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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与应对措施研究

时间:2025-01-04

李光煜 李纪双

摘要:工程进行招标主要是为了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并能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避免出现暗箱操作的现象。但是目前工程投标市场上仍然存在体制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市场不规范的各种因素,并且还时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分析工程中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找出原因和解决措施有非常现实的原因。

关键词:工程招标;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应对措施

我国的建筑招投标制度建筑经营方式和管理体制的一项变革。要求运用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机制有发包单位选择合适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多年的实践经验证明招投标制度是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制度,也是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制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建工程招投标中要求公开、透明、公正,但是在实际的操作工程中地方性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依然存在,主要有以下的几点行为:招标人与投标单位事先串通,以不正当手段场外交易,达到中标的目的;低中高算现象;违法转包、分包或者卖标现象,经常会有一些有實力的外地企业在达到中标之后违法将物质非法转包给当地的企业或者个体,并收取一定数量的中转费;投标单位之间进行串通,会出现弃标、串标、围标等手段获取中标的目的。

1、工程招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的意义

目前,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使工程招投标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迫切需要对目前工程招标投标现状作以分析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本文正是适应了这一要求详细分析了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2、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的认定

2.1不正当竞争行为实例

工程施工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是弄虚作假。如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二是收买贿赂。包括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代理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合谋中标。三是围标、陪标、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四是分包、转包谋利。有的企业中标后即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

2.2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

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的描述已经为实际操作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一旦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者或者投标者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3、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因分析

3.1现有法律法规不够严谨完善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建设部令和各地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十分缺乏,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者差距微弱,法规留下有机可乘的空间可能直接影响招标结果。

3.2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针对违规现象无强制性处理措施

近几年.为了加大工程建设反腐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这些措施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践中,则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问题。参与监督的各部门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由于监督部门多,反而使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的职能受到削弱。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治措施

为了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工程造价趋于公正、公平、合理。必须认真解决招标投标工作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制定措施如下:

4.1加快我国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加大对招投标市场的立法力度

我国自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出台,但是招投标的立法已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产生,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大招投标市场的立法力度势在必行,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必须对招投标市场的性质、功能、管理等问题进行明确。

4.2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

当前.招标投标中违规行为形式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隐蔽性强,调查处理的难度加大,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工作面临严峻考验。因此要加大招标投标的公开力度,把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动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虽然《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加上地方保护等原因,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因此,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可以考虑加大对招投标各方主体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才能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有序进行。

4.3规范招投标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

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改进信息发布制度,确保招标信息公开透明;改进资审人嗣办法,严格人围关;坚持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必须严格坚持科学合理的量化评标办法,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切实加强标底价格管理,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必须抓好标底的“编、审、定”三个环节,标底价格审定应以现行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和定额取费标准为基本依据,不得在标底编制中故意压价和高估冒算,标底价格审定时,应和编标人员核实其编制中的失误,并予以调整.审定结果应在正式开标前向该工程招标领导小组通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严格评标专家责任.建立评标定标专家人才库,尽量减少评标委员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加强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维护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招投标市场的健康运行.推进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遏制串通投标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总结:工程招投标中最基本的就是要求做到公平、公开、公正,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显然违法了这一原则,因此对工程招投标应有着深刻的认识。在工程的招投标实施的工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应加强政府监督的职能,规范相关的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尽可能的减少工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参考文献:

[1] 蒋淦明. 浅析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问题与对策[J]. 机电信息. 2008(14)

[2] 张谦. 浅谈工程建设前期的造价控制[J]. 建设监理. 2004(06)

[3] 殷芳. 浅谈投标报价评审方法及投标中的成本价[J]. 江苏建筑. 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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