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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遭重罚监管亟待升级

时间:2024-04-24

寇佳丽

7月25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于官方网站公布的一纸处罚决定引起社会关注: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通联支付”)和银联商务有限公司(简称“银联商务”)因存在严重违规行为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4680万元。央行表示,根据社会举报,其于2016年3月至5月对通联支付和银联商务开展业务检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作为网络支付领域的首张罚单,此次处理力度之重不仅令市场震惊,也让人不禁替一旁的微信捏一把汗。

未落实实名认证

7月10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王豫甲向央行实名举报微信支付,指出后者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后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事项。

王豫甲告诉《经济》记者,他认为微信支付功能存在六大问题:未依法安排客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未依法对支付账户进行实名制管理,未按监管规定区分支付账户类型和限额,可能在不具备豁免条件下为不同客户的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安全验证有效要素不足却超额允许交易金额,现行模式可能涉嫌财付通变相出租支付牌照给腾讯运营。

2015年12月,央行发布《办法》,优化了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个人账户分类方式,依照不同验证方式将支付账户分为I、II、III3类。其中,只通过一个外部渠道开设的I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支付额度1000元;通过3个外部渠道开设的II类账户可用于消费、转账,支付额度10万元;通过5个外部渠道开设的III类账户可用于消费、转账、购买理财产品等,支付额度20万元。

“从《办法》内容看,国家对网络支付是鼓励态度,分级管理不仅让网络支付更加有序,还能让客户、网络支付提供商根据各自业务对支付需求进行选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股权合伙人叶庚清律师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这样分析。

在他看来,一律按照第三类账户实施监管会让不少人望而却步,阻碍网络支付发展,可只按第一类进行,安全系数又太低。不过,他同时指出,无论何种账户类型,实名认证是底线。

然而,《经济》记者随机走访发现,大多数人使用微信支付无非是个人小额消费、收发红包或者低额转账,实名认证真的有必要吗?

尽管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虽多数为个人客户、小额支付,其背后的客户群体却很庞大。“群体数量的庞大会催生监管困难,如果每一笔都需要多方核实才能完成,就丧失了网络支付的便捷性,实名认证的意义就在于留下可追查线索,避免在发生账户安全问题时,受害人损失无从查寻,同时也能够为司法机关调查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线索”,叶庚清分析说。

他向记者强调,银行业在国内已有数十年的发展,尚不能百分百地保证安全,更何况没多少底子的网络支付。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移动支付,最弱环节也在互联网,一旦网络环节出现问题,支付安全必然难以保障。此外,网络支付的便捷性是中性的,既能为普通消费者提供便利,也能为不法分子“做贡献”,“比如洗钱,手指一点就能实现钱款转移”。

这样一来,实名认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可是,王豫甲在测试过程中发现,微信上的未实名账号既可以转账也可以发红包,还可以进行单日3000元内的收款。此后,有媒体亲测指出,微信未实名账户的确可以完成转账、收账、发红包。不过,《经济》记者7月30日测试发现,未经过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可以收发红包,但已不能转账或收账。

《办法》需升级

2015年5月21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数据显示,国内网络支付账户实名认证完成率不足44%,占比较低,而此前尚不足20%。今年,《办法》实施刚满月,算上微信,被举报到央行的已累计为3家,由此可见一斑。

相比之下,国内网络支付的大繁荣却震人心魄。上述协会在6月17日指出,国内第一季度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高达294.07亿笔,金额18.5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5.89%和104.03%。

如此落差怎么形成?“账户实名制的实施,对较小的网络支付机构来说比较容易,但对于像微信这样拥有几亿客户群体的平台而言,的确需要下大力气才行”,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武长海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这样分析。

《办法》从2015年年底颁布,2016年7月1日才正式实施,按说已经为诸多网络支付第三方提供了不短的过渡期,无奈它们仍有一颗勇敢的心,敢于“逆行”。对此,武长海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他告诉《经济》记者,因为我国行政处罚法给予行政部门的处罚权限于警告和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单纯对不落实实名制的处罚,《办法》只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上述处罚措施产生的震慑力非常有限,很多支付机构会铤而走险,把《办法》规定的实名制当作耳旁风。诚然,若调查中出现类似通联支付和银联商务的多重违法行为,则必定是另一番景象。

从经济角度看,落实实名制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在利益和损失的博弈中,网络支付机构自然也难以做到主动。对于这一点,武长海对记者强调,《办法》将来或许会被升级为基本法律或者国务院层面的条例,从而进一步提高其法律效力。“这只是时间问题。”

要说微信一案会在既有法律规范下得到解决,大家应该没有异议。对于王豫甲的举报,腾讯表示,微信支付会充分尊重并执行央行相关法规,积极配合监管推动实名认证。央行也已公开表示,欢迎社会对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机构进行监督。

支付牌照不得出租

2016年4月5日,央行发布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建立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于收到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将进行调查核实,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可惜,最先来到眼前的并不是奖励。王豫甲告诉《经济》记者,新浪微博以他发布的言论涉及虚假信息为由关停其微博账户,且在截稿前还没能找回。无奈之下,王豫甲不得不重新开户,其最新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账户上仅有今年7月12日以后的消息。

“我的所有观点都有相关证据、测试结果,而不确定的事项也说得很明确,”王豫甲确定地说。比如,对于支付牌照出租的问题,他特别用了“可能涉嫌”4个字。在他看来,这恰恰是需要相关机构进行调查的地方。

网络支付牌照的颁发属于行政许可行为,鉴于其涉及账户安全、犯罪行为防控等问题,牌照出租被现有法律所禁止。央行颁布、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四十三条规定: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微信和财付通都是腾讯旗下的平台,如果支付牌照仅针对其中一方发布,任何出租、出借给另一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涉嫌非法经营罪,不过先要央行等部门查实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上述行为才能有确切结论”,武长海这样说。

不过,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黄震教授持有不同看法。他告诉《经济》记者,从2011年央行开始发放支付牌照以后,非银行机构支付产业短时间就取得了巨大进步,发展势头超出人们预期,规模迅速扩大,产业自身发展与监管端的落后也逐渐体现出来。

“有些机构一开始希望发展支付业务,千方百计拿到牌照,结果业务没跟上,牌照就闲置了,可另外一些没拿到牌照的机构,支付业务可能意外做得不错,所以这些机构才有租借牌照的诉求。如果出租、借用的行为可以得到规范和管理,也不是完全不可以发展”,黄震这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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