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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开发强度指标

时间:2025-01-04

翁樟水

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已成为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和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直接依据。“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和绿地率”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键性指标,这些指标的制定直接关系到土地开发者的权益,最终影响到整个城市的规划实施。当前控制指标从制定到实施已基本形成一套完整的程序模式,但由于指标制定过程中存在缺陷以及指标缺少弹性,无法应对多样化城市发展需求。本文在反思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开发强度指标的不足时,尝试提出制定一套弹性指标的思路。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空地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模式基本固定,控规在城镇建设中所产生的作用举足轻重。正是由于控规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故控规制定的时候也必须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实践性,但纵观当前城镇建设的实际情况,控规的单调僵化与城镇发展的复杂多变冲突,往往“控则死、变则乱”,管理之被动显而易见,也对城镇建设带来不良影响。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管理、技术等,而本文仅对控制编制中的土地开发强度指标制定,提出些许粗浅想法。

1.当前开发强度指标体系利弊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第十条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第二项是主要对控制指标作了明确的规定,为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限定了区间。其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之间存在换算关系,建筑平均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确定两项指标便可推演出另一项指标。当前指标体系有以下利弊:

1.1.控制指标体系简单方便规划操作管理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简单、通用、易懂,方便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和相关部门及企业、集体、个人等之间的沟通协调,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效率。通过多年实践表明,该指标体系对城镇土地开发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不断完善。在对盈利性房地产开发方面,该指标也起到了很大的调控作用,遏制了城镇空间过度开发,有利于保护公共空间和留出更多的开敞空间。也正由于该指标体系的实用性,加快了规划编制的普及和规划管理的规范,使城镇土地开发建设有依有据。

1.2.指标常数控制难以应付现实复杂多变

不管是美国的区划、德国的空间规划、英国的结构规划还是香港的图则,每一种规划体系或者技术都有一定的科学性,也同时存在缺陷。我国的控规体系虽然历经而多年的不断完善,具有比较成熟稳定的运作模式,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功能、利益主体、利益诉求等趋向多元化,控规往往难以对发展趋势做出准确的判断,而没有准确判断的情况下凭着经验或者理论,制定了一套表面合理控制指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难以避免的挫败,其结果便是频繁的调整控规。如右图,Far代表容积率,BD代表建筑密度,假设某商业地块的建筑密度上限BD=60%,容积率Far上限=3.0,若该商业用地的价值高,开发主体一般追求利益最大化,虽会同意建筑密度上限,但认为容积率偏低,申请提出提高容积率4.0,通过各种论证可能最终容积率上限确定为4.0。总之,规划控制没有达到预想的目标。

1.3.指标制定草率规划调整修改过程曲折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设计人员未必都有规划管理经历,对当地城市实际情况和发展演化历程了解不够,对规划管理中所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不清楚,对规划相关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研究不深,直接影响了对指标数值的确定。在制定指标时,主要依据为上层次的规划、国家和地方的技术管理规定和对当前城市发展定位的判断,没有对土地价值、产业结构、征地补偿、利益主体等动态变化因素足够重视,导致了规划指标制定有一定程度的草率。但是作为控规的法定地位很高,一旦通过审批的控规便不能随意调整,确实需要调整必须经原审批程序。控规调整实际上还是走同样的路,只是把数值调到需要的目标而已,但需要花费了一年半载的时间。

1.4.指标数值简单导致城镇空间缺乏特色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体系,通常相同的用地性质其指标相近,这样基本框定了城市的空间形态。如某片区主要为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上限2.0,建筑密度上限30%,建筑限高24米,则该片区的住宅多为6层。如某工业区主要为二类工业用地,其容积率上限为1.8,建筑密度大于35%,建筑限高24米,则该片区建筑多为6层或24米高。在固定常数规定性指标的控制下,片区内的建筑呈现同质化,从而各个城市的工业区、商业区、居住区都相似面貌,难以形成有特色的空间景观。

2.克服开发强度指标体系弊端的试探

由上述,当前控规指标体系有其方便通用的优点,但其控制效果却未尽人意。应当回到原点,控规的初衷是有效控制城镇空间的开发利用,创造宜人的在城镇环境。在这个过程中,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科技、地理、水文、气候以及不同利益主体等各种因素均可能导致空间利用的多样化,但应当明确政府鼓励和禁止的是什么,市场主导并造成什么后果,规划需要平衡和协调的又是什么。政府鼓励高效集约利用土地而禁止浪费土地,市场最大化效益使用土地并带来各种城市病,规划平衡则要公共利益而协调其他不同利益。明确了这种关系后,在土地开发强度指标制定时,应当具备此消彼长的平衡牵制关系。

2.1.引用空地率指标

城镇空间资源总量是有限的,长期以来控规控制的对象是建设部分,即在哪里建什么和建多少了,由于其复杂性困扰了控规效能。假若从另一个方面来控制,即不能建什么和空多少,是否会增加控制指标合理性呢。空地率(Open Space Ratio)来自美国区划技术,为了居住区获得更多地面空间而设置,指空地面积随建筑面积增加而增加。由于空地率指标与容积率指标正相关关系,同时指标控制又具有相互牵制作用,故将尝试将空地率指标扩展应用于各类经营性用地,形成一套具有弹性的土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2.2.空地率的计算

空地率=空地面积÷建筑总面积=空地面积÷(容积率×用地面积),空地面积是指非建筑占地面积,包括道路、绿化、停车等用地。由上推导出建筑密度(BD)=1-容积率(Far)×空地率(Osr),其函数图象右图。

有上公式函数关系可以看出,建筑密度成反比关系,高容积率要求预留更多的开敞空间,表面向空中要地,则应腾出地面,其符合集约用地和环境效益兼顾的政策导向。与常用的控制指标体系有所不同的是,该引用空地率指标后,土地的开发强度控制指标是一个变量,在空地率固定的情况下,开发强度便有上限和下限,建设单位可以从中选取符合自己需求的一组数据,如下表,表中Far所在灰色行为容积率变化,Osr所在蓝色列代表空地率变化,表中数值代表BD建筑密度。

2.3.空地率与当前控规指标的对比

当空地率Osr为40%以上时候,对应用地主要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公园广场、地层住宅等;当空地率Osr为30%~40%时,对应用地可用于多层住宅区、工业区等;当空地率Osr为20%~30%时候,对应用地可开发为高层居住小区、商业区;当空地率Osr为10%~20%时候,对应用地应该是中心商务区。规划部门通过把控空地率指标,相应的控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给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一定的动态调整空间,使得指标体系具有更强的适应力。

通过对当前控规指标在实际规划管理中存在不足的分析和研究,提出空地率彈性指标来弥补其缺陷。当然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关系到土地有偿出让,空地率的弹性指标可能会造成土地出让金成为变量而影响土地出售,故对于空地率确定还需要更深入和系统的研究。本文抛砖引玉,探讨从不同角度探讨控规中土地开发强度指标的制定,以适应城乡更加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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