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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对策

时间:2024-04-23

穆 笛

【摘要】小额人身保险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基本保障的有效方式。合理设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运营与理赔模式,提高农民保险意识以及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是促进小额人身保险更好发展的必要措施。

【关键词】三农 保障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高效理赔

“三农”问题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点,其中农村低收入人口的保障问题备受关注。2008年上半年,保监会选取了中西部8个省区的432个行政村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45%的家庭最担心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事故;担心子女教育和家庭成员患病治疗的比例均略高于20%;重大疾病和意外事故对农民有突出威胁。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农民得到的保障程度非常有限,低收入人口更是如此。

因此,2008年6月,中国保监会在山西、黑龙江、甘肃、四川等九省启动针对农村低收入者的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此前,印度及孟加拉等国的经验已经证明,小额人身保险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基本保障的有效方式。小额人身保险是指按照保险经营原理运营, 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低保费、低保额、低成本、缴费灵活、理赔简单的人身保险服务。它的服务对象是低收入群体,一般用以针对特定风险,责任范围明了、保障水平较低;一般不具有投资价值,承保核保程序简单;开展该项保险通常要有政府参与或扶持。

小额人身保险试点遇到瓶颈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自试点以来,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以山西省为例,截止到2008年底,农村小额保险相关产品业务已覆盖180多个行政村,为30万农民提供了保障,承担风险超过30亿。甘肃保监局局长张瑞于2008年10月末带领调研组前往甘肃省庆阳市,就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结果表明,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已基本形成,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一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在风险发生时对保险金的需求更加急切,要求小额保险的索赔理赔环节简化,然而小额保险因具有简单核保的特点要求必须严格理赔,因此保险公司难以在理赔上找到二者的平衡点。二是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多采用商业保险公司自营模式,农业保障的公共性决定其不可能仅靠市场达到最优的供需均衡。三是农村小额保险在我国开展的时间尚短,各保险公司积累的数据不充分,对目标市场的人口状况缺乏了解,因此,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定价只能在保险业通行的生命表基础上、依赖于精算师的观察或基于某个社区的简单数据进行定价,保险公司要承担更大的不确定性。四是农民对农村小额保险的认识不足。例如,甘肃省的调研发现,许多农民觉得既然已经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再投保就是多余。五是缺少政策支持和相关法律规范。目前在我国,虽然保监会在监管费、销售渠道等方面给予了政策支持,但政府的推动力还不够。此外,我国针对小额人身保险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法律方面的缺失容易引发保险纠纷。

如何有效推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有效控制风险同时确保高效理赔。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设定应尽量选择明确、方便核查的责任,并且赔偿方式尽量统一,同时加强对理赔人员的专业培训,并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另外,政府可制定法令或奖励措施以激励保险公司加快理赔,选择将保险金直接交给受益人的支付方式可以缓解小额保险的理赔难题。

尽快建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统一的数据系统。承办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全面系统地记录好每一份保单的承保、缴费和理赔状况。全国应建立统一的数据库,采用统一的资料汇集、整理方式,以实现资源共享。同时,应加强与小额保险业务发展较好、保险目标群体状况与我国相似的印度等国的经验分享和数据交流。

增强农民群体的保险意识,加大政府政策支持力度。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可以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成功经验,政府可在保费征集、保险宣传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会有力促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开展,政府支持保险知识的宣传将有助于提升农民群体的保险意识。文化站、广播站等公共机构已在农村地区发展得较为成熟,保险公司可加大与这些公共机构的合作,借用其机构网点进行宣传和销售,从而有效降低经营成本。另外,与农村合作社等农村小额金融机构合作来推广与小额信贷相配套的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可达到“双赢”效果。(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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