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陈华世
夕阳下的悲剧
这是一个悲剧!一个不该发生的悲剧!2007年10月11日下午4时30分,夕阳已经斜照到学校大门口。小雨、小丽、小花、小彤等8名女生刚走出安源镇中学大门不足10米远。一辆大货车装载着满满的未有任何遮护状态的高温煤渣走在她们的身后。
“我感觉到大货车在我身后倾倒了,于是本能地躲开,可车上的煤渣还是扑了过来,我的大半个身体被煤渣压住,大火在我身上烧,感觉好烫好沉。”小雨说,之后的事她就不知道了,只是第二天清醒时自己已经躺在医院里。她还得知。这次共有16人被煤渣烫伤,8名是安源镇中学初一、初二学生,年龄在11至13岁,且都为女性,另有附近幼儿园4岁男孩也被烫伤,还有7名受伤的人为过路的成年人,年龄最大的伤者69岁。
5月26日,当记者来到现场观看时,运煤车依旧,“学生出入,车辆慢行”牌子依旧醒目。在安源镇副镇长段薇及郭培华眼里,这原本是不应该发生的悲剧。
“煤场在学校后面,而拖煤渣车要从学校大门口的斜坡上经过,我们预料到有危险,于是,我们要求在学校上学、放学时间段禁止运输。”说到此事时,郭培华很激动,“我们曾多次向电厂,安源镇政府反映。”
“煤渣场属于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公司(以下简称萍矿电力公司),我们多次发函和通知,要求萍矿电力公司加强管理,但是。他们未予执行。”段薇显然不能理解。
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对事故原因的描述为因车辆超限超载,致使制动失效,造成车辆失控侧翻,装载的煤渣倾倒。法院判决认为,萍矿电力公司作为煤渣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明知未充分冷却的煤渣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而置当地政府要求在上学、放学时间段不能运输煤渣的多次通知、函告于不顾,放任存在安全隐患的煤渣出厂。主观上有过错。
现在,运送煤渣依旧,不同的是现在的煤渣已经经过了冷却,而且车辆顶部加盖了棚布,受伤者小雨的母亲何芳对此很无奈:“难道要等悲剧发生后才能引起重视?这个代价是不是太大了。”
五被告坐上法庭
陪孩子一起到医院的班主任唐国萍不想去回忆当时的情形,“我赶到医院,看到医生正在为孩子救治,医生用力扒下小雨的裤子,皮肉随着裤子一起被扒下。”经法医鉴定,小雨全身多处受伤。双臀、会阴部、双下肢三度烧伤,烧伤面积达55%。伤情为重伤甲级,伤残等级为三级,而小丽全身烧伤面积达到67%,伤情为重伤甲级。其他学生烧伤情况相对要轻点。小雨、小丽、小花三名重伤者在医院住院长达半年。
萍乡湘雅萍矿合作医院烧伤科主任医生杨晋杰介绍,由于烧伤导致排汗功能丧失,她们以后都必须在恒温下生活。“因乳房、阴部等受损,有的小孩很可能为人妻为人母的权利都被剥夺了。”杨医生想到这就很难过,“医院已经尽力了。”
“看到这群小孩送进来的样子,觉得好残忍,每当听到她们痛苦的哭声,我们做护士的心里好酸。”护士周凤坦言,“换药时,会情不自禁流泪”。
2008年11月,7名学生和2名成年人选择了同一个律师将萍矿电力公司、萍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萍乡汽运公司)、萍乡市广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乡广贸公司)、李富荣、谢建雄等5名被告告上法庭索要3∞多万元的赔偿。
为何会有这么多被告呢?原来,煤渣系萍乡广贸公司向萍矿电力公司购买,委托萍乡汽运公司承运,而李富荣、谢建雄为该车的实际所有人。
颇有意思的是,在萍乡市安源区法院的一审开庭中,5被告之间相互大打“口水仗”,他们为事件是安全事故还是交通事故争论不休。
萍乡汽运公司辩称。本案系一起安全生产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是由于煤渣烫伤,不是因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伤害。本公司不是车主,对事故车辆本公司不是所有人,也不是受益人,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富荣则表示,本案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萍矿电力公司对煤渣管理不善,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车辆挂靠在汽运公司,到2006年1月15日止,该车就还清了所有的贷款,汽运公司未及时解除挂靠关系,是实际承运人。
谢建雄觉得自己最冤枉,他只是借用身份证给李福荣办理购车手续,不是实际所有人,他认为汽运公司是实际承运人。
萍矿电力公司和萍乡广贸公司都认为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这点他们达成“同盟”,他们的理由是此事已有交警认定。不过,他们又相互指责起来,萍矿电力公司认为煤渣运出厂后,所有权变更为萍乡广远公司,而萍乡广远公司针锋相对指出,煤渣未经冷却便出厂,不符合安全要求,才造成了原告烫伤。
