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张峰
【关键词】大数据 隐私保护 伦理困境
【中图分类号】TP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15.008
大数据是一场全新的数据技术革命,它的海量搜寻及可视化描述等新方法的出现对人类的知识发现、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以及伦理道德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新技术的出现在改变世界的同时,必然会与原有价值观、社会关系和利益分配发生冲突。其中,隐私泄露就是表现方式之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亦使人们的隐私保护面临新的伦理困境。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从未出现过任何一个时期像今天一样产生如此海量的数据,这些数据的产生不会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人类社会数据的产生共经历了三个阶段,每一次产生方式都发生了从量到质的飞跃。人类社会数据量产生方式的第一次飞跃是在数据库被广泛运用的时期中建立起来的;数据量变化的第二次飞跃则是依托互联网,伴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而迎来的Web2.0时代引发了数据量的爆发;感知式系统的出现及广泛应用让数据产生进入了第三阶段,这也是大数据产生的根本原因。
大数据是以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出现在人们面前的,具有“4V”特征:Volume(规模),Variety(种类),Velocity(速度)和Value(价值),这些特征从不同的角度诠释了大数据的各项优势。
大数据时代隐私概念的溢出。在人类社会发展初期,人类就懂得利用动物皮、植物制成衣服,遮蔽自己身体的某些部位。这种“知羞耻”“掩外阴”的心态是人类隐私的开端。[1]在互联网发展初期,隐私所包含的不仅仅只是传统时期那些私密、敏感、非公开的个人领域的信息,因参与各种社会活动而被他人或自己上传到网络的普通个人信息也将成为互联网时代应该被保护的隐私。随着时代的变化,隐私的概念和范围不断地溢出,并在大数据时代呈现数据化、价值化的新特征。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将共享的、原本不敏感的、公共领域的个人信息[2]也包含在内,即使是未被上传的个人信息也有可能会被监控或智能设备记录下来。相较于互联网发展初期仅通过cookies搜集数据的方法,大数据时代电子产品的应用让我们的姓名、年龄、性别、家庭成员、教育程度、就业情况、收入水平等一切个人信息都已数据化,可在网络被搜寻,被相关利益者记录、分析,从中挖掘价值。这种多维度、多类型、全方位的信息搜集让所有碎片化的个人信息都可以黏合起来,呈现一种“合成型”的特点,发挥出比以往简单记录更重要的作用。隐私的价值化则在数据使用者和生产者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利益矛盾,鼓励着人们去破除那些原有的数据加密,让原有的匿名化和告知与许可等隐私保护方法都无法应对大数据时代隐私泄露的风险,仅仅处在被动防止的阶段。
大数据时代隐私呈现新变化。大数据的“4V”特征不仅预示着大数据时代隐私的变化,更预示着隐私无处可藏。其隐私变化呈现如下特征:第一,隐私范围扩大。隐私范围的扩大既是因为技术发展带来了海量数据的产生,也有网络用户认识进步的因素。信息网络的全球覆盖,数据抓取的规模性、多样性都使得网络不再仅仅只是一种辅助我们工作、生活,延伸我们感官的工具,更是一种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必需品”。隐私伴随着这种“必需品”的使用,从现实世界进入虚拟空间,再回到现实生活。包含隐私的信息在这个过程不断循环,其传播的不可控性和技术的复杂性,使得个人对隐私的保护和掌控能力不断下降;第二,隐私权利归属复杂。数据作为一种资源,已经可以在市场上通过交易的方式来获取利益。因而,明确隐私权利的归属,制定一套与当今时代发展相符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大数据技术的使用、保护个人的隐私是必要的。在大数据的发展过程中,基于多个主体不同的特点和在数据生命周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衍生出多种不同的权利类型。这些权利类型的主体归属与权利信息都不相同,但相互依赖、相互制约。这些相互关系是我们要真正运用好大数据而必须认识的;第三,隐私保护难度提高。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让六度空间理论得以完全展现,地区壁垒被完全打破也成为可能;然而同样也使任何隐私泄露的负面影响被无限放大。企业机构可以在网络上借由云计算、数据挖掘等新兴技术,利用黑客、专业技术人员来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甚至对多年之前的数据都可以进行挖掘和二次分析,使得告知与许可、匿名和加密等互联网发展初期的隐私保护技术失效。因此,如何提高隐私保护的技术手段和加强隐私保护的法律手段将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研究的重点。
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面临的挑战。关于隐私保护的问题是自人类产生互联网就无法回避的事。隐私侵权的行为在目前的技术手段及立法水平层面上是无法根除的,但大数据的发展和普及让隐私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5年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46.3%的网民遭遇过网络安全问题的困扰,其中26.7%的用户电脑、手机中过病毒或木马,25.9%的用户出现过账号被盗现象。[3]由此可见,我国的网络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第一,隐私保护关键技术不完善。目前,关于大数据隐私保护的主要技术,基本分为防御型和溯权型两类。防御型技术是指预防和阻止个人的隐私泄露的技术,如匿名保护技术、数据干扰和推演控制等;溯權型技术是指将个人信息进行标注,以便让他人使用信息时,知道并能证明信息的来源。但这两类隐私保护技术都存在不可忽视的缺点。匿名法效果较好,但容易导致数据可用性降低;数据干扰操作便捷,但其实现起来比较繁琐,且应用性不高;溯权型中的反向查询法,的确追踪较为简便,仅需要少量元数据就可以对数据进行溯源追踪,但构造函数有一定的局限性,造成了现实比较复杂的状况。
