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8
■辛湲
联合国《关于残障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指出,残障造成的后果对妇女的危害特别大,因为与男性相比,妇女在社会、文化和经济方面已经处于不利地位,再加上残障,妇女参与社会生活就更加困难[1]。2011年中国残障妇女状况与发展研究黑龙江省调查证实了这样的结果,残障妇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与残障男性存在较大差距,在家庭中的地位也较低。残障妇女并未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也没有完全得到平等的地位,更是缺少改善自身状况的机会。残障妇女的生存状态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
本文从残障妇女的社会参与状况和残障妇女的家庭地位两方面对残障妇女的生存状态进行初步的研究分析。
关于残障人的社会参与问题早已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而持久的关注,有较为深入的研究成果。但关于残障妇女社会参与的研究较少,尤其在国内尚属空白。
在关于残障人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中,残障人的婚姻家庭研究是非主流的研究。国内外大量的研究集中在残障人的康复、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残障人的婚姻家庭研究相对较为零散,且更多地关注残障人的婚姻缔结与婚姻巩固。对于残障妇女家庭地位的研究尚属空白。
联合国《残障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规定:各国应促进残障人充分参与家庭生活。确保法律在性关系、婚姻和做父母的权利方面不对残障人有所歧视[2]。
国内学者赵竹良、成君等人的研究表明,在残障人的日常生活中,配偶的关心较其他家人的关心更重要,婚姻家庭是残障人的重要需求。(赵竹良,1994;成君、王革、郑平、李庆友,1997)
李晓凤等的《中国残障人婚姻家庭现状及对策研究》以“人在环境中”的理念及残障人婚姻家庭的“需求——能力”理论框架为基础,考察了中国残障人婚姻家庭的现状,包括其结构特征及家庭功能的发挥状况,分析了残障人婚姻家庭问题背后的结构性因素[3]。
《2006~2007中国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报告》一书中收录的中国残障妇女数据库研发与现状研究项目组的《中国残障妇女状况》一文用残障妇女掌管家庭日常开支情况、残障妇女掌管子女教育和就业情况、残障妇女掌管家庭财产情况这三个指标来说明残障妇女家庭生活状况,但并未对残障妇女的家庭地位进行深入的分析[4]。
从残障妇女自身的需求来看,尽管对基本生活保障与救助的需求在受访者中占主流,但仍有16.9%的残障妇女最需要社会融入与社会支持,在城市中占二成以上,残障妇女的比例略高于残障男性。这说明与残障男性相比,残障妇女融入参与社会的愿望更为强烈,而与农村残障妇女相比,城市残障妇女的需求更为迫切。此外,3.8%的残障妇女和3.4%的残障男性选择最需要参与发展和决策。这些比例虽然不高,但它代表了残障人发展的最高方向。调查显示,城市残障妇女中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对充分参与有关残障人发展的政策决策、机会均等的就业和职业发展以及加入各类残障人组织或协会有较多需求,对于这部分残障妇女来说,她们的需求已经超越了温饱,向参与发展和决策转变。她们已经认识到,残障人与非残障人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只要创造必要的条件,残障人完全可以和非残障人一样参与社会发展。
2.1.1 残障妇女参政比例极低。在进行课题论证时设计了两个指标来考察残障妇女的参政情况。第一个指标是残障妇女参与社会管理与决策的情况,指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残障妇女比例。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有12名残障人、残障人亲属、残障人工作者代表,其中1名残障人工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有19名残障人、残障人亲属、残障人工作者委员,其中1人为全国政协副主席,1人为全国政协常委。省、市、县级人大和政协共有残障人、残障人亲属、残障人工作者代表和委员4100名[5]。由于无专门的统计,无法确切掌握其中残障妇女的比例。第二个指标是各级领导班子中残障妇女的比例,指县级以上各级党和政府领导班子中的残障妇女比例。根据笔者查询的结果,当前我国县级以上各级党和政府领导班子中的残障妇女比例为0。
在残障人工作者座谈会上,有残障人工作者认为残障妇女参政比例低是由于受教育水平低、参政议政能力相对较弱,甚至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主观意图和意愿,即便选上来也难以胜任工作。
而在残障妇女焦点组讨论会上,有残障妇女认为,国家应该对残障妇女参政在政策上做一些要求,规定残障妇女在各级政府或人大、政协中占有一定比例,把一些杰出的残障女性代表选进人大、政协,替残障女性说话。她们还表示如果有这样的机会一定积极参与投票,“谁能替我们说话就选谁。”
