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胡浩 王峥
编者按: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这虽然仅适用于民间借贷机构,但对金融机构来说也是一个警醒。在有关部门正式出台针对金融机构的规定以前,金融机构应以此规定为标准,积极制定预案,以降低或化解新规定出台后对自身的不利影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调整为LPR的4倍,在市场上引起较大反响。虽然《规定》明确规定了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本规定,但是这绝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可以高枕无忧。无论是从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立法者原意,还是从过去金融机构借贷利率普遍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实践来看,金融机构均面临较大的利率下行压力。为此,本文对《规定》进行了重点解读,基于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不可能长期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基本前提,分析了《规定》对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影响,并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和预案。
《规定》和金融机构的关系
对《规定》的解读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调,由此前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规则(即民间借贷年利率不超过24%的,受到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利息部分,以当事人自愿履行情况为准;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属于法院明确禁止的红线),调整为统一挂钩全国银行间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并以LPR的4倍作为上限。根据《规定》发布同日即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LPR3.85%测算,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15.4%,而且即便按照2019年8月20日LPR报价机制调整后出现过的最高LPR4.25%来测算,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也不会超过17%。
从立法沿革来看,《规定》保持了贷款基准(市场)利率4倍的历史沿革。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资金供求关系,通常会不定期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做出规定,并以此作为基准利率。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出的。此次新的《规定》明确以LPR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实际上是以LPR替代了原来的贷款基准利率,对4倍的规定仍然予以保留。
从货币政策角度来看,将利率上限由固定利率调整为浮动利率,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8月17日取消了基准利率,并决定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現在基准利率已不复存在,以固定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已经不能反映市场利率和借款成本的变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回归了将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锚定市场利率,即LPR4倍的司法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借贷成本的变化,符合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方向。
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下调有助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普惠金融的“普”和“惠”是一对矛盾,借贷市场总是在金融服务的普及性和惠民性之间寻找平衡。短期来看,放松利率管制,是牺牲“惠”实现“普”;下调定价上限,则会对部分借款人形成挤出效应,导致市场上的借出资金减少,牺牲“普”而寻求“惠”。从这个意义上看,下调贷款利率上限,是普惠金融的天平从“普”向“惠”的倾斜。然而长期来看,借贷利率上限的下调,能够在借贷市场形成锚定效应,即市场借贷利率总是以最高借贷利率为标准做下浮调整。这种锚定效应将使得借贷市场在自动形成新的供求平衡,促进借贷市场整体向又“普”又“惠”迁移,从而通过普惠型金融降低市场融资成本,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金融机构难以独善其身
《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因此,从法条解释来看,包括银行信用卡中心在内的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利率纠纷不适用《规定》。然而这绝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可以高枕无忧。
从立法者原意来看,《规定》的目的是降低借贷成本,惩治高利借贷行为。过去,金融机构借贷利率实际上低于24%原利率上限。调整后,超过LPR4倍的借贷行为即被认定为民间高利借贷,而银行信用卡当前实际利率可达18.25%,实际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这种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利率的倒挂不仅违背了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而且不符合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念,也违背了立法者降低借贷成本的立法原意,因此是难以长期保持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法曾将借贷利率门槛引入金融案件审判,地方法院在相关案例中亦予体现。如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万邦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上海一中院〔2016〕沪01民终11384号民事判决书):“央行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并不意味着放任金融机构通过设立不合理的利率谋取高利。在金融机构设定利率过高的情形下,即便当事人未提出抗辩,司法机关亦应予以干预。鉴于金融机构的特许性以及风险分散能力,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发放贷款中收取的贷款利率、逾期还款利率不应超过民间借贷法定上限,准金融机构亦应适用统一标准。”最高法在2017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二条第2项中明确规定:“借款人请求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最高法将24%的借款利率门槛引入金融案件审判中,即金融机构与自然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实际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会被认定为严重背离实际损失,法院审判中将不予支持。