大数据技术发展成熟的标志不只是指它能很好地完成我们所下达的指令,还要求它能很好地完成隐私保护的责任。目前,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呈现井喷式状态,基因图谱的制作、流行趋势的预测、客户肖像的描绘无一不显示出大数据技术在应用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而在隐私保护上,也提出了k-anonymity、i-diversity、t-closeness和差分隐私的方法,这些方法的出现都是为了在保证用户隐私的同时,也能为实际应用和研究提供有价值的数据。
第二,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关于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早在18世纪就已经开始建立,但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保护重点。在18世纪,美国建立了隐私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基础——《隐私法》;但在20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末,伴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隐私保护的重点集中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而今天,个人隐私都将注意力集中在数据层面,数据开放的质量、个人数据的安全问题都成为这个阶段的焦点。
目前,处在大数据发展初期的隐私保护还存在着权利归属不清晰的问题。在个人层面上,我们要求得到充分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同时,大数据相关企业和组织也同样具有利用在网络上通过合法方式搜集到的信息的权利——信息产权;而政府则拥有以整个国家为主体而产生的所有数据。虽然这些权利各有不同,在大数据时代形成了不同级次、范围、性质的权利归属,但究其本质仍然是由普通个人所产生的数据集合体。因此,国家和组织如何合法取得个人信息的问题就值得探究。
第三,隐私保护意识不充分。在大数据时代,我们无论是购物生活,还是出游旅行都会受到社交媒体和网络社会的监控记录。无处不在的移动WiFi和摄像监控,让我们的个人轨迹、个人喜好和个人意图都无处可藏。个体身份的数字化,生活信息的量化处理,还有用户不断开放的隐私观与较弱的隐私保护意识,都使得人们愿意在网络上公开自己的信息,和大家分享自己的生活。对待这些信息的公开,他们并不认为这是一种隐私的泄露,而认为是一种生活的态度。即使他们当中有些人刻意地在互联网环境中保护自己的隐私,但因为缺乏一定的技术,而不足以抵挡大数据搜索者的猛烈攻击。
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依托了网络时代的信息处理、信息传播和信息搜集技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深化发展,加快了科技、社会进步的速度。但同时也让网络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问题进一步演化。相较于互联网发展初期隐私保护的伦理问题,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问题无论是在影响范围,还是在解决难度上都与之前存在明显区别。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问题主要分为个人权利、社会责任和公平正义三个方面。以下将从这三个方面去研究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问题并探究其形成原因和解决办法。
个人权利与隐私泄露的矛盾冲突升级。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由隐私泄露引起的伦理问题中涉及到个人权利的部分主要体现在对隐私尊严的侵害。而大数据时代,隐私的范围逐步扩大,公共领域的不断缩减也使得隐私保护愈来愈困难,人格尊严受损、自由意志受限都是隐私保护伦理问题中涉及个人权利的典型代表。
人格尊严作为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它不仅是社会与他人必须维护的权利之一,更是人作为一个单独个体存在的标志。然而,大数据时代那些新型监控、搜索与分析的技术正在慢慢侵蚀这种权利。因此,随着这些技术的不断应用,我们的人格尊嚴也在持续受到侵害。大数据时代,私人领域的不断缩小和数据化,使得我们的一举一动都处在电子眼的监视之下,隐私保护举步维艰。私人领域是受法律保护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它要求任何人、任何机构未经允许都不可以随意侵犯他人的私人领域。在传统隐私保护时期,没有有效的保护方式使得隐私泄露,而网络时代,即使隐私可以在网络中被传播,但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相关的法律条文使得隐私仍然处在一个相对安全的领域。在大数据时代,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限不断模糊,私人领域的阵地不断失守,使得公共领域搜集到的数据不再是绝对的安全。这不仅是对当代的隐私保护发起挑战,更是对隐私权的严重侵害。
