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刘晓春 李广钊
党的十八大以后,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和地区的贸易量明显增加,中国与蒙古国的国际贸易联系也日益紧密。2014年,***总书记在出访蒙古国时提出建立中俄蒙三国经济走廊,把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俄罗斯跨欧亚大通道建设、蒙古国“草原之路”倡议对接起来。随着中国与蒙古国的联系日益紧密,中国成为蒙古国最重要的出口国以及进口商品来源国。因此,全面系统了解蒙古国知识产权制度有着很大现实意义,中国企业在进入蒙古市场之前,有必要对当地制度和执法环境有所了解,未雨绸缪,规避可能的风险。
蒙古国知识产权制度总体情况
中国和蒙古国是友好邻邦,中蒙知识产权法律也有许多相似的地方。20世纪90年代末,蒙古国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过度,逐步完善法律机制,其中就包括知识产权制度。
历史上,蒙古国在社会管理上曾经主要依靠行政化手段。在二战之后,蒙古国走上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直到全球化趋势逐渐加强,蒙古国也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其知识产权法律是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大背景下逐渐建立起来的,这一点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存在共通性。
蒙古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为蒙古国知识产权局。蒙古国的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蒙古国专利法》《蒙古国商标和地理标志法》《蒙古国版权及邻接权法》《蒙古国著作及相关权利法》《蒙古国技术转让法》等法律。
总的来说,蒙古知识产权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重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国际公约、条约接轨度较高;第二,重视对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法保护;第三,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行政手段、依赖行政责任;第四,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物权与普通所有权相糅合,与普通物权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完全融入民法典之中。
蒙古国专利制度
蒙古国主要通过《蒙古国专利法》来规范专利制度,其中主要规定了专利的保护对象、专利的授予条件、专利的申请程序、专利的内容与维护以及蒙古国知识产权机关等内容。
蒙古国专利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对产品或工业方法提出的具有创造性的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工业工具、设备、方法提出的能在工业上应用的新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色彩组合提出的新独特方案。
关于专利授予的条件,《蒙古国专利法》第4条做出如下规定: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条件为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创造性、新颖性、富有美感;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则是新颖性和实用性。
关于专利权的转让,《蒙古国专利法》第16.1.2条规定了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但没有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规定,但这并不表示蒙古国没有专利权的转让或者禁止专利权转让,而是蒙古国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物权而适用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的规定。《蒙古国民法典》第136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智力创作成果者的所有权,自创作此等成果之时起产生。智力成果所有权根据依法定程序进行的登记确定。由此可见,蒙古国专利权的转让制度是存在的,只不过被融入民法所有权转让制度中,并要求依法定程序登记。
关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蒙古国专利法》第7条规定: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问题上采用折中原则,既考虑专利权人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行文字面含义,同时也参考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但是不得利用摘要。
关于专利权人的救济,《蒙古国专利法》第28条:赔偿因非法实施受权利保护的成果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成果实施费用相关的纠纷,由设在知识产权局的争议解决委员会审理。不服争议解决委员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蒙古国专利法》第29.3条规定:侵犯占有人权利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由法院根据《蒙古国民法典》的规定解决。蒙古国没有考虑到专利权侵权的特殊性,没有在专利法中做特殊规定。
蒙古国商标制度
蒙古国主要通过《蒙古国商标和地理标志法》来规范商标制度,其中主要规定了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的注册程序、注册商标的使用与维护、地理标志和特殊标志保护等内容。
蒙古国对于商标及地理标志法保护的客体包括普通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等,可注册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声音和气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在《蒙古国商标及地理标志法》第3条等条文中做出了规定。
关于商标权的主体,《蒙古国商标及地理标志法》第6条规定,可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有:公民和法人。在商标注册的条件上,蒙古国只要求商标具有识别功能。关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蒙古国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从申请日起10年内有效。关于注册商标的续展,蒙古国规定可以根据商标持有人的申请,每次以10年续展有效期;应当在该注册有效的最后1年内向知识产权机关提出有效期续展申请,而我国规定是6个月内。
关于地理标志,《蒙古国商标及地理标志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指鉴别原产于一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表明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一个能够指明商品源自该地点的地名应当注册为地理标志。在《蒙古国商标及地理标志法》中“地理标志的注册”问题单独成章,其他共性问题与商标法规定在一起,但单独成条。相比而言,蒙古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主要依赖商标法,而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涉及多部法律:《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此外,蒙古国商标法与中国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蒙古国商标法在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时没有区分违法程度,没有规定提出撤销申请的期限;第二,蒙古国没有详细列举商标侵权行为类型,赔偿数额根据《蒙古国民法典》确定,在商标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则需要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蒙古国著作权制度
蒙古国主要通过《蒙古国著作及相关权利法》来规范著作权制度,其中主要规定了著作权的客体、主体和内容以及著作权的限制和确立等内容。
蒙古国对著作及相关权利法保护的客体包括作者智力活动成果的科学、文学、计算机软件、各种形式的艺术作品和数据库等。相对应的法条是《蒙古国著作及相关权利法》第6条:著作权作品,不论其内容、用途、价值、作用、表现方式,包括作为作者智力活动成果的科学、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作品,不论其是否发表,包括文字、口述、绘制或者其他有形形式。
关于著作權的主体,《蒙古国著作及相关权利法》第4条规定: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创作作品的蒙古国公民,常住本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本法享有著作权;首次在蒙古国发表其作品的外国公民,根据本法享有著作权;参加蒙古国国际条约的其他国家公民、法人,根据本法享有著作权。由此可见,蒙古著作权法适用属人原则的范围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包括常住的外国人。这一点与国际条约的要求保持一致。
关于著作权的内容,《蒙古国著作及相关权利法》规定了作者享有无形和专有的权利。无形的权利包括:以真实姓名,笔名或化名出版作品;未经作者本人同意,不得改变和披露作者化名;在作者的作品被出版或者应用的情况下,应提及作者的姓名;未经作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作者的作品或题目进行修改,变更或改变。专有权主要包括允许和禁止如下行为:作品复制;作品出版;作品传播;修改作品产生衍生作品;作品租赁。
关于著作权的期限,《蒙古国著作及相关权利法》第13条规定:“对于某一作品,对其保护期限应当从创作该作品之日起计算;作者使用作品的专有权在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内有效;作者非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共同作品的著作权在共同作者终生及其最后一位死亡次年1月1日起50年内受保护。”蒙古国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50年,这一点与中国相同。
关于著作权的保护,《蒙古国著作及相关权利法》第31条规定:因侵犯使用作品专有权而造成损失的补偿问题,应当依照《蒙古国民法典》的规定处理。”由此可见,侵权民事责任问题亦没有在著作权法中单独规定,而是完全融入民法典中。
对中国企业的建议
总的来说,中国企业在与蒙古国开展商贸中了解蒙古知识产权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因为在蒙古国法律体系中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物权与普通所有权相糅合,蒙古知识产权法的大部分领域需要适用民法规则,因此不能只参考蒙古知识产权类法律,也要了解和参考蒙古国民法典来理解和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二,因为蒙古知识产权主要由知识产权局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行政手段、依赖行政责任,因此在出现争议时应当首先注重通过知识产权局等行政机关来解决问题;第三,因为蒙古国重视对国家传统知识的保护,所以在涉及蒙古民间手工艺技能、家居和传统服饰等传统知识时应当尤为谨慎。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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