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胡正奎 王一洁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学生的质疑精神和批判能力大大增强,使得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与日俱增。对此,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最大限度地寻求学校和学生的利益平衡,以维护学生根本利益为基础,以公平和正义为前提,坚持德育和法治相结合的原则,走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政治工作之路。
【关键词】思想政治 德法相济 正当性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逆反怪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校办学条件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然而,高校学生管理者却普遍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即现代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难度在与日俱增。具体表现为:在规章制度的执行方面,学生由原来的全面遵守执行改变为寻根问据;在学生处分方面,学生由原来的怀着畏惧心理并完全接受改变为对抗分辨,甚至申诉控告;在学术水平认定方面,由原来对教师的论文评价、课程设计水平的认定确信无疑,改变为对教师一人的思维和能力能否代表客观评判的质疑;在对教师的态度方面,由原来的“为师是从”、“为言是从”转变为平等交流,敢于疑问,敢于拒绝。凡此种种,加大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的工作难度,出现了在做学生工作时常陷于被动甚至学校成为被告的情况。例如,有些高校发生的学生因为被开除学籍或学校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而将学校告上法庭,与母校对簿公堂的现象。
对于这种情况,要站在辩证的、客观的层面去审视和分析。要看到,在新形势下,有必要赋予现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新的内涵。高校管理者要积极顺应形势的变化,让思想政治工作内容、机制和手段反映环境变化的特点和要求。
出现“怪圈”的原因
客观形势变迁。近些年来,随着高校改革的逐步深入,学校的民主风气日渐浓厚,民主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大学生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同时,随着高校招生规模扩大、收费标准提高和就业竞争加剧,如何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如何在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也需要深入地思考。这些现实问题给传统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产生了严重的冲击。
教育法制不完善。目前,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但还仍然很不完善,具体表现为:现行关于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某些规定失之偏颇,过于强调高校的权力,忽视对学生权益的保护;缺乏法制监督,学校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尚不健全,虚假招生宣传及不履行办学承诺、不同程度侵害学生权益等现象时有发生;学生管理中还存在依靠行政管理手段为主、有法不依的情况。
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缺陷。教育部2005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确立了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但该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首先,申诉机构和人员设置存在缺陷。如何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各类组成人员在委员会中占多大比例,都未有明细的规定。其次,申诉程序缺乏公正性,申诉委员会受学校统一领导,容易偏袒学校一方,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最后,申诉制度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无法实现学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制衡。
以学生为本,德法相济,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体现法治思想的正当性
做到以学生为本,德法相济,首先需要厘清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体现法治思想的基本依据。学生和高校之间存在三种法律关系。首先,他们形成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代表国家满足学生受教育的要求。学生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而高校是满足其要求的义务主体。其次,学生是高校管理中的相对人,相对人就应当有相对人的一系列权利,这个关系叫做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包含如下含义:第一,学生有义务服从学校的合法管理,而不具有服从不合法管理的义务;第二,在自由领域,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具有排拒能力,学校公共权力要介入学生自由领域,学生具有排斥和拒绝的权利,如学生私生活、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等都属于学生的自由领域;第三,学生对学校形成请求关系,该请求应该在法律允许之内给予满足,比如学生有权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请求奖学金、助学金、荣誉称号、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一系列权利,这种权利学校不能漠视,要尽一切努力予以满足;第四,学生和学校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里面,学生是百分之百的主体,因为在这方面学生的权利和校长的权利完全平等,民事法律的特点就是主体和主体之间必须平等。
以学生为本,德法相济,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体现法治思想的有效途径
清理与上位法律原则相悖的规章管理制度。德法相济,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体现法治思想,主要是指学校管理学生的行为必须符合法的规则与法的精神。清理校纪校规,以保证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致性。
成立公正的学生申诉委员会。针对学生申诉制度的缺陷,成立更为公正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构成遵循回避原则,即原学生纠纷处理单位和负责人员不得进入申诉委员会名单,以保证申诉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要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并要求“正当程序”渗透到学生管理的全过程,以保证学生管理工作长期按照法治的理念实施,这是德法相济的必然要求。
成立学术仲裁委员会,受理学生学术纠纷。高校极易与学生产生学术上的纠纷,如学生考试成绩、学位(毕业)论文专业水平、毕业设计成绩的评定等引起的纠纷。学术自由是高校环境的一个重要特点,缺失了这个特点,就难以称之为高等学校。但任何自由都有一定限度,没有限制的自由,其法律后果往往就是侵权。为了让学术纠纷能够通过正当途径得到更客观、更权威的仲裁,应设立学术仲裁委员会。根据专业特点,聘请行政主管机关相关技术部门和有关企业的业务技术骨干等校外专家组成学术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不应该有校内专家介入,旨在保证仲裁程序和结果的客观性。
设专、兼职学生权益法律顾问,负责学生法律问题咨询。成立学生权益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学校法制工作办公室或教学部门法律教研室,负责学生的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根据具体情况设专、兼职学生权益法律顾问,在维护学生权益、调处学生纠纷、稳定校园秩序、营造和谐氛围等方面发挥作用。
保障学生对学校管理工作的参与权。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与学生切身权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如学籍管理规定、学业考核规定、违纪处分规定、校内申诉规定、评优评奖办法等都必须在学代会上表决通过,否则不能生效实施。赋予学生评价权利,如对教师的评价,对课程的评价,对管理水平的评价,对班主任辅导员的评价等等,保障学生的参与权是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的表现。(作者分别为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河北旅游职业学院机电系党总支书记)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