自由是人类从古至今一直在追求的,人类从原始时代开始就不断追求物质上的进步,以求得到生理上的解放。而在物质上得到充分的富足后,思想与心理上的解放成为了人类前进的首要目标。因此,在当今这个物质充足的社会,追求心灵上的自由显得更为重要。自由,即一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而行动。伦理学上将自由意志能否实现看作自由实现与否的标志。在大数据时代,由隐私泄露带来的伦理问题的负面影响首先会被人所感受到的就是自由意志受限。一旦自由意志处于障碍之中,人们就变得不自由。物质越丰富,科技越发展,人们却好像变得越来越不自由,这是当代所有人都会有的一个疑问。科技创造了便捷的生活,将人类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但又好似将其捆绑在一个只有科技能延展到的地方。科技所不能达到的地方就成为人类所不能适应的“危险地带”。而大数据时代,这种科技带来的“自由生活”更是将人们所需要思考的能力进一步省略,让人们的自由意志在完备计算和数字预测面前不堪一击。就连人类独有的感性思考和随性行为都显得有些幼稚。因此,在大数据时代,人们面临着因实现“自由”而带来的悖论:如果为了避免隐私的泄漏而慎言慎行,自由意志不轻易“表达”,那么自由就已经受到了限制;如果为了获得自由而按常态生存下去,那么个体的隐私就会不断被泄漏,随时处在监控之下,同样也达不到真正的自由[4]。
政府与企业的社会责任再度缺失。社会责任一词无论是对于个人、企业还是政府而言,都属于道义上的要求。它站在更高的道德层面上希望人们去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却没有权力强制要求人们按照伦理规则办事。但法律不同,法律强制或禁止人们越过那条规则,一旦越过,便会受到惩罚。而在大数据发展初期,一切规范与制度还处在尚未成熟的阶段,人们必然会面对大数据技术发展过程中一系列利益与风险的抉择,究竟是遵守市场守则——利益最大化的标准来行事,还是更多地考虑公众利益,都是当代企业与政府必须慎重思考的问题。
政府作为数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参与主体,不仅承担着引导数据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的重任,也因其特殊性需要对所有参与者进行监督。但目前,大数据技术发展还不成熟,法律规则、伦理体系尚未完全确立,政府很容易忽视对个人应尽的保护义务和对其他主体的监督职责,导致隐私保护伦理问题的发生。
政府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它既可以在矛盾缓和时,引导建立良好的社会规范,以实现道德教化的作用;也可以在矛盾激化时,拥有制定和实施强制性法律,暴力规范他人行为的权力。政府在监督所有参与数据生命周期主体的同时,也承担着对个体隐私保护的责任,是对个人隐私和个人安全的承担者。在大数据时代,随着人们对大数据的依赖性愈发增强,隐私泄露情况却日益严重,保护个人隐私安全逐渐成为政府首要关注的责任。目前,政府在使用大数据技术来完成公共服务、优化决策时,如疾病防治、公共交通、预防恐怖袭击等,有时需要以牺牲大量个人隐私为代价。这种一方面要求保护个人隐私;另一方面又要求搜集海量个人数据的悖论需求,使得政府很难作出一个正确的决定来实现责任的履行。
企业是整个社会创新发展中的一大重要主体,其对技术的接受程度和运用范围远远高于政府,并且它有能力将新技术推广到实践运用之中。因此,企业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是创新性和接受能力较高的主体。而大数据技术作为一种新型技术创新,它的强大搜索、运算能力和超高经济价值都吸引企业将其在市场中推广开来。
用数据来寻找财富,用互联网来判断市场走向的行为很早就已经在市场上运用。但是,当企业利用大数据在市场上取得巨大成功时,一定有人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什么这些商家的定位如此准确,他们采用的那些分析数据从何而来?事实上,这些企业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未经用户同意,直接提取个人信息。这不仅是对个人隐私的危害,也是对个人行为的监控。用户不知道自己的信息何时被使用,也不知道这些信息将来会用在哪里。因此,作为一个有道德、富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应该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前提下使用数据,履行优秀企业对社会和他人应尽的义务。
数据垄断与数据鸿沟影响社会公平。也许就个人而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仅仅只是代表了一种新技术的出现,它为人们生活带来了一些好的或坏的改变。但从宏观层面上看,从企业、政府,甚至是全球格局的角度看,大数据技术正在影响整个人类社会的结构和全球局势的发展。其中,由数据垄断产生的霸权主义和数据鸿沟拉大的社会差距是目前较为引人注意的两个方面。
数据垄断的直接后果就是数据霸权。数据霸权是数据富有者对数据少有者的控制,但这个词往往只是用来形容全球各国家之间的数据主权博弈。国家为反恐和国际间共享数据的需求必然会对大多数数据形成控制,而这些关乎国家机密的数据并不是所有人都有机会、有能力掌握的。特别是数据交流国际化的今天,跨境的数据融合和联合服务会为数据主权的确定和隐私泄露责任的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
信息时代的发展不可能离得开掌握了数字信息技术能力的人,缺乏基本信息技术能力的人很可能会陷入信息贫困,进而导致收入贫困、人类贫困。目前,大数据时代的“鸿沟”差距逐渐由技术、信息接入方面而转向价值鸿沟。而鸿沟将因地域、性别、受教育程度不同而逐渐拉大,并越来越重要,逐渐加大社会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尤其技术水平和认知能力的差异让个人在很多情况下都无法与企业、政府相抗衡,从而造成个人与组织之间在数据获取、占有、应用等方面的数据鸿沟现象。
数据鸿沟的出现拉开了各主体之间因掌握和运用信息技术的不同而产生的差距,但更重要的是拉开了普通个人与拥有庞大数据资源的企业、机构和政府之间的差距。在整个社会秩序的建立过程中,单独个体对企业和政府的监督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也是个人在技术发展过程中作用的重要体现。但现在,企业、政府能轻而易举地掌握个人的行为、思想,而个人却对企业、政府的行为一无所知。有时,政府和企业甚至还会联合起来加强对个人的监控。这种状况持续下去,政府和企业将一直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而存在,个人的监督权形同虚设,自由、平等必然遭到侵害。