诉讼业务回款率或将下降。从历史实践来看,司法机关普遍认为持牌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不能高于民间借贷利率,因此最高法的利率上限管制也会对持牌金融机构产生较大影响。经调研, 上海、广州、福建、昆明四地有7家合作律所反馈,虽最高法对司法保护的适用范围做了明确的约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仍会参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支持银行费息利率。
对收入和利润的潜在影响
一方面,民间借贷利率下调后,中低风险的资金需求方转向民间借贷。以日息万分之五测算,目前信用卡分期业务年化利率为18.25%,部分大额分期业务的年化利率也超过了民间借贷利率下调后的上限,因此,部分中低风险的资金需求者或将转向提供更低利率的借款方寻求贷款,造成金融机构的客户流失。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利率下调后,会导致民间借款人放贷意愿降低。根据需求与供给均衡原则,部分民间贷款需求将向持牌金融机构转移,其中部分客户将转向信用卡。
对消保客诉的潜在影响
虽然《规定》的明确适用对象为民间借贷,持牌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不属于其管辖范畴,但《规定》的出台仍可能对客户造成较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客户在未完整、清晰地了解新规适用范围的情况下,认为信用卡收取透支利率高于《规定》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二是客户主观故意借《规定》要求银行调低利息收取标准或减免历史费息。
应对措施与预案
缩减免息期和免息额度,压降无效成本
在贷款利率下行,存款利率锚定的背景下,信用卡业务只能通过压降成本来保持利润。为减少免息的非生息资产,应当通过调整产品的免息期降低资金成本,促进信用卡向满足真正的消费信贷资金需求转型。在政策实行初期或可实行全面缩短免息期政策,并对部分高价值客户实行弹性的、较长的免息期。在额度核给方面,建议合理配置免息额度和有息额度比例,在适当减少免息额度的同时增加有息额度比例。
建立动态定价机制
在信用卡未明确纳入新规前,应积极关注行业价格调整动向,做好业务价格下调预案,以应对社会舆论。同时,应提前做好未来信用卡业务纳入LPR浮动利率进行管理的准备,针对浮动利率制定预案并进行相关系统改造,以建立统一的动态定价机制,应对未来不断变化的LPR利率。
加强高风险客群识别和管控
随着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设定,预计大批高风险用户将很难获得多元化资金获取渠道,短期内可能集中暴露风险。新客户方面,在目前准入政策已有较大收缩的背景下,贷前发卡环节将进一步加大高风险客群的识别力度,严控新增授信业务准入。存量客户方面,应加大排查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数据资源及工具提高共债风险识别能力,加大潜在风险客户的管控力度,减少高风险客户营销策略,及时采取降额或止付措施, 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加大中低风险客群经营力度
《规定》出台后,金融机构对中低风险客群的争夺将进一步加剧,建议加大中低风险优质客户的经营力度。可通过对此类客群主动降低价格、促进循环业务向分期业务迁移等措施促进客户转化,并向有息额度倾斜,提升此类客群的资产收益率。
刚柔并济化解客户投诉
一是对客服、电销、催收、消保等对外接触窗口制定统一备答口径,在第一时间对客户的质疑进行解释,化解绝大部分因不了解《规定》适用范围而提出质疑的客诉;二是在日常舆情监测工作中加强对《规定》等热词的搜索排查,有效掌握客户意见动态,通过留言等方式正面疏导客户的顾虑,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三是提高投诉敏感度,如遇相关投诉,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切实把矛盾化解在源头,必要时可应用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依托调解机构专业、客观、公正地调解,高效处置投诉;四是不断关注监管、司法、行业等方面的动态,了解监管、司法对于《规定》修订后的态度及相关工作要求,及时调整银行的应对策略。
总结
总体来看,《规定》发布后,银行信用卡行业的利率定价存在较大的下行压力。在发布《规定》时,最高法明确指出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基于“降低實体经济融资成本、激活市场主体活力”的大局和逻辑。从立法者原意和金融服务的本源和目的来看,这个大局和逻辑同样适用于银行信用卡中心等持牌金融机构。从金融和司法实践来看,持牌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也不可能长期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以2020年8月一年期LPR的4倍15.4%为限,调整后的民间借贷利率已经明显低于部分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利率定价水平,银行信用卡行业利率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
利率下行将对信用卡产品和业务模式、风险定价、资产质量、消保客诉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是可能导致信用卡产品降低日息率,缩减免息期或降低免息透支额度占比;二是可能导致消费信贷实际利率的下调,打破当前消费金融市场分层经营的格局;三是对高风险、高利率、高收入的定价模式带来挑战;四是提高了逾期客户减免费息的意愿,短期内将提高清收回款难度。
未来,银行信用卡利率若参照《规定》与LPR利率挂钩,将对定价机制、收入、不良额、资金成本和利润造成波动和动态影响。为适应LPR按月变化确定的利率上限,银行信用卡业务或将跟随LPR动态定价。同时,由于收入、不良额和资金成本均随LPR正向变动,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利润也将随LPR变动而发生变化。
(作者单位: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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