五被告中,唯一相同的说法是他们均称自己对本事件没有任何责任。
一审认定为安全事故
2009年1月,安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审理身体权纠纷案件主要以因果关系作为考量标准,当以与结果最近的原因来划分赔偿责任。从现象看,受害人致伤之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所致,但从本质上看。其所受伤害皆非一般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碰、撞、挤、压等伤害,而只是烫伤一种情形。导致这一伤害主要的、也是直接的原因就是高温的煤渣未经冷却所致。因而萍矿电力公司、萍乡广远贸易公司辩称本案应定性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本案结果系多因所致。萍矿电力公司作为煤渣的生产者,对未经冷却的煤渣具备高度危险是知道的,造成本次事故,应负责任。萍乡广贸公司作为煤渣的购买者。长期与萍矿电力公司合作,其对未经冷却的煤渣雇人运输,造成本次事故,应负责任。李富荣、谢建雄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目谢建雄作为萍矿电力公司的职工,置当地政府要求在上学、放学时间段不能运输煤渣的多次通知、函告于不顾,导致本次事故发生,都应承担责任。谢建雄辩称其系借用身份证给他人购买车辆,非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因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由萍乡电力公司赔偿40%,由萍乡广贸公司赔偿35%,他们承担了绝大部分的赔偿数额。5名被告赔偿9名原告共100多万元。
精神抚慰金最高者获赔20万元
一审判决中,小雨、小丽的精神抚慰金为4万元,其他人的精神抚慰金要么没有,要么就更低,法院的依据是根据江西省有关规定,精神抚慰金不得超过5万元。
随后,萍矿电力公司和9名原告向萍乡中院提起上诉,萍矿电力公司上诉的理由是承担40%赔偿额太高;而9名原告则要求更多的精神抚慰金,小雨、小丽的代理人更是主张20万元精神抚慰金。
5月初,萍乡中院审理后,明确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萍矿电力公司作为煤渣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明知未充分冷却的煤渣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而置当地政府要求在上学、放学时间段不能运输煤渣的多次通知、函告于不顾,放任存在安全隐患的煤渣出厂,主观上有过错;萍乡广贸公司明知未经冷却的煤渣存在安全隐患而装车运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正是萍矿电力公司与萍乡广贸公司的过错直接结合在一起,成为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原审判决双方共同承担7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在二审判决中。小雨的精神抚慰金为20万元,小丽的精神抚慰金提高到10万元。总计,5名被告赔偿9名原告200多万元。
按照有关民事政策。江西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赔偿金额一般不高于5万元。“我们查阅资料发现,目前。20万元精神抚慰金创江西之最。”审判长黄山同情地说,“这次事故造成伤者的烧伤面积之大、程度之深确实非常让人震撼,伤者需忍受的是常人所不能忍受的痛苦。”主审法官李建华补充道:“虽然再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不能减轻孩子的痛苦,但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原审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中院作出了适当调整。”判决书称:“考虑到小雨严重瘢痕挛缩,包括双下肢髋、膝、踝关节功能严重限制,会阴部损毁、挛缩,后续须反复多次整形手术矫治。烧伤面积之大、程度之深,需忍受常人所不能忍受之痛苦;虽然再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不能减轻其痛苦,但本院认为支持其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更能慰藉其精神。”
26日的萍乡,阴雨连连。上午9时,两学生家长把“包公再世”四个字的大匾送到了萍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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