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联办财经研究院课题组
科技萌芽是科技创新的摇篮。任何一项新兴、领先的科技成果,都需要一段时间的培育。只有建立一个培育、保护和扶持科技萌芽的机制,让大量的新兴科技萌芽能够源源不断地涌现,并使其中相当多的科技萌芽能不断培育发展壮大,才能在其中产生出真正的超越性的科学技术。如果我们不能建立起一个保护和扶持科技萌芽的机制,就不可能实现科技创新的突破。
我国科技创新为何难以超越发达国家
通常发展中国家提高科技水平都是实行追赶战略,即根据发达国家科技创新成功的方向努力追赶,力求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我国也是如此。新中国成立以后,科技发展基本上是沿着美苏这两个超级大国成功的科研方向投入资源。例如我国引进苏联的156个项目就是根据苏联的工业以及科研方向投入资源。1956年发布的我国“十二年科技发展规划”,就是根据钱学森等专家的意见,在我国科技发展方向上既参考自身经验、又吸取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成功因素而制定的。
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我国取得的科技进步都属于追赶型,而且由于经济、政治、军事、外交等各种原因,经过几十年的追赶并没有消除与美苏等国家之间的差距,虽然在某些成熟科技领域差距在缩小,但是在更多的领域,特别是发达国家创造出的颠覆性科技成果的领域,我们的差距还在扩大。
为什么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付出了难以估量的代价,我们的科技水平仍然不能尽如人意?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建国初期一穷二白的基本国情,以及后来的计划经济所带来的总体低效率;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对科技萌芽的扶持力度不够。虽然在那个时期我们也取得了一些难能可贵的科技成果,但是我国的科技水平总体上只是在追赶发达国家成熟的科技成果。每当我们与发达国家在成熟的科技领域差距有所缩小的时候,发达国家原有的科技萌芽成长壮大,结出超越性的累累硕果,而我们的科技萌芽却难以生根开花,又把差距拉大了。
美国对超越性科技萌芽的保护和扶持
1.立法保护。美国是世界上最重视科技创新的国家之一。从首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到历任总统制定的《国家战略》,都将科技创新视为重中之重,先后颁布实施了《美国专利法》、《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和《拜杜法案》等;不仅为超越性科技萌芽提供了法律保护,而且极大地调动了大学、联邦实验室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及运用的积极性。目前在美国,几乎所有大学都有自己的技术许可办公室。从1980年到2012年,全美大学专利申请量由490余件跃升为22150余件,增长约45倍;技术许可收入也由3000万美元飙升至26亿美元。
2.政策和资金支持。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美国政府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作用急剧扩大。早在1954年,美国国会通过新《国内收入法典》,规定企业可将当年的科技研发投入全部作为“免税扣除额”,即在企业的所得中扣除其当年的研究开发投资,然后计征税额。1981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经济复兴税法》规定,企业科研发展費用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可按超过部分的25%抵免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资,可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缴的所得税。1986年颁布的《国内税法》规定,一切商业性公司和机构,如果其从事研发活动的经费和以前相比有所增加,那么该公司或机构可以获得相当于该增加值20%的退税。在这一政策鼓励下,在1982至1986年的5年内,美国企业的科技研发经费猛增53%左右。在提供政策支持的同时,美国政府不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1947年联邦政府只提供5亿美元的科技研发经费,占总研发经费的24%;1954年则提供了17亿美元,占总研究经费的53%;到1961年则提供92亿美元,占总研究经费的66%。同时政府的科技研发经费也由农业占1/3转变为军事占5/6,由此形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以军事目的为主的研究、开发和生产体系。
3.成立专门的保护和扶持机构。为加强对超越性科技萌芽的保护和扶持,1958年美国国会立法成立了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专门负责收集和扶持超越性科技萌芽。“失败的自由”一直是DARPA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前DARPA负责人托尼·特瑟曾说,“失败的自由”让他和他的团队能够发现真正具有革命意义的新技术。“我们确实经常失败,但是没有关系——在你将一种设想变成现实的过程中,这是难免的。”“停止尝试,才是真正的失败。要想取得成功,你必须不断地尝试。如果10个项目有一个成功,而且大获成功,那么一切都是值得的。”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虽然DARPA因投资“通灵间谍”、“未来地图”等项目损失严重,却在互联网、GPS、Siri、砷化镓等众多超越性科技萌芽上收获颇丰。仅互联网一项,每年就给全世界带来了约3.5万亿美元的经济价值。美国政府除了由国防部DARPA对选中的军用技术萌芽给予支持以外,还专门设立了小企业研发担保公司,由政府提供担保基金,对社会资金中用于小企业研发的萌芽技术的风险投资提供担保,这些类型的风险投资失败,由政府担保公司赔偿。这样,无论小企业决策投入何种萌芽技术的研发,只要此类风险投资公司给予资金支持,其失败风险由政府承担。这样一种全社会普遍适用的政府对萌芽技术保护和扶持政策,无疑建立起了一个为科技萌芽技术研发获取社会资金支持的制度环境,增强了全社会科技创新的活力。
美国政府一方面通过军事订货把大型企业集团成熟的高科技注入武器装备研发中,另一方面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集团、小微企业、甚至个人不断地搜寻科技萌芽。每一个科技萌芽成功的概率并不高,而在大量的科技萌芽中出现成功的科技创新成果,甚至是超越性、颠覆性的科技成果就是大概率事件。而我国一直以来很少有从科技萌芽中扶持出超越性科技成果的现实,令人深思。
建立对我国科技萌芽的保护和扶持机制刻不容缓
没有大量自主的科技萌芽,就难以产生超越性科技成果。我国是科技追赶型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工业化时期短,基础比较薄弱。因此,建立和完善对科技萌芽的保护和扶持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1.进一步优化保护和扶持科技萌芽的法律、政策环境。政府对科技萌芽的重视程度,直接关系着科技创新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资金投入的创新积极性。
政府的重视程度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要转变观念,在发展战略上要明确,科技萌芽的成长壮大是我国科技创新活力之所在,是我国科技创新实现超越的希望之所在。其次是立法保护。政府应通过立法,加强对科技萌芽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在技术转让和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法律保障。第三是政策支持。优化科技萌芽生长的制度环境,加大对科技创新单位和个人的税收减免、经费补贴和市场保障力度。第四是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和人才交流工作,通过人事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对科研人员流动的限制,为了发掘创新潜质,鼓励他们自我选择工作岗位,择良木而栖。军事院校和地方高校在人才培养方面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互动互补。
2.设立相应的保护和扶持机构。创新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扎扎实实的行动。要把保护和扶持科技萌芽工作落到实处,国家必须成立相应的执行机构。既要在军民融合一体化的体系中设立类似DARPA的权威保护和扶持机构,聘用军民各领域的科技专家和经济专家,统筹社会各方力量,重点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军用科技萌芽进行保护和扶持;也要设立类似小企业研发担保公司的政府机构,对全社会各类科技萌芽进行保护和扶持,在大量科技萌芽中引导成长出一批超越性科技成果。
3.积极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科技竞争平台。一方面,改革传统的科技评价体制和机制,要“专家相马”,更要“市场选择”,真正让超越性科技萌芽脱颖而出;另一方面,消除国企、民企、外企和合资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界限,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萌芽,均享受国家同等的保护和扶持政策,避免因局部利益和个人偏见而挤压科技萌芽的现象。
我国的经验教训和美国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建立一个保护和扶持科技萌芽的机制,可以为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发展注入新动力,是军民融合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科技创新活力、实现超越发展的关键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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