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问题的产生既是互联网发展初期未解决问题的进一步发展,也是大数据技术作用于客观现实世界带来的利益与价值观冲突等内在因素的结果。我们要从大数据技术本身和不同参与主体的内在责任进行考量,进而分析大數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源。
大数据技术自身存在逻辑缺陷。大数据技术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它的使用前提是通过互联网搜集不断产生、传播和存储的数据。但这种广泛搜集数据的行为与保护个人隐私的要求存在天然的、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面对这种由技术本身造成的隐私泄露风险,我们很难从技术上去化解,需要从内部解决其自身存在的逻辑缺陷。
大数据技术应用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以期得到有价值的结果来指导我们的决策与生产。但无论是在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初期阶段还是其最终目标都存在隐私泄露的风险。首先,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前提是要搜集和挖掘大量的元数据。这些元数据记录着你的行走轨迹、发送短信的时间、内容与对象、浏览商品的跳转次数、还有网页的停留时间与回复等。这些看似只具有单一属性的数据,通过大数据技术的梳理、整合、分析,可以得到你不想为他人所知的敏感数据。其次,数据的“二次使用”和预测模型的建立都需要不断更新数据集来进行试错检验。目前,用于建模和分析的数据大多来源于互联网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而是否获得其生产者的许可是判断是否侵犯隐私的关键证据。即使每一个数据使用者都规范采集,在征求生产者同意的原则上才进行数据搜索与分析,仍然难以避免数据滥用所导致的隐私泄露。因为,在由技术所驱动的互联网中大肆搜寻可用信息本身就是一个极易泄露个人隐私的行为。而且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不仅是简单的商业行为,满足国家安全和军事的需要也是其重要的功能。一旦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关于隐私保护的伦理困境就产生了。
大数据技术要求以庞大的数据作为支持,因而数据的搜集除了网络上公开信息的获取,还更应该鼓励各公司机构和科研院所对专业型数据进行“分享”。这股“分享”的数据潮流很快就融入了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大数据时代人们思想观念的变革,使得“自由、平等、开放、分享”的精神更深入人心,并成为大数据发展的有效准则。但我们往往只看到了“分享”所带来好处的一面,却忽略了它背后的负面效应。目前,关于信息“分享”还没有明确的规则、流程和制度保护,盲目地公开科研数据和政府数据可能会导致严重的资料泄露事件发生,甚至危害个人乃至国家安全。虽然各国政府正在努力尝试政府政务数据的公开建设,期望真正做到数据驱动决策。但这些政策目前仍然只是在初步实践阶段,并没有取得阶段性的显著成果,不适合大范围进行扩展。在没有完善的技术和制度保护下,“分享”数据虽然是大家一致公认的未来发展必然趋势,是各个专家和领导者所倡导的发展方向,但其不可忽视的缺点很有可能成为他人手中犯罪的武器,是隐私泄露,网络犯罪的借口之一。
新技术条件下隐私保护的伦理规范滞后。社会生产关系是决定伦理道德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因素,即伦理规范的形成应实时根据新的生产力的出现,生产关系的变化而作出改变。一旦旧有的伦理规范与新的社会状况不相符合,就会产生新的伦理问题。目前,大数据技术作为一种新的信息技术工具,它的出现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交往方式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新技术引领的发展变化与旧有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不断发生摩擦与碰撞,使得具有约束功能的社会秩序不断失灵,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出现一种不断下滑的趋势。
一般而言,可以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来分析新技术对旧有伦理规范的侵犯。从内部来说,大数据技术其本身的技术属性就是要求搜寻广阔的用户数据,并对此进行归纳、关联性分析,但在人们旧有的观念中,网络信息的所有权是归属于其数据生产者的,这种未经过允许就对他人数据进行搜集的行为是对他人隐私的侵犯。而且大数据技术独有的大数据预测,在一定程度上能准确预测出你的性格、喜好甚至是下一步可能会作出的选择。这种状况似乎给人一种机器比你还了解你自己的错觉,无形之中加大对智能系统的依赖,人作为社会关系的主体地位逐渐缺失。从外部来看,现有的社会秩序和法律规范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大数据技术的高速发展,很多随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并未及时地被包含在已有的规范之中。特別是当个人隐私与集体利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一条行之有效的终极道德标准还未确认,公众关于此类问题的认知还未达成一致,众多误解与麻烦由此产生。
各主体的道德伦理意识尚未形成。无论是在互联网发展初期,还是大数据时代,各主体道德伦理意识的缺乏都是伦理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不同时期的道德伦理意识会有所不同,但尊重他人隐私、履行相应责任的准则却是始终都应秉持的态度。而目前,随着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产业等技术资本化进程的加快,个人道德认知的偏差和某些企业与政府社会责任的缺位越来越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运行速度。特别是当个人因道德认知不充分,社会责任感缺乏而犯下侵犯他人财产与信息安全的罪行时,提高各主体的道德伦理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人作为伦理规范的主体,具有作用于客体的效果。因而,任何理解世界、改变世界的行为都必须以人是主体作为基本前提条件。但在大数据时代,由于其所继承的网络空间“虚拟性”和大数据技术智能化发展,使得作为主体的个人在改变原有理解世界、行为方式的同时,也虚化了其作为主体而存在的方式,呈现被动化局面,各主体的道德意识弱化。
