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唐 强
【摘要】当前,高校处分学生的程序还存在诸多不足。为保证高校正确、有效行使处分权,同时保障学生各项合法权益,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学生参与制度、听证制度、申辩制度和处分的送达制度。
【关键词】处分 程序 制度
完善的高校处分学生程序,既是保证高校处分权正确、有效行使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学生各项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当前,高校处分学生的程序在处分依据与具体操作中都存在诸多不足。
学生参与制度
参与制度是指高校在设计处分学生的程序时应规定,学生可以参加高校内部处分依据的制定,并参与处分过程。学生参与处分的范围及方式有二:一是参与学校内部处分依据的制定。高校应当允许学生参与讨论制定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校规校纪,这样既可集思广益,又能使这些规则更易得到学生的理解和自觉遵守。二是学生参与高校处分决定的整个过程,尤其是受处分学生。具体而言,从处分的立案开始就应通知受处分的学生,通过调查取证所掌握的事实要向受处分学生核实,听其陈述,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处分决定要告知处分的事实和理由,并听取学生的申辩等等。
听证制度
我国教育法律规范并未规定高校处分程序中的听证制度,但笔者建议引入。首先,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引入听证制度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听证的实质是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有利于高校在进一步查明学生违纪事实的情况下做出更为合法公正的处分决定;二是,“由于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是对学生在校情况的一种较严重的不利评价,或者直接决定资格的存在与否,或者间接影响其既得利益与未来发展,因此参照司法程序建立高校违纪学生处分的听证制度,使其充分发挥排除恣意、优化选择、疏导不满、强化服从等功能是十分必要的。”①
但是,对高校处分中听证程序的适用应有所限制。听证主要适用于关系学生一生命运和前途的重大处分事项上,即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三种处分方式上。另外,为提高处分效率,可将高校处分的听证规定为应申请的听证。
申诉制度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各类处分不服,而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制度。健全申诉制度,应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第一,完善申诉处理的程序,增强申诉处理过程的透明度。高校在落实学生申诉制度的时候,应建立切实可行的公正申诉程序,使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有章可循,避免其盲目性、随意性;同时,在申诉程序中注入增加透明度的内容。
第二,扩大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权限。当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只有维持学校处分的权力,这直接限制了其职能的发挥。因此,学校应下放权力,保证其申诉处理决定的公正性。
第三,建立学生申诉后的救济渠道。目前的教育法律规定申诉是学生对高校处分不服的唯一救济渠道。但申诉制度是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解决教育纠纷的一种内部方式。这种自己裁判自己的方式难以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因此,赋予学生对高校处分申诉后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是完全必要的。
处分决定的送达制度
高校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是高校处分决定生效的必要条件。但现实中,有的学生本人在学校,但处分决定却不直接送交学生,而采用公示或者请系部转告的方式送达处分决定,甚至根本就不送达,如“田永案”。②这就直接导致了处分决定法律效力的缺失。
当然,如果学生拒不签收,也可适用留置送达;在学生下落不明或者拒不返校的特殊情况下,还可相应采用公告送达或邮寄送达。另外,基于高校处分决定对学生家庭和学生发展的重大影响,学校的处分决定还应通知学生父母或监护人。(作者为四川西昌学院社科系副教授)
注释:
①尹晓敏:“高校处分权行使的程序规范要论”,《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5年第1期。
②“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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