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李 玲 胡 梅
【摘 要】 笔者认为,由于受市场诸多因素影响,企业投资初始计量时的意图和能力实质上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因市场变化影响企业改变初始投资意图而重分类时,重分类目的明确、依据充分是关键点所在。为此,本文对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的目的及依据进行分析,提出取消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以减少投资存续期间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关键词】 持有至到期投资; 重分类;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下称《准则》)第十一条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定义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有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准则》将企业的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时划分为四类:第一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初始计量时即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第二类,持有至到期投资(主要指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第三类,贷款和应收款项;第四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规定金融资产在存续期间重分类的范围为:第一、三、四类不得重分类为其他三类;第二类满足条件时可以重分类为第四类。
从以上重分类的范围可以看出,只有持有至到期投资满足一定条件时可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均不能或未规定可以重分类。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的依据分析
《准则》对持有至到期投资定义的关键点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有明确意图,即投资者在取得投资初始计量时意图就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企业不能控制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会持有至到期;第二,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即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其持有至到期。《准则》要求企业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估。如果投资意图或能力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重分类的依据是企业投资意图与能力发生变化。而将企业投资意图与能力改变作为重分类的依据是不充分的。因为:
(一)企业“有明确意图”和“有能力”将投资持有至到期只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
由于企业投资意图和持有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市场利率、投资收益、企业流动资金需求量、外汇风险、可利用的财务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等市场因素变化的影响,而这些外部因素的变化企业是无法控制、无法预料的,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企业初始投资时“有明确意图”、“有能力”只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由于初始投资时的意图与能力的不确定性,在投资存续期间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估的结果只能是评估当时企业管理层的意图相对投资当时企业管理层意图的修正。因此,重分类的依据并不充分。
(二)重分类范围设定合理性不充分
《准则》规定除持有至到期投资外的其他三类金融资产都不得或未规定可以重分类,如果初始投资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债券投资),在企业改变投资意图准备长期持有、满足设定的条件时是否可以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呢?又如,初始计量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资产存续期间明确投资意图,满足设定的条件时,是否可以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交易性金融资产呢?为此,显现出金融资产重分类范围设定依据不合理、不充分。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的目的分析
《准则》规定由于出现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料的独立事件所引起的,如重分类日距该项投资到期日较近;根据合同约定几乎收回所有的初始本金;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相关税收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做出重大调整等情况,使企业的投资改变“明确意图”或“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最初意图时,企业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存续期间可以不做重分类而可以直接出售。也就是说,在会计核算中“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的贷方不仅反映(1)处置已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资;(2)重分类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同时也反映(3)未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处置。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可以重分类其他三类,因此企业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只是为了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中进行处置或等待处置。既然允许持有至到期投资未到期直接从“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贷方予以冲销,那么,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目的就显得很牵强,同时,使其核算增加了没有必要的程序。
三、相关建议
持有至到期投资主要是指企业的长期债券投资。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定位与核算可以简化进行:
一是企业债券投资初始计量时:若对该项投资有长期持有的目的,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通过“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核算;若对该项投资为短期持有的目的,可以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投资)”账户核算。
二是企业债券投资后续计量时:当企业对该项投资长期持有的目的改变时,若直接处置,则从“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贷方直接进行冲减;若不直接处置,则其余额保留在该账户直到处置。
因此,建议取消金融资产的重分类以及相关核算。这样处理的优点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初始计量时对投资按其目的进行长期或短期的划分,因为长期与短期都不是绝对的,因此,不需要再进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划分的考虑,避免企业无法控制、无法预料的诸多因素对企业投资合理性的影响。其二,因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一般较大,重分类时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以及重分类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都会影响到企业净资产变动,取消重分类,将会从很大程度上减少市场变化对企业净资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2]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2006[M].人民出版社,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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