教育是根本,但仅仅靠提高残障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来改变她们的参政状况是远远不够的。非残障妇女中有大批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精英,但在各级党和政府领导班子中的女性仍然有限。切实履行《残障人权利公约》缔约国的责任,对残障妇女参政制定倾斜政策(如作比例上的规定)才是改变残障妇女参政现状的根本措施。
2.1.2 残障妇女社区活动参与率较低。据2010年度中国残障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指标显示,2010年残障妇女社区活动参与率为28.5%,比男性低10.1个百分点。从2007年到2010年,残障妇女社区活动参与率一直低于残障男性7到10个百分点(见表1)。
表1 分性别残障人社区活动参与率(单位:%)
黑龙江省调查显示,74.5%的残障妇女未参加过居(村)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比残障男性(79.3%)低4.8个百分点。只有4.1%的残障妇女经常参加居(村)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分城乡看,71.6%的城镇残障妇女未参加过居(村)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比城镇残障男性(75.1%)低3.5个百分点;81.5%的农村残障妇女未参加过居(村)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比农村残障男性(89.4%)低7.9个百分点。只有5.4%的城镇残障妇女经常参加居(村)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经常参加的农村残障妇女的比例只有1.1%(见表2)。
表2 分城乡残障人村/居委会活动参与情况(单位:%)
七成以上的残障妇女没有参加过文化体育活动、法律宣传或服务活动、社区康复服务和为残障人及子女就学提供的服务。其中,从未参加过上述活动的农村残障妇女超过八成。
2.1.3 残障妇女参加残联组织和专业协会活动的比例低于残障男性。黑龙江省调查显示,未参加本地残联和残障人协会(如盲人、聋人、肢残人协会)活动的残障妇女的比例(72.9%和78.0%)均超过未参加的残障男性的比例(72.1%和77.6%)。
残障妇女参加残联组织和专业协会活动的城乡差异非常明显:19.6%的农村妇女参加过本地残联组织的活动,比城镇残障妇女(30.2%)低10.6个百分点;16.3%的农村妇女参加过残障人协会组织的活动,比城镇残障妇女(24.4%)低8.1个百分点;8.7%的农村妇女参加过残障人志愿者活动,比城镇残障妇女(24.8%)低16.1个百分点。这与农村无障碍建设滞后、残障妇女出门不方便有很大关系。我国70%的残障人都在农村,只有农村残障人发展得好,整体残障人事业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为此,必须尽快消除残障人发展中的城乡差距。
2.1.4 残障妇女对相关法律文书的知晓程度落后于残障男性,理解不到位。77.4%的残障妇女不了解《残障人权利公约》,比残障男性(71.4%)多6个百分点;67.2%的残障妇女不了解《残障人保障法》,比残障男性(62.1%)多5.1个百分点;77.7%的残障妇女不了解《残障人就业条例》,比残障男性(72.1%)多5.6个百分点;86.0%的残障妇女不了解《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比残障男性(84.1%)多1.9个百分点;81.8%的残障妇女不了解《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比残障男性(76.2%)多5.6个百分点。分城乡看,农村残障妇女不了解上述法律文书的比例接近或超过8成。此外,来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数据显示,2010年残障妇女法律服务满意率为89.4%,低于残障男性的91.2%,也低于全国小康指标(90.4%)。
残障妇女对一些政策的理解也不到位,由于收入低等原因往往只看眼前,不注重长远利益。焦点组访谈发现,一些残障妇女没有养老保险的原因是“不划算,没有工作的交钱多。”一位农村残障妇女在第一年参加了“新农合”后,第二年却不再缴费,放弃了医疗保险,理由是个人缴费多,自己身体好没什么大病,参加医疗保险不划算。虽然残障妇女对社保政策的保障作用没有真正理解,但残障妇女收入低、生活比较贫困,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对于她们来说是一笔不小的经济负担。有关方面对残障人的相关政策宣传力度也不够。在基层调查时发现一些地方残联和政府相关部门,由于缺乏配套资金,难以落实相关残障人政策,不愿意大张旗鼓地向残障人宣传相关政策,担心残障人知晓政策后会增加相应的工作量。
对于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残障妇女来说,家庭是她们最重要的屏障。残障人家庭的照顾与康复功能、情感与交流功能、经济功能等对残障妇女有着较之普通妇女更为重要和特殊的意义。残障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决定了她的生存状态和生活质量。