各主体的道德意识弱化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互联网用户在网络空间中的自我控制与行为约束不足;道德伦理教育匮乏。首先,网络空间是由计算机构成的新型社会组织,每个人在其中发表言论、浏览网页,甚至交朋友使用的都是“虚拟身份”。这个“虚拟身份”的使用使得互联网用户获得了现实社会所不能比拟的自由度,可以在网络中任意宣泄现实生活中的紧张、压抑、烦躁、焦虑等负面情绪。这种不受控制的宣泄行为一旦长期发展,就很有可能会演变成非理性的、恶意的言语攻击。一旦谣言大面积传播,就会对他人名誉、财产,或是现实生活空间的规范和秩序产生消极效用。同时,大数据技术应用带来的“智慧”的生活则有可能让人们过度依赖智能产品,降低记忆力和思考能力,逐渐变得缺乏自我选择能力,在无意识的状态下泄露更多的个人隐私。其次,我国虽然是全球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但在专门的网络道德教育上仍处于较为匮乏的状态,即使是一些设置了德育课程的高校,也很少将网络诚信道德教育作为重点内容讲授。因此,我国少数网民道德素养不高。将重视网络诚信道德教育作为降低不道德行为的手段,应该是快速而有效的。
通过对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问题的根源分析,可以分析出从根本上解决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问题,就需要承认大数据技术与旧有伦理体系之间的矛盾冲突和数据生命周期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责任缺失。因此,建立一套适应大数据技术发展的伦理准则,并在各主体自觉规范道德行为的前提下,辅之以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是有效解决伦理问题的途径。
构建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准则。由于旧有的伦理准则大部分都是以传统伦理的义务论、功利论和德性论为依据,忽视了大数据时代强烈的科技属性和科技行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准则的构建中,添加关于“责任”的观点,赋予旧有伦理准则新的内涵,使其更多地关注个体科技行为带来的后果与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倡导一种适应当代科技发展的隐私保护伦理准则是必要的。
第一,权利与义务对等。“责任”一词在拉丁文中的意指“我作答”,即允许一件事对另一件事的回答。目前,我们通常将责任解释为责任主体应对自身行为及其后果进行承担,或因没有完成好分内之事而承担的后果。因此,“责任”一词天然与行为主体所扮演的角色相关,角色是责任伦理的逻辑起点。[5]但不同的参与者在不同的事件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起着不同的作用,很难对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划分,或对不同事件的判断给出清晰的评价标准,特别是在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对社会关系、社会生产力产生深远影响的今天。所以,将权力和义务的对等作为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准则,既符合不断变化的社会状况,更是对原有伦理准则公平、公正的继承发展。
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经常用在法律条款的制定中,但在构建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准则的过程中,它要求所有参与数据生命周期的个体都有同等保护隐私的义务和享受大数据技术发展带来益处的权利。数据生产者作为数据生命周期中的坚实基础既有为大数据技术发展提供数据源和保护个体隐私的义务,又有享受大数据技术带来便利与利益的好处。数据搜集者作为数据生产周期的中间者,他们既可以享有在网络公共空间中搜集数据以得到利益的权利,又负有在数据搜集阶段保护用户隐私的义务。数据使用者作为整个数据生命周期中利益链条上游部分的主体,他们在享有了丰厚利润的同时,也负有推进整个社会发展、造福人类和保护个人隐私的义务。
第二,自由与监管适度。自由作为一种人类的基本需求,是深刻人性需要的内在价值和达成自我实现与社会进步根本条件的外在价值的综合体现。[6]而在大数据时代,这种没有外在障碍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行为却难以实现。[7]究其原因,还是数据化程度不断加深的个人行为让手机、网络成为现代社会便捷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公众的自由也因这种安全、高效的生活而受到影响与限制。个人权利要求的自由与社会安全所需要的监管看似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其实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个体虽然都享有普遍的、必然的、绝对的、无条件的意志自由或选择自由,[8]但在大数据时代,主体的意志自由正在因严密的监控和隐私泄露所导致的个性化预测而受到禁锢。而个人只有在具有规则的社会中才能谈自主、自治和自由。因此,在解决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问题时,构建一定的规则与秩序,在维护社会安全的前提下,给予公众适度的自由也是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准则所必须关注的重点。所以我们要平衡监管与自由两边的砝码,让政府与企业更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个人加强保护隐私的能力,防止沉迷于网络,努力做到在保持社会良好发展的同时,也不忽视公众对个人自由的诉求。
