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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境保护为视角浅析我国城乡规划中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时间:2025-01-06

鲁应光 李艳霞 罗文虎

摘要: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享受的共同占有欲越加强烈。在城乡发展差距不断缩小的形势下,城乡建设的规划工作不断完善。生活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在城乡规划中注重对环境的保护极为必要。公众参与制度作为衡量城乡规划标准的有效考核途径之一,必须有效发挥其职能作用。我国政府有关部分要对公共参与制度进一步研究,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和谐性质有效落实。

关键词: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城乡规划必须建立在遵循自然环境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对城乡规划进行方法策略的研究。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有效性,才能真正意识上实现制度的制定目的。随着城乡一体化观念不断深入,污水排放、管道建设、隔音质量等工作内容的好坏,直接制约城乡规划的发展面貌。怎样促使城乡规划问题转变成对促进环境保护建设有推动作用,是目前政府相关部门的重点研究对象之一。公众参与在城乡规划中的角色扮演极为重要,公众参与过程中有效对规划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本文就针对以环境保护为视角,对我国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简要分析,希望可以各读者提供相关的参考价值。

一、城乡规划工作中施行公众参与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对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公众参与制度的主要参与人员极具广泛性,是公众思想有效的表达途径之一。对参与的事项涉及范围也较为广泛,以公众的集体利益作为出发点行使参与职能。根据公众参与制度的固有特点,对城乡规划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起到根源上的保障作用。在进行城乡规划时,为了设施建设可能对周边环境进行破坏。公众的参与制度下的人员参与,可以及时的避免此类规划打算的发生。公众可以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利害关系行之有效的宣传,普及到更多人民群众的城乡规划工作认知上去。公众参与到进行城乡规划工作步骤的制定,对环境保护问题进行有效的维护。促进规划建设的措施制定对生活环境无法产生破坏,对执行领导的执行方案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是城乡规划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内在需求

公众在参与过程中以环境保护为基本分析视角,对城乡规划的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推动作用。公众参与是我国民主参与的表现形式之一,城乡规划工作是我国政府的直属管理范围。对政府工作形式监督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是公众参与的必要执行职能。我国颁发的《城乡规划法》在根源上赋予了公众参与的权责,以此来促进城乡规划建设真正意义上为人民服务,为社会环保建设服务。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是其工作能否真正意义上达到建设目的的参考依据。城乡规划的民意考察工作、工作环节是否得当等问题,都离不开公众参与下的民众建议。除此之外,民众参与工作在城乡规划中的开展,是民主监督的主要实现途径之一。人们自身的生活环境和设施建设,给予公众一定意义上的参与权是政府职能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城乡规划中公众参与制度的策略研究

(一)加大对环保意识的宣传认知力度

参与城乡规划的设计者更多的对经济效益进行思考经历上的投入,忽视环境保护在城乡规划下的功能作用。公众参与人员要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反应程度的协调性,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宣传认知力度。公众参与的过程中进行海报、宣传会议等形式进行城乡规划中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政府职能部门对成型规划工作制定方案进行公开展示,积极鼓励公众对制定方案提出方法建议。将环境保护视角的锁定为城乡规划的问题分析重要范围,对公众参与人员进行有效地城乡规划知识学习和培训工作,对其参与能力提供基础性的理论指导。

(二)注重公众参与方式的多样化

真正意义上实现城乡规划机制的有效开展,必须丰富公众参与的基本方式。在公众参与过程中,扩大在规划工作内的监督管理范围。首先针对信息的参与制度,政府要保障公众的信息得知途径多样化。公众对信息进行及时有效地建议反馈,根据反馈内容对规划方案详尽审查调整。争取规划组与公众参与的代表组织座谈式的沟通交流平台,一环境保护为前提视角对规划方案进行修订。注重充分接纳公众的建议措施,积极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在参与方案的制定和完善的前提下,对规划建设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最为重要。公众参与机制对于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范围扩大,通过网络媒体、民众反应等方法途径,进行城乡规划的有效工作监管。在实施工作的开展中,公众以环境保护意识为基础限制条件,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做出及时的现场反应和评价。

(三)完善城乡规划的立法管理机制

我国《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对城乡规划的实践工作作用在硬性规定上设置了条文限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对社会经济条件下,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得以有效地提高,但也必然存在矛盾个体的制约和干扰。法律的制定忽视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协调性建设,对于城建环境的标准要求没有明确的标准要求。城乡建设的规划工作宗旨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资源共享的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对《城乡规划》进行完善,丰富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权责义务。对公共环境资源进行制度条文上的保护标准,赋予公众参与更加完善的监督管理权力。

总结:

综上所述,在城乡规划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公众参与发挥着巨大的监督管理职能。促进公众以环境保护为视角,对城乡规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展开行之有效的职权行使。加强政府对公众参与职能的具体指导工作,促进公众参与制度的顺利开展,进而有效地对城乡规划工作实施的有效性提供基础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规划工作的调整要相互协调,二者协调的前提便是要注重以环境保护為视角。只有三者的和谐统一,城乡规划工作才能顺利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公共建设,民主参与”的制度真正意义上的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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