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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应注意的事项

时间:2024-04-24

林艳红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财政部于2016年12月14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22号文既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既适用于试點纳税人(即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也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以下几个会计处理事项值得商榷:

一、转让金融商品的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22号文中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而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因为一般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建议一般纳税人在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然后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交纳增值税时不再通过“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而是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如此调整更符合36号文有关转让金融商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

二、“预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核算内容存在交叉

“预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如果需要预缴增值税的项目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则二者核算内容存在交叉。建议此种情况下二者选择其一,且不得改变,以免财务核算发生混乱。

三、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对于采购时明确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对于采购时不能明确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先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待实际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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