第三,诚信与公正统一。诚信是当今社会普遍需要的道德伦理准则。在人们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中,诚信居于普遍道德规则体系的首位。[9]大数据时代,因丰厚经济利润的刺激和社交活动在虚拟空间的无限延展,使得互联网用户逐渐丧失对基本准则诚信的遵守。例如,利用黑客技术窃取用户隐私信息,通过不道德商业行为攫取更多利益等。在社会范围内建立诚信体系,营造诚信氛围,不仅有利于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准则的构建,更是对个人行为、企业发展、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公正同样作为社会普遍需要的道德伦理准则。在社会生活中,被解释为社会公正,即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會现象的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10]这种等利(害)的交换[11]是大数据技术发展初期,伦理规范、伦理准则尚未确定时期所亟待确定的规范与约束。因此,我们应将诚信与公正这两大社会基本伦理准则相统一,互为辅助,让数据在不断地分析和共享中能够实现新的价值。
第四,创新与责任一致。大数据技术是一种技术创新,所以它未来的发展道路必然受到一定的技术条款与伦理规则限制。而“负责任创新”理论就是近年来欧美国家针对技术创新领域的伦理问题提出的方法论,目前这一理念已被列入欧盟2020年远景规划,在理论界和社会上得到了广泛的重视。[12]“负责任创新”理念是“可持续性发展”在当代的深化和延伸,试图通过分析用户这一与大数据技术联系互动最紧密的利益相关者全体,来弥合技术系统和有效部署之间的差距,在充分考虑大数据技术应用在自然和社会环境中造成的后果以及所面临范围的影响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涉及社会需求和道德价值的结果和选择,在综合评估二者的基础上,从而找到作为新的研究、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的功能性需求。[13]因此,在构建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准则时,我们可以引入“负责任创新”理念,对大数据技术的创新和设计过程进行全面的综合考量与评估,使大数据技术的相关信息能被公众所理解,真正将大数据技术的“创新”与“负责任”相结合,以一种开放、包容、互动的态度来看待技术的良性发展。
注重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道德伦理教育。道德教育是一定社会的阶级依据一定的道德准则和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人们施加系统的道德影响的复杂过程。[14]可以说,这种良好影响的复杂过程不仅能帮助受教育者提高道德认知、陶冶道德情感、锻炼道德意志,还能保障健康的市场经济运行和促使社会矛盾的缓和。因此,在大数据时代,面对诸多隐私保护伦理问题,加强各参与主体关于隐私保护的道德伦理教育既是时代发展对个人素质的要求,也是个人不断要求进步的结果。
第一,树立风险与利益相平衡的价值观。大数据技术在市场经济中的应用不仅为社会各行各业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也带来了隐私泄露的风险。虽然市场经济构建和发展的根本动力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利润的扩张,[15]但仍然不能忽视由市场参与主体带来的风险。其实,由于人类行为不可避免的伴随性结果、理性的极度张扬和科学技术不受控制的发展,[16]我们所生存的现代社会早已成为一个风险社会。从风险产生的根源可以区分为“外部风险”与“人为风险”。而“人为风险”这种由于人类实践活动引起的风险,即由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17]在当今时代逐渐地占据了主导地位。责任伦理正是看到了这种风险的存在和其不断扩大的趋势,提出了“绝对不可能拿整个人类存在去冒险”[18]的原则,认为人类不应该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践踏其他物种的正当权利,不可只着眼于当代人的利益而忽视,甚至侵害未来人的利益。[19]在责任伦理这种将视角聚焦于未来的伦理学的指导下,我们应该了解大数据技术可能会给社会发展、人类进步带来益处与坏处,因此,要树立利益与风险共享的正确价值观,完善对数据生命周期参与主体的道德伦理教育。
第二,加强责任伦理意识培养。责任伦理是一种将人作为唯一的责任主体的道德情感和内在责任感,强调人的道义担当和必须为自身行为后果负责的判断标准。[20]在大数据时代,从责任伦理的角度出发,加强责任伦理意识的培养,不仅是现代社会科技发展和当代伦理学理论实践的需求,也是约束科技人员和科技使用者权利,提高社会公众道德修养的重要方法。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和隐匿性特点,所有人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不负责的信息交流和传输,但作为一个有道德修养的人,或是为了未来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责任伦理的意识发展是必须的。目前,在大数据技术发展初级阶段,加强责任伦理意识培养的职责应主要由政府、企业和相关组织履行并起到带头作用。加强责任伦理意识培养的最终目的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使各参与主体认识到目前科技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未来后果,并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一系列明确的公共道德规范,让人们知道什么是应当做的和什么是不应当做的,使人们有正确的道德价值定位和价值取向。[21]而这种将制度赋予伦理内涵,并定位于未来视角的做法是社会转型时期,旧有伦理规则不能满足现实需求,新的理论还尚未明确时解决秩序混乱的重要途径。
