和7个百分点;接受康复治疗的比例为47.1%,分别比不识字或识字很少、小学、初中、高中和中专的残障妇女中相应的比例提高了18.8、6.8、17.1、18.5和15.8个百分点;有病马上就医的比例为47.1%,分别比不识字或识字很少、小学、初中、高中和中专的残障妇女中相应的比例提高了18.8、30.4、26.1、29.2和22.1个百分点(见图4)。由此可见,教育虽不能直接影响残障妇女的健康和康复治疗,但却可改变残障妇女的传统观念,使其树立正确的健康和康复观念,同时能够改善残障妇女的工作和收入状况,从而为其健康和康复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表3 残障妇女分教育程度的职业构成(单位:%)
图4 残障妇女分受教育程度的健康和康复治疗状况(%)
残障妇女的社会参与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也是促进残障妇女个人发展的重要途径。身体状况固然是影响残障妇女参与社会生活的主要因素,但教育在其中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社区是残障妇女融入社会、参与社会的重要窗口,因此本次调查采用社区活动参与率和残联组织活动参与率来衡量残障妇女的社会参与状况。
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残障妇女参与村或居委会活动和残联组织的活动的比例也呈上升的趋势。在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残障妇女中,参加村或居委会活动的比例为17%,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及以上的残障妇女中相应的比例分别为13.9%、27%、33.9%、25%和64.7%;参加残联组织活动的比例为7.5%,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及以上的残障妇女中相应的比例分别为9.7%、24%、21.4%、37.5%和58.8%(如图5)。由此可见,残障并不是阻碍残障妇女社会化的根本原因,教育可以提升残障妇女的社会参与能力,促进残障妇女融入社会和参与社会发展与决策。
图5 残障妇女分受教育程度的社会参与状况(%)
调查显示,受教育程度较高的残障妇女对充分参与有关残障人发展的政策决策、机会均等的就业和职业发展以及加入各类残障人组织或协会有较高需求。在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残障妇女中,对基本生活保障和救助的需求比例为96.2%,而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及以上残障妇女中相应的比例都在不断地减低,分别为86.1%、75%、75%、56.3%和58.8%。并且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残障妇女对生活救助的需求不断地减低,但对包括医疗、养老保险等在内的基本社会保障的需求不断地提高。在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残障妇女中,需要社会融入与社会支持的比例为3.8%,而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及以上残障妇女中相应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分别为11.1%、23%、21.4%、25%和23.5%。在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残障妇女中,有参与发展与决策需求的比例为0,这说明,人只有在解决了基本的生存与温饱、受过一定教育之后才会有进一步的社会发展需求,在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及以上残障妇女中相应的比例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分别为11.1%、23%、21.4%、25%和23.5%(如图6)。由此可见,基本生活保障和救助已不再是受教育程度较高的残障妇女的单一诉求,社会融入与社会支持、参与发展与决策同样成为她们的主要需求,她们需要社会创造必要条件支持她们和其他非残障妇女一样融入社会、参与社会发展。
表4 残障妇女分教育程度的生活来源状况(单位:%)
图6 残障妇女分受教育程度的需求状况(%)
综上所述,残障妇女总体受教育水平低于残障男性、残障人整体和妇女整体,残障妇女不仅是残障人中的弱势群体,也是妇女整体中的弱势群体,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其教育公平缺失程度可见一斑。但是残障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又对其经济、健康与康复、社会参与等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残障妇女生存与发展的各个方面,因此,教育是改善残障妇女生存条件不可缺少的手段和途径。实现教育公平必须遵循四个理念或原则: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能力差异和弱势补偿理念[5]。给予残障妇女这个弱势群体一定的社会支持和补偿,让她们与非残障人一样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得到与非残障人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因材施教,使其普遍享有教育带来的收益,同时践行教育公平,减少社会的不公正。
积极推动《特殊教育法》,推动残障人教育事业更快发展。目前在我国特殊教育领域只有两部专门的条例——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而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一部完整的特殊教育法能够很好地保障残障人的受教育权。并且从国际发展趋势与人权角度来看,通过立法实施特殊教育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残障人是否享有平等人权的基本尺度。例如,早在1970年,比利时就制定了《特殊教育法》,1986 年制定了《特殊教育和一体化教育法》[6];1972 年,丹麦制定了第一部关于特殊教育的法律条款,随后又制定了其他六部法律条款[7];1975年,美国制定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案》;1977年,韩国颁布了《特殊教育促进法》;1988 年,以色列出台了《特殊教育法》,到如今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特殊教育体系[8]。
经费是一切教育发展的必需保障,发展特殊教育比普通教育需要更多的资金,如添置一些教学考试辅助设备、建立无障碍设施、支付特教津贴、培训专业人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障学生减免学杂费和食宿费以及发展相关服务,这些都需要有资金的保证。据《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2011》显示,2010年我国特殊教育的教育经费支出仅占全国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教育经费支出的0.37%,虽然这个比例在逐年提高,但是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是存在着极大的差距。如香港特殊学校学生的学费和食宿费由政府负责;日本的特殊教育实行免费[9];以色列2005年的特殊教育经费预算就已经占全国教育经费预算的10%[8]。
残障歧视和性别歧视关乎残障妇女的人格和尊严,关乎教育公平与社会公平。政府应积极推动有关反残障歧视和反性别歧视的法规出台,从法律角度引导社会大众树立反残障歧视、性别歧视的价值观。同时要在全社会范围内继续加强人权和社会性别观念的宣传教育,从根本上消除对残障妇女的各种歧视的思想根源,为残障妇女和残障儿童创造一个公平、平等、无歧视的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促进各阶层残障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1] 教育.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3496.htm.
[2] 周翠彬.教育公平的内涵剖析.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0,27(10):73-75.
[3] 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72-76.
[4] 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材料.2011年10月21日.
[5] 于发友.论教育公平的理念与实践.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50(2):128-131.
[6] 程晓玲.比利时和中国特殊教育比较.社会科学战线,2002,1:218-220.
[7] 钱小龙,邹霞.丹麦特殊教育的发展概况.中国特殊教育,2004,4:92-95.
[8] 兰继军,蓝岚.以色列发展特殊教育的经验.中国特殊教育,2006,2:91-96.
[9] 申翔.高度完善的日本特殊教育.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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