本研究中妇女家庭地位是指女性在家庭生活和家庭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具体表现为在家庭权力、资源分配、角色分工等方面所获得的认可程度及相应回报。
本研究参考1993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所著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概观》一书,用四个指标来描述和衡量残障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残障妇女对家庭事务的决策权、残障妇女家庭中家务劳动和家庭责任的承担情况、残障妇女家庭中家庭资源分配的性别倾向、残障妇女在家庭中人身权利的实现(即是否遭受家庭暴力)。
2.2.1 残障人家庭中夫妻的权力大致相当(见表3)。黑龙江省问卷调查显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拥有实权差不多的残障人家庭占46.1%。23.9%的残障人家庭中妻子拥有更多实权,比丈夫更有实权的残障人家庭(30.0%)少6.1个百分点。
在城镇,23.2%的残障妇女家庭中妻子更有实权,比丈夫更有实权的残障人家庭(28.3%)少5.1个百分点;在农村,25.6%的残障妇女家庭中妻子更有实权,比丈夫更有实权的残障人家庭(34.0%)少8.4个百分点。在访谈中也了解到,很多残障妇女表示,家庭中的重要事务都是丈夫做主,“大事他说了算,小事我说了算”,“因为他比我经验多。他是男性,我是女性,也见不到什么世面,经验少。对自己没有那么大信心”。
通过调查可以看出,夫妻拥有实权差不多的残障人家庭占大多数。但仍有接近或超过1/3的残障人家庭中,丈夫更有实权。表明残障妇女在家庭中的决策权略低于残障男性。
表3 夫妻比较而言谁更有实权(单位:%)
2.2.2 残障妇女是家庭照顾责任和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首先,残障妇女承担了主要的家庭照顾责任。28%的残障妇女承担了照顾子女、老人、残障人、病人的全部责任,比承担全部照顾责任的残障男性(10.9%)多17.1个百分点。而从不照顾孩子、老人、残障人、病人的残障妇女(22.8%)则比残障男性(32.3%)少9.5个百分点。
同样,承担全部照顾责任的城镇残障妇女(30.8%)比城镇残障男性(10.8%)多20个百分点。承担全部照顾责任的农村残障妇女(20.6%)比农村残障男性(11.4%)多9.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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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承担照顾责任的城镇残障妇女(17.2%)比城镇残障男性(27.7%)少10.5个百分点。从未承担照顾责任的农村残障妇女(38.1%)比农村残障男性(47.7%)少9.6个百分点。
其次,残障妇女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庭劳动。在回答“你们夫妻比较而言,谁承担的家务劳动更多?”这一问题时,有61.0%的残障男性和44.6%的残障妇女认为“妻子承担的家务劳动更多”。在城镇,有56.1%的残障男性和46.6%的残障妇女认为“妻子承担的家务劳动更多”。在农村,有73.9%的残障男性和40.2%的残障妇女认为“妻子承担的家务劳动更多”。
以做饭为例,41.1%的残障妇女全部承担了做饭这项最基本最主要的家务劳动,比承担全部做饭劳动的残障男性(16.2%)多24.9个百分点。而从不做饭的残障妇女(11.5%)则比残障男性(31.7%)少20.2个百分点。另据黑龙江省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非残障妇女承担全部做饭劳动的比例为35.2%,比残障妇女少5.9个百分点。
45.0%的城镇残障妇女全部承担了做饭劳动,比城镇残障男性(18.0%)多27个百分点,比非残障妇女(33.0%)多12个百分点;而从不做饭的城镇残障妇女(8.6%)则比城镇残障男性(24.9%)少16.3个百分点。
31.5%的农村残障妇女全部承担了做饭劳动,比农村残障男性(11.8%)多19.7个百分点。而从不做饭的农村残障妇女(18.5%)则比农村残障男性(48.2%)少29.7个百分点。
由于传统性别角色分工,残障妇女承担了主要的家庭照顾责任和家务劳动,成为影响其参与社会生活的主要障碍。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指出,要同时改变男子和妇女在社会上与家庭中的传统任务,才能实现男女充分的平等。在残障人家庭中倡导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减轻残障妇女繁重的家务负担,残障妇女才有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可能。
分城乡看,有房产的城镇残障妇女的比例(17.1%)比有房产的城镇残障男性(25.4%)低8.3个百分点。有房产的农村残障妇女的比例(23.9%)比有房产的农村残障男性(56.5%)低32.6个百分点。20.7 %的农村残障妇女拥有自己名下的宅基地,比农村残障男性(27.1%)低6.4个百分点。