健全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道德伦理约束机制。任何伦理问题的解决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不僅需要正确道德观、价值观的时刻指引,还需要约束机制的时刻监督,帮助参与数据生命周期的各主体约束自身行为,抵御网络的不良诱惑。而这种道德伦理约束机制作用的产生,一方面需要充分激活潜藏于各主体的自律意志和自律意识,从根本上认同并接纳任何外在形式的合乎理性的伦理道德规范和法规,并进一步内化为主体自身的道德素质与道德素养;另一方面需要依靠外在的社会舆论监督和道德评价功能,弥补自律所不能约束的范围或漏洞。
第一,建立完善的隐私保护道德自律机制。自律是伦理道德的重要基本原则,要求道德主体自己为自己立法、履行道德义务,并规范自我行为。[22]而在大数据时代,建立完善的隐私保护道德自律机制首先需要参与数据生命周期的主体做到自觉保护隐私、维护数据安全,特别是其主要参与者——个人、企业与政府。其中,个人作为数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数据生产者,应尤其注意自身的隐私安全,主动减少由自我隐私观的过度开放或自我隐私保护技术不足而带来的数据泄露,努力提升自我的隐私保护意识,加强对数据控制的能力。
个人自觉保护隐私,首先应该清楚意识到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做到重视自我隐私,从源头切断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而政府、组织和企业作为数据生命周期中数据搜集和分析阶段的主要参与者,在整个数据生命周期过程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主导作用。因此,相较于个人,企业、政府和组织拥有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的能力,并会付出更多的努力健全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道德伦理机制。政府、组织和企业可以通过不断创新与完善隐私保护技术的方式让所有数据行业从业者都认识到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并在数据使用中自觉采取隐私保护技术,以免信息泄露。企业还可以通过建立行业自律公约的方式来规范自我道德行为,以统一共识的达成来约束自身行为。
第二,强化社会监督与道德评价功能。除构建完善的隐私保护道德自律机制外,强化社会监督与道德评价功能也是健全隐私保护约束机制的重要途径。这种通过外在强制力而实现的约束方式虽与仅靠意志力对个人行为实现控制的自律行为不同,但在操作、实践和生效周期上更容易实现。毕竟,不同人之间的道德标准和意志力强弱即使经过很长时间的道德教育与培训也是难以实现统一的。因此,以强化社会监督与道德评价功能的方式来解决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问题是约束个体行为的必然选择。
首先,可以建立由多主体参与的监督体系来实时监控、预防侵犯隐私行为的发生。多主体参与监督体系的建立在公共事务上体现为一种社会合力,代表着社会生活中一部分人的发声,具有较强的制约力和规范力,是完善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道德伦理约束机制的重要一步。其次,健全道德伦理约束机制还可以发挥道德的评价功能,让道德舆论的评价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在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的建设过程中,运用社会伦理的道德评价,可以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他们遵守道德规范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将外在的道德规范转化为人们的自我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
大数据技术依托于网络空间的快速传播、匿名性与宽容性等特点,正在飞速地融入并改变我们的生活,但随之而来的隐私问题却令人担忧。大数据技术的广泛运用使隐私的概念和范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相较于传统隐私和互联网发展初期的隐私呈现数据化、价值化的新特点。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问题的产生不是一朝一夕,是原有互联网发展初期隐私保护伦理问题的演进。互联网发展初期原有的隐私尊严问题进一步上升为个人权利问题,道德约束力下降发展为政府与企业责任的缺失,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困境更是进一步影响到了社会公平。而这些伦理问题的产生不仅是大数据技术自身逻辑的缺陷,也是由新技术与旧有伦理规范不相适应,各参与主体隐私保护伦理意识缺乏所引起的。面对这样的伦理困境,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问题的解决需要从责任伦理的角度出发,关注大数据技术带来的风险,倡导多元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在遵守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准则的基础上,加强道德伦理教育和健全道德伦理约束机制。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大数据视域下科学方法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5BZX040;北京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尚冰璇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年,第24页。
[2]吕耀怀:《信息技术背景下公共领域的隐私问题》,《自然辩证法研究》,2014年第1期,第54~59页。
[3]三川:CNNIC发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远程教育》,2015年第2期,第31页。
[4]陈仕伟、黄欣荣:《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治理》,《党政视野》,2016年第10期,第48页。
