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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科技伦理治理 积极推动科技向善

时间:2024-04-24

文/戴国庆

(本文作者为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

科技伦理是开展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伦理建设,***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协第十次代表大会上指出,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作出“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健全科技伦理体系”的决策部署,2022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为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奠定了重要法律基础,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作出了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这些重大举措对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科技伦理体系,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促进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实现科技创新与科技伦理良性互动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是科技创新的内在要求

科技伦理与人类的科技活动相伴而生,是人类社会伦理价值在科技领域的拓展和延伸。“二战”结束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20多名参与反人道主义人体试验纳粹医生的审判,催生了《纽伦堡法典》的出台,第一次以国际准则的形式提出医学人体试验的十项伦理原则。1964年,世界医学大会发布《赫尔辛基宣言》,明确了开展涉及人的研究应遵循的伦理原则。1978年,美国发布《贝尔蒙特报告》,提出涉及人的研究需要遵循“尊重个人、善行及公正”三大基本伦理原则。

进入21世纪,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突飞猛进,多学科、多领域交叉融合不断加深,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新兴技术快速发展并广泛应用,科技创新的渗透性、扩展性、颠覆性特征正在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重塑经济发展方式。科技的发展使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成几何规模提升,但这并不意味着科技是万能的。科学新发现、技术新突破在造福人类的同时,给人类带来风险甚至灾难的案例也时有发生。科技发展的历史表明,任何科技活动都不可能回避人的伦理判断,没有科技伦理的引导,科学技术越先进、复杂程度越高,其潜在风险就越大。面对新兴科技的迅速发展,在缺乏正确的判断或共识的时候,加强科技伦理治理,规范和引导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科技向善,显得尤为重要,已经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并推动科技伦理治理的范围从医学领域向生命科学、人工智能、合成生物学等其他科技领域迅速拓展。

我国科技伦理治理进入新阶段

科技伦理治理是确保我国科技创新行稳致远、科学技术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已经摆到事关科技创新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与科技创新同谋划、同部署、同布局,取得积极进展。中央专门成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加快推进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科技伦理作出专门规定,科技伦理治理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总体上起步较晚,还存在职责体系不健全、制度体系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全社会科技伦理意识还不强,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和水平滞后于科技自身发展,还无法适应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需要。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着眼长远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这就需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特别是随着我国科技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将进入更多的科技“无人区”,与之相关的伦理问题处理可能不再有先例可循,这将对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带来更多挑战、提出更高要求,必须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把科技伦理要求贯穿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全过程,覆盖到科技创新各个领域,有效防范科技活动带来的伦理风险,避免科技活动对人类的生存环境与社会秩序带来颠覆性破坏。

《意见》是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国家层面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聚焦突出问题、着眼未来发展,构建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模式、监管框架、制度体系,要求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为增进人类福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科技支撑。《意见》的出台,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科技伦理治理步入快车道、进入新阶段。

加快提升我国科技伦理治理水平和能力

科技伦理治理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科技治理水平。新时期的科技伦理工作必须秉承“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伦理原则,坚持“伦理先行、依法依规、敏捷治理、立足国情、开放合作”的治理要求,破解突出问题,补齐短板不足,系统推进落实,全面提升水平。

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统筹推进全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各部门、各地方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快构建工作体系,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分工明确、推进顺畅、监管到位的工作机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开展的科技活动加强科技伦理审查和跟踪管理。科技类社会团体要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强化行业自律自净作用。科技人员要增强科技伦理意识,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坚守科技伦理底线。

一方面,要将科技伦理的理念和要求体现到科技管理的各项政策制度中,并在政策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中妥善平衡好、处理好科技创新和科技伦理的关系,做到促进创新而不是阻碍和制约创新。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科技伦理治理自身的制度体系,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明确科技伦理规范、标准和具体要求,完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明晰科技伦理的审查和监管职责。同时要推动在科技创新基础性立法中增加科技伦理监管、违规查处等规定,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科技伦理审查机构,健全对科技活动全流程的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和审查质量控制、监督评价机制,对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活动应自觉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特别是开展涉及人、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当经科技伦理审查机构审查批准。科技伦理审查机构和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将加强指导,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同时督促各部门、各地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审查结果专家复核机制。

引导科技人员特别是青年科技人员形成负责任的创新理念和伦理责任意识,养成自觉用伦理规范约束自己的科研行为和对科技活动开展伦理反思的习惯,关注科技活动可能带来的伦理问题,客观、公正、负责任地向公众揭示科技活动可能存在的伦理风险。推动科技伦理培训机制化,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伦理人才队伍。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技伦理宣传,切实提高全社会科技伦理意识,引导社会公众科学、理性认识科技伦理问题,为加强科技伦理治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随着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发展引发的伦理问题可能进入一个高发期。要坚持开放发展理念,参与构建科技伦理治理多方协同合作机制,在相关领域规则制定中发出“中国声音”“中国诉求”,努力提升我国在国际科技伦理治理规则的话语权,为推进全球科技伦理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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