与之相反的是,残障妇女的配偶拥有自己名下房产的比例(22.1%)比残障男性的配偶拥有自己名下房产的比例(10.6%)高11.5个百分点,残障妇女的配偶拥有自己名下宅基地的比例(10.2%)比残障男性的配偶拥有自己名下宅基地的比例(3.7%)高6.5个百分点。
分城乡看,17.0%的城镇残障妇女的配偶拥有自己名下房产,比城镇残障男性配偶拥有自己名下房产的比例(7.8%)高9.2个百分点,32.9%的农村残障妇女的配偶拥有自己名下房产,比农村残障男性的比例(17.2%)低15.7个百分点。农村残障妇女的配偶拥有自己名下宅基地的比例(30.3%)比农村残障男性的配偶拥有自己名下宅基地的比例(10.9%)高19.4个百分点。
城乡残障妇女拥有股票、基金、机动车的比例均低于残障男性。
2.2.4 近1/5的残障妇女遭受到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见表4)。问卷调查显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9.1%的残障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其中农村残障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高达20.7%,城镇残障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为18.3%。残障妇女遭受的家庭暴力形式依次是:较长时间冷落(13.7%)、侮辱或谩骂(9.4%)、殴打(6.5%)、经济控制(5.4%)、限制人身自由(4.3%)和强迫过性生活(1.1%)。
表4 分城乡残障妇女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形式(单位:%)
与普通妇女相比,残障妇女由于其自身的生理缺陷,在遭受到暴力时往往更缺乏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在维护自身人身权益时遇到更多的困难。
我国现有残障人政策缺乏社会性别视角,把残障人当作一个整体,没有考虑残障妇女的利益和需求,没有制定针对残障妇女社会参与的特殊政策。妇女整体发展不能必然带来残障妇女发展,同样,残障人整体发展也不能带来残障妇女的发展。从发展角度制定针对残障妇女的倾斜政策,才能促进残障妇女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改善残障妇女的生存状况,平等地分享发展成果。
改善残障妇女的生存状况,要以提高残障妇女社会参与能力和家庭地位为突破口,从不同层面采取切实措施,予以积极推动。
3.1.1 提高残障妇女参政意识,促进残障妇女社会参与能力。鼓励残障妇女积极加入残障人组织,参与基层社区管理,通过专门培训提升残障妇女参政意识和管理能力,确保每个居(村)委会都设立残障工作专干,建议该岗位至少一半以上由残障妇女担任。
3.1.2 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拓展残障妇女生活半径。
3.1.3 培育新残障人观,消除对残障人的社会歧视和对残障妇女的性别歧视
3.2.1 通过立法完善关于残障人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加强针对残障妇女的法律知识宣传和培训,保障残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3.2.2 倡导家庭其它成员与残障妇女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开展针对残障妇女家庭的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残障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负担创造条件。
3.2.3 关注残障妇女婚姻家庭生活,加强社会工作服务介入,提高残障妇女家庭生活质量。
3.2.4 有关部门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针对残障妇女的家庭暴力。
[1] 联合国《关于残障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崇义县残障人联合会网站,2008.12.9,http://www.jxcycl.cn/zlzx/ShowArticle.asp?ArticleID=99.
[2] 联合国《残障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崇义县残障人联合 会 网 站,2008.12.9, http://www.jxcycl.cn/zlzx/ShowArticle.asp?ArticleID=100.
[3] 吕红平、张恺悌、李晓凤.中国老幼残障人与残障人婚姻研究.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201-204.
[4] 谭琳.2006-2007中国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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