[5]解琳那:《试论责任伦理的逻辑起点和价值追求》,《理论与改革》,2015年第4期,第114~117页。
[6][7][8][9][11]王海明:《新伦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005~1007、982、1001、1384、774页。
[10]杨礼富:《网络社会的伦理问题探究》,博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06年,第147页。
[12]Ides Nicaise, EU 2020 and Social Inclusion: Re-connecting growth and social inclusion in Europe, Wiesbaden(Germany): VS Verlag für Sozialwissenschaften, 2011, pp. 148-168.
[13]郭佳楠:《大数据技术创新的伦理审视——负责任创新方法论应用研究》,《科技和产业》,2014年第10期,第143~145页。
[14]苏新民:《略论道德教育的系统性》,《学术界》,1999年第4期,第28~29页。
[15]劉素杰:《企业家责任伦理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博士学位论文,,河北师范大学,2011年,第35页。
[16]刘婧:《风险社会与责任伦理》,《道德与文明》,2004年第6期,第34~38页。
[17]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全球化如何重塑我们的生活》,周红云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2页。
[18]Hans Jonas, 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 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5, p. 24.
[19]潘斌:《风险社会与责任伦理》,《伦理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15~19页。
[20]程立涛、崔秀荣:《论责任伦理的社会价值》,《石家庄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13~17页。
[21]张康之:《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12页。
[22]张巍巍:《论网络主体的道德意识培养》,博士学位论文,哈尔滨工业大学,2007年,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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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周于琬
Abstract: With the advent of the information age, the cloud computing technology, digital technology, and the Internet technology have further developed with wider application. The competitiveness of the information industry is also constantly increasing. The booming information industry based on the big data technology is the inevitable choice for future development. However, big data poses new challenges to the human world in terms of data management, and its widespread use has brought about a series of ethical dilemmas to peoples privacy protection. The ethical issues caused by privacy breaches already existed in the early days of the Internet, and the use of data mining techniques, data prediction methods and visual description tools in the era of big data have expanded the privacy-related ethical issue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cept of privacy in the big data era; analyzes the emergence of privacy protection ethical issues and its further evolution in the big data era; and proposes formulating big data ethics guidelines in order to address the root cause of privacy protection ethical issues in the big data era, and enable everyone involved in the data life cycle to fulfill their own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in maintaining data security and understand the importance of cooperation in solving problems.
Keywords: big data, privacy protection, ethical dilem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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