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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调解规则》出台向国际仲裁贡献“东方智慧”

时间:2024-04-24

文 |本刊记者 张莉

作为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商事调解通过和谐、专业、高效的处理方式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定纷止争”成本,有利于为“一带一路”沿线经贸领域合作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制营商环境。

据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海仲)制订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调解规则》的制订是中国海仲完善自身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体系,支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

《调解规则》的制订历时近6个月,吸收借鉴国内国际调解的积极成果,并结合自身实践和需要,进一步体现中国海仲争议解决的特色。《调解规则》主文分三章共二十九条,附件为调解费用表以及调解员按小时收费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调解程序的启动、当事人选定调解员、调解员披露与更换、调解方式、调解期限、调解与仲裁的衔接、调解程序终止以及调解费收取等。

具体而言,中国海仲《调解规则》有五大显著亮点。

亮点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调解规则》强化了当事人在调解中的自主权,保证调解程序正义,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调解规则》规定,调解规则适用于仲裁委员会或分会/仲裁中心或调解中心,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向中国海仲或分会/仲裁中心或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当事人可就调解方式、语言、调解地点、调解的期限等自行约定;可约定对《调解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对《调解规则》作出其他约定。此外,《调解规则》规定可由中国海仲给出调解员候选人名单,由当事人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各方均选定的排序最高的候选人即担任调解员,以更有效促成当事人共同就调解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等。

亮点二:调解程序高度灵活、高效

《调解规则》程序设置简便易行,着力突出调解程序的灵活高效,力求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比如,《调解规则》允许当事人在调解员名册之外选定调解员,且可根据案件情况约定调解员的人数,充分满足当事人对于纠纷解决的特殊需要,努力实现个案需求。此外,《调解规则》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调解员可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还列举多种调解方式,包括采取书面、现场以及网上调解等方式;单独或者同时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向专家咨询或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等。在有关调解终止的规定中,《调解规则》特别规定了“调解期限为调解员自接受选定或者指定后的30日内”,此规定摆脱了此前商事纠纷解决中容易存在的“久拖不和”的问题,有利于保持调解程序的活跃性和案件关注度,更加高效地解决当事人矛盾。

亮点三:积极促成当事人参与调解程序

不同于传统调解程序中坐等双方首先达成调解协议再立案的方式,《调解规则》化繁为简、大胆创新,使调解由过去的“被动式”向“主动式”兼顾,使调解更加普适化。《调解规则》规定当事人只需提供单方签署的调解协议即可申请调解,之后由中国海仲致函另一方,征询其是否愿意加入调解程序并邀请其加入调解程序;中国海仲不收取案件注册费,当事人可待达成调解协议后,再缴纳调解费。这些规定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门槛,在程序安排上由中国海仲邀请参加调解,也更可有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激发他们对参加调解的热情。

亮点四:实现调解与仲裁程序无缝衔接

《调解规则》充分利用仲裁与调解的有机结合,更大程度地发挥中国海仲纠纷解决机制的综合效能,实现调解与仲裁的完美对接。按照《调解规则》的规定,分为调解成功和调解不成功两种情况下与仲裁对接的程序安排。调解成功时,“当事人可在调解协议或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中约定快速仲裁条款,并根据该仲裁条款以及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有关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仲裁规则》其他条款关于程序和期限的限制”。调解不成功时,当事人“可以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此外,《调解规则》对于两种情况下调解员是否能继续担任仲裁员的情形也作出区别规定。前者情况下,“经当事人共同书面申请,调解员可以继续担任本条所述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员”;后者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不可以担任本条所述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员”。这些程序指引和安排,可以有效避免人力资源浪费,降低当事人的费用成本,又在调解不成、仲裁庭需要进行实质性审理的情况下提倡与国际上通行的调解员不担任仲裁员的做法接轨,即保证当事人权益最优化,又兼顾仲裁程序的高效与程序正当。

亮点五:明确调解费分为机构管理费及调解员报酬

此次《调解规则》以中国海仲海事调解中心调解费收费标准为基础,按照3:7的比例将调解费分为机构管理费和调解员报酬,并进一步明确两部分费用的收费比率,使得机构收费更为透明,当事人及调解员更为明了调解费率并方便当事人选择中国海仲进行调解。另外,为贴合当事人及调解员的实际需求,《调解规则》附加制定“调解员按小时收费的规定”,供当事人及调解员参考。

《调解规则》的制订体现了中国海仲的行业战略眼光和国际化视野,对“一带一路”建设及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也将对完善多元争议解决体系、贡献争议解决的“东方智慧”产生积极的影响。

LINK·链接 2018版《仲裁规则》10月1日正式实施

据记者了解,在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国海仲对2015版《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新《规则》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内容涉及受案范围、案件受理、仲裁费用等方面。

2015版《仲裁规则》对受案范围的描述大部分局限于海事海商案件,虽然规定可以受理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中国海仲仲裁的其他争议,但实践中当事人并未对此有充分的认同。囿于“海仲只能受理海事案件”这一固有印象,当事人往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将非海事或者与海事相关的流通产业链争议以及传统的贸易、金融、保险、投资、建筑等其他商事争议提交中国海仲仲裁。可见,2015版《仲裁规则》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不能满足当事人在其多个业务领域通过约定统一的中国海仲示范条款控制争议解决成本的需求,也不利于中国海仲将其具有行业示范效应的服务标准扩展到航空、铁路、公路等其他领域。修改后受案范围的列举结构简明清晰,更具包容性、前瞻性,明确回应了实践中当事人对中国海仲能否受理航空、铁路、公路、贸易、金融、保险、建筑等非传统海事海商争议案件的疑问。

新《规则》是中国海仲独立运营后进一步实现“大交通、大物流”业务发展理念,全面提升服务意识、整合现有服务资源、积极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重大举措。以此为起点,中国海仲将以自身不懈的追求,不断自我完善,自我革新,发挥行业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国际化海事、商事仲裁服务水平,提升仲裁的公信力,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为“海洋强国”“交通强国”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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